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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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屠維大淵獻五月,盡上章困敦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六年(金大定十九年) 五月,甲子,提領封樁庫閻蒼舒言封樁庫錢貫斷爛之數,乞對閱支遣,帝曰:“錢積之久,必緻貫朽。
”趙雄曰:“陛下未嘗一毫妄取于民,而府庫充足。
”帝曰:“朕不敢妄取,所以有此,待緩急之用也。
” 戊辰,秘書省言:“故事,明堂大禮,太史局合差奏祥瑞官一員。
”帝曰:“豐年為上瑞,不必遣官。
” 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缗。
丙戌,帝曰:“王佐以帥臣親入賊巢,擒捕誅剿,與向來捕賊不同,書生中不易得也。
”趙雄曰:“今日成功,皆出宸算。
佐初止恃荊、鄂大軍,陛下令将本路将兵、禁軍、義丁、土豪,以之破敵,佐遂專用本路鄉兵。
非陛下明見萬裡,則佐成功必不如此之速。
陛下必欲旌賞之,宜俟佐保明立功之人,先下準賞,然後及佐也。
”旋擢佐顯谟閣待制,徙知揚州。
馮湛複元官。
是月,臣僚言:“諸路州郡截用上供錢物,初令度支點對驅磨,既而複令關帳司驅磨。
然而關防滲漏之弊終不能革者,緣其間窠目不一,失于參照,州郡得以容一奸一。
重疊申部,而逐部隻是照應大案合催名色,徑行銷豁。
今請令度支每歲置簿,如遇承降指揮截使名色錢物之數,所隸部分,候請州申到帳狀,即關會度支回報,方許關帳司驅磨銷豁。
”從之。
六月,戊子朔,金诏更定制條。
甲午,建豐儲倉。
丙申,诏特奏名毋授縣令、知縣。
戊戌,蠲郴州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
臨安府勘到李顯忠諸子師說等無禮于繼母,其繼母王氏,令其子師古行财,傾陷異母兄弟。
帝曰:“師說兄弟呼母為侍婢,可謂悖禮。
其母出财以傾之,亦豈為母一之道!母子皆當抵重罪。
朕念顯忠昔日歸朝,頗著勞效,今殁未久,不忍見其家門零落。
朕欲悉赦罪,聽其自新,庶幾全母子之情。
後或不悛,即置典憲。
”己亥,诏有司一無所問。
臨安府追集師說等,宣奉恩旨保全顯忠門戶之意。
王氏母子感泣,見者亦以手加額。
帝曰:“此非獨保顯忠門戶,亦有補于風教。
” 辛亥,廣西妖賊李接破郁林州,守臣李端卿棄城遁,遂圍化州。
命經略司讨捕之。
端卿除名勒停,梅州編管。
是月,求四川遺書,以其不經兵火,所藏官書最多也。
秋,七月,癸亥,籍郴州降寇隸荊、鄂軍。
荊、鄂副都統郭杲奏:“唐、鄧自來積谷不多,襄一陽一自漢江以北,四向美田,民多蓄積。
請密行措置,于秋成收儲,以備緩急。
”诏周嗣武、劉邦翰廣行收籴,其合用倉廒,相度措置。
辛未,金有司奏拟趙王子實古納人從,金主不許,謂宰相曰:“兒輩尚幼,若奉承太過,使侈心滋大,卒難節抑,此不可長。
諸兒入侍,當其語笑娛樂之際,朕必淵默,莅之以嚴,庶其知朕教誡之意,常畏懼而寡過也。
” 中書舍人鄭丙言:“近來卿監丞、簿,悉除史官、館職,學館、書局,員數頗多;監司、郡守差至三政,參議、通判添差相踵,歸正、使臣養老将息,填滿諸郡。
東宮徹章,秘書省進書、講官、宮僚及預修官吏,賞之可也,下至雜流厮役、監門邏卒,亦皆沾賞,曰就龍日久,曰應奉有勞;開一河道,修一閘堰,橫被醲賞。
欲行裁抑。
”诏曰:“丙子言是也。
賞行除授,積累既多,不即以聞,豈所望于忠益耶!可劄付給、舍。
”給事中王希呂、兼權中書舍人李本等皆以失職待罪,帝曰:“謂無罪則不可,放罪則丙不自安,今依舊供職。
” 金密州民許通等謀反,伏誅。
甲申,臣僚言:“舊制,凡内外官登對者,許用劄,其馀則前宰職、大兩省辟以上許用劄,以下并用奏狀。
近年它司内郡應用奏狀者,或以劄子上塵乙覽,其間往往诋讦前政,陳說己能,不知大體。
請申嚴有司,應帥、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機,許用劄子;其馀若不如式,則令退還。
并稽考臣僚章奏,如于公事之外辄以私事渎聽者,略賜施行,則人知儆畏,各安其分。
”從之。
是月,趙雄等上《會要》。
沿海制置司參議官王日休進《九丘總要》,送秘書省看詳;言其間郡邑之廢置,地理之遠近,人物所聚,古迹所在,物産所宜,莫不詳備。
诏特遷一官。
八月,戊子,重修敕令所言舊時馱馬、舟船契書收稅,帝曰:“此等不可删,删之,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害。
” 庚寅,罷諸路監司、帥守便宜行一事。
壬辰,金右丞相石琚緻仕。
诏以一孫為閤門祗候。
琚即命駕歸鄉裡。
久之,金主謂宰臣曰:“知人最為難事。
近來左選多不得人,惟石琚為相時,往往舉能其官;左丞伊喇道,參政鈕祜祿額特勒,舉右選頗得之。
朕常以不能遍識人材為不足,此宰相事也。
左右近侍雖常有言,朕未嘗輕信。
” 先是湖南漕臣辛棄疾,奏官吏貪求,民去為盜,乞先申饬,續具案奏,帝手诏付棄疾曰:“凡所言在已病之後而不能防于未然之前,其原蓋有三焉:官吏貪求而帥臣、監司不能按察,一也;方盜賊竊發,其初甚微,而帥臣、監司漫不知之,坐待猖獗,二也;當無事時,武備不修,務為因循,兵卒例皆占破,一聞嘯聚,而帥臣、監司倉皇失措,三也。
國家張官置吏,當如是乎!且官吏貪求,自有常憲,無賢不肖皆共知之,豈特喋喋申谕耶!今已除卿帥湖南,宜體此意,行其所知,無憚豪強之吏,當具以聞。
朕言不再,第有誅賞而已。
” 戊戌,金以大觀錢當五用。
辛醜,敕令所言絕戶之家财,許給繼絕者以三千貫,如及二萬貫奏裁,帝命删之,曰:“國家财賦,取于民有制。
今若立法,于繼絕之家,其财産及二萬貫者裁奏,則是有心利其财物也。
” 壬寅,以知楚州翟畋過淮生事,奪五官,筠州居住。
丙午,金濟南民劉溪忠謀反,伏誅。
九月,庚申,徐存乞宮觀,帝曰:“徐存胸中狹隘,不耐官職。
向因輪對,嘗識其人,可與宮觀。
”趙雄等曰:“陛下知人之明,臣下經奏對者,辄知其為人,一字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淳熙六年(金大定十九年) 五月,甲子,提領封樁庫閻蒼舒言封樁庫錢貫斷爛之數,乞對閱支遣,帝曰:“錢積之久,必緻貫朽。
”趙雄曰:“陛下未嘗一毫妄取于民,而府庫充足。
”帝曰:“朕不敢妄取,所以有此,待緩急之用也。
” 戊辰,秘書省言:“故事,明堂大禮,太史局合差奏祥瑞官一員。
”帝曰:“豐年為上瑞,不必遣官。
” 庚午,蠲四川鹽課十萬缗。
丙戌,帝曰:“王佐以帥臣親入賊巢,擒捕誅剿,與向來捕賊不同,書生中不易得也。
”趙雄曰:“今日成功,皆出宸算。
佐初止恃荊、鄂大軍,陛下令将本路将兵、禁軍、義丁、土豪,以之破敵,佐遂專用本路鄉兵。
非陛下明見萬裡,則佐成功必不如此之速。
陛下必欲旌賞之,宜俟佐保明立功之人,先下準賞,然後及佐也。
”旋擢佐顯谟閣待制,徙知揚州。
馮湛複元官。
是月,臣僚言:“諸路州郡截用上供錢物,初令度支點對驅磨,既而複令關帳司驅磨。
然而關防滲漏之弊終不能革者,緣其間窠目不一,失于參照,州郡得以容一奸一。
重疊申部,而逐部隻是照應大案合催名色,徑行銷豁。
今請令度支每歲置簿,如遇承降指揮截使名色錢物之數,所隸部分,候請州申到帳狀,即關會度支回報,方許關帳司驅磨銷豁。
”從之。
六月,戊子朔,金诏更定制條。
甲午,建豐儲倉。
丙申,诏特奏名毋授縣令、知縣。
戊戌,蠲郴州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
臨安府勘到李顯忠諸子師說等無禮于繼母,其繼母王氏,令其子師古行财,傾陷異母兄弟。
帝曰:“師說兄弟呼母為侍婢,可謂悖禮。
其母出财以傾之,亦豈為母一之道!母子皆當抵重罪。
朕念顯忠昔日歸朝,頗著勞效,今殁未久,不忍見其家門零落。
朕欲悉赦罪,聽其自新,庶幾全母子之情。
後或不悛,即置典憲。
”己亥,诏有司一無所問。
臨安府追集師說等,宣奉恩旨保全顯忠門戶之意。
王氏母子感泣,見者亦以手加額。
帝曰:“此非獨保顯忠門戶,亦有補于風教。
” 辛亥,廣西妖賊李接破郁林州,守臣李端卿棄城遁,遂圍化州。
命經略司讨捕之。
端卿除名勒停,梅州編管。
是月,求四川遺書,以其不經兵火,所藏官書最多也。
秋,七月,癸亥,籍郴州降寇隸荊、鄂軍。
荊、鄂副都統郭杲奏:“唐、鄧自來積谷不多,襄一陽一自漢江以北,四向美田,民多蓄積。
請密行措置,于秋成收儲,以備緩急。
”诏周嗣武、劉邦翰廣行收籴,其合用倉廒,相度措置。
辛未,金有司奏拟趙王子實古納人從,金主不許,謂宰相曰:“兒輩尚幼,若奉承太過,使侈心滋大,卒難節抑,此不可長。
諸兒入侍,當其語笑娛樂之際,朕必淵默,莅之以嚴,庶其知朕教誡之意,常畏懼而寡過也。
” 中書舍人鄭丙言:“近來卿監丞、簿,悉除史官、館職,學館、書局,員數頗多;監司、郡守差至三政,參議、通判添差相踵,歸正、使臣養老将息,填滿諸郡。
東宮徹章,秘書省進書、講官、宮僚及預修官吏,賞之可也,下至雜流厮役、監門邏卒,亦皆沾賞,曰就龍日久,曰應奉有勞;開一河道,修一閘堰,橫被醲賞。
欲行裁抑。
”诏曰:“丙子言是也。
賞行除授,積累既多,不即以聞,豈所望于忠益耶!可劄付給、舍。
”給事中王希呂、兼權中書舍人李本等皆以失職待罪,帝曰:“謂無罪則不可,放罪則丙不自安,今依舊供職。
” 金密州民許通等謀反,伏誅。
甲申,臣僚言:“舊制,凡内外官登對者,許用劄,其馀則前宰職、大兩省辟以上許用劄,以下并用奏狀。
近年它司内郡應用奏狀者,或以劄子上塵乙覽,其間往往诋讦前政,陳說己能,不知大體。
請申嚴有司,應帥、漕、郡守、主兵官,如事涉兵機,許用劄子;其馀若不如式,則令退還。
并稽考臣僚章奏,如于公事之外辄以私事渎聽者,略賜施行,則人知儆畏,各安其分。
”從之。
是月,趙雄等上《會要》。
沿海制置司參議官王日休進《九丘總要》,送秘書省看詳;言其間郡邑之廢置,地理之遠近,人物所聚,古迹所在,物産所宜,莫不詳備。
诏特遷一官。
八月,戊子,重修敕令所言舊時馱馬、舟船契書收稅,帝曰:“此等不可删,删之,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害。
” 庚寅,罷諸路監司、帥守便宜行一事。
壬辰,金右丞相石琚緻仕。
诏以一孫為閤門祗候。
琚即命駕歸鄉裡。
久之,金主謂宰臣曰:“知人最為難事。
近來左選多不得人,惟石琚為相時,往往舉能其官;左丞伊喇道,參政鈕祜祿額特勒,舉右選頗得之。
朕常以不能遍識人材為不足,此宰相事也。
左右近侍雖常有言,朕未嘗輕信。
” 先是湖南漕臣辛棄疾,奏官吏貪求,民去為盜,乞先申饬,續具案奏,帝手诏付棄疾曰:“凡所言在已病之後而不能防于未然之前,其原蓋有三焉:官吏貪求而帥臣、監司不能按察,一也;方盜賊竊發,其初甚微,而帥臣、監司漫不知之,坐待猖獗,二也;當無事時,武備不修,務為因循,兵卒例皆占破,一聞嘯聚,而帥臣、監司倉皇失措,三也。
國家張官置吏,當如是乎!且官吏貪求,自有常憲,無賢不肖皆共知之,豈特喋喋申谕耶!今已除卿帥湖南,宜體此意,行其所知,無憚豪強之吏,當具以聞。
朕言不再,第有誅賞而已。
” 戊戌,金以大觀錢當五用。
辛醜,敕令所言絕戶之家财,許給繼絕者以三千貫,如及二萬貫奏裁,帝命删之,曰:“國家财賦,取于民有制。
今若立法,于繼絕之家,其财産及二萬貫者裁奏,則是有心利其财物也。
” 壬寅,以知楚州翟畋過淮生事,奪五官,筠州居住。
丙午,金濟南民劉溪忠謀反,伏誅。
九月,庚申,徐存乞宮觀,帝曰:“徐存胸中狹隘,不耐官職。
向因輪對,嘗識其人,可與宮觀。
”趙雄等曰:“陛下知人之明,臣下經奏對者,辄知其為人,一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