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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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拜不名;芾辭,許之。
乙巳,賜王炎出身,簽書樞密院事。
癸醜,五星皆見。
三月,癸亥朔,诏舉制科。
己巳,以職官子補令史。
庚午,以敷文閤待制晁公武為四川安一撫制置使。
夏,四月,丙午,金主诏曰:“馬者,軍旅所用;牛者,農耕之資。
殺牛有禁,馬亦何殊!其令禁之。
” 己亥,置郢州轉般倉。
癸卯,赈綿、漢等州饑。
尋以饒、信及建甯府等州饑,遣司農寺丞馬希言同提舉常平官赈濟。
戊申,金主擊球常武殿,司天馬貴中谏曰:“陛下為天下主,系社稷之重。
又春秋高,圍獵擊球,宜悉置之。
”金主曰:“朕以示習武耳。
” 甲寅,蔣芾等上《欽宗實錄》。
丙辰,禮部員外郎李焘上《續資治通鑒長編》,自建隆元年至治平四年,一百八卷。
戊午,诏:“販牛過淮者,論如興販軍需之罪。
” 五月,壬戌朔,诏常平官歲按倉儲。
時崇安縣饑,值浦城盜發,人情震恐。
硃熹請于府,貸粟六百斛,籍戶口散給之,民賴以生。
及冬,有年,民願償粟于官,知府王淮俾留裡中而上其籍于官。
社倉之法始此。
甲子,金主命戶工兩部,自今宮中之飾,勿用黃金。
乙醜,金主如涼陉。
甲申,谥趙鼎曰忠簡。
夏國相任得敬專一政,欲謀亂。
是月,遣間使至四川宣撫司,約發兵攻西蕃。
虞允文報以蠟書。
六月,甲午,诏:“諸路漕司,今後水旱須以實聞,州縣隐蔽者,并置于法。
” 辛亥,判度支趙不敵言:“方今一歲内外支用之數,大概五千五百萬缗有奇。
又以一歲所入計之,若使諸路供億以時,别無蠲減拖欠,場務入納無虧,則足以支一歲之用。
然賦入之科名猥多,分隸于戶部之五司,如僧道、免丁、常平、免役、坊場、酒課之類則左、右曹掌之,上供、折帛、經總、無額茶、鹽、香、礬之類則金部掌之,度支則督月樁,倉部則專籴本。
催理雖散于五司,悉經于度支。
稽之古人量入為出之義,則度支一司,安可以不周知其所入之數哉!臣因置為都籍,會稽窠名,總為揭貼,事雖方行,簿書草具,而條目詳備,固已粲然易考。
望付之本曹,自茲為始,歲一易之,庶幾有司得以久遵,不惟财賦易以稽考,抑使胥吏無所容一奸一。
”從之。
丙辰,诏:“守臣罪狀顯著或職事不一舉,而按司不即按劾,卻因它事發覺,三省具姓名取旨。
守臣不按知縣,亦知之。
” 是月,金河決李固渡,水入曹州。
秋,七月,壬戌,以劉珙兼參知政事。
臣僚言:“臨安府風俗,自十數年來,服飾亂常,習為邊裝,聲音亂雅,好為北樂,臣竊傷悼!中原士民,延首企踵,欲複見中朝之制度者,三四十年,卻不可得;而東南之民,乃反效于異方之習而不自知,甚可痛也!今都人靜夜十百為群,吹鹧鸪,撥洋琴,使一人黑衣而舞,衆人拍手和之,傷風敗俗,不可不懲。
”诏禁之。
诏:“諸路運司行下所屬,各選清強官親驗災傷,盡與撿放。
或不實不盡,有虧公私,被差官并所差不當官司,并重作行遣。
” 親錄系囚。
先是诏以“疏決并為文具,令有司具祖宗典故,朕當親閱”,至是後殿臨軒決遣罪人。
右仆射蔣芾以母喪去位。
陳俊卿兼知樞密院事,言于帝曰:“臣自叨執政之列,每見三省、密院被内降指揮,苟有愚見,必皆密奏,多蒙開納,為之中止。
然比及如此,已為後時,今以參預首員,奏行政令,欲乞自今内降恩澤,有未允公議者,容臣卷藏,不示同列,即時繳奏,或次日面納。
”帝曰:“卿能如此,朕複何憂!”俊卿每勸帝親忠直,納谏诤,抑僥幸,肅紀綱,講明軍政,寬恤民力。
異時統兵官不見執政,俊卿日召三五人從容與語,察其材智所堪而密記之,以備選用。
于是帝嘉俊卿之言,多所聽從,政事複歸中書矣。
甲子,金制:“盜群牧馬者死,告者給錢三百貫。
” 龍大淵既死,帝憐普觌,诏召之。
劉珙谏曰:“此曹奴隸爾,厚賜之可也。
引以自近,使得與聞政事,非所以增聖德,整朝綱也。
”陳俊卿曰:“自陛下出此兩人,中外無不稱誦聖德。
今欲召還,恐大失天下望。
臣願先罷去。
”遂止不召。
戊辰,金主謂平章政事完顔思敬等曰:“朕思得賢士,寤寐不忘。
自今朝臣出外,即令體訪廉能之吏及草萊之士可以助治者,具姓名以聞。
” 戊寅,贈王悅官。
悅知衢州,死之日,百姓巷哭,即為立祠于徐偃王廟。
其喪出城,百姓号恸,聲振原野。
悅恺悌慈祥,視民如子。
是春乏食,悅發廪勸分,使百姓不至失所。
自五月阙雨,悅竭誠祈禱,早晚一粥,凡月馀。
題壁間,有“乞為三日之霖,願減十年之壽”之語,竟以是卒。
诏贈直龍圖閣,仍宣付史館。
金主秋獵,己卯,次三叉口。
金主谕點檢司曰:“沿途禾稼甚佳,其扈從人稍有蹂踐,則當汝罪。
” 八月,乙巳,度支郎官劉師尹,論頃年因軍須額外創添賦入,請漸次裁減以寬民力,帝曰:“朕未嘗妄用一毫以為百姓病。
”又論漢宣帝時,吏稱其職,民安其業,帝曰:“宣中興,隻此數語。
今吏不稱職,所以民未受實惠。
” 乙未,頒祈雨雪之法于諸路。
癸醜,知溫州胡與可,以支常平錢五百貫并系省錢五百貫赈濟被水人戶自劾,帝曰:“國家積常平米,政為此也,可放罪。
” 乙卯,金主還都。
是月,行《乾道曆》。
初,以《統元》、《紀元曆》與劉孝榮所獻新曆委官測驗,互有疏密,遂令太史局參照新舊行用。
尋以禮部侍郎程大昌言,新除曆官互有異同,而新曆比舊曆則為稍密,遂诏太史局施行新曆,以《乾道曆》為名。
未幾,禮部員外郎李焘言:“曆久必差,自當改法。
《統元曆》行之既久,其與天文不合固宜。
況曆家皆以為雖名《統元》,其實《紀元》,若《紀元》又多曆年所矣。
曆術一精一微,莫如《大衍》,《大衍》用于世亦不過三十四年,後學膚淺,其能行遠乎!随時改曆,此道誠不可廢。
抑嘗聞曆不差不改,不驗不用。
未差無以知其失,未驗無以知其是,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劉珙要言至論也。
舊曆差失甚多,不容不改,而新曆亦未有明效大驗,但比舊稍密爾。
厥初最蜜,後猶漸差;初已小差,後将若何?故改曆不可不重也。
謹按仁宗用《崇天曆》,自天聖至皇祐,其四年十一月月食,曆家言曆不效,诏以唐一人曆及本朝四曆參定。
曆家皆以《景福》為密,遂欲改曆,而劉羲叟獨謂,《崇天曆》頒行逾三十年,方将施之無窮,兼所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改移;又謂古聖人曆象之意,止于敬授人時,雖則預考交會,不必吻合辰刻。
辰刻或有遲速,未必獨是曆差。
仁宗從羲叟言,诏複用《崇天曆》。
羲叟曆學,為本朝第一,歐一陽一修、司馬光輩皆遵承之。
《崇天曆》既複用又十三年,至治平三年始改用《明天曆》。
後三年,課熙甯三年七月月食不效,又诏複用《崇天曆》。
《崇天曆》複用至熙甯八年,始更用《奉元曆》。
《奉元曆》議,沈括實主之。
明年正月月食,《奉元曆》遽不效,诏問修曆人姓名,括具奏辨,故曆得不廢。
先儒蓋謂括強解,不深許其知曆也。
然後知羲叟所稱止于敬授人時,不必輕議改移者,不亦至言要論乎!請朝廷察二劉所陳及《崇天》、《明天》之興廢,申饬曆官,加意一精一思,
乙巳,賜王炎出身,簽書樞密院事。
癸醜,五星皆見。
三月,癸亥朔,诏舉制科。
己巳,以職官子補令史。
庚午,以敷文閤待制晁公武為四川安一撫制置使。
夏,四月,丙午,金主诏曰:“馬者,軍旅所用;牛者,農耕之資。
殺牛有禁,馬亦何殊!其令禁之。
” 己亥,置郢州轉般倉。
癸卯,赈綿、漢等州饑。
尋以饒、信及建甯府等州饑,遣司農寺丞馬希言同提舉常平官赈濟。
戊申,金主擊球常武殿,司天馬貴中谏曰:“陛下為天下主,系社稷之重。
又春秋高,圍獵擊球,宜悉置之。
”金主曰:“朕以示習武耳。
” 甲寅,蔣芾等上《欽宗實錄》。
丙辰,禮部員外郎李焘上《續
戊午,诏:“販牛過淮者,論如興販軍需之罪。
” 五月,壬戌朔,诏常平官歲按倉儲。
時崇安縣饑,值浦城盜發,人情震恐。
硃熹請于府,貸粟六百斛,籍戶口散給之,民賴以生。
及冬,有年,民願償粟于官,知府王淮俾留裡中而上其籍于官。
社倉之法始此。
甲子,金主命戶工兩部,自今宮中之飾,勿用黃金。
乙醜,金主如涼陉。
甲申,谥趙鼎曰忠簡。
夏國相任得敬專一政,欲謀亂。
是月,遣間使至四川宣撫司,約發兵攻西蕃。
虞允文報以蠟書。
六月,甲午,诏:“諸路漕司,今後水旱須以實聞,州縣隐蔽者,并置于法。
” 辛亥,判度支趙不敵言:“方今一歲内外支用之數,大概五千五百萬缗有奇。
又以一歲所入計之,若使諸路供億以時,别無蠲減拖欠,場務入納無虧,則足以支一歲之用。
然賦入之科名猥多,分隸于戶部之五司,如僧道、免丁、常平、免役、坊場、酒課之類則左、右曹掌之,上供、折帛、經總、無額茶、鹽、香、礬之類則金部掌之,度支則督月樁,倉部則專籴本。
催理雖散于五司,悉經于度支。
稽之古人量入為出之義,則度支一司,安可以不周知其所入之數哉!臣因置為都籍,會稽窠名,總為揭貼,事雖方行,簿書草具,而條目詳備,固已粲然易考。
望付之本曹,自茲為始,歲一易之,庶幾有司得以久遵,不惟财賦易以稽考,抑使胥吏無所容一奸一。
”從之。
丙辰,诏:“守臣罪狀顯著或職事不一舉,而按司不即按劾,卻因它事發覺,三省具姓名取旨。
守臣不按知縣,亦知之。
” 是月,金河決李固渡,水入曹州。
秋,七月,壬戌,以劉珙兼參知政事。
臣僚言:“臨安府風俗,自十數年來,服飾亂常,習為邊裝,聲音亂雅,好為北樂,臣竊傷悼!中原士民,延首企踵,欲複見中朝之制度者,三四十年,卻不可得;而東南之民,乃反效于異方之習而不自知,甚可痛也!今都人靜夜十百為群,吹鹧鸪,撥洋琴,使一人黑衣而舞,衆人拍手和之,傷風敗俗,不可不懲。
”诏禁之。
诏:“諸路運司行下所屬,各選清強官親驗災傷,盡與撿放。
或不實不盡,有虧公私,被差官并所差不當官司,并重作行遣。
” 親錄系囚。
先是诏以“疏決并為文具,令有司具祖宗典故,朕當親閱”,至是後殿臨軒決遣罪人。
右仆射蔣芾以母喪去位。
陳俊卿兼知樞密院事,言于帝曰:“臣自叨執政之列,每見三省、密院被内降指揮,苟有愚見,必皆密奏,多蒙開納,為之中止。
然比及如此,已為後時,今以參預首員,奏行政令,欲乞自今内降恩澤,有未允公議者,容臣卷藏,不示同列,即時繳奏,或次日面納。
”帝曰:“卿能如此,朕複何憂!”俊卿每勸帝親忠直,納谏诤,抑僥幸,肅紀綱,講明軍政,寬恤民力。
異時統兵官不見執政,俊卿日召三五人從容與語,察其材智所堪而密記之,以備選用。
于是帝嘉俊卿之言,多所聽從,政事複歸中書矣。
甲子,金制:“盜群牧馬者死,告者給錢三百貫。
” 龍大淵既死,帝憐普觌,诏召之。
劉珙谏曰:“此曹奴隸爾,厚賜之可也。
引以自近,使得與聞政事,非所以增聖德,整朝綱也。
”陳俊卿曰:“自陛下出此兩人,中外無不稱誦聖德。
今欲召還,恐大失天下望。
臣願先罷去。
”遂止不召。
戊辰,金主謂平章政事完顔思敬等曰:“朕思得賢士,寤寐不忘。
自今朝臣出外,即令體訪廉能之吏及草萊之士可以助治者,具姓名以聞。
” 戊寅,贈王悅官。
悅知衢州,死之日,百姓巷哭,即為立祠于徐偃王廟。
其喪出城,百姓号恸,聲振原野。
悅恺悌慈祥,視民如子。
是春乏食,悅發廪勸分,使百姓不至失所。
自五月阙雨,悅竭誠祈禱,早晚一粥,凡月馀。
題壁間,有“乞為三日之霖,願減十年之壽”之語,竟以是卒。
诏贈直龍圖閣,仍宣付史館。
金主秋獵,己卯,次三叉口。
金主谕點檢司曰:“沿途禾稼甚佳,其扈從人稍有蹂踐,則當汝罪。
” 八月,乙巳,度支郎官劉師尹,論頃年因軍須額外創添賦入,請漸次裁減以寬民力,帝曰:“朕未嘗妄用一毫以為百姓病。
”又論漢宣帝時,吏稱其職,民安其業,帝曰:“宣中興,隻此數語。
今吏不稱職,所以民未受實惠。
” 乙未,頒祈雨雪之法于諸路。
癸醜,知溫州胡與可,以支常平錢五百貫并系省錢五百貫赈濟被水人戶自劾,帝曰:“國家積常平米,政為此也,可放罪。
” 乙卯,金主還都。
是月,行《乾道曆》。
初,以《統元》、《紀元曆》與劉孝榮所獻新曆委官測驗,互有疏密,遂令太史局參照新舊行用。
尋以禮部侍郎程大昌言,新除曆官互有異同,而新曆比舊曆則為稍密,遂诏太史局施行新曆,以《乾道曆》為名。
未幾,禮部員外郎李焘言:“曆久必差,自當改法。
《統元曆》行之既久,其與天文不合固宜。
況曆家皆以為雖名《統元》,其實《紀元》,若《紀元》又多曆年所矣。
曆術一精一微,莫如《大衍》,《大衍》用于世亦不過三十四年,後學膚淺,其能行遠乎!随時改曆,此道誠不可廢。
抑嘗聞曆不差不改,不驗不用。
未差無以知其失,未驗無以知其是,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劉珙要言至論也。
舊曆差失甚多,不容不改,而新曆亦未有明效大驗,但比舊稍密爾。
厥初最蜜,後猶漸差;初已小差,後将若何?故改曆不可不重也。
謹按仁宗用《崇天曆》,自天聖至皇祐,其四年十一月月食,曆家言曆不效,诏以唐一人曆及本朝四曆參定。
曆家皆以《景福》為密,遂欲改曆,而劉羲叟獨謂,《崇天曆》頒行逾三十年,方将施之無窮,兼所差無幾,不可偶緣天變,輕議改移;又謂古聖人曆象之意,止于敬授人時,雖則預考交會,不必吻合辰刻。
辰刻或有遲速,未必獨是曆差。
仁宗從羲叟言,诏複用《崇天曆》。
羲叟曆學,為本朝第一,歐一陽一修、司馬光輩皆遵承之。
《崇天曆》既複用又十三年,至治平三年始改用《明天曆》。
後三年,課熙甯三年七月月食不效,又诏複用《崇天曆》。
《崇天曆》複用至熙甯八年,始更用《奉元曆》。
《奉元曆》議,沈括實主之。
明年正月月食,《奉元曆》遽不效,诏問修曆人姓名,括具奏辨,故曆得不廢。
先儒蓋謂括強解,不深許其知曆也。
然後知羲叟所稱止于敬授人時,不必輕議改移者,不亦至言要論乎!請朝廷察二劉所陳及《崇天》、《明天》之興廢,申饬曆官,加意一精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