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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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則觀望而已,中外之所共傳,聖明之所盡照;而一陰一以異論幹執政欲變更役法一事,尤為顯著。

    竊了中書亦嘗以此答刂子進呈,下司農寺相度。

    天慈兼容,既不加诘,而臣以彈邪繩一奸一為職,安敢避默!伏望陛下推括之情,特行罷黜。

    ”诏答刂與括知。

    括即上疏待罪,有诏,令括就職。

    确又言:“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于檢正察訪之日而言之非職事之時?不言之于陛下而一陰一言之于執事?括之意豈在朝廷法度,但欲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

    伏望陛下斷在不疑,正括之罪。

    ”故有是命。

     诏:“諸路歲上知縣、縣令考課優等治狀,委主判官審校,取最優者上簿,司農寺主簿及提舉常平官有阙,選最優者充;即治狀尤異或資任已高須别加升擢者以聞。

    ” 辛酉,群臣五上尊号曰奉天憲古文武仁孝皇帝。

    不許。

     辛未,太常丞、集賢校理、知湖州鞠真卿為太常博士、直秘閣;以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禦史中丞鄧潤甫言真卿自改官至登朝三十年,非特恩未嘗陳請磨勘故也。

     帝禦資政殿,監修國史吳充率修國史宋敏求、編修官王存、黃履、林希以《仁宗、英宗紀草》進呈。

    帝服靴袍,内侍進案,敏求進讀,帝立聽顧問,終篇始坐。

     乙亥,貶宣徽南院使、雄武軍留後郭逵為左衛将軍,西京安置;吏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趙禼為左正言、直龍圖閣,依舊知桂州;以禦史知雜蔡确言逵經制南安,移疾先還,禼措置糧草乖方及不即平賊也。

     是月,河複溢衛州王供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乙醜,遂大決于澶州曹村,澶州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彙于梁山張澤泺,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

    凡灌郡縣四十五,而濮、齊、郓、徐尤甚,壞田逾三十萬頃。

    遣使修閉。

     诏太常禮院續修《禮閣新編》。

     遼主如秋山,谒慶陵。

     八月,丙戌,诏監察禦史裡行黃廉為京東路體量安一撫。

    廉嘗言都檢正俞充結中人,徼幸富貴,不宜使佐具瞻之地,并言王中正任使太重,恐為後憂,又面論之甚切。

    帝曰:“人才蓋無類,顧駕馭之何如耳。

    ”廉對曰:“雖然,漸不可長。

    聖人長駕遠馭,故四兇在朝,不廢時雍。

    彼皆才器桀然過人,任使稱意;為後世慮,故放殛之耳。

    ”帝曰:“且置此事。

    河決曹村,京東尤被其害,今以累卿。

    ” 廉既受命,前後條舉百馀事,大略疏張澤泺至濱州以纾齊、郓,而濟、單、曹、濮、淄、齊之間,積潦皆歸其壑。

    郡守、縣令能救災養民者,勞來勸誘,使即其功,發倉廪府庫以赈不給。

    水占民居,未能就業者,擇高地聚居之,皆使有屋避水。

    回遠未能歸者,遣吏移給之,皆使有粟。

    所灌縣郡,蠲賦棄責,流民所過,毋得征算。

    使吏為之道地,止者賦居,行者賦糧;憂其無田而遠徙,故假官地而勸之耕;恐其殺牛而食之,故質私牛而與之錢;棄男一女于道者收養之,丁壯而饑者募役之。

    卒事,所活饑民二十五萬三千口,壯者就功而食,又二萬七千人。

     戊子,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安石再上表,請以本官充集禧觀使;诏不允,仍遣安石弟權發遣度支判官安上赍诏往賜之。

     己醜,遣蘇頌等賀遼生辰。

    頌至遼,遇冬至,其國曆後宋曆一日。

    北人問;“孰為是?”頌曰:“曆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如亥時節氣交,猶是今夕,若逾數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

    或先或後,各從其曆可也。

    ”北人以為然。

    使還,以奏,帝嘉曰:“朕嘗思之,此最難處,卿所對殊善。

    ”因問其山川人情向背,對曰:“彼講和日久,上下相安,未有離貳之意。

    昔漢武帝久勤征讨,而匈奴終不服;至宣帝,呼韓單于稽首稱籓。

    唐自中葉以後,河湟陷于吐蕃,憲宗慨然有收複意;至宣宗時,乃以三關、七州歸于有司。

    由是觀之,外國之叛服不常,不系中國之盛衰也。

    ”頌意蓋有所諷,帝以為然。

     庚寅,遼漢人行宮都部署蕭罕嘉以從豬墜馬卒。

     辛醜,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三司近歲以來,财貨匮乏為甚,計月支給,猶懼不足。

    以承平百馀年,當陛下緝熙庶政之日,國用如此,可不深慮?夫國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況無兼月之備乎?此則有司失職,因循苟且之罪也。

    唯深思邦計之重,诏股肱大臣謀所以理财經久之術。

    ”诏:“三司使副同講求理财經久之術,具利害條畫以聞。

    ”其後三司言:“在京官司,應支用系省錢物,并令關由三司。

    發運、轉運、提舉鑄錢、鹽事等司及州、縣,于三司所統者,違慢不職,許行勘劾;事理重者,奏乞先行沖替;若職事修辦,乞行獎擢。

    諸路上供不足,或年計不備,許選辟體量。

    或因朝廷差官出入,許就委點檢錢谷公事。

    ”并從之。

     遼主複谒慶陵。

     是月,河決鄭州荥澤埽。

     九月,庚戌,贈颍州一團一練推官邵壅秘書省著作郎,賜粟帛。

    以知河南府賈昌衡言,雍行義聞于鄉裡,乞贈恤也。

    宰相吳充請于帝,賜谥康節。

    雍初與常秩同召,雍竟辭不起,士大夫高之。

     乙卯,诏:“諸官司承準傳宣、内降與奏請及面得旨,事無條式者,申中書、樞密院覆奏。

    例不應申而辄申者,準直批聖旨敕科罪;諸房失檢勘,受而施行者,亦如之。

    上殿進呈文書,并批送中書、樞密院,不得直批聖旨送諸處,違者承受官司繳進以聞。

    即非理幹求恩澤及乞原減罪犯者,中書、樞密院劾之。

    ” 癸亥,以屯田郎中、侍禦史周尹提點荊湖北路刑獄。

     先是尹上言:“成都府路置場榷買諸州茶,盡以入官,最為公私之害。

    初,李杞倡行敝法,奪民利未甚多,故為患稍淺。

    及劉佐攘代其任,增息錢至倍,無它方術,惟割剝于下,而人不聊生矣。

    大抵在蜀,則園戶所苦,壓其斤兩支錢,侵其價直;在熙、秦州,則官價太高,而民間犯法不可禁止。

    又,般運不逮,糜費步乘,推積日久,風雨損爛,棄置道左,同于糞壤。

    兼所至不通客旅,惟資無賴小民,結連群一黨一,持仗私販,虧失征稅。

    茶司認虛額,又侵盜相繼,刑罰日滋,緻數千裡之害,可為深慮。

    臣頃在京師傳聞其事,既未詳盡,安敢輕議!今受命入蜀,所至體問,乃知買茶為害甚巨,有知彭州呂陶、知蜀州吳師孟等論奏,可以參驗。

    往者杞、佐繼陳苛法,即信用其言,曾不略加參考;今議者條其刓蠹,悉皆明白,未即采聽。

    何勇于興利而怯于除害乎?願敕有司速究榷茶之弊,俯徇衆論,寬西南之慮。

    ”又曰:“竊詳朝廷之意,未欲遽罷茶禁者,必以熙河路買馬年計茶最為急耳。

    但通商之後,舊來諸路茶稅年額錢總二十九萬馀缗,先已複故,即可委諸路轉運司一面管認赴熙河路外,有見今官茶所在州縣,堆積極多,足支數年買馬。

    自今商旅販秦州、熙河路茶,必能有備。

    臣體問廢罷改革事,皆商旅所願。

    望速下本路,逐處根究。

    臣之所陳有實,即乞罷榷茶之法,許通商買賣以安遠方。

    ”尹還,未至都而有是命。

     遼玉田縣貢嘉禾。

     乙醜,诏改名汴河上流北門曰宣澤。

    舊汴河下流水門南曰上善,北曰通津,上流水門南北皆曰大通,故改今名。

    五丈河下流水門曰善利,而上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