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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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癸亥,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雖在外,不忘王室。
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如桑弘羊籠天在下貨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
今抑兼并,振貧弱,置官理财,非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
帝終始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丙寅,以兵部員外郎傅堯俞同判流内铨。
堯俞始除喪,至京師,王安石數召之。
既見,語及新法,安石謂堯俞曰:“方今紛紛,遲君來久矣,将以待制、谏院還君。
”堯俞曰:“新法世不以為便。
誠如是,當極論之。
平生未嘗欺人,敢以實告。
”安石不悅,遂有此命。
王安石稱疾,求分司,翰林學士司馬光為批答曰:“今士夫沸騰,黎民一騷一動,乃欲委還事任,退取便安。
卿之私謀,固為無憾,朕之所望,将以委誰!”安石大怒,即抗章自辯。
帝封還其章,手劄慰安石曰:“诏中二語,失于詳閱,今覽之甚愧。
”且命呂惠卿谕旨。
安石固請罷,帝固留之。
甲戌,以河州刺史瞎欺丁術征為紫金光祿大夫、檢校刑部尚書。
帝欲大用司馬光,訪之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預國政,是為異論者立赤幟也。
及安石在告,帝乃以光為樞密副使。
光上疏力辭。
且曰:“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
” 壬午,王安石出視事,诏以韓琦奏付條例司疏駁。
安石之在告也,帝谕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欲即奉诏,趙抃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
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
乙酉,韓琦以論青苗不見聽,上疏請解河北安一撫使,止領大名府一路;王安石欲沮琦,即從之。
司馬光力辭樞密副使之命,章凡九上。
帝使謂曰:“樞密,兵事也。
官各有職,不當以它事為辭。
”對曰:“臣未受命,則猶侍從也,于事無不可言者。
”會王安石出視事,遂诏收珲敕诰。
是月,命張茂則、張鞏相度澶、滑州以下至東流河勢堤防利害,時方浚禦河,韓琦言:“事有緩急,工有先後。
今禦河漕運通駛,未至有害,不宜減大河之役。
”乃诏辍夫卒三萬三千,專治東流。
三月,甲午,司馬光移書王安石,請罷條例司及常平使者。
開谕苦切,猶冀安石之悟而改也。
且曰:“忠信之士,于公當路時,雖龃龉可憎,後必徐得其力;谄谀之人,于今誠有順适之快,一旦失勢,必有賣公以自售者。
”光意蓋指呂惠卿也。
書凡三往反,安石答書,但言道不同而已。
條例司疏駁韓琦所言,王安石令曾布為之;琦再辯列,不報。
文彥博亦言青苗之害,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安石嘗與入内副都知張若水、藍元震交結,帝遣使潛察府界俵錢事,适命二人。
二人使還,極言民情深願,無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先是诏舉選人淹滞者與京官,凡三十七人。
國子直講奉符姜潛在舉中,帝聞其賢,召對延和殿,訪以治道,對曰:“有《堯》、《舜》二典在,顧陛下所以緻之者如何耳。
”知陳留縣,至數月,青苗令下,潛出錢榜其令于縣門,已而徙之鄉落,各三日,無應者,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
”錢以是獨得不散。
司農、開封疑潛沮格,各使其屬來驗,皆入令。
會條例司劾祥符不散青苗錢,潛知且不免,移疾去。
己亥,禦集英殿策試進幹,罷詩、賦、論三題。
帝遣劉方有谕司馬光以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曰:“臣自知無力于朝廷。
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
”帝曰:“相反者何事也?”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散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帝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
”帝曰:“元敕不令抑勒。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俵配。
如開封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抑勒也。
”帝敦谕再三,光再拜固辭。
戊申,知通進銀台司範鎮罷。
時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常乞罷青苗錢,诏令分析。
鎮皆封還,诏五下,鎮執如初。
司馬光辭樞密副使,帝許之,鎮封還诏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帝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于坊市細民,莫不歡慶。
今一旦追還诰敕,非惟诏命反汗,實恐沮光谠論忠計。
”帝不聽,以诏書直付光,不複由銀台司。
鎮言:“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壬子,禦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葉祖洽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總八百二十九人。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其意在投合也。
考官呂惠卿列阿時者在高等,讦直者居下;劉分攵覆考,悉反之。
李大臨、蘇轼編排上官均第一,葉祖洽第二,陸佃第五。
帝令陳升之面讀均等策,擢祖洽為第一。
祖洽,邵武人;佃,山一陰一人也。
蘇轼謂:“祖洽诋祖宗以媚時君,而魁多士,何以正風化!”乃拟進士第一篇獻之。
帝以示王安石,安石言:“轼才亦高,但所學不正,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
”數請黜之。
帝謂王安石曰:“陳薦言:‘外人雲,今朝廷以為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昨學士院進試館職策,其問意專指此三事。
’”安石曰:“陛下躬親庶政,唯恐傷民,懼天變也。
陛下采納人言,事無大小,唯是之從,豈不恤乎!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于義理,何恤乎人言!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祖宗何故屢變也?今議者以為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
陛下試如此,則彼異論者必更紛紛矣。
” 乙卯,诏諸路毋有留獄。
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
帝因王安石議謀殺刑名,疑學者多不通律意,遂立刑法科,許有官無贓罪者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取其通曉者,補刑法官。
右正言、知審官院孫覺,貶知廣德軍。
帝初即位,覺以言事忤帝意,罷去。
王安石早與覺善,将援以為助,自通州召還,知谏院,改知審官院。
時呂惠卿用事,帝以問覺,覺對曰:“惠卿辯而有才,特以為利之故,屈身王安石。
安石不悟,臣竊以為憂。
”帝曰:“朕亦疑之。
”青苗法行,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
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赢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于莽時。
況載師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
今以農民乏絕,将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之;倘專取具于泉府,則冢宰九賦,将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
”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因遣覺行視虛實。
覺受命辭行,且言:“入陳留一縣,前後榜令請錢,卒無一人至者,故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
所有體量,望賜寝罷。
”遂坐奉诏反覆貶。
禦史裡行程颢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罷預俵青苗錢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
臣竊謂明者見于未形,智者防于未亂,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亟決,持之愈堅,必贻後悔。
而近日所聞,尤為未便。
伏見制置條例司疏駁大臣之奏,舉劾不奉行之民,徒使中外物情,愈緻驚駭。
伏望檢會臣所上言,早賜施行,則天下幸甚!” 夏,四月,癸亥,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卯,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戊辰,禦史中丞呂公著罷。
時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
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王安石怒其深切。
帝使公著舉呂惠卿為禦史,公著言惠卿一奸一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
會韓琦論青苗之害,帝語輔臣以公著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一陽一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安石用此為公著罪,罷知颍州。
公著實無此言,蓋孫覺常為帝言:“今籓鎮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而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一陽一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
”帝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參知政事趙抃罷。
抃上疏曰:“朝廷事有輕重,體有大小。
财利于事為輕,而民心得失為重;青苗使者于體為小,而禁近耳目之臣用舍為大。
今去重而取輕,失大而得小,懼非宗廟社稷之福也。
”遂出知杭州。
以樞密副使韓绛兼參知政事。
侍禦史陳襄言:“王安石參預大政,首為興利之謀,先與陳升之同領條例司,未幾,升之用為相而绛繼之,曾未數月,遂預政事。
是中書大臣皆以
”癸亥,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雖在外,不忘王室。
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如桑弘羊籠天在下貨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
今抑兼并,振貧弱,置官理财,非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
帝終始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丙寅,以兵部員外郎傅堯俞同判流内铨。
堯俞始除喪,至京師,王安石數召之。
既見,語及新法,安石謂堯俞曰:“方今紛紛,遲君來久矣,将以待制、谏院還君。
”堯俞曰:“新法世不以為便。
誠如是,當極論之。
平生未嘗欺人,敢以實告。
”安石不悅,遂有此命。
王安石稱疾,求分司,翰林學士司馬光為批答曰:“今士夫沸騰,黎民一騷一動,乃欲委還事任,退取便安。
卿之私謀,固為無憾,朕之所望,将以委誰!”安石大怒,即抗章自辯。
帝封還其章,手劄慰安石曰:“诏中二語,失于詳閱,今覽之甚愧。
”且命呂惠卿谕旨。
安石固請罷,帝固留之。
甲戌,以河州刺史瞎欺丁術征為紫金光祿大夫、檢校刑部尚書。
帝欲大用司馬光,訪之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内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預國政,是為異論者立赤幟也。
及安石在告,帝乃以光為樞密副使。
光上疏力辭。
且曰:“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
” 壬午,王安石出視事,诏以韓琦奏付條例司疏駁。
安石之在告也,帝谕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欲即奉诏,趙抃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
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
乙酉,韓琦以論青苗不見聽,上疏請解河北安一撫使,止領大名府一路;王安石欲沮琦,即從之。
司馬光力辭樞密副使之命,章凡九上。
帝使謂曰:“樞密,兵事也。
官各有職,不當以它事為辭。
”對曰:“臣未受命,則猶侍從也,于事無不可言者。
”會王安石出視事,遂诏收珲敕诰。
是月,命張茂則、張鞏相度澶、滑州以下至東流河勢堤防利害,時方浚禦河,韓琦言:“事有緩急,工有先後。
今禦河漕運通駛,未至有害,不宜減大河之役。
”乃诏辍夫卒三萬三千,專治東流。
三月,甲午,司馬光移書王安石,請罷條例司及常平使者。
開谕苦切,猶冀安石之悟而改也。
且曰:“忠信之士,于公當路時,雖龃龉可憎,後必徐得其力;谄谀之人,于今誠有順适之快,一旦失勢,必有賣公以自售者。
”光意蓋指呂惠卿也。
書凡三往反,安石答書,但言道不同而已。
條例司疏駁韓琦所言,王安石令曾布為之;琦再辯列,不報。
文彥博亦言青苗之害,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安石嘗與入内副都知張若水、藍元震交結,帝遣使潛察府界俵錢事,适命二人。
二人使還,極言民情深願,無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先是诏舉選人淹滞者與京官,凡三十七人。
國子直講奉符姜潛在舉中,帝聞其賢,召對延和殿,訪以治道,對曰:“有《堯》、《舜》二典在,顧陛下所以緻之者如何耳。
”知陳留縣,至數月,青苗令下,潛出錢榜其令于縣門,已而徙之鄉落,各三日,無應者,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
”錢以是獨得不散。
司農、開封疑潛沮格,各使其屬來驗,皆入令。
會條例司劾祥符不散青苗錢,潛知且不免,移疾去。
己亥,禦集英殿策試進幹,罷詩、賦、論三題。
帝遣劉方有谕司馬光以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曰:“臣自知無力于朝廷。
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
”帝曰:“相反者何事也?”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散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帝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
”帝曰:“元敕不令抑勒。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俵配。
如開封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抑勒也。
”帝敦谕再三,光再拜固辭。
戊申,知通進銀台司範鎮罷。
時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常乞罷青苗錢,诏令分析。
鎮皆封還,诏五下,鎮執如初。
司馬光辭樞密副使,帝許之,鎮封還诏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帝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于坊市細民,莫不歡慶。
今一旦追還诰敕,非惟诏命反汗,實恐沮光谠論忠計。
”帝不聽,以诏書直付光,不複由銀台司。
鎮言:“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壬子,禦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葉祖洽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總八百二十九人。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其意在投合也。
考官呂惠卿列阿時者在高等,讦直者居下;劉分攵覆考,悉反之。
李大臨、蘇轼編排上官均第一,葉祖洽第二,陸佃第五。
帝令陳升之面讀均等策,擢祖洽為第一。
祖洽,邵武人;佃,山一陰一人也。
蘇轼謂:“祖洽诋祖宗以媚時君,而魁多士,何以正風化!”乃拟進士第一篇獻之。
帝以示王安石,安石言:“轼才亦高,但所學不正,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
”數請黜之。
帝謂王安石曰:“陳薦言:‘外人雲,今朝廷以為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昨學士院進試館職策,其問意專指此三事。
’”安石曰:“陛下躬親庶政,唯恐傷民,懼天變也。
陛下采納人言,事無大小,唯是之從,豈不恤乎!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于義理,何恤乎人言!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祖宗何故屢變也?今議者以為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
陛下試如此,則彼異論者必更紛紛矣。
” 乙卯,诏諸路毋有留獄。
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
帝因王安石議謀殺刑名,疑學者多不通律意,遂立刑法科,許有官無贓罪者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取其通曉者,補刑法官。
右正言、知審官院孫覺,貶知廣德軍。
帝初即位,覺以言事忤帝意,罷去。
王安石早與覺善,将援以為助,自通州召還,知谏院,改知審官院。
時呂惠卿用事,帝以問覺,覺對曰:“惠卿辯而有才,特以為利之故,屈身王安石。
安石不悟,臣竊以為憂。
”帝曰:“朕亦疑之。
”青苗法行,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
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赢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于莽時。
況載師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
今以農民乏絕,将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之;倘專取具于泉府,則冢宰九賦,将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
”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因遣覺行視虛實。
覺受命辭行,且言:“入陳留一縣,前後榜令請錢,卒無一人至者,故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
所有體量,望賜寝罷。
”遂坐奉诏反覆貶。
禦史裡行程颢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罷預俵青苗錢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
臣竊謂明者見于未形,智者防于未亂,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亟決,持之愈堅,必贻後悔。
而近日所聞,尤為未便。
伏見制置條例司疏駁大臣之奏,舉劾不奉行之民,徒使中外物情,愈緻驚駭。
伏望檢會臣所上言,早賜施行,則天下幸甚!” 夏,四月,癸亥,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卯,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戊辰,禦史中丞呂公著罷。
時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
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王安石怒其深切。
帝使公著舉呂惠卿為禦史,公著言惠卿一奸一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
會韓琦論青苗之害,帝語輔臣以公著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一陽一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安石用此為公著罪,罷知颍州。
公著實無此言,蓋孫覺常為帝言:“今籓鎮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而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一陽一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
”帝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參知政事趙抃罷。
抃上疏曰:“朝廷事有輕重,體有大小。
财利于事為輕,而民心得失為重;青苗使者于體為小,而禁近耳目之臣用舍為大。
今去重而取輕,失大而得小,懼非宗廟社稷之福也。
”遂出知杭州。
以樞密副使韓绛兼參知政事。
侍禦史陳襄言:“王安石參預大政,首為興利之謀,先與陳升之同領條例司,未幾,升之用為相而绛繼之,曾未數月,遂預政事。
是中書大臣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