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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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朝神禦殿。
辛酉,以秘書省著作佐郎河南程颢、太原王子韶并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颢自晉城令改著作佐郎,至是呂公著薦為禦史。
帝素知其名,數召見。
每将退,必曰:“頻求對,欲常常見卿。
”一日,從容咨訪,報正午,始趨出庭中。
中官曰:“禦史不知上未食乎?” 颢前後進說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欲、求賢育材為先,不飾辭辯,務以誠意感悟主上。
帝嘗使推擇人材,颢所薦數十人,以父表弟張載及弟頤為首。
又勸帝防未萌之欲,及勿輕天下士,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
” 帝嘗召颢,問所以為禦史,對曰:“使臣拾遺補阙、裨贊朝廷則可,使臣掇拾群下短長以沽直名則不能。
”帝以為得禦史體。
居職數月,章疏屢上。
又論時務十事,大略以為:“聖人創法,皆本諸人情,極乎理物。
聖人之所必為者,行之有先後,用之有緩急,在講求設施如何耳。
”帝嘉納之。
開封獄具,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誣伏。
侍禦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獨謂朝廷不當劾言事官,三問,不承。
王安石欲置之獄,司馬光與範純仁争之,乃止。
壬戌,貶述知江州,諷通判複州,師元監安州稅。
是月,遼主谒慶陵。
九月,甲子朔,交州來貢。
丁卿,立常平給斂法。
戊辰,初開經筵。
出内庫缗錢百萬,籴河北常平粟。
初,陝西轉運使李參,以部内糧儲不足,令民自隐度粟麥之赢,先貸以錢,俟谷熟還官,号“青苗錢”;行之數年,廪有馀糧。
至是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鬥斛,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前錢斛就使轉易者,亦許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令随稅輸納鬥斛,半為夏料,半為秋料。
内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信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兇物貴,然後出粜,所及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得以趨時赴事,兼并者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焉,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儲,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馀并用常平轉移法。
”從之。
初,王安石既與葉惠卿議定,出示蘇轍曰:“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以告。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一奸一,法不能禁。
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幸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籴,有貴必粜,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漢常平法耳。
今此法具在,而患不修;公誠有意于民,舉而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
”由是逾月不言青苗。
會京東轉運使王廣淵言:“方春農事興,而民苦乏,兼并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錢帛五十萬,貸之貧民,歲可獲息二十五萬。
”從之。
其事與青苗法合,安石始以為可用,召至京師,與之議。
廣淵請施之河北,安石遂決意行之,次第及于諸路。
辛卯,廢奉慈殿。
壬辰,以秘書省著作佐郎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從王安石薦也。
王安石獨奏事,帝問曰:“程颢言不可賣祠部度牒作常平本錢,如何?”安石曰“颢所言自以為王道之正,臣以為颢未達王道之權也。
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四十五萬石。
若兇年人貸三石,可全十五萬人。
如是而猶以為不可,豈為知權乎!” 遼西北路招讨使耶律仁先奉命讨準布,嚴斥候,扼敵沖,諸屬國并懷柔服從,諸事整饬。
準布來寇,仁先逆擊之,追殺八十馀裡;大軍繼至,又敗之。
别部來救者,見仁先屢勝,不敢戰而降,北邊遂安。
冬,十月,丙申,富弼罷。
王安石專權自恣,弼度不能争,常移病不入中書,久之遂辭位。
章數十上,許之,問曰:“卿既去,誰可代卿者?”弼薦文彥博。
帝默然良久,曰:“王安石如何?”弼亦默然。
加檢校太師,以武甯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
弼初詣阙,即除司空兼侍中,固辭得免。
及罷,不複加恩,蓋帝意不樂故也。
以尚書右丞、知樞密院事陳升之行禮部尚書、同平章事。
故事,宰相以侍郎為之,而無左右丞拜者;學士王珪當制,以為言,升之于是躐遷尚書。
升之資曆高于安石,而素與安石相表裡,故安石勸帝先用之。
诏城綏州。
先是韓缜與夏人議,許令納安遠、塞門二砦,還以綏州。
郭逵曰:“此正商於之地六百裡也!”時已有诏使逵焚棄綏州,逵曰:“一州既失,二砦不可得,中國為夏人所賣,安用守臣!”為藏其诏不出,上言綏州具存,且自劾違诏之罪。
召褒逵曰:“有臣如此,朕無西顧之憂矣!”既,誓诏已降,夏人猶不歸二砦,且遣剛明鄂特秋,言欲先得綏州。
逵命機宜文字趙離等如夏交所納二砦,且定地界。
剛明鄂特曰:“朝廷本欲得二砦,地界非所約。
”離曰:“然則塞門、安遠二牆墟耳,安用之!二砦之北,舊有三十六堡,以長城嶺為界,西平王祥符所移書固在也。
”剛明鄂特語塞。
離以夏人渝盟,請城綏州,不以易二砦;從之,改名綏德城。
司馬光入對,帝問:“近相陳升之,外議雲何?”光曰:“閩人狡險,楚人輕易。
今二相皆閩人,二參政皆楚人,必将援引鄉一黨一之士,天下風俗,何由得更惇厚!”帝曰:“升之有才智,曉邊事。
”光曰:“不能臨大節而不可寺耳凡才智之人,必得忠直之士從旁制之,此明人之法也。
”光又言富弼去可惜,帝曰:“朕留之至矣。
”光曰:“弼所以去者,其言不用,與同列不合故也。
”帝又問:“王安石何如?”光曰:“人言安石一奸一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
”帝曰:“韓琦敢當事,賢于富弼,然為人太強。
”光曰:“琦實忠于國家,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
”帝因曆問群臣,至呂惠卿,光曰:“惠卿憸巧,非佳士。
使王安石負謗于天下者,惠卿也。
近日不次進用,不大合群心。
”帝曰:“惠卿應對明辯,亦似美才。
”光曰:“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動人主?” 戊戌,以蕃官禮賓使折繼世為忠州刺史;左監門衛将軍嵬名山為供備庫使,賜姓趙,名懷順。
己亥,遼主駐藕絲澱。
丙辰,诏:“禦史請對,并許直由閤門上殿。
”時禦史裡行張戬、程颢言:“台谏言責既均,則進見之期,理無殊别。
況往複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一府,或緻阻格。
乞依谏官例,牒閤門求對;或有急奏,仍許越次上殿。
”帝從其言,故有是诏。
戬,長安人也。
己未,夏遣使來謝封冊。
十一月,乙醜,命樞密副使韓绛同制置三司條例。
陳升之深狡多數,為小辟時,與王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
及安石得政,務變更舊制,患同列不從,奏設制置條例司,與升之共事,凡所欲為,自條例司直奏行之,無複龃龉。
升之心知其不可,而極力贊助;或時為小異,一陽一若不與安石同者。
安石不覺其詐,甚德之,故推升之使先為相。
升之既登相位,于條例司不肯關預,因言于帝曰:“臣待罪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之執政,有司馬、司徒、司寇、司空,各名一職,何害于理!”升之曰:“茲事當歸之三司,何必攬取為己任?”安石大怒,二人于是始判。
帝謂安石曰:“向者升之在密院,今俱在中書,以制置條例并歸中書,何如?”安石曰:“升之以制詞雲‘金谷之計宜歸内吏’,故恥任此職。
陛下置司,本令中書、密院各差一人,今若差韓绛,共事甚便。
”帝曰:“善!”遂命绛。
安石每奏事,绛必曰:“安石所陳皆至當。
”安石恃以為助。
帝欲用蘇轼同修起居注,王安石谮之,乃罷轼不用,用蔡延慶、孫覺。
丁卯,遼诏:“四方館副使,止以契丹人充。
” 甲戌,诏:“裁宗室授官法,惟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擇其後一人為公,世世不絕;其馀元孫之子,将軍以下,聽出外官;袒免之子,更不賜名授官,許令應舉。
”初,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宮,驟增廪給,其具後費大而不可止。
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至是遂行之。
丙子,罷諸路提點刑獄武臣。
帝以武臣罕習吏文,不足以察舉所部人才,故複用文臣;時皆以為便。
分攵農田水利約束。
丁醜,五國諸部叛遼,遼主命左伊勒希巴蕭蘇拉往讨之。
庚辰,禦迩英閣,司馬史讀《通鑒》至漢曹參代蕭何事,曰:“參不變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後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
” 壬午,呂惠卿進講,因言:“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者,《月令》‘季冬飾國典以待來歲之宜’,《周
辛酉,以秘書省著作佐郎河南程颢、太原王子韶并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颢自晉城令改著作佐郎,至是呂公著薦為禦史。
帝素知其名,數召見。
每将退,必曰:“頻求對,欲常常見卿。
”一日,從容咨訪,報正午,始趨出庭中。
中官曰:“禦史不知上未食乎?” 颢前後進說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欲、求賢育材為先,不飾辭辯,務以誠意感悟主上。
帝嘗使推擇人材,颢所薦數十人,以父表弟張載及弟頤為首。
又勸帝防未萌之欲,及勿輕天下士,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
” 帝嘗召颢,問所以為禦史,對曰:“使臣拾遺補阙、裨贊朝廷則可,使臣掇拾群下短長以沽直名則不能。
”帝以為得禦史體。
居職數月,章疏屢上。
又論時務十事,大略以為:“聖人創法,皆本諸人情,極乎理物。
聖人之所必為者,行之有先後,用之有緩急,在講求設施如何耳。
”帝嘉納之。
開封獄具,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誣伏。
侍禦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獨謂朝廷不當劾言事官,三問,不承。
王安石欲置之獄,司馬光與範純仁争之,乃止。
壬戌,貶述知江州,諷通判複州,師元監安州稅。
是月,遼主谒慶陵。
九月,甲子朔,交州來貢。
丁卿,立常平給斂法。
戊辰,初開經筵。
出内庫缗錢百萬,籴河北常平粟。
初,陝西轉運使李參,以部内糧儲不足,令民自隐度粟麥之赢,先貸以錢,俟谷熟還官,号“青苗錢”;行之數年,廪有馀糧。
至是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鬥斛,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前錢斛就使轉易者,亦許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令随稅輸納鬥斛,半為夏料,半為秋料。
内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信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兇物貴,然後出粜,所及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得以趨時赴事,兼并者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焉,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儲,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馀并用常平轉移法。
”從之。
初,王安石既與葉惠卿議定,出示蘇轍曰:“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以告。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一奸一,法不能禁。
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幸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兇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籴,有貴必粜,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漢常平法耳。
今此法具在,而患不修;公誠有意于民,舉而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
”由是逾月不言青苗。
會京東轉運使王廣淵言:“方春農事興,而民苦乏,兼并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錢帛五十萬,貸之貧民,歲可獲息二十五萬。
”從之。
其事與青苗法合,安石始以為可用,召至京師,與之議。
廣淵請施之河北,安石遂決意行之,次第及于諸路。
辛卯,廢奉慈殿。
壬辰,以秘書省著作佐郎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從王安石薦也。
王安石獨奏事,帝問曰:“程颢言不可賣祠部度牒作常平本錢,如何?”安石曰“颢所言自以為王道之正,臣以為颢未達王道之權也。
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四十五萬石。
若兇年人貸三石,可全十五萬人。
如是而猶以為不可,豈為知權乎!” 遼西北路招讨使耶律仁先奉命讨準布,嚴斥候,扼敵沖,諸屬國并懷柔服從,諸事整饬。
準布來寇,仁先逆擊之,追殺八十馀裡;大軍繼至,又敗之。
别部來救者,見仁先屢勝,不敢戰而降,北邊遂安。
冬,十月,丙申,富弼罷。
王安石專權自恣,弼度不能争,常移病不入中書,久之遂辭位。
章數十上,許之,問曰:“卿既去,誰可代卿者?”弼薦文彥博。
帝默然良久,曰:“王安石如何?”弼亦默然。
加檢校太師,以武甯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
弼初詣阙,即除司空兼侍中,固辭得免。
及罷,不複加恩,蓋帝意不樂故也。
以
故事,宰相以侍郎為之,而無左右丞拜者;學士王珪當制,以為言,升之于是躐遷尚書。
升之資曆高于安石,而素與安石相表裡,故安石勸帝先用之。
诏城綏州。
先是韓缜與夏人議,許令納安遠、塞門二砦,還以綏州。
郭逵曰:“此正商於之地六百裡也!”時已有诏使逵焚棄綏州,逵曰:“一州既失,二砦不可得,中國為夏人所賣,安用守臣!”為藏其诏不出,上言綏州具存,且自劾違诏之罪。
召褒逵曰:“有臣如此,朕無西顧之憂矣!”既,誓诏已降,夏人猶不歸二砦,且遣剛明鄂特秋,言欲先得綏州。
逵命機宜文字趙離等如夏交所納二砦,且定地界。
剛明鄂特曰:“朝廷本欲得二砦,地界非所約。
”離曰:“然則塞門、安遠二牆墟耳,安用之!二砦之北,舊有三十六堡,以長城嶺為界,西平王祥符所移書固在也。
”剛明鄂特語塞。
離以夏人渝盟,請城綏州,不以易二砦;從之,改名綏德城。
司馬光入對,帝問:“近相陳升之,外議雲何?”光曰:“閩人狡險,楚人輕易。
今二相皆閩人,二參政皆楚人,必将援引鄉一黨一之士,天下風俗,何由得更惇厚!”帝曰:“升之有才智,曉邊事。
”光曰:“不能臨大節而不可寺耳凡才智之人,必得忠直之士從旁制之,此明人之法也。
”光又言富弼去可惜,帝曰:“朕留之至矣。
”光曰:“弼所以去者,其言不用,與同列不合故也。
”帝又問:“王安石何如?”光曰:“人言安石一奸一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
”帝曰:“韓琦敢當事,賢于富弼,然為人太強。
”光曰:“琦實忠于國家,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
”帝因曆問群臣,至呂惠卿,光曰:“惠卿憸巧,非佳士。
使王安石負謗于天下者,惠卿也。
近日不次進用,不大合群心。
”帝曰:“惠卿應對明辯,亦似美才。
”光曰:“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動人主?” 戊戌,以蕃官禮賓使折繼世為忠州刺史;左監門衛将軍嵬名山為供備庫使,賜姓趙,名懷順。
己亥,遼主駐藕絲澱。
丙辰,诏:“禦史請對,并許直由閤門上殿。
”時禦史裡行張戬、程颢言:“台谏言責既均,則進見之期,理無殊别。
況往複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一府,或緻阻格。
乞依谏官例,牒閤門求對;或有急奏,仍許越次上殿。
”帝從其言,故有是诏。
戬,長安人也。
己未,夏遣使來謝封冊。
十一月,乙醜,命樞密副使韓绛同制置三司條例。
陳升之深狡多數,為小辟時,與王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
及安石得政,務變更舊制,患同列不從,奏設制置條例司,與升之共事,凡所欲為,自條例司直奏行之,無複龃龉。
升之心知其不可,而極力贊助;或時為小異,一陽一若不與安石同者。
安石不覺其詐,甚德之,故推升之使先為相。
升之既登相位,于條例司不肯關預,因言于帝曰:“臣待罪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之執政,有司馬、司徒、司寇、司空,各名一職,何害于理!”升之曰:“茲事當歸之三司,何必攬取為己任?”安石大怒,二人于是始判。
帝謂安石曰:“向者升之在密院,今俱在中書,以制置條例并歸中書,何如?”安石曰:“升之以制詞雲‘金谷之計宜歸内吏’,故恥任此職。
陛下置司,本令中書、密院各差一人,今若差韓绛,共事甚便。
”帝曰:“善!”遂命绛。
安石每奏事,绛必曰:“安石所陳皆至當。
”安石恃以為助。
帝欲用蘇轼同修起居注,王安石谮之,乃罷轼不用,用蔡延慶、孫覺。
丁卯,遼诏:“四方館副使,止以契丹人充。
” 甲戌,诏:“裁宗室授官法,惟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擇其後一人為公,世世不絕;其馀元孫之子,将軍以下,聽出外官;袒免之子,更不賜名授官,許令應舉。
”初,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宮,驟增廪給,其具後費大而不可止。
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至是遂行之。
丙子,罷諸路提點刑獄武臣。
帝以武臣罕習吏文,不足以察舉所部人才,故複用文臣;時皆以為便。
分攵農田水利約束。
丁醜,五國諸部叛遼,遼主命左伊勒希巴蕭蘇拉往讨之。
庚辰,禦迩英閣,司馬史讀《通鑒》至漢曹參代蕭何事,曰:“參不變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後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
” 壬午,呂惠卿進講,因言:“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者,《月令》‘季冬飾國典以待來歲之宜’,《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