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英法聯軍第三次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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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因此同意恢複談判,借以做好進攻北京的準備。

    談判近半個月,并無結果。

    聯軍卻争取了休整時間,然後開始了向北京城的進攻。

    10月5日,其先頭部隊向城北安定門、德勝門附近一逼一進。

    6日,聯軍近千人抄至德勝門土城外。

    僧、瑞兩部已成驚弓之鳥,“馬隊則望影而逃,步隊亦聞風而竄,以緻逆夷如入無人之境”。

    ②坐鎮圓明園的奕、桂良等急忙逃往常新店(今長辛店)。

    聯軍接着由黃寺、黑寺直趨西北,進攻圓明園。

    僧、瑞兩部向京城西南潰逃,守園的步軍統領中營官兵約二千人也逃散一空。

    侵略軍進入圓明園後,大肆搶劫珍貴文物和金銀珠寶,并放火焚燒殿宇及附近民房。

     北京是金、元、明、清四朝的都城,經過曆朝特别是明、清兩朝的不斷修建,已成為一座堅城。

    當時城上安設大小火炮數千門,外城、内城均挖有較為寬深的護城河。

    城内尚有八旗骁騎營、護軍營、左右兩翼前鋒營、步軍營、内火器營等滿漢軍十三萬三千餘人,倉谷錢糧均有儲積。

    城外又有由勝保統率的各省已經趕來的勤王之師六千五百餘人及都統綿勳、伊勒東阿統帶的馬步萬餘人。

    同時,内地諸省的勤王之師,還在陸續趕來。

    盡避事先缺乏防禦準備,但隻要文武大員具有誓死堅守的決心,認真籌劃戰守之策,激揚士氣,穩定人心,是可以據城一戰的。

    侵略軍指揮官孟托班也承認:“對這樣的城市進行圍困,特别是在全然沒有攻城大炮的情況下,就很可能曠日持久。

    ”①無奈留守京城的大臣們均以為“城不可守”,完全喪失了抵抗的信心,根本不進行抗擊準備。

    于是英法侵略者乘戰勝之餘威,照會清廷,限令于10月13日中午将安定門交給聯軍把守,否則即行攻城。

    城内的清廷大臣們不敢違抗,如期開門揖盜。

    英法聯軍遂不折一矢,不損一兵,安然進入北京外城。

     (四)《北京條約》的簽訂 英法聯軍進入北京外城後,随即于安定門城牆上安設大炮,對準内城、紫禁城。

    10月17日,英、法公使再次照會清廷,要求于23日簽字換約,并借口俘虜問題,要求賠償英國白銀三十萬兩、法國二十萬兩,限期付款。

    奕全部予以答應。

    10月18日,聯軍再次闖進圓明園,在洗劫一空之後,為銷毀罪證,竟把這座世界聞名的壯麗宮苑放火燒毀,各種一精一美建築和無數珍貴文物化為灰燼。

    其後,侵略軍又劫掠了萬壽山、玉泉山、香山等處的大量金銀珠寶與曆史文物,并焚燒了許多著名建築物。

     侵略軍的殘暴罪行,激起了北京人民的無比憤慨,他們紛紛拿起武器抗擊敵人。

    一次,英軍一百多人一騷一擾西郊謝莊,當地群衆在獵戶馮三保率領下,拿起簡陋的武器,堅守石寨、土堡,連續兩次打敗侵略軍的進犯。

    聯軍出動五六百人,企圖報複。

    當敵人接近謝莊時,馮三保的女兒馮婉貞率領埋伏一在離村四裡處的青少年獵手,“挾刃奮起”,與敵人近戰搏鬥。

    侵略軍猝不及防,紛紛敗退。

     與人民的英勇抗戰相反,清廷完全屈服于英、法侵略者的武力威懾,于10月24日和25日,分别與英、法侵略者簽訂了中英《北京條約》和中法《北京條約》。

    中英、中法《天津條約》批準書亦同時互換。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的主要内容有:(1)承認《天津條約》完全有效;(2)辟天津為商埠;(3)準許外國侵略者在中國拐騙、販賣人口出洋做苦工;(4)割讓九龍司為英國殖民地;(5)交還以前沒收的天主教堂,并聽任法國傳教士在内地各省租買土地,建築教堂;(6)賠償英、法的軍費各增加到八百萬兩。

    10月28日,鹹豐帝批準《北京條約》。

    英、法侵略者從中國攫取了更多的殖民特權後,便于11月9日先後将軍隊撤出北京,結束了第二次鴉片戰争。

     英、法威一逼一清廷簽訂新約之後,沙俄公使再次借口“說合”有功,一逼一迫清廷于11月14日與之簽訂了中俄《北京條約》,不僅迫使清政一府承認了《瑷珲條約》的内容,而且把上述條約規定的由中俄“共管”的烏蘇裡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裡的中國領土一口吞掉;并強行規定中俄西段邊界的走向,把中國的内湖齋桑湖和特穆爾圖淖爾(今蘇聯伊塞克湖)硬指為界湖,為進一步侵吞我國西部領土制造“根據”。

    此外,還強迫清廷開放喀什噶爾(今新疆喀什市)為商埠,準許俄商于中國的庫倫(今蒙古烏蘭巴托)、張家口等地進行免稅貿易。

     美國公使因國内爆發南北戰争,當聯軍在北塘登陸時,應一召回國,未及趁火打劫。

    但事後借口“利益均沾”條款,照樣掠取了許多新的殖民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