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裡頭文化遺址應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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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打下了堅實基礎,也是目前讨論夏文化問題意見分歧的關鍵所在。

    在《關于探讨夏文化的幾個問題》(見《文物》1979年第3期)中,鄒衡又指出河南龍山文化并不是夏文化:(一)其晚期的絕對年代已超出夏紀年範圍;(二)它并未過渡為二裡頭文化,兩者的文化特征還有較大差别。

    黎虎的《夏商周史話》、田昌五的《古代社會斷代新論》等也主張二裡頭文化四期為夏代文化:(一)從時代看,二裡頭文化與夏朝年代相合。

    (二)從地域看,二裡頭文化分布的中心地區——豫西和晉南,正是古史傳說中夏人活動的中心地區。

    (三)從文化發展系列看,二裡頭文化上承河南龍山文化,下啟早商文化,迄至今日,在它們之間還沒有發現第三類型的文化。

    (四)從文化面貌看,二裡頭文化中包含的反映階級壓迫、國家機器以及青銅器出現等情況,都與文獻中所記夏代史實相符。

    因此,它是夏代文化無疑。

     三、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裡頭文化一、二期屬夏代文化,二裡頭文化三、四期屬商代文化。

    這是目前學術界比較流行的一種看法。

    安金槐的《豫西夏代文化初深》(見《河南文博通訊》1978年第2期)對此進行了論證:(一)從二裡頭文化一、二期出土的陶器形制和紋飾特征看,與河南龍山文化晚期有承襲關系,它們的年代又在夏代紀年之内,故為夏代文化。

    (二) 二裡頭文化三、四期出土的陶器,在形制和紋飾上與商代二裡崗文化期陶器的情況基本類同。

    再者其夯土台基亦與之有着緊密相接的先後關系;另外,《漢書。

    地理志》中有“湯居毫”在偃師之說。

    因此,二裡頭文化三、四期屬早商文化。

     四、二裡頭文化四期遺存是商代文化。

    1959年夏,徐旭生在《豫西調查“夏墟”的初步報告》(見《考古》1959年第11期)中就定二裡頭文化為“商代早期”。

    北京大學曆史系的《商周考古》認為,二裡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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