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裡頭文化遺址應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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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之前是夏朝,迄已定論;但目前還無法用夏代文字來加以核實,在考古發掘上也未得到确認。

    由于商代世系已被安一陽一出土的甲骨文所證實,有理由認為《史記。

    夏本紀》所記夏代世系也非虛指。

    所以,夏代的存在還是被人們公認,并都希望用考古手段去證實和補充。

    1953至1959年,我國發現了一種以河南偃師縣二裡頭為代表的文化——二裡頭文化遺址,從而揭開了新中國探索夏代文化的序幕。

    該遺址堆積着厚厚的文化層,出土了豐富的遺物,發現了我國迄今最早的青銅器和宮殿建築遺址,還有灰坑、墓葬遺址等。

    根據它們的文化内涵,考古學者把它們分為四個早晚不同的時期。

    經碳十四測定,它介于龍山文化和鄭州二裡崗文化之間。

    由于遺址内地層堆積可分四個不同時期,四期之間出土的文物又有所差别,因此在它的歸屬問題上,學術界産生了分歧。

    現将目前讨論中幾種不同意見和較有代表一性一的論點簡述如下:一、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與二裡頭文化四期遺存都是夏代文化遺存。

    吳汝祚的《關于夏文化及其來源的初步探索》(見《文物》1978年第9期)認為,不論從河南龍山文化晚期分布的地域或絕對年代來看,它和夏朝的早期年代均相符合;二裡頭文化四期都在夏人活動的地域之内,時間與夏代紀年相當,且與龍山文化晚期有承繼關系,因而兩者都是夏代文化。

    黃石林的《關于探索夏文化問題》(見《河南文博通訊》1978年第1期)從地域、時間、文化系統、社會發展階段方面進行了論述,并認為它們是探索夏文化的四要素,而從中原文化系統中去尋找,則是探索的基本前提。

    二、二裡頭文化四期是夏代文化,但河南龍山文化不可能是夏代文化。

    鄒衡的《鄭州商城即湯都毫說》(見《文物》1978年第2期)根據文獻推定鄭州商城為商湯所都之毫,進而推論二裡頭文化四期為夏代文化,認為這給論證二裡頭文化是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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