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為何“同姓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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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我國古代社會的一條婚姻禁忌。

    它規定,凡同姓者不問遠近親疏,有無血緣關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

    這一禁律創自周代。

    《魏書。

    高祖紀》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

    ”自周以降,曆代相承,不僅為禮教所倡導,而且從唐朝開始還被規定進了法律條文。

    唐代法律規定,同姓相婚的處徒刑二年。

    (《唐律。

    戶婚》)宋代法律規定與唐相同。

    元代規定:“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以前者準已婚為定,以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

    ”(《元典章》)《明律例》與《清律例》也均規定同姓為婚的各杖60并勒令離婚。

     那麼,周代為何要禁止同姓結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諸家所言,有多種說法。

     一、遺傳原因說。

    這一觀點認為禁止同姓為婚是在于避免親近繁殖帶來的不利因素。

    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會造成後代的畸型和不一育,不利人口蕃衍和繼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規定。

    《左傳。

    僖公二十年》記載:“男一女同姓,其生不蕃。

    ”又《左傳。

    昭公元年》載:“僑聞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是以惡之。

    故志曰:”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

    ‘違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一女辨姓,禮之大司也。

    “《國語。

    晉語》也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

    “ 二、宗法原因說。

    這一觀點認為,禁止同姓為婚是出于宗法原則考慮,其目的在于維護以男權為中心的宗族利益。

    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當時社會的基本組織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後輩們根據與其祖先血緣關系的親疏,形成嚴格的尊卑貴賤的等級,并由此享有相應的社會政治地位。

    因此,由血緣關系而産生的尊卑等級成為整個社會統治秩序的基礎。

     為了維護這種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表現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規定,以避免同姓結婚給這種等級秩序帶來的混亂。

    因為同姓為婚,自然不能親兄弟姐妹結婚,而隻能是嫡、長、親者與庶、幼、疏者之間通婚,但是,通過這一方式結成婚姻之後,“夫與婦齊”,就可能把同姓内部原來的嫡庶、長幼、親疏、尊卑秩序打亂。

    相反,實行異姓通婚,則可以把兩姓間的嫡庶、長幼、親疏相對應,而又不損及本姓内的嫡庶、長幼、親疏秩序。

    并且異姓通婚結成兩姓間的姻緣關系後,兩姓間還可以借此友好相處,互相支持、互相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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