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大西軍的經營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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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即撤銷四城督捕,“百姓皆歸昆明縣管理”③。

    到己醜(1649年)元宵節,在昆明“大放花燈,四門唱戲,大酺三日,金吾不禁,百姓男婦入城觀玩者如赴市然”④。

    自明末以來多年不見的升平景象,竟然在大西軍進滇不到兩年時間裡就出現了,連原先心懷敵意的士紳也為之贊歎,稱之為有“熙皞之風”①。

     為了争取地主士紳的支持,孫可望等相當注意争取他們的合作。

    入滇之初,孫可望就在八月間親自去文廟祭祀孔子,接着命吏部尚書兼管翰林院事的嚴似祖主持考試生員,“取士三十三名,觀政選辟”②。

    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士子還給予關懷,“開倉赈濟寒生,每人谷一鬥焉”③。

    這些措施使主要出身于地主階級的知識分子感到出頭有日,大大減少了抵觸情緒。

    到1650年大西軍出兵“以複中原”的前夕,孫可望等還選派馬兆羲“考試滇南生童”,意在吸收知識分子出任收複地區的官職。

    當時,孫可望親統大軍出征,李定國留守雲南,“馬兆熙(羲)考試畢,率雲、武二府生童赴李定國府謝。

    定國賞錢三百串,面雲:‘諸生用心讀書,不日開複地方,就有你們官了’,等語。

    諸生謝出。

    由是文教漸複興也”④。

    1651年(順治八年,永曆五年)以後,劉文秀北出四川,李定國東出兩廣、湖南,所占地方派設了不少官員,其中相當一部分就是從雲貴人士中選拔的⑤。

     五,對于雲南少數民族和宗教在政策上也作了比較妥善的處理。

    孫可望等人利用明封黔國公二百多年在各土司中享有的威信廣行招徕,注意籠絡各少數民族的統治者。

    隻要不持敵對态度就承認其統治權,并責成土司提一供部分兵員和糧饷,不少土司的頭人成了大西軍下的将領。

    孫可望、李定國等人排除民族偏見,對西南少數民族的将士能夠用其所長,如山區行軍作戰,組織象陣等等,從而擴大了兵源,形成了西南各族人民共同抗清的局面。

    清朝廷臣在奏疏中說:“孫寇所藉兵力,洞蠻為多”①。

    時人李介也說:“定國所将半為?倮、傜、佬,雖其土官極難钤束,何定國禦之有法也?”②這表明大西軍領一導一人在一團一結西南少數民族問題上收到了顯著效果。

     在宗教政策上,雲南各族人士多虔信佛教。

    大西軍初入滇時對這一特點注意不夠,如1647年李定國率軍攻克麗江(今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當地“俗多好佛,常以金銀鑄佛,大者丈餘,次者八九尺,再次者二三尺不等,如是羅列供養”。

    大西軍将士竟然把佛像“盡擊碎馱出”,充作軍饷③。

    為時不久,孫可望等就改變了政策,明令保護宗教寺觀,甚至帶頭刻印佛教經典、鑄造供佛的香爐等器物④。

    這裡自然有受習俗熏染轉而迷信佛教的一面,但客觀上尊重了當地居民的信仰,有利于加強民族一團一結和地方局勢的穩定。

     ①《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治安》。

    按,鎮遠在貴州東部,當時未必能越過貴一陽一,戍守鎮遠,疑有誤。

     ①《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②入滇初期,孫可望、李定國、劉文秀、艾能奇的稱号,各種史料記載很不一緻。

    馮甦《滇考》卷下雲:可望等四人均稱王,“城内置四王府”。

    孫可望發布文告自稱“孤”,也是王的口氣。

    康熙三十三年《大理府志》卷三《沿革》記:可望“自稱平東王,(楊)畏知力争,乃去王号,稱将軍。

    ”康熙五十三年《鶴慶州志》卷四《沿革》記:“順治四年,流寇孫可望入滇……僞輔南王(當為撫南王)劉文秀至鶴慶。

    ”1649年(永曆三年)十一月初三日瞿式耜奏疏中說:“可望未通之先,其自号不過二字王耳,乃反以一字尊王”,見《瞿式耜集》卷一《糾罪鎮疏》。

    看來孫可望等聯明以前确已稱二字王。

    但也有說四人稱元帥,稱将軍的,如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記:“流寇入滇時,定國稱安西元帥,文秀稱撫南元帥。

    ”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也說,孫可望稱平東元帥,李定國為安西、劉文秀撫南,艾能奇定北。

    康熙十二年《石屏州志》卷六《學校》記,“流賊張獻忠餘一黨一平東将軍孫可望,安西将軍李定國、撫南将軍劉文秀、定北将軍艾能奇率衆入滇”。

    乾隆二十六年《東川府志》卷三《建置·沿革》記:“五年五月艾能奇死”,原注“僞定北将軍”。

    康熙十二年不分卷本《阿迷州志》《古迹志》記:”至戊子年(應為丁亥)流寇入滇,僞将有平東、安西、撫南、定北之号。

    ” ①《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陳洪圖《鳴冤錄》。

     ②馬兆羲諸書多寫作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選舉志》舉人、進士表,卷七《人物志》均作馬兆羲。

    馬為楚雄人,當以本地記載為準。

     ③《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④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⑤《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安治》。

     ①《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安治》。

     ②同上,卷三《沐公順賊》。

    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說:“戊子(1648),孫可望以兵食不足,将近省軍民田地分為營莊,各設管莊一人,征輸運省。

    ” ③馮甦《滇考》卷下雲:“以官四民六分收。

    ”可見《明末滇南紀略》中所說“與百姓平分,田主十與一焉”,田主所得是從政一府所征一半内撥給五分之一。

    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記在營莊制度下,“軍田每畝市鬥谷六七鬥,民田八鬥至一百二鬥不等”。

    又說:“是時征谷鬥石尚無定數,又有四六同分之議。

    農民視自種之稻仍如己物,以為可以任意攜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數穗,拏獲以偷盜皇糧詳請枭示,澂民股慄。

    ”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記:“畝歲納谷一石二鬥,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斬或杖。

    ”大緻反映了當時的生産水平,即每畝産谷二石四鬥。

    但也很可能在某些地方逐步實行了定額賦。

     ①《晉甯詩文征》詩征,卷二,黃都《聞山歌有感》,此詩約作于1651年(永曆五年,順治八年)。

     ②《明末滇南紀略》卷三、卷四。

     ③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記:“禁釀酒,違者死(原注:法嚴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 ④康熙三十年《雲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記》;康熙三十五年《雲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年《鶴慶府志》卷四《沿革》。

     ⑤《明末滇南紀略》卷三。

    按,“興朝通寶”一分、五厘、一厘計三種存世尚多,用“興朝”二字為文,解釋不一,但肯定不是紀年。

     ①參見康熙四十四年《平彜縣志》卷之三《地理·風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風俗》。

    按,大西軍進滇以前,雲南已用銀、錢,《徐霞客遊記》也多處可見,但民間交易中仍多通用貝币。

     ②倪蛻《滇雲曆年傳》。

    李天根《爝火錄》卷十七也說:鑄興朝通寶後,“凡上納錢糧,放給俸饷,以至民間一切貿易,皆通之。

    有不遵行者罪死。

    ……錢法乃大行。

    ” ③《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按,史文為大西軍總兵,其全銜為“欽命總理雲興通省鹽政稅務總鎮”,見康熙四十九年《黑鹽井志》卷六,史文在永曆十年撰《鼎建真武硐玉皇閣碑記》。

    他後來投降了清朝。

     ①雍正五年《賓川州志》卷十二,藝文,劉孟弘《鹽法考略》。

    康熙四十九年《黑鹽井志》卷五《鹽法》記:“丁亥(1647)流賊據滇,僞提舉張逢嘉迎一合流賊,壓令竈戶每月煎鹽六十萬,以官四竈六起科。

    官一抽一鹽二十四萬斤運省變賣作課,竈存鹽三十六萬斤在井變賣作本。

    ” ②《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治安》。

     ①《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治安》。

     ②《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治安》。

     ③康熙十二年《石屏州志》卷一《沿革志》。

     ④《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同書卷四《政圖治安》一節又記:“兵馬三日一小一操一,十日大一操一,雨雪方止。

    ” ⑤《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治安》。

     ①《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馮甦《滇考》卷下記:“取鎊郡縣工技悉歸營伍,以備軍資。

    ” ②《明末滇南紀略》卷三《盤踞滇城》。

     ③同上書,卷四《政圖治安》。

     ④同上書,卷四《政圖治安》。

     ①《明末滇南紀略》卷四《政圖治安》。

     ②昆明無名氏《滇南外史》。

    按,《明末滇南紀略》記嚴似祖為吏部兼禮部尚書。

     ③《明末滇南紀略》卷三《盤踞滇城》。

     ④同上書,卷四《悔罪歸明》。

    馬兆熙當作馬兆羲,見前注。

     ⑤參見傅迪吉《五馬先生紀年》;李蕃《雅安追記》。

     ①《清世祖實錄》卷一百。

     ②李介《天香閣随筆》卷二。

     ③《明末滇南紀略》卷三《沐公順賊》。

     ④參見《雞足山志補》及郭影秋《李定國紀年》正文前影印李定國、孫可望刊刻的佛經跋文圖片,原件現存雲南省圖書館。

    王尚禮鑄造的供佛香爐,拓片藏雲南省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