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清廷統治者推行的民族征服和民族壓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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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皇帝也覺“于心不忍”,再次放寬為“将窩逃之人,面上刺窩逃字樣,并家産人口發旗下窮兵為奴”③。

    緝捕逃人法的屢經變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上日益激化的滿漢民族矛盾在朝廷内部也有所體現。

    清朝最高統治者當然總是偏向滿洲的,他們多次懲辦就逃人問題上疏陳言的漢族官員,斥責漢官“于逃人一事各執偏見,未悉朕心。

    但知漢人之累,不知滿洲之苦。

    ……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

    乃逃亡日衆,十不獲一。

    究厥所由,一奸一民窩隐,是以立法不得不嚴。

    若謂法嚴則漢人苦,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滿洲人獨不苦乎?”④這無異是說,在清朝統治下滿人依靠“驅使”漢人來“養生”是理所當然的,漢族百姓受不了奴役而逃亡,滿人就苦不堪言了,真是十足的強盜邏輯。

    清廷為了維護這種極其野蠻落後的奴隸制,不惜堵塞言路。

    順治三年十月,多爾衮谕告群臣:“有為剃發、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牽連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許封進。

    ”⑤十二年三月,順治皇帝又“再行申饬,自此谕頒發之日為始,凡章奏中再有幹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①。

     緝捕逃人給漢族百姓造成了無數災難。

    史料記載:“國初最重逃人。

    逃人,旗下逃避四方者也。

    一丁緝獲,必牽一二十家,甚則五六十人。

    所獲之家固傾家而蕩産矣;其經過之處,或不過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牽連地方四鄰。

    故獲解逃人,必有無數無辜者受其累。

    凡地方獲逃人,先解典史錄供,然後解縣。

    縣官視逃人如長上,不敢稍加呵叱;惟嚴訊株連之人,夾者夾,桚者桚,監禁者監禁。

    逃人亦暫寄監,奉之惟恐不至。

    蠹吏獄卒,更導之扳害殷實有家者,于中攫取貨财。

    逃人高坐獄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幾矣。

    ”② 曆代君主往往頒發教訓百姓的谕旨若幹條,作為他們奉公守法的行為準則。

    清朝初年這種煌煌谕旨中就專列了一條“戒窩逃以免株連”。

    康熙初山東萊蕪知縣葉方恒召集紳民宣講道: 上谕說:“戒窩逃以免株連。

    ”本縣如今說這窩逃。

    山左(即山東)當時屢經殘破,俘獲的比别處獨多;後來又有投充,又有鬻身,又有拐賣,甚至有拉鐵橛的,頂冒逃人名姓,種種變幻,不可枚舉。

    總之,逃人的路數愈寬,那窩逃的陷階愈密。

    正如鼎镬在前,豺虎在後,須是時時吊膽,刻刻驚心,思量那窩隐之害。

    常為了一個逃人拖累你們數十個納糧當差替朝廷種田種地的好百姓在内,豈不可痛可惜。

    ……但目今功令森嚴,一為了逃人就是你父子夫妻都也不能照顧,何苦為了一人坑害一家老小的一性一命。

    本縣還有句喚醒你們的實話,如今旗下也都寬大了,要那逃人回去,不過使喚,不過發到屯子裡種地,有甚難過日子,你今逃出來擔驚受恐,慮人稽查,東村住住,西村住住,流來流去,沒一日安穩居停,還要逃到隔屬雇短工、做乞丐,藏頭露尾,終久被人拿了,甚合不着。

    不如回心轉意,投奔舊主,若能小心服役主子,自然歡喜加厚于你。

    ① 盡避清朝統治者一再标榜“滿漢一體”,實際上以征服者自居,奉行崇滿歧漢政策。

    嚴厲懲辦窩藏逃人就是這種政策的一項體現。

    順治六年(1649)九月,靖南王耿仲明統兵南征廣東,由于他的軍中收留了旗下逃人被察覺,在江西吉安府境畏罪自一殺。

    ②順治七年六月,廣西巡撫郭肇基等人因為“擅帶逃人五十三名”,竟被一律處死,家産全部抄沒。

    ③耿仲明、郭肇基貴為王一爺和方面大員,但他們畢竟是漢人,隐匿逃人直接觸犯了滿族的利益,就難免一死。

    到順治十年因春夏久旱,“農民失業”,清帝下诏修省,兵部左侍郎衛周胤遵谕陳言,雲“多寬逃人一次,多累百姓數家”,建議放寬隐匿逃人之罪,特别是“缙紳生儒,或不知情,偶有誤犯,以身系朝廷在官之人,與平民又似當有分别”。

    經兵部會商,提出缙紳(包括現任官和閑任官)、舉人、監貢生若犯有隐匿罪從輕改為降級、革職、革去功名和罰銀給逃人之主。

    奉旨依議。

    漢族紳衿才免遭刑戮或給主為奴①,但齊民不在此例。

     雷厲風行地緝捕逃人,造成了一系列社會問題。

    如順治十年一婬一雨成災,“直隸被水諸處,萬民流離,扶老攜幼,就食山東。

    但逃人法嚴,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轉徙”,慘不忍言②。

    魏裔介作《哀流民歌》雲:“田廬水沒無乾處,流民紛紛向南去。

    豈意南州不敢留,白晝閉戶應蹲踞。

    檐前不許稍踟蹰,恐有東人不我恕。

    上見滄一浪一之天,下顧黃口小兒,命也如何!……彼蒼者天,哀此黎庶。

    ”③地方官府和居民懾于逃人法,一味驅趕;流民走投無路,往往被迫揭竿而起。

    如龔鼎孳所說:“畿輔之民圈占以後,田廬蕩然。

    年來水澇頻仍,道殣相望。

    近以逃人衆多,立法不得不嚴,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無所歸。

    ……今聞山東一帶流民複千百成群,攜男挈女,蟻聚河幹,望救無門,逃生無路。

    當此嚴風密霰,墜指裂膚之時,此輩衣不掩胫,食不充腹,流離溝壑。

    ……萬一愚冥無知,不肯束手就斃,一旦良民化而為亂民,即發兵剿除亦非難事,而使數萬生靈頓作刀頭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無衣無食,茫無投奔之百姓耳。

    ”④魏裔介也在疏中說:“往昔墨勒根王(多爾衮)之時,隐匿逃人,其法甚嚴。

    凡有犯者,家長坐斬。

    爾時天下嚣然,喪其樂生之心,盜賊蜂起,幾成燎原之勢。

    ”⑤ ①《清太宗實錄》卷四十五。

     ②《清太宗實錄》卷四十六。

     ③例如順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獲人口,照例給賞登城被傷之人。

    ”見《清世祖實錄》卷二十。

     ①《清史稿》列傳五十《朱之弼傳》。

     ②參見《清聖祖實錄》卷三十、四十三、一百九。

     ③《清世祖實錄》卷二十六。

     ④順治十二年三月刑部尚書劉昌等題本,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十輯,第八十—八十一頁。

     ⑤楊苞《桐川紀事》,康熙乙巳刊本。

     ①《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三。

     ②《清世祖實錄》卷八十八。

     ③《清世祖實錄》卷一百七。

     ④《清世祖實錄》卷九十。

     ⑤《清世祖實錄》卷二十八。

     ①《清世祖實錄》卷九十。

     ②素心室主人編次《南沙枕秘四種》,見《明清資料鈔》第二冊。

     ①康熙《萊蕪縣志》卷十《藝文志》,《康熙九年十一月初一日知縣葉方恒傳集紳袍士民鄉約人等宣講本年十月初九日欽奉上谕》。

    葉方恒在講辭中說到他自己從康熙八年二月到九年三月在萊蕪和泰安就拿解過逃人四十七起。

    按,順治十二年陷害顧炎武的就是這個人。

     ②《清世祖實錄》卷四十六。

     ③《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九。

     ①《兵言》,順治年間刻本。

    按,衛周胤遵谕上疏在順治十年四月十四日,十六日奉旨着兵部議奏。

    《清世祖實錄》卷七十四于四月十七日下記因亢旱求言,日期有誤。

    《清史列傳》卷七十八《衛周胤傳》記順治十年“七月應诏陳時事五款”,即此疏之略文,月分亦誤。

     ②《清世祖實錄》卷七十七。

     ③魏裔介《兼濟堂詩集選》卷十七。

     ④龔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陳民困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