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清廷統治者推行的民族征服和民族壓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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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官兵自己又不從事耕作,清廷乃以“為貧民衣食開生路”為名聽任漢民投入旗下以奴仆身分耕種田地。
③這在生産關系上較之漢族居住區早已盛行的封建租佃制是一種倒退,勞動者變成了農奴,人身依附關系大大加強了。
何況自願投充很快就變得面目全非,許多地方都出現了“滿洲威一逼一投充”,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仆人等将各州縣村莊之人一逼一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吓,威勢迫脅”①。
特别是出現了大批帶地投充者。
帶地投充的原因大緻有兩種,一種是地主或有地農民希冀投入旗下後可以免除賦役,即如《懷柔縣志》所載:“按懷邑地畝自旗圈之後,所餘民地無幾。
一奸一黠者又将民地投入旗下,名曰帶地投充。
其始不過借旗名色希免征徭,其他仍系本人為業。
厥後所投之主竟為己業,或将其地另賣,或收其家口另派莊頭。
向之田連阡陌者,今無立錐,雖悔憾而無及矣。
”②另一種是當地惡棍為虎作伥,憑空捏指他家人口、田地一齊投充旗下;旗人利在得産,不容分辨,把許多不在圈占範圍之内的漢民連地帶口強行鲸吞。
順治三年四月,禦史蘇京奏言:“投充名色不一,率皆無賴遊手之人,身一入旗,奪人之田,攘人之稼;其被攘奪者憤不甘心,亦投旗下。
争訟無已,刁風滋甚,祈敕部嚴禁濫投。
”③次年三月,清廷“谕戶部:前令漢人投充滿洲者,誠恐貧窮小民失其生理,困于饑寒,流為盜賊,故谕願投充滿洲以資糊口者聽。
近聞漢人不論貧富,相率投充;甚至投充滿洲之後,橫行鄉裡,抗拒官府,大非轸恤窮民初意。
自今以後,投充一事,着永行停止”。
④這道谕旨不過是搪塞反對意見的一紙空文,因為最熱衷于接受帶地投充的正是以多爾衮為首的滿洲權貴。
多爾衮本人收納的投充人數已足定額,又以他的兒子多爾博的名義接受投充六百八十餘名,“盡皆帶有房地富厚之家”①。
順治十二年正月,左都禦史屠賴等奏言:“近聞八旗投充之人,自帶本身田産外,又任意私添,或指鄰近之地,據為己業;或連他人之産,隐避差徭。
被占之民,既難控訴,國課亦為虧減。
上下交困,莫此為甚。
”②直到清中期乾隆四年還下令“禁止漢人帶地投充旗下為奴,違者治罪”③,可見持續時間之長。
滿洲貴族、官兵通過圈地和接納投充掠奪畿輔地區漢族居民的土地數量十分驚人。
如遵化州由于圈占和投充,剩下的納稅民地不到原額的百分之一④;薊州不到原額的百分之二⑤;東安縣更是徹底,“盡行圈丈訖,并無餘剩”⑥。
清初詩人方文有詩雲:“一自投充與圈占,漢人田地剩無多”⑦,真切地描繪了當時的狀況。
滿洲八旗人員采取這種赤一裸一裸一的掠奪方式,侵占了大片土地和大批勞動力,過着衣租食稅的生活。
他們之中的達官顯貴所占耕地人口尤多,一般都委用“漢人悍猾者”充任莊頭⑧,有的還授予莊頭低等品級的官員頂戴,既便于管轄莊園内的農奴,又可以抵制州縣官的箝束,借以保證源源不絕的剝削收入。
這就是滿洲貴族在畿輔地區建立的一種民族利己主義的新秩序。
②《清世祖實錄》卷十二。
③史惇《恸餘雜記》《圈田》條。
①《清世祖實錄》卷十四。
②《清世祖實錄》卷十七。
③原奏本影印件見《明清檔案》第三冊,A3—136頁。
④康熙十年《雄縣志》卷上;又見姚文燮《無異堂文集》卷七《圈占記》。
①康熙十七年《慶都縣志》卷二。
②《清世祖實錄》卷三十。
③《清世祖實錄》卷十五。
順治八年七月初三日上谕中明确地說:“投充者,奴隸也”,見《明清史料》甲編,第六本,第五三○頁《列款上聞殘本》。
①《清世祖實錄》卷十五。
②康熙四十年《懷柔縣新志》卷四《賦役·地畝》。
③《清世祖實錄》卷二十五。
④《清世祖實錄》卷三十一。
①《清世祖實錄》卷五十九。
②《清世祖實錄》卷八十八。
③《東華錄綴言》,見《佳夢軒叢著》。
④康熙十一年《遵化州志》卷四《田賦》。
⑤康熙四十三年《薊州志》卷三。
⑥康熙十二年《東安縣志》卷四《賦役》。
⑦方文《嵞山續集》《北遊草》。
⑧康熙三十一年《光州志》卷十一《藝人》上,胡延年《冥擊記》。
該文還說:“從龍者不自治其地,委臧獲經理之,謂之莊頭。
是莊頭者憑借一寵一靈,莫敢誰何。
于是貧而黠者、厚資而斂怨者、巨憝元惡貫盈而懼誅者,皆蠅營附入之,擇人而食,無甯日也。
” 第五節嚴酷的緝捕逃人法 緝捕逃人是清初滿洲貴族推行的另一項惡政。
盡避它引起漢族官民的激烈反對,清廷統治者為維護滿洲利益卻頑固地堅持,成為朝野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
逃人問題的出現由來已久。
明朝末年清軍在遼東和深入畿輔、山東等地的多次戰役中,俘獲了大批漢民,他們被分賞給旗下充當奴仆。
僅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軍在畿輔、山東一帶就掠去漢民四十六萬二千三百餘人①;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軍再次深入畿輔、山東,“俘獲人民三十六萬九千名口”②。
入關以前,清軍先後俘掠的漢族人口至少在一百萬以上。
當時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一待和思鄉之苦,尋機逃亡,清軍入關以後,在征戰過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③,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一逼一為奴的人數激增,滿洲八旗貴族和兵丁一般不從事社會生産,他們侵占的莊園和家内勞動都是以落後的奴隸制強迫旗下奴仆承種、服役。
被驅迫為奴的漢人本身既過着毫無自一由的牛馬生活,子孫也被稱為家生子兒難以擺脫世代受奴役的命運。
他們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無路而悲憤自盡,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歲以自盡報部者不下二千人”①,康熙帝也說:“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
”②而更多的人則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戰争中被掠為奴的漢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掙脫枷鎖,同家鄉親人一團一聚。
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華北等地愈演愈烈。
順治三年五月,多爾衮在谕兵部時說:“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
”③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響到滿洲各級人等的“生計”。
清廷為維護滿人利益和自身統治,嚴厲地推行“緝捕逃人法”。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務”④。
朝廷專門設立兵部督捕侍郎負責追捕審理,地方官也以緝捕逃人作為考績的重要标準。
由于“逃人”是滿人的勞動力,滿人自然不願意自己的“财産”蒙受損失,由滿洲貴族制定的緝捕逃人條例的特點是薄懲逃人,重治窩主。
“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隐之家禍切身”⑤。
漢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連篇累牍地上疏争執,逃人法屢次變更。
大緻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處以鞭笞後發回原主,三次逃亡處以絞刑;收留逃人的窩主則由處斬籍沒“減為鞭笞”,不久又從重處治,“有隐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
順治六年又改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①;後來因為逃亡者有增無已,在滿洲貴族紛紛告讦下又嚴懲窩藏,“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又将鄰佑流徙”②。
到順治十四年已出現“曆來秋決重犯,半屬窩逃
③這在生産關系上較之漢族居住區早已盛行的封建租佃制是一種倒退,勞動者變成了農奴,人身依附關系大大加強了。
何況自願投充很快就變得面目全非,許多地方都出現了“滿洲威一逼一投充”,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仆人等将各州縣村莊之人一逼一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吓,威勢迫脅”①。
特别是出現了大批帶地投充者。
帶地投充的原因大緻有兩種,一種是地主或有地農民希冀投入旗下後可以免除賦役,即如《懷柔縣志》所載:“按懷邑地畝自旗圈之後,所餘民地無幾。
一奸一黠者又将民地投入旗下,名曰帶地投充。
其始不過借旗名色希免征徭,其他仍系本人為業。
厥後所投之主竟為己業,或将其地另賣,或收其家口另派莊頭。
向之田連阡陌者,今無立錐,雖悔憾而無及矣。
”②另一種是當地惡棍為虎作伥,憑空捏指他家人口、田地一齊投充旗下;旗人利在得産,不容分辨,把許多不在圈占範圍之内的漢民連地帶口強行鲸吞。
順治三年四月,禦史蘇京奏言:“投充名色不一,率皆無賴遊手之人,身一入旗,奪人之田,攘人之稼;其被攘奪者憤不甘心,亦投旗下。
争訟無已,刁風滋甚,祈敕部嚴禁濫投。
”③次年三月,清廷“谕戶部:前令漢人投充滿洲者,誠恐貧窮小民失其生理,困于饑寒,流為盜賊,故谕願投充滿洲以資糊口者聽。
近聞漢人不論貧富,相率投充;甚至投充滿洲之後,橫行鄉裡,抗拒官府,大非轸恤窮民初意。
自今以後,投充一事,着永行停止”。
④這道谕旨不過是搪塞反對意見的一紙空文,因為最熱衷于接受帶地投充的正是以多爾衮為首的滿洲權貴。
多爾衮本人收納的投充人數已足定額,又以他的兒子多爾博的名義接受投充六百八十餘名,“盡皆帶有房地富厚之家”①。
順治十二年正月,左都禦史屠賴等奏言:“近聞八旗投充之人,自帶本身田産外,又任意私添,或指鄰近之地,據為己業;或連他人之産,隐避差徭。
被占之民,既難控訴,國課亦為虧減。
上下交困,莫此為甚。
”②直到清中期乾隆四年還下令“禁止漢人帶地投充旗下為奴,違者治罪”③,可見持續時間之長。
滿洲貴族、官兵通過圈地和接納投充掠奪畿輔地區漢族居民的土地數量十分驚人。
如遵化州由于圈占和投充,剩下的納稅民地不到原額的百分之一④;薊州不到原額的百分之二⑤;東安縣更是徹底,“盡行圈丈訖,并無餘剩”⑥。
清初詩人方文有詩雲:“一自投充與圈占,漢人田地剩無多”⑦,真切地描繪了當時的狀況。
滿洲八旗人員采取這種赤一裸一裸一的掠奪方式,侵占了大片土地和大批勞動力,過着衣租食稅的生活。
他們之中的達官顯貴所占耕地人口尤多,一般都委用“漢人悍猾者”充任莊頭⑧,有的還授予莊頭低等品級的官員頂戴,既便于管轄莊園内的農奴,又可以抵制州縣官的箝束,借以保證源源不絕的剝削收入。
這就是滿洲貴族在畿輔地區建立的一種民族利己主義的新秩序。
②《清世祖實錄》卷十二。
③史惇《恸餘雜記》《圈田》條。
①《清世祖實錄》卷十四。
②《清世祖實錄》卷十七。
③原奏本影印件見《明清檔案》第三冊,A3—136頁。
④康熙十年《雄縣志》卷上;又見姚文燮《無異堂文集》卷七《圈占記》。
①康熙十七年《慶都縣志》卷二。
②《清世祖實錄》卷三十。
③《清世祖實錄》卷十五。
順治八年七月初三日上谕中明确地說:“投充者,奴隸也”,見《明清史料》甲編,第六本,第五三○頁《列款上聞殘本》。
①《清世祖實錄》卷十五。
②康熙四十年《懷柔縣新志》卷四《賦役·地畝》。
③《清世祖實錄》卷二十五。
④《清世祖實錄》卷三十一。
①《清世祖實錄》卷五十九。
②《清世祖實錄》卷八十八。
③《東華錄綴言》,見《佳夢軒叢著》。
④康熙十一年《遵化州志》卷四《田賦》。
⑤康熙四十三年《薊州志》卷三。
⑥康熙十二年《東安縣志》卷四《賦役》。
⑦方文《嵞山續集》《北遊草》。
⑧康熙三十一年《光州志》卷十一《藝人》上,胡延年《冥擊記》。
該文還說:“從龍者不自治其地,委臧獲經理之,謂之莊頭。
是莊頭者憑借一寵一靈,莫敢誰何。
于是貧而黠者、厚資而斂怨者、巨憝元惡貫盈而懼誅者,皆蠅營附入之,擇人而食,無甯日也。
” 第五節嚴酷的緝捕逃人法 緝捕逃人是清初滿洲貴族推行的另一項惡政。
盡避它引起漢族官民的激烈反對,清廷統治者為維護滿洲利益卻頑固地堅持,成為朝野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
逃人問題的出現由來已久。
明朝末年清軍在遼東和深入畿輔、山東等地的多次戰役中,俘獲了大批漢民,他們被分賞給旗下充當奴仆。
僅崇祯十一年冬至十二年春,清軍在畿輔、山東一帶就掠去漢民四十六萬二千三百餘人①;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軍再次深入畿輔、山東,“俘獲人民三十六萬九千名口”②。
入關以前,清軍先後俘掠的漢族人口至少在一百萬以上。
當時就有不少人忍受不了虐一待和思鄉之苦,尋機逃亡,清軍入關以後,在征戰過程中又掠得大批人口③,加上圈地和投充被抑一逼一為奴的人數激增,滿洲八旗貴族和兵丁一般不從事社會生産,他們侵占的莊園和家内勞動都是以落後的奴隸制強迫旗下奴仆承種、服役。
被驅迫為奴的漢人本身既過着毫無自一由的牛馬生活,子孫也被稱為家生子兒難以擺脫世代受奴役的命運。
他們之中一部分人因走投無路而悲憤自盡,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歲以自盡報部者不下二千人”①,康熙帝也說:“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
”②而更多的人則走上了逃亡之路,其中不少是在戰争中被掠為奴的漢人,思家心切,盼望有朝一日能掙脫枷鎖,同家鄉親人一團一聚。
于是,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在清前期華北等地愈演愈烈。
順治三年五月,多爾衮在谕兵部時說:“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
”③旗下奴仆的大批逃亡直接影響到滿洲各級人等的“生計”。
清廷為維護滿人利益和自身統治,嚴厲地推行“緝捕逃人法”。
“捉拿逃人一款,乃清朝第一急務”④。
朝廷專門設立兵部督捕侍郎負責追捕審理,地方官也以緝捕逃人作為考績的重要标準。
由于“逃人”是滿人的勞動力,滿人自然不願意自己的“财産”蒙受損失,由滿洲貴族制定的緝捕逃人條例的特點是薄懲逃人,重治窩主。
“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隐之家禍切身”⑤。
漢族官僚以立法不公平連篇累牍地上疏争執,逃人法屢次變更。
大緻而言,奴仆一次、二次逃亡處以鞭笞後發回原主,三次逃亡處以絞刑;收留逃人的窩主則由處斬籍沒“減為鞭笞”,不久又從重處治,“有隐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
順治六年又改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①;後來因為逃亡者有增無已,在滿洲貴族紛紛告讦下又嚴懲窩藏,“逃人三次始絞,而窩主一次即斬,又将鄰佑流徙”②。
到順治十四年已出現“曆來秋決重犯,半屬窩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