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卷六 帝紀第六武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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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二千萬六千(六)百八十六。
乃于河一陽一、幽、青、南兖、豫、徐、北朔、定并置總管府,相、并二總管各置宮及六府官。
癸醜,诏曰:“無侮茕獨,事顯前書;哀彼矜人,惠流往訓。
僞齊末政,昏虐寔繁,災甚滔天,毒流比屋。
無罪無辜,系虜三軍之手;不飲不食,僵仆九逵之門。
朕為民父母,職養黎人,念甚泣辜,誠深罪己。
除其苛政,事屬改張,宜加寬宥,兼行赈恤。
自僞武平三年以來,河南諸州之民,僞齊被掠為奴婢者,不問官私,并宜放免。
其住在淮南者,亦即聽還,願(往)〔壯淮北者,可随便安置。
其有癃殘孤老,饑餒絕食,不能自存者,仰刺史守令及親民長司,躬自檢校。
無親屬者,所在給其衣食,務使存濟。
”乙卯,帝自邺還京。
丙辰,以柱國、随公楊堅為定州總管。
三月壬午,诏山東諸州,各舉明經幹治者二人。
若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少。
夏四月乙巳,至自東伐。
列齊主于前,其王公等并從,車轝旗幟及器物以次陳于其後。
大駕布六軍,備凱樂,獻俘于太廟。
京邑觀者皆稱萬歲。
戊申,封齊主為溫國公。
庚戌,大會群臣及諸蕃客于露寝。
乙卯,廢蒲、陝、泾、甯四州總管。
己巳,祠太廟。
诏曰:“東夏既平,王道初被,齊氏弊政,餘風未殄。
朕劬勞萬機,念存康濟。
恐清淨之志,未形四海,下民疾苦,不能上達,寝興轸慮,用切于懷。
宜分遣使人,巡方撫慰,觀風省俗,宣揚治道。
有司明立條科,務在弘益。
”五月丁醜,以柱國、谯王儉為大冢宰。
庚辰,以上柱國杞國公亮為大司徒,鄭國公達奚震為大宗伯,梁國公侯莫陳芮為大司馬,柱國應國公獨孤永業為大司寇,鄖國公韋孝寬為大司空。
辛巳,大醮于正武殿,以報功也。
己醜,祠方丘。
诏曰:“朕欽承丕緒,寝興寅畏,惡衣菲食,貴昭儉約。
上棟下宇,土階茅屋,猶恐居之者逸,作之者勞,讵可廣廈高堂,肆其嗜欲。
往者,冢臣專任,制度有違,正殿别寝,事窮壯麗。
非直雕牆峻宇,深戒前王,而締構弘敞,有踰清廟。
不軌不物,何以示後。
兼東夏初平,民未見德,率先海内,宜自朕始。
其露寝、會義、崇信、含仁、雲和、思齊諸殿等,農隙之時,悉可毀撤。
雕斲之物,并賜貧民。
繕造之宜,務從卑樸。
”癸巳,行幸雲一陽一宮。
戊戌,诏曰:“京師宮殿,已從撤毀。
并、邺二所,華侈過度,誠複作之非我,豈容因而弗革。
諸堂殿壯麗,并宜除蕩,甍宇雜物,分賜窮民。
三農之隙,别漸營構,止蔽風雨,務在卑狹。
”.庚子,陳遣使來聘。
是月,青城門無故自崩。
六月丁未,至自雲一陽一宮。
辛亥,禦正武殿錄囚徒。
癸亥,于河州雞鳴防置旭州,甘松防置芳州,廣州防置弘州。
甲子,帝東巡。
丁卯,诏曰:“同姓百世,婚姻不通,蓋惟重别,周道然也。
而娶妻買妾,有納母氏之族,雖曰異宗,猶為混雜。
自今以後,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
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秋七月己卯,封齊王憲第四子廣都公負為莒國公,紹莒莊公洛生後。
癸未,應州獻芝草。
丙戌,行幸洛州。
己醜,诏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治政得失。
戊戌,以上柱國、庸公王謙為益州總管。
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于天下。
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
诏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
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
罰既無窮,刑何以措。
道有沿革,宜從寬典。
凡諸雜戶,悉放為民。
配雜之科,因之永削。
”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
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
若使五品時叙,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緻此。
今無其時,恐非實錄。
”乃命焚之。
九月壬申,以柱國鄧國公窦熾、申國公李穆并為上柱國。
戊寅,初令民庶已上,唯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绫、紗、絹、绡、葛、布等九種,餘悉停斷。
朝祭之服,不拘此例。
甲申,绛州獻白雀。
壬辰,诏東土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并舉送,州郡以禮發遣。
癸卯,封上大将軍、上黃公王軌為郯國公。
吐谷渾遣使獻方物。
冬十月戊申,行幸邺宮,戊午,改葬德皇帝于冀州。
帝服缌,哭于太極殿,百官素服哭。
是月,誅溫國公高緯。
十一月庚午,百濟遣使獻方物。
壬申,封皇子充為道王,兌為蔡王。
癸酉,陳将吳明徹侵呂梁,徐州總管梁士彥出軍與戰,不利,退守徐州。
遣上大将軍、郯國公王軌率師讨之。
是月,稽胡反,遣齊王憲率軍讨平之。
诏自永熙三年七月已來,去年十月已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并宜放免。
所
乃于河一陽一、幽、青、南兖、豫、徐、北朔、定并置總管府,相、并二總管各置宮及六府官。
癸醜,诏曰:“無侮茕獨,事顯前書;哀彼矜人,惠流往訓。
僞齊末政,昏虐寔繁,災甚滔天,毒流比屋。
無罪無辜,系虜三軍之手;不飲不食,僵仆九逵之門。
朕為民父母,職養黎人,念甚泣辜,誠深罪己。
除其苛政,事屬改張,宜加寬宥,兼行赈恤。
自僞武平三年以來,河南諸州之民,僞齊被掠為奴婢者,不問官私,并宜放免。
其住在淮南者,亦即聽還,願(往)〔壯淮北者,可随便安置。
其有癃殘孤老,饑餒絕食,不能自存者,仰刺史守令及親民長司,躬自檢校。
無親屬者,所在給其衣食,務使存濟。
”乙卯,帝自邺還京。
丙辰,以柱國、随公楊堅為定州總管。
三月壬午,诏山東諸州,各舉明經幹治者二人。
若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少。
夏四月乙巳,至自東伐。
列齊主于前,其王公等并從,車轝旗幟及器物以次陳于其後。
大駕布六軍,備凱樂,獻俘于太廟。
京邑觀者皆稱萬歲。
戊申,封齊主為溫國公。
庚戌,大會群臣及諸蕃客于露寝。
乙卯,廢蒲、陝、泾、甯四州總管。
己巳,祠太廟。
诏曰:“東夏既平,王道初被,齊氏弊政,餘風未殄。
朕劬勞萬機,念存康濟。
恐清淨之志,未形四海,下民疾苦,不能上達,寝興轸慮,用切于懷。
宜分遣使人,巡方撫慰,觀風省俗,宣揚治道。
有司明立條科,務在弘益。
”五月丁醜,以柱國、谯王儉為大冢宰。
庚辰,以上柱國杞國公亮為大司徒,鄭國公達奚震為大宗伯,梁國公侯莫陳芮為大司馬,柱國應國公獨孤永業為大司寇,鄖國公韋孝寬為大司空。
辛巳,大醮于正武殿,以報功也。
己醜,祠方丘。
诏曰:“朕欽承丕緒,寝興寅畏,惡衣菲食,貴昭儉約。
上棟下宇,土階茅屋,猶恐居之者逸,作之者勞,讵可廣廈高堂,肆其嗜欲。
往者,冢臣專任,制度有違,正殿别寝,事窮壯麗。
非直雕牆峻宇,深戒前王,而締構弘敞,有踰清廟。
不軌不物,何以示後。
兼東夏初平,民未見德,率先海内,宜自朕始。
其露寝、會義、崇信、含仁、雲和、思齊諸殿等,農隙之時,悉可毀撤。
雕斲之物,并賜貧民。
繕造之宜,務從卑樸。
”癸巳,行幸雲一陽一宮。
戊戌,诏曰:“京師宮殿,已從撤毀。
并、邺二所,華侈過度,誠複作之非我,豈容因而弗革。
諸堂殿壯麗,并宜除蕩,甍宇雜物,分賜窮民。
三農之隙,别漸營構,止蔽風雨,務在卑狹。
”.庚子,陳遣使來聘。
是月,青城門無故自崩。
六月丁未,至自雲一陽一宮。
辛亥,禦正武殿錄囚徒。
癸亥,于河州雞鳴防置旭州,甘松防置芳州,廣州防置弘州。
甲子,帝東巡。
丁卯,诏曰:“同姓百世,婚姻不通,蓋惟重别,周道然也。
而娶妻買妾,有納母氏之族,雖曰異宗,猶為混雜。
自今以後,悉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
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
”秋七月己卯,封齊王憲第四子廣都公負為莒國公,紹莒莊公洛生後。
癸未,應州獻芝草。
丙戌,行幸洛州。
己醜,诏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治政得失。
戊戌,以上柱國、庸公王謙為益州總管。
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于天下。
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
诏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
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
罰既無窮,刑何以措。
道有沿革,宜從寬典。
凡諸雜戶,悉放為民。
配雜之科,因之永削。
”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
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
若使五品時叙,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緻此。
今無其時,恐非實錄。
”乃命焚之。
九月壬申,以柱國鄧國公窦熾、申國公李穆并為上柱國。
戊寅,初令民庶已上,唯聽衣綢、綿綢、絲布、圓绫、紗、絹、绡、葛、布等九種,餘悉停斷。
朝祭之服,不拘此例。
甲申,绛州獻白雀。
壬辰,诏東土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并舉送,州郡以禮發遣。
癸卯,封上大将軍、上黃公王軌為郯國公。
吐谷渾遣使獻方物。
冬十月戊申,行幸邺宮,戊午,改葬德皇帝于冀州。
帝服缌,哭于太極殿,百官素服哭。
是月,誅溫國公高緯。
十一月庚午,百濟遣使獻方物。
壬申,封皇子充為道王,兌為蔡王。
癸酉,陳将吳明徹侵呂梁,徐州總管梁士彥出軍與戰,不利,退守徐州。
遣上大将軍、郯國公王軌率師讨之。
是月,稽胡反,遣齊王憲率軍讨平之。
诏自永熙三年七月已來,去年十月已前,東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後,良人沒為奴婢者:并宜放免。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