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卷三 帝紀第三 孝闵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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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載,疊相匡弼,上下無怨。
是以群公等用升餘于大位。
朕雖不德,豈不識此。
是以朕于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
冀此一心,平定宇内,各令子孫,享祀百世。
而朕不明,不能輯睦,緻使楚公貴不悅于朕,與萬俟幾通、叱奴興、王龍仁、長孫僧衍等一陰一相假署,圖危社稷。
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
及其推究,鹹伏厥辜。
興言及此,心焉如痗。
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私情廢之。
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餘皆不問。
惟爾文武,鹹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
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為太保,大司馬、晉國公護為大冢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為大司馬,高一陽一公達奚武為大司寇,大将軍、化政公宇文貴為柱國。
己亥,秦州、泾州各獻木連理。
歲星守少微,經六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
己酉,柱國、衛國公獨孤信賜死。
壬子,诏曰:“(浙)〔淅〕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馑,朕用慜焉。
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
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并加赈給。
”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
壬申,诏死罪以下,各降一等。
壬午,谒成陵。
乙酉,還宮。
丁亥,祠太廟。
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将,太白犯軒轅。
己酉,槐裡獻白燕。
帝欲觀漁于昆明池,博士姜須谏,乃止。
秋七月壬寅,帝聽訟于右寝,多所哀宥。
甲辰,月掩心後星。
辛亥,祠太廟。
熒惑犯東井北端第二星。
八月戊辰,祠太社。
辛未,诏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農,多陷刑網。
今秋律已應,将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于朕。
宜從肆眚,與其更新。
其犯〔死〕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
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
”甲午,诏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衆才,以乂厥民。
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
被舉之人,于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九月庚申,诏曰:“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緻。
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不沾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
”改太守為郡守。
帝一性一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
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恒以先朝佐命,入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
帝然之。
又引宮伯張光洛同謀。
光洛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恒為潼州刺史。
鳳等遂不自安,更奏帝,将召群公入,因此誅護。
光洛又白之。
時小司馬尉遲綱總統宿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
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事。
既至,以次執送護第,并誅之。
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無左右,獨在内殿,令宮人持兵自守。
護又遣大司馬賀蘭祥一逼一帝遜位。
遂幽于舊邸,月餘日,以弒崩,時年十六。
植、恒等亦遇害。
及武帝誅護後,乃诏曰:“慎始敬終,有國彜典;事亡如存,哲王通制。
義崇追遠,禮貴尊親。
故略一陽一公至德純粹,天姿秀傑。
屬魏祚告終,寶命将改,讴歌允集,曆數攸歸,上協蒼靈之慶,下昭後祇之錫。
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白獸噬骖,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
今河海澄清,氛沴消蕩,追尊之禮,宜崇徽号。
”遣太師、蜀國公(過)〔迥〕于南郊上谥曰孝闵皇帝,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闵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君臨,迩無異言,遠無異望。
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也。
然政由甯氏,主懷芒刺之疑;祭則寡人,臣無複子之請。
以之速禍,宜哉。
是以群公等用升餘于大位。
朕雖不德,豈不識此。
是以朕于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
冀此一心,平定宇内,各令子孫,享祀百世。
而朕不明,不能輯睦,緻使楚公貴不悅于朕,與萬俟幾通、叱奴興、王龍仁、長孫僧衍等一陰一相假署,圖危社稷。
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
及其推究,鹹伏厥辜。
興言及此,心焉如痗。
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私情廢之。
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餘皆不問。
惟爾文武,鹹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
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為太保,大司馬、晉國公護為大冢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為大司馬,高一陽一公達奚武為大司寇,大将軍、化政公宇文貴為柱國。
己亥,秦州、泾州各獻木連理。
歲星守少微,經六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
己酉,柱國、衛國公獨孤信賜死。
壬子,诏曰:“(浙)〔淅〕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馑,朕用慜焉。
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
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并加赈給。
”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公侯莫陳順為柱國。
壬申,诏死罪以下,各降一等。
壬午,谒成陵。
乙酉,還宮。
丁亥,祠太廟。
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将,太白犯軒轅。
己酉,槐裡獻白燕。
帝欲觀漁于昆明池,博士姜須谏,乃止。
秋七月壬寅,帝聽訟于右寝,多所哀宥。
甲辰,月掩心後星。
辛亥,祠太廟。
熒惑犯東井北端第二星。
八月戊辰,祠太社。
辛未,诏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農,多陷刑網。
今秋律已應,将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于朕。
宜從肆眚,與其更新。
其犯〔死〕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
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
”甲午,诏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衆才,以乂厥民。
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
被舉之人,于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九月庚申,诏曰:“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緻。
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不沾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
”改太守為郡守。
帝一性一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
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恒以先朝佐命,入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
帝然之。
又引宮伯張光洛同謀。
光洛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恒為潼州刺史。
鳳等遂不自安,更奏帝,将召群公入,因此誅護。
光洛又白之。
時小司馬尉遲綱總統宿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
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事。
既至,以次執送護第,并誅之。
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無左右,獨在内殿,令宮人持兵自守。
護又遣大司馬賀蘭祥一逼一帝遜位。
遂幽于舊邸,月餘日,以弒崩,時年十六。
植、恒等亦遇害。
及武帝誅護後,乃诏曰:“慎始敬終,有國彜典;事亡如存,哲王通制。
義崇追遠,禮貴尊親。
故略一陽一公至德純粹,天姿秀傑。
屬魏祚告終,寶命将改,讴歌允集,曆數攸歸,上協蒼靈之慶,下昭後祇之錫。
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白獸噬骖,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
今河海澄清,氛沴消蕩,追尊之禮,宜崇徽号。
”遣太師、蜀國公(過)〔迥〕于南郊上谥曰孝闵皇帝,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闵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君臨,迩無異言,遠無異望。
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也。
然政由甯氏,主懷芒刺之疑;祭則寡人,臣無複子之請。
以之速禍,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