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傳

關燈
禮讓就日益興隆了。

    ” 升任太子舍人,轉任尚書郎。

    當時太中大夫恬和上表陳奏當辦的事,稱舉漢代孔光、魏代徐幹等人的觀點,讓王公貴族以下使用奴婢限定人數,以及禁止百姓變賣田産房屋。

    中書同意,讓主管者制定條例。

    李重上奏說:“先王的制度,士農工商各有所職,不改變他們的職業,以便人們生活富裕,各盡其力。

    《尚書·周官》用土均法,經略土地用井田制,區分五類地形的物産和九等貢賦的序列,然後公私制度有規定,境内平均統一。

    自從秦朝立田界,建郡縣制,古代的制度就已淪落。

    到了漢朝、魏朝,因循舊法的蹤迹,王法中嚴格要求的,隻剩下服飾器物車馬有貴賤的區别,使人們不能越位比拟而搞亂尊卑等級罷了。

    至于奴婢是私人财産,實際上都不曾為此限制過。

    太康八年(287)的《己巳诏書》申明律令,所有的士卒百工以上,配備衣服車馬都不準違背禮制。

    如果一縣在一年中有三家違犯,洛陽縣有十家以上違犯,就罷免該縣長官。

    如同诏書的旨意,法律已經嚴明。

    現在像恬和所陳奏稱舉孔光、徐幹的議論,就隻會使衰亂之世更加奢侈,是當今皇上的禍患。

    如此說來,興盛的漢朝不議論這種制度,孔光等人制定卻沒有執行,并非疏漏或來不及,也不是有用而不實行。

    大抵因為諸侯的法制已經失落,井田之制又未恢複,因而君王的法令不能約束人們的私行。

    人們的田産房屋既然沒有一定限額,那麼奴婢的數量也就不應該限制數額,隻怕制定個空法令确實瑣碎又難以檢察。

    現在聖明的制度,每每崇尚簡單易行,法律禁令已經具備,恬和的陳奏無所施行。

    ” 另外,司隸校尉石鑒上奏,郁林太守介登役使所管轄的人,請求把他召回;尚書荀恺認為邊遠郡地不是人情所樂意的地方,上奏對介登降級任職。

    李重反駁道:“我聽說立法沒有特例,因為要使衆人一齊檢舉邪惡,不是一定要另找事由開脫,常理是沒有什麼遺漏的。

    因此所阻塞的少,所成全的多。

    現在像介登這樣的遠郡很多,如果同意他降職留任,動辄成為準例,我擔心平庸之輩倚仗邊遠,必定會有貪一污納賄的憂患,這不是肅清王化、安甯邊域的辦法。

    我以為應當依石鑒所奏,先召介登還
0.06050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