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下 食貨志 第四下

關燈
以上大氐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臧之業,而縣官以鹽、鐵、缗錢之故,用少饒矣。

    益廣關,置左右輔。

     初,大農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

    及楊可告缗,上林财物衆,乃令水衡主上林。

    上林既充滿,益廣。

    是時粵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館環之。

    治樓船,高十餘丈,旗織加其上,甚壯。

    于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高數十丈。

    宮室之修,繇此日麗。

     乃分缗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

    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一獸,及與諸官。

    官益雜置多,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

    ”乃征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曰“株送徒”。

    入财者得補郎,郎選衰矣。

     是時山東被河災,乃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裡。

    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

    使者冠蓋相屬于道護之,下巴、蜀粟以赈焉。

     明年,天子始出巡郡國。

    東度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辯,自一殺。

    行西逾隴,卒,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一殺。

    于是上北出蕭關,從數萬騎行獵新秦中,以勒邊兵而歸。

    新秦中或千裡無亭徼,于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什一,以除告缗,用充入新秦中。

     既得寶鼎,立後土、泰一祠,公卿白議封禅事,而郡國皆豫治道,修繕故宮,及當馳道縣,縣治宮儲,設共具,而望幸。

     明年,南粵反,西羌侵邊。

    天子為山東不澹,赦天下囚,因南方樓船士二十餘萬人擊粵,發三河以西騎擊羌,又數萬人度河築令居。

    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戊田之。

    中國繕道饋糧,遠者三千,近者千餘裡,皆仰給大農。

    邊兵不足,乃發武庫、工官兵器以澹之。

    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上差出一牝一馬天下亭,亭有畜字馬,歲課息。

     齊相蔔式上書,願父子死南粵。

    天子下诏褒揚,賜爵關内侯,黃金四十斤,田十頃。

    布告天下,天下莫應。

    列侯以百數,皆莫求從軍。

    至飲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

    乃拜蔔式為禦史大夫。

    式既在位,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買之。

    而船有算,商者少,物貴,乃因孔僅言船算事。

    上不說。

     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無賦稅。

    南陽、漢中以往,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币物,傳車馬被具。

    而初郡又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餘人,費皆仰大農。

    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澹之。

    然兵所過縣,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輕賦法矣。

     其明年,元封元年,蔔式貶為太子太傅。

    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

    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

    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

    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

    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

    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

    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

    天子以為然而許之。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

    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

    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不複告缗。

    它郡各輸急處。

    而諸農各緻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

    邊餘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

    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于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

    蔔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

    亨弘羊,天乃雨。

    ”久之,武帝疾病,拜弘羊為禦史大夫。

     昭帝即位六年,诏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

    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毋與天下争利,視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

    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

    乃與丞相千秋共奏罷酒酤。

    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怨望大将軍霍光,遂與上官桀等謀反,誅滅。

     宣、元、成、哀、平五世,無所變改。

    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複之。

    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

    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

    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一奸一邪不可禁,原起于錢。

    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币,除其販賣租铢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農桑。

    ”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

    禹議亦寝。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铢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铢,曰“幺錢一十”。

    次八分,五铢,曰“幼錢二十”。

    次九分,七铢曰“中錢三十”。

    次一寸,九铢,曰“壯錢四十”。

    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

    它銀一流直千。

    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

    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

    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

    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

    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

    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

    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

    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

    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

    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铢,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

    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三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淆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铢錢雲。

    其金、銀與它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

    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大蔔受直。

     百姓愦亂,其貨不行。

    民私以五铢錢市買。

    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挾五铢錢者為惑衆,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于市道。

    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

    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并行,龜、貝、布屬且寝。

     莽一性一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

    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者也。

    莽乃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遂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同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一毛一,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

    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

    衆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

    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

    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

    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産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

    毋過歲什一。

     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

    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

    百禮之會,非酒不行。

    故《詩》曰‘無酒酤我’,而《論語》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夫《詩》據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禦也。

    《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民,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弗食。

    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亡限,則費财傷民。

    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雠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

    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

    落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一奸一,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

    莽知民苦之,複下诏曰:“夫鹽,食肴之将;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

    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

    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

    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

    ”一奸一吏猾民并侵,衆庶各不安生。

     後五歲,天鳳元年,複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增減其賈直。

    而罷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貨泉二十五。

    貨泉徑一寸,重五铢,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并行。

    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乃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并行盡六年,毋得複挾大錢矣。

    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

    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一舉告,與同罪;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

    犯者俞衆,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鐘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作貨布後六年,匈奴侵寇甚,莽大募天下囚徒、人奴,名曰豬突豨勇,壹切稅吏民,訾三十而取一。

    又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绶吏,皆保養軍馬,吏盡按以與民。

    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徭役煩劇,而枯、旱、蝗蟲相因。

    又用制作未定,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祿,而私賦斂,貨賂上流,獄訟不決。

    吏用苛暴立威,旁緣莽禁,侵刻小民。

    富者不得自保,貧者無以自存,起為盜賊,依阻山澤,吏不能禽而覆蔽之,浸一婬一日廣,于是青、徐、荊楚之地往往萬數。

    戰鬥死亡,緣邊四夷所系虜,陷罪,饑疫,人相食,及莽未誅,而天下戶口減半矣。

     自發豬突豨勇後四年,而漢兵誅莽。

    後二年,世祖受命,
0.18510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