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下 律曆志 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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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歆的“三統曆”)
【原文】
統母
日法八十一。
元始黃鐘初九自乘,一龠之數,得日法。
閏法十九,因為章歲。
合天地終數,得閏法。
統法一千五百三十九。
以閏法乘日法,得統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
參統法,得元法。
會數四十七。
參天九,兩地十,得會數。
章月二百三十五。
五位乘會數,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
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
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萬五百三十。
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
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歲中十二。
以三統乘四時,得歲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
以章月加閏法,得月周。
朔望之會百三十五。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得朔望之會。
會月六千三百四十五。
以會數乘朔望之會,得會月。
統月一萬九千三十五。
參會月,得統月。
元月五萬七千一百五。
參統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
以閏法乘歲中,得章中。
統中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八。
以日法乘章中,得統中。
元中五萬五千四百四。
參統中,得元中。
策餘八千八十。
什乘元中,以減周天,得策餘。
周至五十七。
參閏法,得周至。
紀母。
木金相乘為十二,是為歲星小周。
小周乘“坤”策,為千七百二十八,是為歲星歲數。
見中分二萬七百三十六。
積中十三,中餘百五十七。
見中法一千五百八十三。
見數也。
見閏分萬二千九十六。
積月十三,月餘一萬五千七十九。
見月法三萬七十七。
見中日法七百三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一。
見月日法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為八,又以火乘之為十六而小按。
小按乘“乾”策,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為太白歲數。
見中分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
積中十九,中餘四百一十三。
見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
複數。
見閏分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二。
積月十九,月餘三萬二千三十九。
見月法四萬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八。
積中七,中餘千七百一十八。
夕中分一萬八千一百四十四。
積中八,中餘八百五十六。
晨閏分萬三千六百八。
積月十一,月餘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閏分萬五百八十四。
積月八,月餘二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見中日法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七。
見月日法三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九。
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
小周乘“坤”策,為四千三百二十,是為鎮星歲數。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餘一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
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餘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是為熒惑歲數。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
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餘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一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按。
小按乘“坤”策,則太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是為辰星歲數。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餘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
複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餘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餘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餘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久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餘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
陽施其氣,陰成其物。
以星行率減歲數,餘則見數也。
東九西七乘歲數,并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五步木,晨始見,去日半次。
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
始留,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
複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
複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
凡見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分。
凡見一歲,行一次而後伏。
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
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分。
一見,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
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見,去日半次。
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
始順,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
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
凡見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
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
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
凡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
夕始見,去日半次。
順,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
順,遲,日行四十六分度四十三,四十六日。
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
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而伏。
凡見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
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
伏十六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
一凡夕見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分。
一複,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
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土,晨始見,去日半次。
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
始留,三十四日而旋。
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
複留,三十三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
複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
凡見三百四十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餘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分。
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
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萬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分。
一見,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萬五百分。
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
複留,十日而旋。
複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
凡見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
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
一見,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
通其率,故曰日行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見,去日半次。
逆,日行二度,一日。
始留,二日而旋。
順,日行七分度六,七日。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八日而伏。
凡見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
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
凡晨見、伏,六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
夕始見,去日半次。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
順,遲,日行七分度六,七日。
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
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
凡見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
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日,行星六百五千八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分。
凡夕見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萬九千四百七十七分。
一複,百一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
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統術 推日月元統,置太極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元法除之,餘不盈統者,則天統甲子以來年數也。
盈統,除之,餘則地統甲辰以來年數也。
又盈統,除之,餘則人統甲申以來年數也。
各以其統首日為紀。
推天正,以章月乘入統歲數,盈章歲得一,名曰積月,不盈者名曰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
求地正,加積月一;求入正,加二。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積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餘。
小餘三十八以上,其月大。
積日盈六十,除之,不盈者名曰大餘。
數從統首日起,算外,則朔日也。
求其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十三。
小餘盈日法得一,從大餘,數除如法。
求弦,加大餘七,小餘三十一。
求望,倍弦。
推閏餘所在,以十二乘閏餘,加七得一。
盈章中,數所得,起冬至,算外,則中至終閏盈。
中氣在朔若二日,則前月閏也。
推冬至,以策餘乘入統歲數,盈弦法得一,名曰大餘,不盈者名曰小餘。
除數如法,則所求冬至日也。
求八節,加大餘四十五,小餘千一十。
求二十四氣,三其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千一十。
推中部二十四氣,皆以元為法。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統法分之七十七。
中央各十八日,統法分之四百四。
冬至後,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
推合晨所在星,置積日,以統法乘之,以十九乘小餘而并之。
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統法得一度。
數起牽牛,算外,則合晨所入星度也。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歲乘月小餘,以減合晨度。
小餘不足者,破全度。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餘,盈統法得一度,以減合晨度。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為實,各盈分母為法,數起于子,算外,則所加辰也。
推月食,置會餘歲積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
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數所得,起其正,算外,則食月也。
加時,在望日沖辰。
紀術 推五星見複,置太極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乘大終見複數,盈歲數得一,則定見複數也。
不盈者名曰見複餘。
見複餘盈其見複數,一以上見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
推星所見中次,以見中分乘定見複數,盈見中法得一則積中也。
不盈者名曰中餘。
以元中除積中,餘則中元餘也。
以章中除之,餘則入章中數也。
以十二除之,餘則星見中次也。
中數從冬至起,次數從星紀起,算外,則星所見中次也。
推星見月,以閏分乘定見複數,以章歲乘中餘從之,盈見月法得一,并積中,則積月也。
不盈者名曰月餘。
以元月除積月餘,名曰月元餘。
以章月除月元餘,則入章月數也。
以十二除之,至有閏之歲,除十三入章。
三歲一閏,六歲二閏,九歲三閏,十一歲四閏,十四歲五閏,十七歲六閏,十九歲七閏。
不盈者數起于天正,算外,則星所見月也。
推至日,以中法乘中元餘,盈元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餘。
小餘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
數除積日如法,算外,則冬至也。
推朔日,以月法乘月元餘,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餘名曰小餘。
小餘三十八以上,月大。
數除積日如法,算外,則星見月朔日也。
推入中次日度數,以中法乘中餘,以見中法乘其小餘并之。
盈見中日法得一,則入中日入次度數也。
中以至日數,次以次初數,算外,則星所見及日所在度數也。
求夕,在日後十五度。
推入月日數,以月法乘月餘,以見月法乘其小餘并之,盈見月日法得一,則入月日數也。
并之大餘,數除如法,則見日也。
推後見中,加積中于中元餘,加後中餘于中餘,盈其法得一,從中元餘,除數如法,則後見中也。
推後見月,加積月于月元餘,加後月餘于月餘,盈其法得一,從月元餘,除數如法,則後見月也。
推至日及人中次度數,如上法。
推朔日及入月數,如上法。
推晨見加夕,夕見加晨,皆如上法。
推五步,置始見以來日數,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數乘之。
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為實,分母為法。
其兩有分者,分母分度數乘全,分子從之,令相乘為實,分母相乘為法,實如法得一,名曰積度。
數起星初見所在宿度,算外,則星所在宿度也。
歲術 推歲所在,置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歲數,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為法,如法得一,名曰積次,不盈者名曰次餘。
積次盈十二,除去之,不盈者名曰定次。
數從星紀起,算盡之外,則所在次也。
欲知太歲,以六十除積次,餘不盈者,數從丙子起,算盡之外,則太歲日也。
赢縮。
傳曰:“歲棄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
”五星之赢縮不是過也。
過次者殃大,過舍者災小,不過者亡咎。
次度。
六物者,歲時日月星辰也。
辰者,日月之會而建所指也。
星紀,初鬥十二度,大雪。
中牽牛初,冬至。
于夏為十一月,商為十二月,周為正月。
終于婺女七度。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寒。
中危初,大寒。
于夏為十二月,商為正月,周為二月。
終于危十五度。
诹訾,初危十六度,立春。
中營室十四度,驚蟄。
今日雨水,于夏為正月,商為二月,周為三月。
終于奎四度。
降婁,初奎五度,雨水。
今日驚蟄。
中婁四度,春分。
于夏為二月,商為三月,周為四月。
終于胃六度。
大梁,初胃七度,谷雨。
今日清明。
中昴八度,清明。
今日谷雨,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終于畢十一度。
實沈、初畢十二度,立夏。
中井初,小滿。
于夏為四月,商為五月,周為六月。
終于井十五度。
鹑首,初井十六度,芒種。
中井三十一度,夏至。
于夏為五月。
商為六月,周為七月。
終于柳八度。
鹑火,初柳九度,小暑。
中張三度,大暑。
于夏為六月
元始黃鐘初九自乘,一龠之數,得日法。
閏法十九,因為章歲。
合天地終數,得閏法。
統法一千五百三十九。
以閏法乘日法,得統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
參統法,得元法。
會數四十七。
參天九,兩地十,得會數。
章月二百三十五。
五位乘會數,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
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
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萬五百三十。
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
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歲中十二。
以三統乘四時,得歲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
以章月加閏法,得月周。
朔望之會百三十五。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得朔望之會。
會月六千三百四十五。
以會數乘朔望之會,得會月。
統月一萬九千三十五。
參會月,得統月。
元月五萬七千一百五。
參統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
以閏法乘歲中,得章中。
統中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八。
以日法乘章中,得統中。
元中五萬五千四百四。
參統中,得元中。
策餘八千八十。
什乘元中,以減周天,得策餘。
周至五十七。
參閏法,得周至。
紀母。
木金相乘為十二,是為歲星小周。
小周乘“坤”策,為千七百二十八,是為歲星歲數。
見中分二萬七百三十六。
積中十三,中餘百五十七。
見中法一千五百八十三。
見數也。
見閏分萬二千九十六。
積月十三,月餘一萬五千七十九。
見月法三萬七十七。
見中日法七百三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一。
見月日法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為八,又以火乘之為十六而小按。
小按乘“乾”策,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為太白歲數。
見中分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
積中十九,中餘四百一十三。
見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
複數。
見閏分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二。
積月十九,月餘三萬二千三十九。
見月法四萬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八。
積中七,中餘千七百一十八。
夕中分一萬八千一百四十四。
積中八,中餘八百五十六。
晨閏分萬三千六百八。
積月十一,月餘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閏分萬五百八十四。
積月八,月餘二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見中日法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七。
見月日法三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九。
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
小周乘“坤”策,為四千三百二十,是為鎮星歲數。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餘一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
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餘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是為熒惑歲數。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
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餘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一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按。
小按乘“坤”策,則太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是為辰星歲數。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餘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
複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餘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餘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餘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久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餘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
陽施其氣,陰成其物。
以星行率減歲數,餘則見數也。
東九西七乘歲數,并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五步木,晨始見,去日半次。
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
始留,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
複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
複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
凡見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分。
凡見一歲,行一次而後伏。
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
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分。
一見,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
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見,去日半次。
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
始順,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
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
凡見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
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
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
凡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
夕始見,去日半次。
順,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
順,遲,日行四十六分度四十三,四十六日。
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
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而伏。
凡見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
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
伏十六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
一凡夕見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分。
一複,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
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土,晨始見,去日半次。
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
始留,三十四日而旋。
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
複留,三十三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
複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
凡見三百四十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餘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分。
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
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萬一百七十分,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分。
一見,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萬五百分。
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
逆,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六十二日。
複留,十日而旋。
複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
凡見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
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
一見,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
通其率,故曰日行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見,去日半次。
逆,日行二度,一日。
始留,二日而旋。
順,日行七分度六,七日。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八日而伏。
凡見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
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
凡晨見、伏,六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
夕始見,去日半次。
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
順,遲,日行七分度六,七日。
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
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
凡見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
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日,行星六百五千八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分。
凡夕見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萬九千四百七十七分。
一複,百一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
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統術 推日月元統,置太極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元法除之,餘不盈統者,則天統甲子以來年數也。
盈統,除之,餘則地統甲辰以來年數也。
又盈統,除之,餘則人統甲申以來年數也。
各以其統首日為紀。
推天正,以章月乘入統歲數,盈章歲得一,名曰積月,不盈者名曰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
求地正,加積月一;求入正,加二。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積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餘。
小餘三十八以上,其月大。
積日盈六十,除之,不盈者名曰大餘。
數從統首日起,算外,則朔日也。
求其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十三。
小餘盈日法得一,從大餘,數除如法。
求弦,加大餘七,小餘三十一。
求望,倍弦。
推閏餘所在,以十二乘閏餘,加七得一。
盈章中,數所得,起冬至,算外,則中至終閏盈。
中氣在朔若二日,則前月閏也。
推冬至,以策餘乘入統歲數,盈弦法得一,名曰大餘,不盈者名曰小餘。
除數如法,則所求冬至日也。
求八節,加大餘四十五,小餘千一十。
求二十四氣,三其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千一十。
推中部二十四氣,皆以元為法。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統法分之七十七。
中央各十八日,統法分之四百四。
冬至後,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
推合晨所在星,置積日,以統法乘之,以十九乘小餘而并之。
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統法得一度。
數起牽牛,算外,則合晨所入星度也。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歲乘月小餘,以減合晨度。
小餘不足者,破全度。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餘,盈統法得一度,以減合晨度。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為實,各盈分母為法,數起于子,算外,則所加辰也。
推月食,置會餘歲積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
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數所得,起其正,算外,則食月也。
加時,在望日沖辰。
紀術 推五星見複,置太極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乘大終見複數,盈歲數得一,則定見複數也。
不盈者名曰見複餘。
見複餘盈其見複數,一以上見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
推星所見中次,以見中分乘定見複數,盈見中法得一則積中也。
不盈者名曰中餘。
以元中除積中,餘則中元餘也。
以章中除之,餘則入章中數也。
以十二除之,餘則星見中次也。
中數從冬至起,次數從星紀起,算外,則星所見中次也。
推星見月,以閏分乘定見複數,以章歲乘中餘從之,盈見月法得一,并積中,則積月也。
不盈者名曰月餘。
以元月除積月餘,名曰月元餘。
以章月除月元餘,則入章月數也。
以十二除之,至有閏之歲,除十三入章。
三歲一閏,六歲二閏,九歲三閏,十一歲四閏,十四歲五閏,十七歲六閏,十九歲七閏。
不盈者數起于天正,算外,則星所見月也。
推至日,以中法乘中元餘,盈元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餘。
小餘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
數除積日如法,算外,則冬至也。
推朔日,以月法乘月元餘,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餘名曰小餘。
小餘三十八以上,月大。
數除積日如法,算外,則星見月朔日也。
推入中次日度數,以中法乘中餘,以見中法乘其小餘并之。
盈見中日法得一,則入中日入次度數也。
中以至日數,次以次初數,算外,則星所見及日所在度數也。
求夕,在日後十五度。
推入月日數,以月法乘月餘,以見月法乘其小餘并之,盈見月日法得一,則入月日數也。
并之大餘,數除如法,則見日也。
推後見中,加積中于中元餘,加後中餘于中餘,盈其法得一,從中元餘,除數如法,則後見中也。
推後見月,加積月于月元餘,加後月餘于月餘,盈其法得一,從月元餘,除數如法,則後見月也。
推至日及人中次度數,如上法。
推朔日及入月數,如上法。
推晨見加夕,夕見加晨,皆如上法。
推五步,置始見以來日數,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數乘之。
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為實,分母為法。
其兩有分者,分母分度數乘全,分子從之,令相乘為實,分母相乘為法,實如法得一,名曰積度。
數起星初見所在宿度,算外,則星所在宿度也。
歲術 推歲所在,置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歲數,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為法,如法得一,名曰積次,不盈者名曰次餘。
積次盈十二,除去之,不盈者名曰定次。
數從星紀起,算盡之外,則所在次也。
欲知太歲,以六十除積次,餘不盈者,數從丙子起,算盡之外,則太歲日也。
赢縮。
傳曰:“歲棄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
”五星之赢縮不是過也。
過次者殃大,過舍者災小,不過者亡咎。
次度。
六物者,歲時日月星辰也。
辰者,日月之會而建所指也。
星紀,初鬥十二度,大雪。
中牽牛初,冬至。
于夏為十一月,商為十二月,周為正月。
終于婺女七度。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寒。
中危初,大寒。
于夏為十二月,商為正月,周為二月。
終于危十五度。
诹訾,初危十六度,立春。
中營室十四度,驚蟄。
今日雨水,于夏為正月,商為二月,周為三月。
終于奎四度。
降婁,初奎五度,雨水。
今日驚蟄。
中婁四度,春分。
于夏為二月,商為三月,周為四月。
終于胃六度。
大梁,初胃七度,谷雨。
今日清明。
中昴八度,清明。
今日谷雨,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終于畢十一度。
實沈、初畢十二度,立夏。
中井初,小滿。
于夏為四月,商為五月,周為六月。
終于井十五度。
鹑首,初井十六度,芒種。
中井三十一度,夏至。
于夏為五月。
商為六月,周為七月。
終于柳八度。
鹑火,初柳九度,小暑。
中張三度,大暑。
于夏為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