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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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孔、暴:南陽的兩個大姓家族。
奔亡:逃亡。
(18)重足:疊腳而行。
一迹:一個腳印。
按此句極言南陽人的謹慎恐懼。
(19)牙爪:即“爪牙”。
“牙爪之吏”,即親密的輔佐者。
(20)掩:同“揜”,取。
此指捕抓犯人。
重罪輕系:沒有戴刑縣的重罪犯人。
(21)相視:猶言“探監”。
(22)一:全部。
捕鞠:逮捕起來,加以審訊。
(23)栗:通“慄”。
(24)猾民:豪強刁猾的百姓。
(25)深刻:執法嚴峻刻薄。
(26)鷹擊一毛一摯:喻酷烈兇狠。
按《漢書·酷吏傳》顔師古注曰:“如鷹隼之擊,奮一毛一羽,執取飛鳥也。
”摯,攫取。
(27)京師:京城,指長安。
(28)先言縱:先向義縱報告。
(29)取:通“趣”,急促。
(30)直指:官名,由天子派到地方辦理案件,具有捕殺二千石高官的大權。
(31)以惡用:因為嚴刻而被重用。
(32)放:通“仿”,效法。
(33)鼎湖:縣名。
一說是宮名,在今陝西蘭田縣境内。
(34)已:止,此指病愈。
卒:通“猝”,突然。
甘泉:宮名,在長安西北。
(35)嗛:含恨。
(36)方:正。
受:受理。
(37)部:部署。
為:替。
(38)廢格:廢氣敬君之禮。
格:通“恪”。
敬。
按義縱捕楊可之吏,即是違抗天子的诏命,犯太子不敬之罪。
沮事:破壞了天子下令要辦的大事(告缗)。
王溫舒者,陽陵人也。
少時椎埋為一奸一①。
已而試補縣亭長②,數廢。
為吏,以治獄至廷史。
事張湯,遷為禦史。
督盜賊,殺傷甚多,稍遷至廣平都尉③。
擇郡中豪敢任吏十餘人④,以為爪牙,皆把其陰重罪⑤,而縱使督盜賊⑥。
快其意所欲得,此人雖有百罪,弗法⑦,即有避⑧,因其事夷之⑨,亦滅宗⑩。
以其故齊趙之郊盜賊不敢近廣平,廣平聲為道不拾遺(11)。
上聞,遷為河内太守。
素居廣平時,皆知河内豪一奸一之家,及往,九月而至。
令郡縣私馬五十匹(13),為驿自河内至長安(13),部吏如居廣平時方路(14),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
上書請(15),大者至族(16),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臧(17)。
奏行不過二三日(18),得可事(19)。
論報(20),至流血十餘裡。
河内皆怪其奏,以為神速。
盡十二月,郡中毋聲(21),毋敢夜行,野無犬吠之盜(22)。
其頗不得(23),失之旁郡國(24),黎來,會春(25),溫舒頓足歎曰:“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26),足吾事矣!”其好殺伐行威不一愛一人如此。
天子聞之,以為能,遷為中尉。
其治複放河内(27),徙諸名禍猾吏與從事(28),河内則楊皆、麻戊、關中楊贛、成信等。
義縱為内史,憚未敢恣治(29)。
及縱死,張湯敗後,徙為廷尉,而尹齊為中尉。
①椎埋:盜墓。
②試:任用。
③稍:逐漸。
④豪敢:狂一暴果敢。
⑤把:把一柄一。
陰重罪:尚未暴露的重罪。
⑥縱使:驅使。
⑦弗法:不法辦。
⑧即:若。
避:躲避。
⑨因:根據。
其事:指過去所犯的罪。
夷:殺。
⑩滅族:滅其家族。
(11)聲:名聲。
(12)私馬:私人之馬。
(13)驿:驿站。
傳送公文和官員往來換馬暫歇之處。
驿站是由zheng府規定而設的,王溫舒自行設驿,故用私馬。
(14)部吏:部署官吏。
如:同。
方略:策略。
(15)請:指報告天子。
(16)族:滅族。
(17)家:家産。
沒:沒收。
償臧:償還過去所得的贓物。
臧,通“贓”。
(18)奏:指報告天子的奏章。
(19)可事:可以執行。
即皇帝同意了王溫舒的做法。
(20)論報:判罪上報。
(21)毋聲:指郡中懼怕而不敢出聲。
毋,通“無”。
(22)犬吠之盜:引得狗叫的盜竊事件。
(23)頗:少數。
(24)失:通“逸”,逃亡。
(24)黎來:追捕抓來。
(25)會春:正好春天到了。
按漢法,春天不執行死刑,死犯必在十二月底前殺死。
(26)令:使。
益展:延長。
(27)放:仿效。
(28)徙:調。
名福:著名的禍害。
此指劊子手。
從事:同他一起做事。
(29)憚:怕。
恣治:放縱地施用嚴酷之刑,加以治理。
尹齊者,東郡茌平人。
以刀筆稍遷至禦史。
事張湯,張湯數稱以為廉武①,使督盜賊,所斬伐不避貴戚。
遷為關内尉,聲甚于甯成。
上以為能,遷為中尉,吏民益凋敝②。
尹齊木強少齊③,豪惡吏伏匿而善吏不能為治④,以故事多廢,诋罪⑤。
上複徙溫舒為中尉,而楊仆以嚴酷為主爵都尉。
①數稱:經常稱贊。
廉武:廉潔勇敢。
③凋敝:指生活困苦不堪。
③木強:指處事死闆。
文:指不講求禮儀。
④伏匿:隐蔽躲藏。
⑤抵罪:被判罪。
楊仆者,宜陽人也。
以千夫為吏①。
河南守案舉以為能②,遷為禦史,使督盜賊關東。
治放尹齊,以為敢摯行③。
稍遷至主爵都尉,列九卿。
天子以為能。
南越反④,拜為樓船将軍,有功,封将粱侯。
為荀彘所縛⑤。
居久之,病死。
①千夫:武官職銜号。
②案舉:考核并推薦當官。
③敢摯行:行一事兇猛而有膽量。
摯:通“鸷”。
④南越反:武帝時代,南越丞相呂嘉造反,元鼎六年(前111)派兵滅南越,将其地設為九郡。
見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傳》。
⑤楊仆同左将軍荀彘在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共同征伐朝鮮,因作戰不利和争功,被荀彘所縛。
荀彘坐争功棄市,楊仆回國後,因罪免為平民百姓。
見卷一百一十五《朝鮮列傳》。
而溫舒複為中尉。
為人少文,居延惛惛不辯①,至于中尉則心開。
督盜賊,素習關中俗,知豪惡吏,豪惡吏盡按為用,為方略②。
吏苛察,盜賊惡少年投缿購告言一奸一③,置伯格長以牧司一奸一盜賊④。
溫舒為人谄,善事有勢者,即無勢者,視之如奴。
有勢家,雖有一奸一如山,弗犯;無勢者,貴戚必侵辱。
舞文巧诋下戶之猾,以焄大豪⑤。
其治中尉如此。
一奸一猾窮治⑥,大抵盡一靡一爛獄中⑦,行論無出者⑧。
其爪牙吏虎而冠。
于是中尉部中中猾以下皆伏⑨,有勢者為遊聲譽⑩,稱治。
治數歲,其吏多以權富。
溫舒擊東越還(11),議有不中意者,坐小法抵罪免。
是時天子方欲作通天台而未有人(12),溫舒請覆中尉脫卒(13),得數萬人作。
上說(14),拜為少府。
徙為右内史,治如其故,一奸一邪少禁。
坐法失官。
複為右輔,行中尉事,如故一操一(15)。
歲餘,會宛軍發(16),诏征豪吏,溫舒匿其吏華成。
及人有變告溫舒受員騎錢,他一奸一利事(17),罪至族,自一殺。
其時兩弟及兩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18)。
光祿徐自為曰:“悲夫,夫古有三族(19),而王溫舒罪至同時而五族乎(20)!” 溫舒死,家直累千金(21)。
後數歲,尹齊亦以淮陽都尉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
所誅滅淮陽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一屍一,一屍一亡去歸葬(22)。
①居廷:在朝中辦事。
惛惛:昏聩糊塗的樣子。
②為方略:出謀獻策。
③缿(xiàng,向):古代接受告密文書的器一具。
其形狀像長頸之瓶,小孔,物可入而不可出。
購告言一奸一:收買告發罪狀的情報。
④置:設置。
伯格(mòlùo,沒落):通“陌落”,街道和村落。
“伯格長”,指在田野街道到處設置督察之人。
牧司:通“牧伺”,督察。
⑤焄:同“熏”,以火煙熏炙。
此指脅迫。
⑥窮治:徹底追窮。
⑦大抵:大都。
一靡一爛:犯人受皮肉之刑,皮開肉綻,以緻糜爛。
一靡一,通“糜”。
⑧行論:判決有罪。
⑨部中:任所之中,轄區之内。
中猾:中等以下的狡猾之人。
伏:隐伏起來,不敢公開活動。
⑩遊:宣揚。
(11)東越:漢武帝元鼎六年(前111),東越王餘善謀反,漢派大軍平滅東越。
王溫舒以中尉身份率兵出梅嶺擊東越。
見卷一百一十四《東越列傳》。
(12)通天台:台名。
其高五十丈,建于甘泉宮中。
(13)覆:考核。
脫卒:逃兵。
(14)說:同“悅”。
(15)故一操一:從前的做法。
(16)宛軍:指讨伐大宛的軍隊。
按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發兵攻大宛。
見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傳》。
(17)員騎(jì,計):正額騎士,在籍騎兵。
他:其他。
(18)婚家:有婚姻關系之家。
(19)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
(20)五族:指王溫舒事累及兩婚家,共雲。
(21)直:通“值”。
累:積累。
金:漢代規定黃金一斤為一金。
(22)亡去:此指王溫舒的一屍一體很快被偷運走,怕被仇恨者燒一屍一。
自溫舒等以惡為治①,而郡守、都尉、諸侯二千石欲為治者②,其治大抵盡放溫舒,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③。
南陽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齊有徐勃,燕、趙之間有堅盧、範生之屬。
大群至數千人,擅自号④,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太守、都尉,殺二千石,為檄告縣趣具食⑤;小群(盜)以百數,掠鹵鄉裡者⑥,不可勝數也。
于是天子始使禦史中丞、丞相長史督之。
猶弗能禁也,乃使光祿大夫範昆、諸輔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⑦,持節⑧,虎符發兵以興擊⑨,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及以法誅通飲食⑩。
坐連諸郡,甚者數千人。
數歲,乃頗得其渠率(11)。
散卒失亡,複聚一黨一阻山川者(12),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
于是作“沈命法”(13)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14),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15)。
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16),恐不能得,坐課累府(17),府亦使其不言。
故盜賊寖多(18),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19)。
①惡:指嚴法酷刑。
②諸侯二千石:指諸侯王國中俸祿為二千石的官員(相、内史、中尉等)們。
②吏民:官吏和百姓。
輕犯法:以犯法為輕,即不拿犯法當一回事,輕易地犯法。
③滋起:出現得更多。
④擅自号:擅自自立名号。
⑤檄:立體名,主要用于聲讨、曉谕一類的内容。
趣:通“促”,催促。
具食:準備糧食。
⑥鹵:通:“擄”,搶掠。
⑦故:原來的。
衣(yì,義):第一個“衣”字是穿的意思。
⑧節:使者所持的信物。
⑨虎符:古代君王授予兵權或調遣軍隊的信物。
一般多用銅制成虎形,中分為二,一半留在朝廷,一半交給受命的将軍。
調兵時則須兩半虎符相合,君命方能生效。
⑩通飲食者:給起義者供一應糧食的人。
(11)渠率:通“渠帥”,首領。
(12)阻山川:憑借山川險阻抗擊官兵。
(13)沈命法:隐藏亡命者而被論罪的法令。
“沈”同“沉”。
藏匿。
命,亡命。
(14)滿品:達到了規定的數量和程度。
(15)主:主持其事的人。
(16)發:報告。
(17)坐課:犯法被判刑。
累:連累。
府:郡府。
(18)寖:同“浸”,更加。
(19)文辭:此指虛假不實的文字材料。
減宣者,楊人也。
以佐史無害給事河東守府①。
衛将軍青使買馬河東,見宣無害,言上②,征為大廄丞。
官事辨③,稍遷至禦史及中丞。
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獄④,所以微文深诋⑤,殺者甚衆,稱為敢決疑。
數廢數起⑥,為禦史及中丞者幾二十歲。
王溫舒免中尉,而宣為左内史。
其治米鹽⑦,事大小皆關其手⑧,自部署縣名曹實物⑨,官吏令丞不得擅搖⑩,痛以重法繩之(11)。
居官數年,一切郡中為小治辨(12),然獨宣以小緻大,能因力行之,難以為經(13)。
中廢,為右扶風,坐怨成信(14),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格殺信(15),吏卒格信時,射中上林苑門,宣下吏抵罪(16),以為大逆,當族(17),自一殺。
而杜周任用。
①給事:供職。
守府:太守官衙。
②言上:指向皇上推薦。
③辨:通“平”,公。
“官事辨”,言當官做事很公平。
⑤治:辦理。
主父偃:這裡指向他這樣一段史實:在他任齊國國相時,曾“使人以王與姊一奸一事動王”,齊王怕論死,自一殺。
另一位諸侯王趙王出于自己的利害,在主父偃之任齊相出關時,已“使人上書,告言主父偃受諸侯金”。
及齊王死,漢武帝“以為主父劫其王令自一殺,乃征下吏治”。
見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偃列傳》,參見卷五十二《齊悼惠王世家》。
淮南王反:已見前注。
⑤微文:隐微的文辭。
深诋:謂極盡誣陷之能事。
⑥數廢:屢次罷官。
數起:多次被起用。
⑦治米鹽:管理米和鹽的小事。
⑧關:經過。
⑨部署:猶言“安排”。
曹:具體的辦事部門。
實物:财産器物。
⑩擅搖:擅自更動。
(11)痛:甚至。
按徐灏《論文解字注箋》:“痛,引申為極甚之辭。
”繩:制裁。
(12)治辨:處理事情合宜。
(13)經:常道。
(14)坐:因為。
(15)格殺:射殺。
格,擊。
(16)下吏:交付法官。
抵罪:判罪。
诋,通“抵”。
(17)當:判罪。
杜周者,南陽杜衍人。
義縱為南陽守。
以為爪牙,舉為廷尉史。
事張湯,湯數言其無害,至禦史。
使案邊失亡①,所論殺甚衆。
奏事中上意②,任用,與減宣相編,更為中丞十餘歲③。
其治與宣相放,然重遲③,外寬内深次骨④。
宣為左内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⑤。
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⑥。
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⑦,不循三尺法⑦,專以人主意指為獄。
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⑧,後主所是疏為令⑨。
當時為是⑩,何古之法乎(11)?” 至周為廷尉,诏獄亦益多矣。
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12),不減百餘人。
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13)。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14),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近者數百裡。
會獄(15),吏因責如章告劾(16),不服,以笞掠定之(17)。
于是聞有逮皆亡匿。
獄久者至更數赦十有餘歲而相告言(18),大抵盡诋以不道以上(19)。
廷尉及中都官诏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人。
周中廢,後為執金吾(20),逐盜,捕治桑弘羊、衛皇後昆弟子刻深(21),天子以為盡力無私,遷為禦史大夫。
家兩子,夾河為守(22),其治暴酷皆甚于王溫舒等矣。
杜周初征為廷史,有一馬,且不全(23);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孫尊官,家訾累數巨萬矣(24)。
①案:通“按”,拷問審理。
邊:邊境。
失亡:指士卒逃亡。
②中:合。
③相編:互相接替。
更:相互調換。
③重遲:指處事慎重,決斷遲緩。
④次骨:至骨。
⑤候伺:窺測。
⑥微見:暗中顯露。
見“同“現”。
⑥決平:公平判案。
⑦循:遵照。
三尺法:法律寫在三尺長(實為二尺四寸)的竹簡上,故以“三尺法”代稱法律。
⑧前主:從前的國君。
⑨疏:分條記載。
⑩當時:合于當代。
當:合。
是:正确。
(11)法:效法。
(12)新故:新舊。
相因:相積累。
(13)章:奏章。
(14)證案:與案件有關的證人。
(15)會獄:把案犯押至京師會審。
(16)因:于是。
責:要求。
如章:按奏章而言。
告劾:所告的罪狀。
(17)笞:刑具,竹闆、木闆。
掠:打。
定:定案。
(18)更:經曆。
數赦:屢次赦免。
相告言:仍在訴訟。
(19)大抵:大都。
诋以不道:誣判為大逆不道之罪。
(20)漢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尉為執金吾。
杜周于天漢二年(前99)擔任金吾。
(21)桑弘羊:漢昭帝元風元年(前78)桑弘羊死于燕王旦事件中。
此處所言非指桑弘羊本人事,實為其親屬之事。
衛皇後昆弟子:蓋指漢武帝皇後衛子夫之弟大将軍衛青之子伉不疑和登坐法或坐酎金事。
昆弟:兄弟。
刻深:嚴苛酷烈。
(22)家兩子:家中有兩個兒子,即杜延壽、杜延考。
夾河:在黃河兩岸。
按杜延壽任河内(在黃河北岸)太守,杜延考任河南太守。
(23)全:指配備不完好。
(24)訾(zī,資):通“赀”。
錢财。
巨萬:萬萬。
太史公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①,此皆以酷烈為聲。
然郅都伉直②,引是非,争天下大體③。
張湯以知陰陽④,人主與俱上下⑤,時數辯當否,國家賴其便。
趙禹時據法守正。
杜周從谀,以少言為重。
自張湯死後,網密,多诋嚴,官事寖以耗廢。
九卿碌碌奉其官⑥,救過不贍⑦,何暇論繩墨之外乎⑧!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為儀表,其污者足以為戒,方略教導,禁一奸一止邪,一切亦皆彬彬⑨,質有其文武焉⑩。
雖慘酷,斯稱其位矣(11)。
至若蜀守馮當暴挫(12),廣漢李貞擅磔人(13),東郡彌仆鋸項(14),天水駱璧〔推鹹〕(15),河東褚廣妄殺,京兆無忌、馮翊殷周蝮鸷。
(16),水衡閻奉樸擊賣請(17),何足數哉!何足數哉! ①十人:文中所寫酷吏共十一人,此處舉其成數而言。
②伉直:剛烈正直。
伉,通“亢”。
③引是非:辯說是非。
天下大體:與國家利益有關的重要原則。
④知陰陽:指懂得分析觀察君王的喜怒哀樂而投其所好。
⑤人主:皇上。
俱上下:意謂保持意見一緻。
⑥碌碌:平庸無能。
奉:供職,做事。
⑦贍:足。
⑧繩墨之外:指法律以外的事。
⑨彬彬:斯文有禮貌的樣子。
⑩質:本質。
文:禮義教化。
武:指刑罰。
(11)稱:其位:稱職。
(12)暴挫:兇暴地摧一殘人。
(13)磔(zhé,哲)人:裂一屍一。
(14)鋸項:用鋸割斷脖子。
(15)推鹹:當作“椎成”(據《集解》、《索隐》、粱玉繩《史記志疑》、王念孫《讀書雜志》說),意謂“椎擊之以成獄”(王念孫語)。
(16)蝮鸷:兇狠。
蝮,通“愎”。
(17)樸擊:用木棒打人。
賣請:一逼一十人拿錢求得寬免。
奔亡:逃亡。
(18)重足:疊腳而行。
一迹:一個腳印。
按此句極言南陽人的謹慎恐懼。
(19)牙爪:即“爪牙”。
“牙爪之吏”,即親密的輔佐者。
(20)掩:同“揜”,取。
此指捕抓犯人。
重罪輕系:沒有戴刑縣的重罪犯人。
(21)相視:猶言“探監”。
(22)一:全部。
捕鞠:逮捕起來,加以審訊。
(23)栗:通“慄”。
(24)猾民:豪強刁猾的百姓。
(25)深刻:執法嚴峻刻薄。
(26)鷹擊一毛一摯:喻酷烈兇狠。
按《漢書·酷吏傳》顔師古注曰:“如鷹隼之擊,奮一毛一羽,執取飛鳥也。
”摯,攫取。
(27)京師:京城,指長安。
(28)先言縱:先向義縱報告。
(29)取:通“趣”,急促。
(30)直指:官名,由天子派到地方辦理案件,具有捕殺二千石高官的大權。
(31)以惡用:因為嚴刻而被重用。
(32)放:通“仿”,效法。
(33)鼎湖:縣名。
一說是宮名,在今陝西蘭田縣境内。
(34)已:止,此指病愈。
卒:通“猝”,突然。
甘泉:宮名,在長安西北。
(35)嗛:含恨。
(36)方:正。
受:受理。
(37)部:部署。
為:替。
(38)廢格:廢氣敬君之禮。
格:通“恪”。
敬。
按義縱捕楊可之吏,即是違抗天子的诏命,犯太子不敬之罪。
沮事:破壞了天子下令要辦的大事(告缗)。
王溫舒者,陽陵人也。
少時椎埋為一奸一①。
已而試補縣亭長②,數廢。
為吏,以治獄至廷史。
事張湯,遷為禦史。
督盜賊,殺傷甚多,稍遷至廣平都尉③。
擇郡中豪敢任吏十餘人④,以為爪牙,皆把其陰重罪⑤,而縱使督盜賊⑥。
快其意所欲得,此人雖有百罪,弗法⑦,即有避⑧,因其事夷之⑨,亦滅宗⑩。
以其故齊趙之郊盜賊不敢近廣平,廣平聲為道不拾遺(11)。
上聞,遷為河内太守。
素居廣平時,皆知河内豪一奸一之家,及往,九月而至。
令郡縣私馬五十匹(13),為驿自河内至長安(13),部吏如居廣平時方路(14),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
上書請(15),大者至族(16),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臧(17)。
奏行不過二三日(18),得可事(19)。
論報(20),至流血十餘裡。
河内皆怪其奏,以為神速。
盡十二月,郡中毋聲(21),毋敢夜行,野無犬吠之盜(22)。
其頗不得(23),失之旁郡國(24),黎來,會春(25),溫舒頓足歎曰:“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26),足吾事矣!”其好殺伐行威不一愛一人如此。
天子聞之,以為能,遷為中尉。
其治複放河内(27),徙諸名禍猾吏與從事(28),河内則楊皆、麻戊、關中楊贛、成信等。
義縱為内史,憚未敢恣治(29)。
及縱死,張湯敗後,徙為廷尉,而尹齊為中尉。
①椎埋:盜墓。
②試:任用。
③稍:逐漸。
④豪敢:狂一暴果敢。
⑤把:把一柄一。
陰重罪:尚未暴露的重罪。
⑥縱使:驅使。
⑦弗法:不法辦。
⑧即:若。
避:躲避。
⑨因:根據。
其事:指過去所犯的罪。
夷:殺。
⑩滅族:滅其家族。
(11)聲:名聲。
(12)私馬:私人之馬。
(13)驿:驿站。
傳送公文和官員往來換馬暫歇之處。
驿站是由zheng府規定而設的,王溫舒自行設驿,故用私馬。
(14)部吏:部署官吏。
如:同。
方略:策略。
(15)請:指報告天子。
(16)族:滅族。
(17)家:家産。
沒:沒收。
償臧:償還過去所得的贓物。
臧,通“贓”。
(18)奏:指報告天子的奏章。
(19)可事:可以執行。
即皇帝同意了王溫舒的做法。
(20)論報:判罪上報。
(21)毋聲:指郡中懼怕而不敢出聲。
毋,通“無”。
(22)犬吠之盜:引得狗叫的盜竊事件。
(23)頗:少數。
(24)失:通“逸”,逃亡。
(24)黎來:追捕抓來。
(25)會春:正好春天到了。
按漢法,春天不執行死刑,死犯必在十二月底前殺死。
(26)令:使。
益展:延長。
(27)放:仿效。
(28)徙:調。
名福:著名的禍害。
此指劊子手。
從事:同他一起做事。
(29)憚:怕。
恣治:放縱地施用嚴酷之刑,加以治理。
尹齊者,東郡茌平人。
以刀筆稍遷至禦史。
事張湯,張湯數稱以為廉武①,使督盜賊,所斬伐不避貴戚。
遷為關内尉,聲甚于甯成。
上以為能,遷為中尉,吏民益凋敝②。
尹齊木強少齊③,豪惡吏伏匿而善吏不能為治④,以故事多廢,诋罪⑤。
上複徙溫舒為中尉,而楊仆以嚴酷為主爵都尉。
①數稱:經常稱贊。
廉武:廉潔勇敢。
③凋敝:指生活困苦不堪。
③木強:指處事死闆。
文:指不講求禮儀。
④伏匿:隐蔽躲藏。
⑤抵罪:被判罪。
楊仆者,宜陽人也。
以千夫為吏①。
河南守案舉以為能②,遷為禦史,使督盜賊關東。
治放尹齊,以為敢摯行③。
稍遷至主爵都尉,列九卿。
天子以為能。
南越反④,拜為樓船将軍,有功,封将粱侯。
為荀彘所縛⑤。
居久之,病死。
①千夫:武官職銜号。
②案舉:考核并推薦當官。
③敢摯行:行一事兇猛而有膽量。
摯:通“鸷”。
④南越反:武帝時代,南越丞相呂嘉造反,元鼎六年(前111)派兵滅南越,将其地設為九郡。
見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傳》。
⑤楊仆同左将軍荀彘在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共同征伐朝鮮,因作戰不利和争功,被荀彘所縛。
荀彘坐争功棄市,楊仆回國後,因罪免為平民百姓。
見卷一百一十五《朝鮮列傳》。
而溫舒複為中尉。
為人少文,居延惛惛不辯①,至于中尉則心開。
督盜賊,素習關中俗,知豪惡吏,豪惡吏盡按為用,為方略②。
吏苛察,盜賊惡少年投缿購告言一奸一③,置伯格長以牧司一奸一盜賊④。
溫舒為人谄,善事有勢者,即無勢者,視之如奴。
有勢家,雖有一奸一如山,弗犯;無勢者,貴戚必侵辱。
舞文巧诋下戶之猾,以焄大豪⑤。
其治中尉如此。
一奸一猾窮治⑥,大抵盡一靡一爛獄中⑦,行論無出者⑧。
其爪牙吏虎而冠。
于是中尉部中中猾以下皆伏⑨,有勢者為遊聲譽⑩,稱治。
治數歲,其吏多以權富。
溫舒擊東越還(11),議有不中意者,坐小法抵罪免。
是時天子方欲作通天台而未有人(12),溫舒請覆中尉脫卒(13),得數萬人作。
上說(14),拜為少府。
徙為右内史,治如其故,一奸一邪少禁。
坐法失官。
複為右輔,行中尉事,如故一操一(15)。
歲餘,會宛軍發(16),诏征豪吏,溫舒匿其吏華成。
及人有變告溫舒受員騎錢,他一奸一利事(17),罪至族,自一殺。
其時兩弟及兩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18)。
光祿徐自為曰:“悲夫,夫古有三族(19),而王溫舒罪至同時而五族乎(20)!” 溫舒死,家直累千金(21)。
後數歲,尹齊亦以淮陽都尉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
所誅滅淮陽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一屍一,一屍一亡去歸葬(22)。
①居廷:在朝中辦事。
惛惛:昏聩糊塗的樣子。
②為方略:出謀獻策。
③缿(xiàng,向):古代接受告密文書的器一具。
其形狀像長頸之瓶,小孔,物可入而不可出。
購告言一奸一:收買告發罪狀的情報。
④置:設置。
伯格(mòlùo,沒落):通“陌落”,街道和村落。
“伯格長”,指在田野街道到處設置督察之人。
牧司:通“牧伺”,督察。
⑤焄:同“熏”,以火煙熏炙。
此指脅迫。
⑥窮治:徹底追窮。
⑦大抵:大都。
一靡一爛:犯人受皮肉之刑,皮開肉綻,以緻糜爛。
一靡一,通“糜”。
⑧行論:判決有罪。
⑨部中:任所之中,轄區之内。
中猾:中等以下的狡猾之人。
伏:隐伏起來,不敢公開活動。
⑩遊:宣揚。
(11)東越:漢武帝元鼎六年(前111),東越王餘善謀反,漢派大軍平滅東越。
王溫舒以中尉身份率兵出梅嶺擊東越。
見卷一百一十四《東越列傳》。
(12)通天台:台名。
其高五十丈,建于甘泉宮中。
(13)覆:考核。
脫卒:逃兵。
(14)說:同“悅”。
(15)故一操一:從前的做法。
(16)宛軍:指讨伐大宛的軍隊。
按漢武帝太初元年(前104),發兵攻大宛。
見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傳》。
(17)員騎(jì,計):正額騎士,在籍騎兵。
他:其他。
(18)婚家:有婚姻關系之家。
(19)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
(20)五族:指王溫舒事累及兩婚家,共雲。
(21)直:通“值”。
累:積累。
金:漢代規定黃金一斤為一金。
(22)亡去:此指王溫舒的一屍一體很快被偷運走,怕被仇恨者燒一屍一。
自溫舒等以惡為治①,而郡守、都尉、諸侯二千石欲為治者②,其治大抵盡放溫舒,而吏民益輕犯法,盜賊滋起③。
南陽有梅免、白政,楚有殷中、杜少,齊有徐勃,燕、趙之間有堅盧、範生之屬。
大群至數千人,擅自号④,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縛辱郡太守、都尉,殺二千石,為檄告縣趣具食⑤;小群(盜)以百數,掠鹵鄉裡者⑥,不可勝數也。
于是天子始使禦史中丞、丞相長史督之。
猶弗能禁也,乃使光祿大夫範昆、諸輔都尉及故九卿張德等衣繡衣⑦,持節⑧,虎符發兵以興擊⑨,斬首大部或至萬餘級,及以法誅通飲食⑩。
坐連諸郡,甚者數千人。
數歲,乃頗得其渠率(11)。
散卒失亡,複聚一黨一阻山川者(12),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
于是作“沈命法”(13)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14),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15)。
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16),恐不能得,坐課累府(17),府亦使其不言。
故盜賊寖多(18),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19)。
①惡:指嚴法酷刑。
②諸侯二千石:指諸侯王國中俸祿為二千石的官員(相、内史、中尉等)們。
②吏民:官吏和百姓。
輕犯法:以犯法為輕,即不拿犯法當一回事,輕易地犯法。
③滋起:出現得更多。
④擅自号:擅自自立名号。
⑤檄:立體名,主要用于聲讨、曉谕一類的内容。
趣:通“促”,催促。
具食:準備糧食。
⑥鹵:通:“擄”,搶掠。
⑦故:原來的。
衣(yì,義):第一個“衣”字是穿的意思。
⑧節:使者所持的信物。
⑨虎符:古代君王授予兵權或調遣軍隊的信物。
一般多用銅制成虎形,中分為二,一半留在朝廷,一半交給受命的将軍。
調兵時則須兩半虎符相合,君命方能生效。
⑩通飲食者:給起義者供一應糧食的人。
(11)渠率:通“渠帥”,首領。
(12)阻山川:憑借山川險阻抗擊官兵。
(13)沈命法:隐藏亡命者而被論罪的法令。
“沈”同“沉”。
藏匿。
命,亡命。
(14)滿品:達到了規定的數量和程度。
(15)主:主持其事的人。
(16)發:報告。
(17)坐課:犯法被判刑。
累:連累。
府:郡府。
(18)寖:同“浸”,更加。
(19)文辭:此指虛假不實的文字材料。
減宣者,楊人也。
以佐史無害給事河東守府①。
衛将軍青使買馬河東,見宣無害,言上②,征為大廄丞。
官事辨③,稍遷至禦史及中丞。
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獄④,所以微文深诋⑤,殺者甚衆,稱為敢決疑。
數廢數起⑥,為禦史及中丞者幾二十歲。
王溫舒免中尉,而宣為左内史。
其治米鹽⑦,事大小皆關其手⑧,自部署縣名曹實物⑨,官吏令丞不得擅搖⑩,痛以重法繩之(11)。
居官數年,一切郡中為小治辨(12),然獨宣以小緻大,能因力行之,難以為經(13)。
中廢,為右扶風,坐怨成信(14),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格殺信(15),吏卒格信時,射中上林苑門,宣下吏抵罪(16),以為大逆,當族(17),自一殺。
而杜周任用。
①給事:供職。
守府:太守官衙。
②言上:指向皇上推薦。
③辨:通“平”,公。
“官事辨”,言當官做事很公平。
⑤治:辦理。
主父偃:這裡指向他這樣一段史實:在他任齊國國相時,曾“使人以王與姊一奸一事動王”,齊王怕論死,自一殺。
另一位諸侯王趙王出于自己的利害,在主父偃之任齊相出關時,已“使人上書,告言主父偃受諸侯金”。
及齊王死,漢武帝“以為主父劫其王令自一殺,乃征下吏治”。
見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偃列傳》,參見卷五十二《齊悼惠王世家》。
淮南王反:已見前注。
⑤微文:隐微的文辭。
深诋:謂極盡誣陷之能事。
⑥數廢:屢次罷官。
數起:多次被起用。
⑦治米鹽:管理米和鹽的小事。
⑧關:經過。
⑨部署:猶言“安排”。
曹:具體的辦事部門。
實物:财産器物。
⑩擅搖:擅自更動。
(11)痛:甚至。
按徐灏《論文解字注箋》:“痛,引申為極甚之辭。
”繩:制裁。
(12)治辨:處理事情合宜。
(13)經:常道。
(14)坐:因為。
(15)格殺:射殺。
格,擊。
(16)下吏:交付法官。
抵罪:判罪。
诋,通“抵”。
(17)當:判罪。
杜周者,南陽杜衍人。
義縱為南陽守。
以為爪牙,舉為廷尉史。
事張湯,湯數言其無害,至禦史。
使案邊失亡①,所論殺甚衆。
奏事中上意②,任用,與減宣相編,更為中丞十餘歲③。
其治與宣相放,然重遲③,外寬内深次骨④。
宣為左内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⑤。
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⑥。
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⑦,不循三尺法⑦,專以人主意指為獄。
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⑧,後主所是疏為令⑨。
當時為是⑩,何古之法乎(11)?” 至周為廷尉,诏獄亦益多矣。
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12),不減百餘人。
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13)。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14),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近者數百裡。
會獄(15),吏因責如章告劾(16),不服,以笞掠定之(17)。
于是聞有逮皆亡匿。
獄久者至更數赦十有餘歲而相告言(18),大抵盡诋以不道以上(19)。
廷尉及中都官诏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人。
周中廢,後為執金吾(20),逐盜,捕治桑弘羊、衛皇後昆弟子刻深(21),天子以為盡力無私,遷為禦史大夫。
家兩子,夾河為守(22),其治暴酷皆甚于王溫舒等矣。
杜周初征為廷史,有一馬,且不全(23);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孫尊官,家訾累數巨萬矣(24)。
①案:通“按”,拷問審理。
邊:邊境。
失亡:指士卒逃亡。
②中:合。
③相編:互相接替。
更:相互調換。
③重遲:指處事慎重,決斷遲緩。
④次骨:至骨。
⑤候伺:窺測。
⑥微見:暗中顯露。
見“同“現”。
⑥決平:公平判案。
⑦循:遵照。
三尺法:法律寫在三尺長(實為二尺四寸)的竹簡上,故以“三尺法”代稱法律。
⑧前主:從前的國君。
⑨疏:分條記載。
⑩當時:合于當代。
當:合。
是:正确。
(11)法:效法。
(12)新故:新舊。
相因:相積累。
(13)章:奏章。
(14)證案:與案件有關的證人。
(15)會獄:把案犯押至京師會審。
(16)因:于是。
責:要求。
如章:按奏章而言。
告劾:所告的罪狀。
(17)笞:刑具,竹闆、木闆。
掠:打。
定:定案。
(18)更:經曆。
數赦:屢次赦免。
相告言:仍在訴訟。
(19)大抵:大都。
诋以不道:誣判為大逆不道之罪。
(20)漢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尉為執金吾。
杜周于天漢二年(前99)擔任金吾。
(21)桑弘羊:漢昭帝元風元年(前78)桑弘羊死于燕王旦事件中。
此處所言非指桑弘羊本人事,實為其親屬之事。
衛皇後昆弟子:蓋指漢武帝皇後衛子夫之弟大将軍衛青之子伉不疑和登坐法或坐酎金事。
昆弟:兄弟。
刻深:嚴苛酷烈。
(22)家兩子:家中有兩個兒子,即杜延壽、杜延考。
夾河:在黃河兩岸。
按杜延壽任河内(在黃河北岸)太守,杜延考任河南太守。
(23)全:指配備不完好。
(24)訾(zī,資):通“赀”。
錢财。
巨萬:萬萬。
太史公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①,此皆以酷烈為聲。
然郅都伉直②,引是非,争天下大體③。
張湯以知陰陽④,人主與俱上下⑤,時數辯當否,國家賴其便。
趙禹時據法守正。
杜周從谀,以少言為重。
自張湯死後,網密,多诋嚴,官事寖以耗廢。
九卿碌碌奉其官⑥,救過不贍⑦,何暇論繩墨之外乎⑧!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為儀表,其污者足以為戒,方略教導,禁一奸一止邪,一切亦皆彬彬⑨,質有其文武焉⑩。
雖慘酷,斯稱其位矣(11)。
至若蜀守馮當暴挫(12),廣漢李貞擅磔人(13),東郡彌仆鋸項(14),天水駱璧〔推鹹〕(15),河東褚廣妄殺,京兆無忌、馮翊殷周蝮鸷。
(16),水衡閻奉樸擊賣請(17),何足數哉!何足數哉! ①十人:文中所寫酷吏共十一人,此處舉其成數而言。
②伉直:剛烈正直。
伉,通“亢”。
③引是非:辯說是非。
天下大體:與國家利益有關的重要原則。
④知陰陽:指懂得分析觀察君王的喜怒哀樂而投其所好。
⑤人主:皇上。
俱上下:意謂保持意見一緻。
⑥碌碌:平庸無能。
奉:供職,做事。
⑦贍:足。
⑧繩墨之外:指法律以外的事。
⑨彬彬:斯文有禮貌的樣子。
⑩質:本質。
文:禮義教化。
武:指刑罰。
(11)稱:其位:稱職。
(12)暴挫:兇暴地摧一殘人。
(13)磔(zhé,哲)人:裂一屍一。
(14)鋸項:用鋸割斷脖子。
(15)推鹹:當作“椎成”(據《集解》、《索隐》、粱玉繩《史記志疑》、王念孫《讀書雜志》說),意謂“椎擊之以成獄”(王念孫語)。
(16)蝮鸷:兇狠。
蝮,通“愎”。
(17)樸擊:用木棒打人。
賣請:一逼一十人拿錢求得寬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