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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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16),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①一奸一:邪惡詐僞之事。
②文武:本義指文治(禮樂教化)和武功,這裡指行政法規和刑罰。
③循理:依照原則行一事。
④處士:隐居不士的人。
⑤和合:和睦同心。
⑥盛美:非常美好。
盛:盛大,引申為程度深。
⑦禁止:有禁則止,聽從命令的意思。
⑧春夏以水: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為春夏時節借河水上漲使采伐的林木順流而下運出去。
⑨更:更改。
⑩莫安其處:無人安心于在市中經營本業。
處:位置。
次行:次序。
(11)幾何頃:有多久。
(12)頃:時間短,此泛指時間。
(13)複:恢複。
(14)庳車:矮車,車的底座低。
(15)闾裡:鄉裡,古代居民組織。
先秦時以二十五家為裡,一萬二千五百戶為鄉。
(16):門限,即門檻。
(17)不教: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
從其化:順從他的教化。
子産者,鄭之列大夫也①。
鄭昭君之時,以所一愛一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
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産為相②。
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③,斑白不提挈④,僮子不犁畔⑤。
二年,市不豫賈⑥。
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
四年,田器不歸⑦。
五年,士無尺籍⑧,喪期不令而治⑨。
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号哭,老人兒啼,曰:“子産去我死乎!民将安歸?” ①列大夫:居大夫之列。
②按:此段所言與卷四十二《鄭世家》内容有出入。
《鄭世家》記子産是鄭成功的小兒子,曾先後事簡公、定公、聲公,并無任鄭昭君國相的記載。
③豎子:鄙賤他人的稱呼,猶“小子”。
此指遊手好閑和一浪一蕩子。
戲狎:輕浮嬉戲。
④斑白:鬓發花白,此借指老人。
提挈:提着東西。
挈,提。
⑤僮子:兒童。
犁畔:在田邊耕種,指幹農活。
⑥不豫賈:不預先擡高物價,到交易時買賣雙方公平議價。
豫,同“預”。
賈,同“價”。
⑦田器:種田的農具。
⑧無尺籍:沒有戰功。
漢制,把殺敵斬首的功勞記錄在一尺長的竹闆上,稱“尺籍”。
此句是說男子不必再當兵出征。
⑨治:此指辦喪事。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
以高弟為魯相①。
奉法循理。
無所變更,百官自正。
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②。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
客曰:“聞君嗜魚③,遺君魚④,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
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⑤,誰複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 食茹而美⑥,拔其園葵而棄之⑦。
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⑧,燔其機⑨,雲“欲令農士工女安所雠其貨乎⑩”? ①高弟:一作“高弟”,指才優而學業品弟高。
②受大者:領取俸祿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
取小:占小一便宜。
③嗜:極為喜好。
④遺:贈送。
⑤免:免官。
⑥茹:蔬菜的總稱。
⑦園葵:菜園中的冬葵菜。
⑧家婦:妻子。
⑨燔:燒。
⑩工女:此指織婦。
雠:出一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堅直廉正,無所阿避①。
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縱其父而還自系焉②。
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③,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④,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⑤。
過聽殺人⑥,自拘當死⑦。
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
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⑧,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
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
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⑩,失死則死(11)。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2),故使為理。
今過聽殺人,罪當死。
”遂不受令,伏劍而死(13)。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複。
子産病死,鄭民号哭。
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
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①阿避:阿谀和逃避。
②系:囚禁。
③立政:樹立政績。
④私:偏袒。
⑤理:法官。
⑥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
⑦當:判罪。
⑧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
長:首長。
⑨傅:附着,此指把罪責推到别人身上。
⑩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
(11)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
(12)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隐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
(13)伏劍:用劍自一殺。
伏:受到懲罪的意思。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16),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①一奸一:邪惡詐僞之事。
②文武:本義指文治(禮樂教化)和武功,這裡指行政法規和刑罰。
③循理:依照原則行一事。
④處士:隐居不士的人。
⑤和合:和睦同心。
⑥盛美:非常美好。
盛:盛大,引申為程度深。
⑦禁止:有禁則止,聽從命令的意思。
⑧春夏以水: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為春夏時節借河水上漲使采伐的林木順流而下運出去。
⑨更:更改。
⑩莫安其處:無人安心于在市中經營本業。
處:位置。
次行:次序。
(11)幾何頃:有多久。
(12)頃:時間短,此泛指時間。
(13)複:恢複。
(14)庳車:矮車,車的底座低。
(15)闾裡:鄉裡,古代居民組織。
先秦時以二十五家為裡,一萬二千五百戶為鄉。
(16):門限,即門檻。
(17)不教: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
從其化:順從他的教化。
子産者,鄭之列大夫也①。
鄭昭君之時,以所一愛一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
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産為相②。
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③,斑白不提挈④,僮子不犁畔⑤。
二年,市不豫賈⑥。
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
四年,田器不歸⑦。
五年,士無尺籍⑧,喪期不令而治⑨。
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号哭,老人兒啼,曰:“子産去我死乎!民将安歸?” ①列大夫:居大夫之列。
②按:此段所言與卷四十二《鄭世家》内容有出入。
《鄭世家》記子産是鄭成功的小兒子,曾先後事簡公、定公、聲公,并無任鄭昭君國相的記載。
③豎子:鄙賤他人的稱呼,猶“小子”。
此指遊手好閑和一浪一蕩子。
戲狎:輕浮嬉戲。
④斑白:鬓發花白,此借指老人。
提挈:提着東西。
挈,提。
⑤僮子:兒童。
犁畔:在田邊耕種,指幹農活。
⑥不豫賈:不預先擡高物價,到交易時買賣雙方公平議價。
豫,同“預”。
賈,同“價”。
⑦田器:種田的農具。
⑧無尺籍:沒有戰功。
漢制,把殺敵斬首的功勞記錄在一尺長的竹闆上,稱“尺籍”。
此句是說男子不必再當兵出征。
⑨治:此指辦喪事。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
以高弟為魯相①。
奉法循理。
無所變更,百官自正。
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②。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
客曰:“聞君嗜魚③,遺君魚④,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
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⑤,誰複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 食茹而美⑥,拔其園葵而棄之⑦。
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⑧,燔其機⑨,雲“欲令農士工女安所雠其貨乎⑩”? ①高弟:一作“高弟”,指才優而學業品弟高。
②受大者:領取俸祿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
取小:占小一便宜。
③嗜:極為喜好。
④遺:贈送。
⑤免:免官。
⑥茹:蔬菜的總稱。
⑦園葵:菜園中的冬葵菜。
⑧家婦:妻子。
⑨燔:燒。
⑩工女:此指織婦。
雠:出一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堅直廉正,無所阿避①。
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縱其父而還自系焉②。
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③,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④,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⑤。
過聽殺人⑥,自拘當死⑦。
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
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⑧,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
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⑨,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
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⑩,失死則死(11)。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2),故使為理。
今過聽殺人,罪當死。
”遂不受令,伏劍而死(13)。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複。
子産病死,鄭民号哭。
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
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①阿避:阿谀和逃避。
②系:囚禁。
③立政:樹立政績。
④私:偏袒。
⑤理:法官。
⑥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
⑦當:判罪。
⑧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
長:首長。
⑨傅:附着,此指把罪責推到别人身上。
⑩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
(11)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
(12)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隐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
(13)伏劍:用劍自一殺。
伏:受到懲罪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