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宗世家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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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酒好内:好酒貪女色。
②枝屬:親屬。
③非:指責。
④聲色:歌舞女色。
⑤拊:撫一慰,安一撫。
循:安慰,慰問。
立四十二年卒,子哀王昌立。
一年卒,子昆侈代為中山王。
右二國本王皆賈夫人之子也。
長沙定王發,發之母唐姬,故程姬侍者。
景帝召程姬,程姬有所辟①,不願進,而飾侍者唐兒使夜進。
上醉不知,以為程姬而幸之,遂有身②。
已乃覺非程姬也。
及生子,因命曰發。
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長沙王。
以其母微,無一寵一,故王卑濕貧國③。
立二十七年卒,子康王庸立。
二十八年,卒,子鲋鮈立為長沙王④。
①辟:回避,此指婦人月事。
②身:身孕。
③卑:低。
④鲋鮈:音“fùjū,付拘”。
右一國本王唐姬之子也。
廣川惠王越,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廣川王①。
十二年卒,子齊立為王。
齊有幸臣桑距。
已而有罪,欲誅距,距亡,王因禽其宗族。
距怨王,乃上書告王齊與同産一奸一。
自是之後,王齊數上書告言漢公卿及幸臣所忠等。
①孝景中二年:孝景帝中元二年(前148)。
膠東康王寄,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膠東王。
二十八年卒。
淮南王謀反時,寄微聞其事,私作樓車镞矢①,戰守備,候淮南之起。
及吏治淮南之事,辭出之②。
寄于上最親,意傷之③,發病而死,不敢置後,于是上(問)〔聞〕。
寄有長子者名賢,母無一寵一;少子名慶,母一愛一幸,寄常欲立之④,為不次⑤,因有過,遂無言。
上憐之,乃以賢為膠東王奉康王嗣,而封慶于故衡山地,為六安王。
膠東王賢立十四年卒,谥為哀王。
子慶為王⑥。
六安王慶,以元狩二年用膠東康王子為六安王⑦。
①樓車:古代戰車,上設望樓,用以瞭望敵軍城堡或營壘中的虛實。
②出:牽涉,暴露。
③傷:内疚,哀痛。
④常:通“嘗”。
⑤不次:不合次序。
⑥慶:不宜與叔父同名,相承之誤。
《漢興以來諸候王年表》和《漢書·景十三王傳》都作“通平”,一本作“建”。
⑦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
元狩,漢武帝第四個年号(前122—前117)。
清河哀王乘,以孝景中三年用皇子為清河王。
十二年卒,無後,國除,地入于漢,為清河郡。
常山憲王舜,以孝景中五年用皇子為常山王①。
舜最親,景帝少子,驕怠多一婬一,數犯禁,上常寬釋之。
立三十二年卒,太子勃代立為王。
初,憲王舜有所不一愛一姬生長男棁②。
棁以母無一寵一故,亦不得幸于王。
王後脩生太子勃。
王内多③,所幸姬生子平、子商,王後希得幸。
及憲王病甚,諸幸姬常侍病,故王後亦妒媢不常侍病④,辄歸舍。
醫進藥,太子勃不自嘗藥,又不宿留侍病。
及王薨,王後、太子乃至。
憲王雅不以長子棁為人數⑤,及薨,又不分與财物。
郎或說太子、王後,令諸子與長子棁共分财物,太子、王後不聽。
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棁⑥。
棁怨王後、太子。
漢使者視憲王喪,棁自言憲王病時,王後、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⑦,太子勃私一奸一,飲酒,博戲⑧,擊築⑨,與女子載馳,環城過市,入牢視囚。
天子遣大行骞驗王後及問王勃,請逮勃所與一奸一諸證左⑩,王又匿之。
吏求捕勃大急,使人緻擊笞掠(11),擅出漢所疑囚者。
有司請誅憲王後脩及王勃(12)。
上以脩素無行(13),使棁陷之罪,勃無良師傅,不忍誅。
有司請廢王後脩,徙王勃以家屬處房陵,上許之。
①孝景中五年:孝景帝中元五年(前145)。
②棁音“zhuō,桌”。
③内:姬妾。
④妒媢:嫉妒。
⑤雅:平素、向來。
⑥收恤:收納撫恤。
⑦出舍:離開服喪的廬舍。
⑧博:賭一博。
⑨築:古代樂器名。
⑩左:證據,證人。
(11)掠:拷打。
(12)有司:指有關官吏。
古代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因稱官吏為“有司”。
(13)無行:沒好品行。
勃王數月,遷于房陵,國絕。
月餘,天子為最親,乃诏有司曰:“常山憲王蚤夭①,後妾不和,适孽誣争②,陷于不義以滅國,朕甚闵焉。
其封憲王子平三萬戶,為真定王;封子商三萬戶,為泗水王。
” ①蚤:通“早”。
②适(dí,敵):同“嫡”。
正妻所生的兒子。
有時也指正妻所生長子。
孽:宗法制度下指家庭的旁支。
真定王平,元鼎四年用常山憲王子為真定王①。
①元鼎四年:前113年。
元鼎,漢武帝第五個年号(前116—前111)。
泗水思王商,以元鼎四年用常山憲王子為泗水王。
十一年卒,子哀王安世立。
十一年卒,無子。
于是上憐泗水王絕,乃立安世弟賀為泗水王。
右四國本王皆夫人兒姁子也。
其後漢益封其支子為六安王、泗水王二國。
凡兒姁子孫,于今為六安。
太史公曰:高祖時諸侯皆賦①,得自除内史以下②,漢獨為置丞相③,黃金印。
諸侯自除禦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
自吳楚反後,五宗王世,漢為置二個石,去“丞相”曰“相”,銀印。
諸侯獨得食租稅,奪之權④。
其後諸侯貧者或乘牛車也。
①諸侯:指諸侯王。
皆賦:封國内的一切田賦稅收都歸其所有。
②除:任命,授職。
③丞相:此指諸侯國相。
④權:指管理政事的大權。
②枝屬:親屬。
③非:指責。
④聲色:歌舞女色。
⑤拊:撫一慰,安一撫。
循:安慰,慰問。
立四十二年卒,子哀王昌立。
一年卒,子昆侈代為中山王。
右二國本王皆賈夫人之子也。
長沙定王發,發之母唐姬,故程姬侍者。
景帝召程姬,程姬有所辟①,不願進,而飾侍者唐兒使夜進。
上醉不知,以為程姬而幸之,遂有身②。
已乃覺非程姬也。
及生子,因命曰發。
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長沙王。
以其母微,無一寵一,故王卑濕貧國③。
立二十七年卒,子康王庸立。
二十八年,卒,子鲋鮈立為長沙王④。
①辟:回避,此指婦人月事。
②身:身孕。
③卑:低。
④鲋鮈:音“fùjū,付拘”。
右一國本王唐姬之子也。
廣川惠王越,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廣川王①。
十二年卒,子齊立為王。
齊有幸臣桑距。
已而有罪,欲誅距,距亡,王因禽其宗族。
距怨王,乃上書告王齊與同産一奸一。
自是之後,王齊數上書告言漢公卿及幸臣所忠等。
①孝景中二年:孝景帝中元二年(前148)。
膠東康王寄,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膠東王。
二十八年卒。
淮南王謀反時,寄微聞其事,私作樓車镞矢①,戰守備,候淮南之起。
及吏治淮南之事,辭出之②。
寄于上最親,意傷之③,發病而死,不敢置後,于是上(問)〔聞〕。
寄有長子者名賢,母無一寵一;少子名慶,母一愛一幸,寄常欲立之④,為不次⑤,因有過,遂無言。
上憐之,乃以賢為膠東王奉康王嗣,而封慶于故衡山地,為六安王。
膠東王賢立十四年卒,谥為哀王。
子慶為王⑥。
六安王慶,以元狩二年用膠東康王子為六安王⑦。
①樓車:古代戰車,上設望樓,用以瞭望敵軍城堡或營壘中的虛實。
②出:牽涉,暴露。
③傷:内疚,哀痛。
④常:通“嘗”。
⑤不次:不合次序。
⑥慶:不宜與叔父同名,相承之誤。
《漢興以來諸候王年表》和《漢書·景十三王傳》都作“通平”,一本作“建”。
⑦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
元狩,漢武帝第四個年号(前122—前117)。
清河哀王乘,以孝景中三年用皇子為清河王。
十二年卒,無後,國除,地入于漢,為清河郡。
常山憲王舜,以孝景中五年用皇子為常山王①。
舜最親,景帝少子,驕怠多一婬一,數犯禁,上常寬釋之。
立三十二年卒,太子勃代立為王。
初,憲王舜有所不一愛一姬生長男棁②。
棁以母無一寵一故,亦不得幸于王。
王後脩生太子勃。
王内多③,所幸姬生子平、子商,王後希得幸。
及憲王病甚,諸幸姬常侍病,故王後亦妒媢不常侍病④,辄歸舍。
醫進藥,太子勃不自嘗藥,又不宿留侍病。
及王薨,王後、太子乃至。
憲王雅不以長子棁為人數⑤,及薨,又不分與财物。
郎或說太子、王後,令諸子與長子棁共分财物,太子、王後不聽。
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棁⑥。
棁怨王後、太子。
漢使者視憲王喪,棁自言憲王病時,王後、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舍⑦,太子勃私一奸一,飲酒,博戲⑧,擊築⑨,與女子載馳,環城過市,入牢視囚。
天子遣大行骞驗王後及問王勃,請逮勃所與一奸一諸證左⑩,王又匿之。
吏求捕勃大急,使人緻擊笞掠(11),擅出漢所疑囚者。
有司請誅憲王後脩及王勃(12)。
上以脩素無行(13),使棁陷之罪,勃無良師傅,不忍誅。
有司請廢王後脩,徙王勃以家屬處房陵,上許之。
①孝景中五年:孝景帝中元五年(前145)。
②棁音“zhuō,桌”。
③内:姬妾。
④妒媢:嫉妒。
⑤雅:平素、向來。
⑥收恤:收納撫恤。
⑦出舍:離開服喪的廬舍。
⑧博:賭一博。
⑨築:古代樂器名。
⑩左:證據,證人。
(11)掠:拷打。
(12)有司:指有關官吏。
古代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因稱官吏為“有司”。
(13)無行:沒好品行。
勃王數月,遷于房陵,國絕。
月餘,天子為最親,乃诏有司曰:“常山憲王蚤夭①,後妾不和,适孽誣争②,陷于不義以滅國,朕甚闵焉。
其封憲王子平三萬戶,為真定王;封子商三萬戶,為泗水王。
” ①蚤:通“早”。
②适(dí,敵):同“嫡”。
正妻所生的兒子。
有時也指正妻所生長子。
孽:宗法制度下指家庭的旁支。
真定王平,元鼎四年用常山憲王子為真定王①。
①元鼎四年:前113年。
元鼎,漢武帝第五個年号(前116—前111)。
泗水思王商,以元鼎四年用常山憲王子為泗水王。
十一年卒,子哀王安世立。
十一年卒,無子。
于是上憐泗水王絕,乃立安世弟賀為泗水王。
右四國本王皆夫人兒姁子也。
其後漢益封其支子為六安王、泗水王二國。
凡兒姁子孫,于今為六安。
太史公曰:高祖時諸侯皆賦①,得自除内史以下②,漢獨為置丞相③,黃金印。
諸侯自除禦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
自吳楚反後,五宗王世,漢為置二個石,去“丞相”曰“相”,銀印。
諸侯獨得食租稅,奪之權④。
其後諸侯貧者或乘牛車也。
①諸侯:指諸侯王。
皆賦:封國内的一切田賦稅收都歸其所有。
②除:任命,授職。
③丞相:此指諸侯國相。
④權:指管理政事的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