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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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緣随順之言為後四重。
尤不是正。
文既雲随順四他勝處法。
何為前四重(雲雲)雖立二義似巧妙。
穿鑿卻失章主意。
六信培報恩吼曰。
此章何者名為四他勝法。
章中雖無照判。
依準勝鬘疏。
指贊毀等以為四種他勝法。
是當梵網中後四重。
瑜伽論中第四十七十五說自贊毀等四種他勝處法。
複說總别毀犯四種他勝處法。
前後貫通。
以自贊毀等四為他勝法明矣。
然瑜伽中唯雲四種他勝法。
無名根本。
至七十五文有随順言。
章主對随順言。
義如根本之名。
猶如煩惱有本随别也。
又諸釋家。
唯取前六重可前四以為随順四他勝處者。
尤局矣。
論中雲随順。
非唯局四六。
所順唯四。
能順廣通。
今能順法帶所順四故雲随順四種他勝處法也。
若言随順局四。
則論中何不言四種随順(雲雲)又章文雲犯四重及犯随順。
或雲犯四根本及随順四。
下雲四他勝處及随順法。
如菩薩戒本中說。
又羯磨文中說四他勝處及四十三輕戒等。
無四重禁為随順法之文明知。
随順不局四種。
古來釋家。
不尋本原。
不視前後之文如何而說饒差卻多。
學者莫向外煩索矣。
今判是非曰。
吼主以梵網不釋。
但由瑜伽文之始終而釋。
尤為允當。
又辨雲章主對論随順言。
義如根本名。
可言妙釋。
又雲随順但局四。
則何不雲四種随順耶之釋。
古今不見如是善釋。
可謂釋此文。
吼主大盡矣。
第二述今義者。
報恩吼主不濫能所辨随順體明随順法但非四種。
誠今古妙釋。
然猶未痛快。
有隔靴搔癢處故。
今如釋令明白理。
初起根本罪者。
四種他勝處法為體。
四種戒中随犯一二總犯四種。
其犯初念雖不纏起。
或總或别。
犯此四重。
名為犯根本罪。
犯已無悔。
數數現行。
深生愛樂。
見是功德。
是名上品纏犯。
即便舍戒如菩薩地說問。
若爾何故今此七十五文。
不說上品纏犯之言。
答。
犯四重罪。
棄舍淨戒。
用軟中品。
不名為舍。
上纏犯時。
名為舍戒。
本地分中既說随犯一種。
況犯一切。
不複堪任于現法中。
菩薩廣大菩提資糧。
此即說舍戒相竟故。
今不雲上品纏犯。
但雲總或别犯四種他勝處法問。
何故此自贊毀他等四種名根本罪耶。
答。
如大品經及智度論等說。
十善戒是菩薩阿羅波羅蜜之根本也。
然菩薩十善行以意三業為本。
今此四重即意三業。
第一自贊毀他。
是與慢俱貪心。
第二有财悭惜。
是與瞋俱貪心。
第三怨結嫌忌。
即與瞋俱忿恨。
第四謗菩薩藏。
與癡俱邪見。
一切輕重罪業。
無不自貪瞋癡意三業起故。
貪等三名不善根。
是故犯此四重。
今名為犯根本罪。
次犯随順罪者。
以四重法次所列四十三戒法為随順法之體。
複與菩薩所共聲聞乘七衆戒。
亦此四十三随順法攝。
與菩薩不共聲聞乘戒。
非此中攝。
菩薩地第四十說律儀戒者菩薩所受七衆戒。
此中菩薩所受言簡示唯所共者。
又說與聲聞衆不共者不受學。
謂。
七支性罪一向不共。
菩薩為物權行不犯。
若因守戒缺利物大行者。
亦名為犯。
又五篇聲聞戒中。
三十舍堕中十一有不共者。
如倫記辨。
是故于四十三随順戒。
了知有違犯無違犯是染非染二犯堅護持。
則随應聲聞乘七衆戒與菩薩所共形居律儀自悉具足。
不及别受聲聞乘戒也。
此等形居律儀名随順法。
學大乘徒。
應當了知。
若爾何此論文雲若以上品纏總别毀犯随順四種耶。
答。
四十三戒法立有染違犯及無染犯差别。
其差别相如本地分說。
由是應知。
設雖違犯非染心犯。
則名無染犯及非違犯。
是不名舍。
是故四十三戒法違犯。
必以上纏初起犯心。
違犯于戒故名有染違犯。
是即為舍。
故違犯體必在上纏。
論示此義雲若以上品纏也。
倫記中舉神泰解雲。
四起增上總别犯四重煩惱。
雖未犯四重而已舍戒(雲雲)此釋應深思察。
明違犯體不拘四重犯不犯。
但在增上煩惱起位名為舍戒。
此中增上言。
設雖不犯四重。
起煩惱相。
有必應犯四重勢故名增上。
即上品纏。
此明有染違犯之相也。
問。
若爾何故論文雲随順四種等耶。
答。
此四十三随順戒法。
若有染違犯。
後念悔心不起。
或總或别。
犯四根本重心必俱起。
亦犯四根本重或總或别。
悔心不起。
則四十三染違犯心。
随應必俱起如根本惑必八大随惑俱起。
故名随順法。
今此論文明染違犯必随四重上纏失戒。
雲若以上品(乃至)随順四種他勝法也。
此述今義已。
【章】由律儀戒之所攝持鈔曰釋此論文。
古來南都有二家别。
一者西大興正門流義。
二者招提大門六流義。
初西大義者。
此文中。
此三種戒者三聚戒也。
由律儀戒等者。
律儀戒攝持後二聚也。
令其和合者。
此自門所立之肝要之證也。
彼立防發别體。
以初律儀與後二聚。
如次配防與發。
此别體。
今和合。
若同防惡。
何可雲令和合(雲雲)若有毀律儀戒之律儀。
攝前四重。
不攝後四重。
是即限攝律儀也。
次章家雲。
故犯四重及犯随順即失成者皆犯律儀。
此律儀言。
合前四後四重。
名為律儀也。
所以者何。
此文章家說舍緣故。
約斷惡門判三聚。
則三聚俱舍斷惡緣。
今明皆犯律儀故。
此律儀言三聚俱名律儀也。
二招是義者。
此論文中。
總律儀言攝後四重。
此兩家别。
以後四重。
三聚戒後二聚攝非初律儀。
又以後四重攝。
攝初律儀。
二義為诤。
基辨釋雲。
此兩家說。
為成立自家一義枉釋瑜伽也。
非瑜伽實義。
今正釋曰。
今引此論文通難。
成二四緣舍。
難雲。
四種他勝處法。
及随順戒。
是律儀戒。
若犯此四重及随順法名舍戒。
則此二緣四緣之舍中。
但舍初律儀不舍後二聚戒耶。
今論文通之。
此三種戒者。
指三聚戒。
由律儀戒者。
菩薩所受。
形居七衆律儀。
即次前所舉四根本重。
及随順法。
此雲律儀戒。
由者第三啭聲。
明此初律儀為能作具。
後二聚為戒。
之所攝持者。
初律儀戒是能攝持。
後二聚所攝持。
問。
何故以初律儀為能攝持(雲雲)答。
菩薩所受。
形居七衆律儀。
即四根本重。
及随順法。
總論其本。
菩薩所修十善業道。
百行所修律儀故。
大品經及智度論說以十善戒為屍羅波羅蜜之根本也。
是故十善業道不有犯成。
則翻為十不善業道。
若十不善心起。
不能攝受一切善法故。
攝善法戒自棄舍已。
棄舍善法。
則自他成法衰。
若成法衰。
則饒益有情戒自棄舍已。
故以初律儀戒十善業道。
能攝持後二聚。
令不舍故今雲之所攝持。
此即以初律儀為能作具。
成後二聚戒之義也。
又雲。
無初律儀戒所攝持。
則二分菩薩莂不成。
由此形居律儀别成二菩薩莂性用。
此性用即善法戒。
此即法盛财盛。
無諸有情令法衰财衰。
名菩薩性用。
即利有情。
令其和合者。
令者應上由字。
彰能作具已其者指三聚戒。
和合者能作所作合。
三聚俱成戒業。
得戒不失義也。
若能于此等三句。
示三聚和合之相。
能于者。
此二字第七啭境聲。
此者初律儀戒。
精勤守護者正示為能作具能所和合。
境第七聲。
是六釋中持業釋故。
上能于字。
次亦能字。
共是境第七聲。
成即義示三聚能所和合相。
護餘者明後二聚不失通上。
若能已下三句。
總意雲。
若能(作具)于此(初律儀戒)精勤守護處亦(此字即義)能(作具上能字。
與此能字同初律儀能作具義。
有能必有所故。
能所和曾)護餘(後二聚雲雲)此即三聚能所和合不失戒相若此不能等者。
此二句翻示舍三聚戒相。
亦能所持同時棄舍。
此者初律儀戒。
不能者雲失能作具用。
此即舍相。
餘亦者。
後二聚雲餘。
亦言即義。
示能所俱時舍。
不能者初律儀失用。
即時後二聚亦失用。
後二聚失用。
即初律儀成不善。
失能作用。
是故若有等下四句。
結成三聚淨戒俱時棄舍。
有毀者有毀犯也。
律儀戒者初律儀戒。
即菩薩所受形居七衆律儀。
即四根本重及随順法。
非如西大義雲十重中唯前四重一切菩薩律儀者。
指示犯初律儀即時三聚淨戒棄舍問。
三聚戒中。
初律儀戒。
是應名律儀。
後二聚戒何故攝此律儀言(雲雲)答。
以後二聚名律儀否之義。
古今有多義。
一者淨影大乘義章十(三十四紙)雲。
明其三聚。
總别不定。
離惡為宗。
律儀一戒亦總亦别。
餘者唯别。
統攝三聚為一律儀名之為總故。
地持雲。
一切三聚皆律儀攝。
同離惡故。
于中分出攝善攝生。
餘二不攝。
還複攝在律儀中。
名之為别若就攝善以之為宗。
别攝善戒亦總亦别餘二唯别。
統攝三聚莫不皆善。
故名為總。
于中别分。
餘二之外。
還複攝在攝善戒中。
名之為别。
若就化生以之為宗是則攝在戒亦總亦别。
餘二唯别。
菩薩修習三聚行德皆為利物。
故名攝生。
以之為總。
于中别分。
餘二之外。
還複攝在攝生戒中名之為别。
當知大乘一切行德。
總别相望。
類皆同然。
三聚戒義。
厥趣略爾(已上淨影大乘義章)二者瑜伽倫記曰。
問。
菩薩三聚戒。
為俱律儀。
亦處中(雲雲)答此有兩解。
一雲。
律儀戒離惡增勝故得名律儀。
餘二處中又雲。
俱名律儀。
攝善利生并可軌持。
故名律儀。
三者斷戒體章曰。
凡戒業無作是約律儀。
以後二聚既非律儀别立初聚(雲雲)四孝報恩吼曰。
淨影明三聚總别不定。
謂。
統攝三聚為一律儀故。
地持雲。
一切三聚皆律儀。
如何斷戒體章中雲非律儀(雲雲)況複由百行所攝而受律儀。
瑜伽明文。
奚局一偏可談之乎。
今謂。
律儀之名非無通塞。
如倫記有二解(雲雲)基辨評此等多義雲。
初淨影三聚義。
妙哉遠公。
實得大乘三聚戒義。
雖舊譯人妙協新翻瑜伽始終。
誠不可不信用焉。
二判倫記二解者。
二解之中。
初解以後二聚為處中。
此處中有二。
一單處中如布施等無期限起善。
及如歐擊等無誓惡。
二百行處中此一一有期限。
此二處中初唯處中非律儀攝。
次百行名處中。
即律儀攝。
具名處中律儀。
瑜伽名百行律儀。
故今倫記所言初解之中。
後二處中者。
約百行處中立義。
非單處中。
後二聚戒亦作期限。
所誓受故。
若爾何故以百行名處中(雲雲)謂。
百行十善非苾刍等七衆律儀故。
為非律儀而亦所誓限法故。
名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故名處中。
後二聚戒亦同。
準知。
後解約三聚共誓限立義。
雖有二解和會同義。
且示後二聚名律儀。
與初律儀别。
分立初解。
初律儀是形居。
有與聲聞共者。
後二聚是菩薩不共者。
以是為别。
三判斷戒體章者。
環庵任文取義。
不味深意。
故不識後二聚亦名律儀。
瑜伽既說八律儀有清淨律儀。
此體是何。
聲聞乘中定道二戒。
今大乘中以後二聚為清淨律儀。
四十一說三聚授戒法已。
結成雲。
如是菩薩所受律儀戒。
于餘一切所受律儀戒最勝。
無上無量無邊大功德藏之所随逐(雲雲)又四十二菩薩地說正受戒者。
謂。
諸菩提受先所受三種菩薩淨戒律儀。
即律儀戒攝善法。
饒益有情戒。
又七十五舉三聚戒相已。
結成雲。
如是且說菩薩所受三種律儀略毗奈耶。
菩薩于中常應作意思惟修學(雲雲)如是結成已。
次雲。
是故若有毀律儀戒。
名毀一切菩薩律儀(雲雲)由此等文應知。
今所言一切菩薩律儀者。
指一切三聚雲律儀也。
故前章文雲律儀是諸戒通名。
即此義也。
環庵不知有誓限皆名律儀。
不知為不知。
自可知已。
四判報恩吼者。
吼主引淨影義章。
又雲。
由百行所攝而受律儀。
而律儀名非無通塞。
此釋為是。
由上來判應知。
三聚戒共名律儀。
故今章文雲毀一切菩薩律儀者。
毀一切三聚淨戒也。
【章】故犯四重鈔曰。
已下章主文故字承上。
犯四重者。
瑜伽所說四種他勝處法也。
及犯随順者。
瑜伽所說四十三戒。
此四十三戒攝聲聞乘戒與菩提共者而盡。
故一切戒悉皆為随順法也皆犯律儀者。
四重及随順法是初律儀聚故。
犯已名犯一切菩薩律儀聚律儀戒者二句通伏難。
難雲。
以犯四重及随順名犯初律儀聚。
則何故前所引論文。
說名毀一切菩薩律儀。
今釋雲毀一切菩薩三聚律儀(雲雲)又雲犯初律儀失戒者。
但失初律儀戒。
不失後二聚戒(雲雲)通雲。
初律儀戒者。
是三聚戒中是根本故。
如玄贊雲。
律儀為本方有後二。
若破律儀三戒俱舍(雲雲)問。
何故三聚戒中律儀為本(雲雲)答。
如前所言。
菩薩四重及随順法。
以十善為根本。
如大品經及智度論。
說十善是總相戒。
屍羅波羅蜜之根本故。
若犯失十善。
翻為十惡行。
十惡非善法。
則犯第二聚。
十惡損害自他。
招法财二衰故。
犯第三聚。
若于初律儀無所違犯。
則十善業圓滿。
是即攝善法戒。
攝善法故。
自他法盛。
是名饒益有情。
由是雲以初律儀是根本也(招提寺傳。
以此文為不共律儀之證。
甚可。
西大寺傳會之。
不立不共律儀。
不可也) 【章】其斷善根(至)又退菩提鈔曰。
此為二說。
聽聞抄雲。
所望各别故出二說。
所诠是一(雲雲)守千以後解為是。
今雲。
聽聞抄為正。
【章】而非新受亦不新得鈔曰。
謂。
戒随轉義也。
顯業抄雲。
此有二義。
一雲。
章主但許重受。
不許重發。
故雲非等。
二雲。
興正雲章主俱許重受重發。
非如無戒者。
今新受得故雲非新等。
撰集抄曰。
非無本來無表。
前來所有無表流類故。
非非等也。
倫記曰。
第五明淨戒。
經生亦雖複重受。
不名新得(雲雲)。
【章】餘皆不得鈔曰。
下明菩薩戒心餘。
無轉生不失義。
餘者指菩薩戒心之餘。
續後鈔等中。
雲指聲聞戒為餘(雲雲)又決擇抄中雲。
餘文之中不許菩薩出家之戒經生不失而無答也。
今且答者經生舍者。
據别受說。
言不舍者。
約其同受。
上下有此答意(雲雲)今謂。
決擇抄意穿矣續後抄局矣。
餘言簡指除菩薩戒心餘一切戒心。
不得者不得轉生不失。
心願狹故者。
雲非盡未來際之期願。
又可。
心願二字相違釋。
具言應雲心及願狹故。
心狹者約不建立第八識。
若無第八識者。
轉生不失義不成。
無根本業道種子為依處故。
若建立第八識時。
無種子不失義。
無上纏犯。
無表亦不失。
委如成唯識論中說。
【章】設作寬心鈔曰。
是遮妨也。
設言。
謂。
除菩薩戒心。
餘心雖無寬心。
設為有寬心作論時。
以餘心寬不得轉生不失。
其所以者。
除菩薩戒心。
餘執無重習處故。
無寬心強勢義。
是由法執所成戒故。
不知緣起理。
故應轉生不失。
心勢不成。
續後抄等中雲。
當菩薩别受。
設發大心。
雖期未來際。
白四得戒不得軌則。
或抄雲。
于圓教戒。
縱雖白四所發。
誓願因心期未來際。
則如菩薩。
至未來際(雲雲)是守一義也。
而妙蓮不許之。
則與此判相應欤(已上诠要)今雲。
此文約除菩薩戒心餘。
非雲菩薩别受也。
【章】發露(至)法如中纏犯鈔曰。
此四字此章主文。
古來于此二句有異解。
一護命解節記曰。
本論之中。
上纏無發露忏悔法。
但雲應當更受。
不雲發露忏悔。
章主加之故。
幽贊中雲發露之法如中纏犯者。
勘文者誤也。
(雲雲)二者續後抄雲。
師雲。
章主意。
上纏犯可用忏悔也。
忏悔已應重受。
本論不雲發露忏悔。
影以重受為要。
主受之法必先忏悔。
是易了故略之。
中下品犯。
但用忏悔。
不用重受。
得還淨故。
但專說忏悔法。
幽贊今文意全同。
何妄雲勘文者誤(雲雲)基辨評曰。
以續後抄為是。
解節記為妄謬也。
今助解曰。
夫上品纏犯說數數現行都無慚愧。
深生愛樂見是功德。
若有此犯已後發露忏悔之心起。
非無慚悔。
無數現義。
不生愛樂。
不見功德故。
今發露忏悔心起前。
初曆多念。
無慚愧故。
雖可名上品纏犯。
今初發露忏悔之心起。
則為中纏犯。
故雲發露之法如中纏犯也。
自初中纏犯。
但用發露法。
得還淨戒。
初上品纏犯。
無慚愧心。
多念相續。
先用如中纏犯發露法忏悔。
已後還用重受。
還得清淨故。
本論說上纏犯應當受更。
此章及幽贊彰無發露忏悔心。
重受不成加文雲發露忏悔也。
問。
今此論文所說忏悔法。
通三聚淨戒用之耶。
如何。
答。
就此問難。
中古南京有二淨。
一者西大傳。
興正雲。
如倫記引景測兩師釋。
唯忏四重四十三戒攝善法戒利有情戒故。
攝律儀戒七衆戒故。
具足之戒六聚别故。
随戒忏悔。
各随說相。
是故攝善饒益忏悔。
當随此文惡作所攝。
律儀忏悔。
依毗奈耶。
六聚差别。
若不爾者。
菩薩苾刍混勤策故。
違決擇分七十五說故(已上文集)二者招提傳。
大悲雲。
通别二受之中。
單通受比丘。
唯依瑜伽。
可作吉羅忏。
若通别兼受比丘。
依别受門可修篇門忏悔。
依通受門可作瑜伽忏也。
通受攝律儀俱依本論。
應作忏悔等也(已上大悲對圓照律師之答也)又忏悔不同記中。
舉大悲義雲。
問。
律儀戒相一切惡作菩薩苾刍混同沙彌。
何立七衆差異(雲雲)答。
若如此難。
亦不可有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三衆差别。
同立突吉羅罪名字故。
攝善攝生。
亦不可有别。
同立惡作罪故。
若言人法有差别。
今此亦爾。
以人法等應差别。
故無混雜義(雲雲)(已上忏悔不同記中大悲義)基辨判此二诤雲。
興正為不是。
大悲為優。
雲何以西大傳為不是(雲雲)謂。
興正意。
以本地分菩薩地說律儀戒謂七衆戒。
及決擇分七十五說初律儀戒毗奈耶聚。
如薄伽梵為諸聲聞所化有情。
略說毗奈耶相。
而欲建立彼師所立強為七衆差别故。
任文取義。
或不辨别戒體戒相。
今我問興正答。
如汝取聲聞乘苾刍等戒全分為律儀戒。
則四十一菩薩地中。
何故說于中菩薩。
與諸聲聞不應等學。
又說菩薩不與聲聞共學。
何以故。
以諸聲聞自利為勝不顧利他(雲雲)又說諸聲聞乘中。
将護他故。
建立遮罪。
于此将護他行中。
菩薩與諸聲聞應等。
修學。
無有差别。
由此等文。
倫記中景測二師立不共者共除之義。
謂于苾刍戒中。
但取與菩薩共者。
除不共者。
苾刍二百五十戒中。
大作減少。
若為減少。
則不應名具足戒。
由是應知。
非取聲聞乘七衆戒全分為初律儀。
但取共者為菩薩形居律儀也。
非以聲聞乘戒為菩薩戒之戒體。
是故倫記中弘景律師立形居律儀之名。
又雲。
二分菩薩形居後五衆具離諸惡(雲雲)是即彰但取與菩薩共者為菩提形居律儀。
故興正以菩薩地說律儀戒者七衆戒文但任文取義。
欲助自所立。
而不識于前後文有妨害也。
既說菩薩所受七衆戒作簡别言。
菩薩所受者但是取共者。
又何以聲聞戒全分為菩薩律儀中攝(雲雲)又七十五說如薄伽為諸聲聞略說毗奈耶相。
此中相言影非取聲聞乘戒體。
倫記中弘景律師釋此文。
雲多分是同說即是七衆戒。
其實要期時節有異。
即心非心戒體亦異。
又四十二說屍羅莊嚴雲。
屍羅莊嚴如聲聞地。
應知其相(雲雲)由此等文。
應知。
但取聲聞戒相與菩薩共者。
為薩薩形居儀相。
故今雲屍羅莊嚴。
但取戒相非取戒體。
故以相言令知其别。
興正雲。
何不論如是差别。
浪為莊嚴自所立。
以聲聞戒為菩薩戒耶再興七衆儀相。
令人生信。
雖其功不少。
于蔽隐大乘菩薩戒實義。
其罪不輕後學擇而居焉。
由上來儀論。
應知。
興正立忏悔法。
雲律儀戒七衆戒故具足之戒。
六聚别故随戒忏悔。
各随說相。
是亦自募彼所立之執作如是妄說。
既以通受羯磨成菩薩戒體。
忏悔法何求餘說。
故亦但以瑜伽所說忏悔法不為事究竟。
求餘事耶。
遂彼舉妨。
雲菩薩苾刍混勤策。
既以通受一羯磨文。
随心以作二分菩薩形居律儀差别。
雲何于是以一人忏悔法。
出家五衆。
形居差别。
随心不得(雲雲)又瑜伽論中。
既說如苾刍發露悔滅惡作罪法。
是即用聲聞乘突吉罪忏為忏悔法。
故說又此菩薩一切違犯。
當知皆是惡作所攝(雲雲)基辨謹案。
四重既說他勝處法。
是即波羅夷。
又次所說四十三戒。
說随順他勝處法。
若爾随順波羅夷也。
此是以上品纏違犯已後。
一向無慚愧。
無改悔心者。
四重及四十三戒悉是波羅夷。
若亦犯已。
生慚愧心。
發露者。
中下二犯。
是悉惡作罪攝。
若犯已多念相續。
都無慚愧。
是故不發露則上品纏故波羅夷罪。
若發露時一切惡作罪也。
苾刍勤策差别。
但是形居威儀差别。
于菩薩戒之體無有差别。
何别□忏悔法作差别(雲雲)又說。
于菩薩犯戒道中無無餘犯。
是故與聲聞一切為不共。
如興正。
以聲聞乘不可混交也。
次招提傳意。
大準瑜伽論說及景師等意。
為是正也。
問。
四重及四十三戒不發露。
則名波羅夷。
生慚愧已名惡作罪。
若爾無應決定名此重此輕戒。
何故四十二說難行戒。
雲乃至命終。
于所受戒無有誤失。
尚不犯輕。
何況犯重(雲雲)答。
此中犯重者上品纏犯。
謂。
四重及四十三戒。
犯已無慚愧。
皆是上品失戒名重罪。
若生慚愧心。
是中下纏犯。
皆悉名輕罪。
上纏犯應曆多念生慚愧。
已發露忏悔。
應更受也。
犯已後念生慚悔。
發露忏悔還淨。
是為差别也。
已下菩薩戒忏悔法 初請忏主 大德。
一心念我。
我菩薩某甲。
今請大德。
為惡作忏悔主。
願大德。
為我作惡。
作忏悔主。
慈愍故(三請)。
正忏悔(上中纏犯對三人已上法。
若下品纏犯時。
對一人除諸言) 諸大德。
一心念。
我菩薩某甲。
違越菩薩毗奈耶法。
為欲貪求利養恭敬。
自贊毀他。
(餘三重準之)犯惡作罪。
今向諸大德發露忏悔。
不敢覆藏。
願諸大德憶我(一說)忏主答雲。
自責汝心生厭離忏者答雲爾。
又自誓心念法 我菩薩某甲。
違越菩薩毗奈耶法。
為欲貪求利養恭。
或時逢緣生慚愧心。
欲發露。
此作法用中品忏悔法。
而後應更受也。
敬自贊毀他(餘三重随順罪相同)犯惡作罪。
我當決定防護。
當來終不重犯。
(三說) 此忏悔法。
準聲聞乘苾刍戒突吉羅忏。
而示作法。
然西大招提二徒雲我比丘某甲。
今雲我菩薩某甲。
彼以比丘名為珍重故。
今以菩薩稱名為大乘規摸故改之。
彼呼我比丘某甲。
欲為七衆别故。
興正自雲苾刍勤策混合。
今以此作法令通二分菩薩故。
改雲我菩薩。
已說菩薩戒無無餘犯故。
縱犯一戒。
餘戒圓滿故。
應稱菩薩。
大抵苾刍名。
白四羯磨受戒大衆僧。
默然聽許故。
能日人唱
尤不是正。
文既雲随順四他勝處法。
何為前四重(雲雲)雖立二義似巧妙。
穿鑿卻失章主意。
六信培報恩吼曰。
此章何者名為四他勝法。
章中雖無照判。
依準勝鬘疏。
指贊毀等以為四種他勝法。
是當梵網中後四重。
瑜伽論中第四十七十五說自贊毀等四種他勝處法。
複說總别毀犯四種他勝處法。
前後貫通。
以自贊毀等四為他勝法明矣。
然瑜伽中唯雲四種他勝法。
無名根本。
至七十五文有随順言。
章主對随順言。
義如根本之名。
猶如煩惱有本随别也。
又諸釋家。
唯取前六重可前四以為随順四他勝處者。
尤局矣。
論中雲随順。
非唯局四六。
所順唯四。
能順廣通。
今能順法帶所順四故雲随順四種他勝處法也。
若言随順局四。
則論中何不言四種随順(雲雲)又章文雲犯四重及犯随順。
或雲犯四根本及随順四。
下雲四他勝處及随順法。
如菩薩戒本中說。
又羯磨文中說四他勝處及四十三輕戒等。
無四重禁為随順法之文明知。
随順不局四種。
古來釋家。
不尋本原。
不視前後之文如何而說饒差卻多。
學者莫向外煩索矣。
今判是非曰。
吼主以梵網不釋。
但由瑜伽文之始終而釋。
尤為允當。
又辨雲章主對論随順言。
義如根本名。
可言妙釋。
又雲随順但局四。
則何不雲四種随順耶之釋。
古今不見如是善釋。
可謂釋此文。
吼主大盡矣。
第二述今義者。
報恩吼主不濫能所辨随順體明随順法但非四種。
誠今古妙釋。
然猶未痛快。
有隔靴搔癢處故。
今如釋令明白理。
初起根本罪者。
四種他勝處法為體。
四種戒中随犯一二總犯四種。
其犯初念雖不纏起。
或總或别。
犯此四重。
名為犯根本罪。
犯已無悔。
數數現行。
深生愛樂。
見是功德。
是名上品纏犯。
即便舍戒如菩薩地說問。
若爾何故今此七十五文。
不說上品纏犯之言。
答。
犯四重罪。
棄舍淨戒。
用軟中品。
不名為舍。
上纏犯時。
名為舍戒。
本地分中既說随犯一種。
況犯一切。
不複堪任于現法中。
菩薩廣大菩提資糧。
此即說舍戒相竟故。
今不雲上品纏犯。
但雲總或别犯四種他勝處法問。
何故此自贊毀他等四種名根本罪耶。
答。
如大品經及智度論等說。
十善戒是菩薩阿羅波羅蜜之根本也。
然菩薩十善行以意三業為本。
今此四重即意三業。
第一自贊毀他。
是與慢俱貪心。
第二有财悭惜。
是與瞋俱貪心。
第三怨結嫌忌。
即與瞋俱忿恨。
第四謗菩薩藏。
與癡俱邪見。
一切輕重罪業。
無不自貪瞋癡意三業起故。
貪等三名不善根。
是故犯此四重。
今名為犯根本罪。
次犯随順罪者。
以四重法次所列四十三戒法為随順法之體。
複與菩薩所共聲聞乘七衆戒。
亦此四十三随順法攝。
與菩薩不共聲聞乘戒。
非此中攝。
菩薩地第四十說律儀戒者菩薩所受七衆戒。
此中菩薩所受言簡示唯所共者。
又說與聲聞衆不共者不受學。
謂。
七支性罪一向不共。
菩薩為物權行不犯。
若因守戒缺利物大行者。
亦名為犯。
又五篇聲聞戒中。
三十舍堕中十一有不共者。
如倫記辨。
是故于四十三随順戒。
了知有違犯無違犯是染非染二犯堅護持。
則随應聲聞乘七衆戒與菩薩所共形居律儀自悉具足。
不及别受聲聞乘戒也。
此等形居律儀名随順法。
學大乘徒。
應當了知。
若爾何此論文雲若以上品纏總别毀犯随順四種耶。
答。
四十三戒法立有染違犯及無染犯差别。
其差别相如本地分說。
由是應知。
設雖違犯非染心犯。
則名無染犯及非違犯。
是不名舍。
是故四十三戒法違犯。
必以上纏初起犯心。
違犯于戒故名有染違犯。
是即為舍。
故違犯體必在上纏。
論示此義雲若以上品纏也。
倫記中舉神泰解雲。
四起增上總别犯四重煩惱。
雖未犯四重而已舍戒(雲雲)此釋應深思察。
明違犯體不拘四重犯不犯。
但在增上煩惱起位名為舍戒。
此中增上言。
設雖不犯四重。
起煩惱相。
有必應犯四重勢故名增上。
即上品纏。
此明有染違犯之相也。
問。
若爾何故論文雲随順四種等耶。
答。
此四十三随順戒法。
若有染違犯。
後念悔心不起。
或總或别。
犯四根本重心必俱起。
亦犯四根本重或總或别。
悔心不起。
則四十三染違犯心。
随應必俱起如根本惑必八大随惑俱起。
故名随順法。
今此論文明染違犯必随四重上纏失戒。
雲若以上品(乃至)随順四種他勝法也。
此述今義已。
【章】由律儀戒之所攝持鈔曰釋此論文。
古來南都有二家别。
一者西大興正門流義。
二者招提大門六流義。
初西大義者。
此文中。
此三種戒者三聚戒也。
由律儀戒等者。
律儀戒攝持後二聚也。
令其和合者。
此自門所立之肝要之證也。
彼立防發别體。
以初律儀與後二聚。
如次配防與發。
此别體。
今和合。
若同防惡。
何可雲令和合(雲雲)若有毀律儀戒之律儀。
攝前四重。
不攝後四重。
是即限攝律儀也。
次章家雲。
故犯四重及犯随順即失成者皆犯律儀。
此律儀言。
合前四後四重。
名為律儀也。
所以者何。
此文章家說舍緣故。
約斷惡門判三聚。
則三聚俱舍斷惡緣。
今明皆犯律儀故。
此律儀言三聚俱名律儀也。
二招是義者。
此論文中。
總律儀言攝後四重。
此兩家别。
以後四重。
三聚戒後二聚攝非初律儀。
又以後四重攝。
攝初律儀。
二義為诤。
基辨釋雲。
此兩家說。
為成立自家一義枉釋瑜伽也。
非瑜伽實義。
今正釋曰。
今引此論文通難。
成二四緣舍。
難雲。
四種他勝處法。
及随順戒。
是律儀戒。
若犯此四重及随順法名舍戒。
則此二緣四緣之舍中。
但舍初律儀不舍後二聚戒耶。
今論文通之。
此三種戒者。
指三聚戒。
由律儀戒者。
菩薩所受。
形居七衆律儀。
即次前所舉四根本重。
及随順法。
此雲律儀戒。
由者第三啭聲。
明此初律儀為能作具。
後二聚為戒。
之所攝持者。
初律儀戒是能攝持。
後二聚所攝持。
問。
何故以初律儀為能攝持(雲雲)答。
菩薩所受。
形居七衆律儀。
即四根本重。
及随順法。
總論其本。
菩薩所修十善業道。
百行所修律儀故。
大品經及智度論說以十善戒為屍羅波羅蜜之根本也。
是故十善業道不有犯成。
則翻為十不善業道。
若十不善心起。
不能攝受一切善法故。
攝善法戒自棄舍已。
棄舍善法。
則自他成法衰。
若成法衰。
則饒益有情戒自棄舍已。
故以初律儀戒十善業道。
能攝持後二聚。
令不舍故今雲之所攝持。
此即以初律儀為能作具。
成後二聚戒之義也。
又雲。
無初律儀戒所攝持。
則二分菩薩莂不成。
由此形居律儀别成二菩薩莂性用。
此性用即善法戒。
此即法盛财盛。
無諸有情令法衰财衰。
名菩薩性用。
即利有情。
令其和合者。
令者應上由字。
彰能作具已其者指三聚戒。
和合者能作所作合。
三聚俱成戒業。
得戒不失義也。
若能于此等三句。
示三聚和合之相。
能于者。
此二字第七啭境聲。
此者初律儀戒。
精勤守護者正示為能作具能所和合。
境第七聲。
是六釋中持業釋故。
上能于字。
次亦能字。
共是境第七聲。
成即義示三聚能所和合相。
護餘者明後二聚不失通上。
若能已下三句。
總意雲。
若能(作具)于此(初律儀戒)精勤守護處亦(此字即義)能(作具上能字。
與此能字同初律儀能作具義。
有能必有所故。
能所和曾)護餘(後二聚雲雲)此即三聚能所和合不失戒相若此不能等者。
此二句翻示舍三聚戒相。
亦能所持同時棄舍。
此者初律儀戒。
不能者雲失能作具用。
此即舍相。
餘亦者。
後二聚雲餘。
亦言即義。
示能所俱時舍。
不能者初律儀失用。
即時後二聚亦失用。
後二聚失用。
即初律儀成不善。
失能作用。
是故若有等下四句。
結成三聚淨戒俱時棄舍。
有毀者有毀犯也。
律儀戒者初律儀戒。
即菩薩所受形居七衆律儀。
即四根本重及随順法。
非如西大義雲十重中唯前四重一切菩薩律儀者。
指示犯初律儀即時三聚淨戒棄舍問。
三聚戒中。
初律儀戒。
是應名律儀。
後二聚戒何故攝此律儀言(雲雲)答。
以後二聚名律儀否之義。
古今有多義。
一者淨影大乘義章十(三十四紙)雲。
明其三聚。
總别不定。
離惡為宗。
律儀一戒亦總亦别。
餘者唯别。
統攝三聚為一律儀名之為總故。
地持雲。
一切三聚皆律儀攝。
同離惡故。
于中分出攝善攝生。
餘二不攝。
還複攝在律儀中。
名之為别若就攝善以之為宗。
别攝善戒亦總亦别餘二唯别。
統攝三聚莫不皆善。
故名為總。
于中别分。
餘二之外。
還複攝在攝善戒中。
名之為别。
若就化生以之為宗是則攝在戒亦總亦别。
餘二唯别。
菩薩修習三聚行德皆為利物。
故名攝生。
以之為總。
于中别分。
餘二之外。
還複攝在攝生戒中名之為别。
當知大乘一切行德。
總别相望。
類皆同然。
三聚戒義。
厥趣略爾(已上淨影大乘義章)二者瑜伽倫記曰。
問。
菩薩三聚戒。
為俱律儀。
亦處中(雲雲)答此有兩解。
一雲。
律儀戒離惡增勝故得名律儀。
餘二處中又雲。
俱名律儀。
攝善利生并可軌持。
故名律儀。
三者斷戒體章曰。
凡戒業無作是約律儀。
以後二聚既非律儀别立初聚(雲雲)四孝報恩吼曰。
淨影明三聚總别不定。
謂。
統攝三聚為一律儀故。
地持雲。
一切三聚皆律儀。
如何斷戒體章中雲非律儀(雲雲)況複由百行所攝而受律儀。
瑜伽明文。
奚局一偏可談之乎。
今謂。
律儀之名非無通塞。
如倫記有二解(雲雲)基辨評此等多義雲。
初淨影三聚義。
妙哉遠公。
實得大乘三聚戒義。
雖舊譯人妙協新翻瑜伽始終。
誠不可不信用焉。
二判倫記二解者。
二解之中。
初解以後二聚為處中。
此處中有二。
一單處中如布施等無期限起善。
及如歐擊等無誓惡。
二百行處中此一一有期限。
此二處中初唯處中非律儀攝。
次百行名處中。
即律儀攝。
具名處中律儀。
瑜伽名百行律儀。
故今倫記所言初解之中。
後二處中者。
約百行處中立義。
非單處中。
後二聚戒亦作期限。
所誓受故。
若爾何故以百行名處中(雲雲)謂。
百行十善非苾刍等七衆律儀故。
為非律儀而亦所誓限法故。
名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故名處中。
後二聚戒亦同。
準知。
後解約三聚共誓限立義。
雖有二解和會同義。
且示後二聚名律儀。
與初律儀别。
分立初解。
初律儀是形居。
有與聲聞共者。
後二聚是菩薩不共者。
以是為别。
三判斷戒體章者。
環庵任文取義。
不味深意。
故不識後二聚亦名律儀。
瑜伽既說八律儀有清淨律儀。
此體是何。
聲聞乘中定道二戒。
今大乘中以後二聚為清淨律儀。
四十一說三聚授戒法已。
結成雲。
如是菩薩所受律儀戒。
于餘一切所受律儀戒最勝。
無上無量無邊大功德藏之所随逐(雲雲)又四十二菩薩地說正受戒者。
謂。
諸菩提受先所受三種菩薩淨戒律儀。
即律儀戒攝善法。
饒益有情戒。
又七十五舉三聚戒相已。
結成雲。
如是且說菩薩所受三種律儀略毗奈耶。
菩薩于中常應作意思惟修學(雲雲)如是結成已。
次雲。
是故若有毀律儀戒。
名毀一切菩薩律儀(雲雲)由此等文應知。
今所言一切菩薩律儀者。
指一切三聚雲律儀也。
故前章文雲律儀是諸戒通名。
即此義也。
環庵不知有誓限皆名律儀。
不知為不知。
自可知已。
四判報恩吼者。
吼主引淨影義章。
又雲。
由百行所攝而受律儀。
而律儀名非無通塞。
此釋為是。
由上來判應知。
三聚戒共名律儀。
故今章文雲毀一切菩薩律儀者。
毀一切三聚淨戒也。
【章】故犯四重鈔曰。
已下章主文故字承上。
犯四重者。
瑜伽所說四種他勝處法也。
及犯随順者。
瑜伽所說四十三戒。
此四十三戒攝聲聞乘戒與菩提共者而盡。
故一切戒悉皆為随順法也皆犯律儀者。
四重及随順法是初律儀聚故。
犯已名犯一切菩薩律儀聚律儀戒者二句通伏難。
難雲。
以犯四重及随順名犯初律儀聚。
則何故前所引論文。
說名毀一切菩薩律儀。
今釋雲毀一切菩薩三聚律儀(雲雲)又雲犯初律儀失戒者。
但失初律儀戒。
不失後二聚戒(雲雲)通雲。
初律儀戒者。
是三聚戒中是根本故。
如玄贊雲。
律儀為本方有後二。
若破律儀三戒俱舍(雲雲)問。
何故三聚戒中律儀為本(雲雲)答。
如前所言。
菩薩四重及随順法。
以十善為根本。
如大品經及智度論。
說十善是總相戒。
屍羅波羅蜜之根本故。
若犯失十善。
翻為十惡行。
十惡非善法。
則犯第二聚。
十惡損害自他。
招法财二衰故。
犯第三聚。
若于初律儀無所違犯。
則十善業圓滿。
是即攝善法戒。
攝善法故。
自他法盛。
是名饒益有情。
由是雲以初律儀是根本也(招提寺傳。
以此文為不共律儀之證。
甚可。
西大寺傳會之。
不立不共律儀。
不可也) 【章】其斷善根(至)又退菩提鈔曰。
此為二說。
聽聞抄雲。
所望各别故出二說。
所诠是一(雲雲)守千以後解為是。
今雲。
聽聞抄為正。
【章】而非新受亦不新得鈔曰。
謂。
戒随轉義也。
顯業抄雲。
此有二義。
一雲。
章主但許重受。
不許重發。
故雲非等。
二雲。
興正雲章主俱許重受重發。
非如無戒者。
今新受得故雲非新等。
撰集抄曰。
非無本來無表。
前來所有無表流類故。
非非等也。
倫記曰。
第五明淨戒。
經生亦雖複重受。
不名新得(雲雲)。
【章】餘皆不得鈔曰。
下明菩薩戒心餘。
無轉生不失義。
餘者指菩薩戒心之餘。
續後鈔等中。
雲指聲聞戒為餘(雲雲)又決擇抄中雲。
餘文之中不許菩薩出家之戒經生不失而無答也。
今且答者經生舍者。
據别受說。
言不舍者。
約其同受。
上下有此答意(雲雲)今謂。
決擇抄意穿矣續後抄局矣。
餘言簡指除菩薩戒心餘一切戒心。
不得者不得轉生不失。
心願狹故者。
雲非盡未來際之期願。
又可。
心願二字相違釋。
具言應雲心及願狹故。
心狹者約不建立第八識。
若無第八識者。
轉生不失義不成。
無根本業道種子為依處故。
若建立第八識時。
無種子不失義。
無上纏犯。
無表亦不失。
委如成唯識論中說。
【章】設作寬心鈔曰。
是遮妨也。
設言。
謂。
除菩薩戒心。
餘心雖無寬心。
設為有寬心作論時。
以餘心寬不得轉生不失。
其所以者。
除菩薩戒心。
餘執無重習處故。
無寬心強勢義。
是由法執所成戒故。
不知緣起理。
故應轉生不失。
心勢不成。
續後抄等中雲。
當菩薩别受。
設發大心。
雖期未來際。
白四得戒不得軌則。
或抄雲。
于圓教戒。
縱雖白四所發。
誓願因心期未來際。
則如菩薩。
至未來際(雲雲)是守一義也。
而妙蓮不許之。
則與此判相應欤(已上诠要)今雲。
此文約除菩薩戒心餘。
非雲菩薩别受也。
【章】發露(至)法如中纏犯鈔曰。
此四字此章主文。
古來于此二句有異解。
一護命解節記曰。
本論之中。
上纏無發露忏悔法。
但雲應當更受。
不雲發露忏悔。
章主加之故。
幽贊中雲發露之法如中纏犯者。
勘文者誤也。
(雲雲)二者續後抄雲。
師雲。
章主意。
上纏犯可用忏悔也。
忏悔已應重受。
本論不雲發露忏悔。
影以重受為要。
主受之法必先忏悔。
是易了故略之。
中下品犯。
但用忏悔。
不用重受。
得還淨故。
但專說忏悔法。
幽贊今文意全同。
何妄雲勘文者誤(雲雲)基辨評曰。
以續後抄為是。
解節記為妄謬也。
今助解曰。
夫上品纏犯說數數現行都無慚愧。
深生愛樂見是功德。
若有此犯已後發露忏悔之心起。
非無慚悔。
無數現義。
不生愛樂。
不見功德故。
今發露忏悔心起前。
初曆多念。
無慚愧故。
雖可名上品纏犯。
今初發露忏悔之心起。
則為中纏犯。
故雲發露之法如中纏犯也。
自初中纏犯。
但用發露法。
得還淨戒。
初上品纏犯。
無慚愧心。
多念相續。
先用如中纏犯發露法忏悔。
已後還用重受。
還得清淨故。
本論說上纏犯應當受更。
此章及幽贊彰無發露忏悔心。
重受不成加文雲發露忏悔也。
問。
今此論文所說忏悔法。
通三聚淨戒用之耶。
如何。
答。
就此問難。
中古南京有二淨。
一者西大傳。
興正雲。
如倫記引景測兩師釋。
唯忏四重四十三戒攝善法戒利有情戒故。
攝律儀戒七衆戒故。
具足之戒六聚别故。
随戒忏悔。
各随說相。
是故攝善饒益忏悔。
當随此文惡作所攝。
律儀忏悔。
依毗奈耶。
六聚差别。
若不爾者。
菩薩苾刍混勤策故。
違決擇分七十五說故(已上文集)二者招提傳。
大悲雲。
通别二受之中。
單通受比丘。
唯依瑜伽。
可作吉羅忏。
若通别兼受比丘。
依别受門可修篇門忏悔。
依通受門可作瑜伽忏也。
通受攝律儀俱依本論。
應作忏悔等也(已上大悲對圓照律師之答也)又忏悔不同記中。
舉大悲義雲。
問。
律儀戒相一切惡作菩薩苾刍混同沙彌。
何立七衆差異(雲雲)答。
若如此難。
亦不可有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三衆差别。
同立突吉羅罪名字故。
攝善攝生。
亦不可有别。
同立惡作罪故。
若言人法有差别。
今此亦爾。
以人法等應差别。
故無混雜義(雲雲)(已上忏悔不同記中大悲義)基辨判此二诤雲。
興正為不是。
大悲為優。
雲何以西大傳為不是(雲雲)謂。
興正意。
以本地分菩薩地說律儀戒謂七衆戒。
及決擇分七十五說初律儀戒毗奈耶聚。
如薄伽梵為諸聲聞所化有情。
略說毗奈耶相。
而欲建立彼師所立強為七衆差别故。
任文取義。
或不辨别戒體戒相。
今我問興正答。
如汝取聲聞乘苾刍等戒全分為律儀戒。
則四十一菩薩地中。
何故說于中菩薩。
與諸聲聞不應等學。
又說菩薩不與聲聞共學。
何以故。
以諸聲聞自利為勝不顧利他(雲雲)又說諸聲聞乘中。
将護他故。
建立遮罪。
于此将護他行中。
菩薩與諸聲聞應等。
修學。
無有差别。
由此等文。
倫記中景測二師立不共者共除之義。
謂于苾刍戒中。
但取與菩薩共者。
除不共者。
苾刍二百五十戒中。
大作減少。
若為減少。
則不應名具足戒。
由是應知。
非取聲聞乘七衆戒全分為初律儀。
但取共者為菩薩形居律儀也。
非以聲聞乘戒為菩薩戒之戒體。
是故倫記中弘景律師立形居律儀之名。
又雲。
二分菩薩形居後五衆具離諸惡(雲雲)是即彰但取與菩薩共者為菩提形居律儀。
故興正以菩薩地說律儀戒者七衆戒文但任文取義。
欲助自所立。
而不識于前後文有妨害也。
既說菩薩所受七衆戒作簡别言。
菩薩所受者但是取共者。
又何以聲聞戒全分為菩薩律儀中攝(雲雲)又七十五說如薄伽為諸聲聞略說毗奈耶相。
此中相言影非取聲聞乘戒體。
倫記中弘景律師釋此文。
雲多分是同說即是七衆戒。
其實要期時節有異。
即心非心戒體亦異。
又四十二說屍羅莊嚴雲。
屍羅莊嚴如聲聞地。
應知其相(雲雲)由此等文。
應知。
但取聲聞戒相與菩薩共者。
為薩薩形居儀相。
故今雲屍羅莊嚴。
但取戒相非取戒體。
故以相言令知其别。
興正雲。
何不論如是差别。
浪為莊嚴自所立。
以聲聞戒為菩薩戒耶再興七衆儀相。
令人生信。
雖其功不少。
于蔽隐大乘菩薩戒實義。
其罪不輕後學擇而居焉。
由上來儀論。
應知。
興正立忏悔法。
雲律儀戒七衆戒故具足之戒。
六聚别故随戒忏悔。
各随說相。
是亦自募彼所立之執作如是妄說。
既以通受羯磨成菩薩戒體。
忏悔法何求餘說。
故亦但以瑜伽所說忏悔法不為事究竟。
求餘事耶。
遂彼舉妨。
雲菩薩苾刍混勤策。
既以通受一羯磨文。
随心以作二分菩薩形居律儀差别。
雲何于是以一人忏悔法。
出家五衆。
形居差别。
随心不得(雲雲)又瑜伽論中。
既說如苾刍發露悔滅惡作罪法。
是即用聲聞乘突吉罪忏為忏悔法。
故說又此菩薩一切違犯。
當知皆是惡作所攝(雲雲)基辨謹案。
四重既說他勝處法。
是即波羅夷。
又次所說四十三戒。
說随順他勝處法。
若爾随順波羅夷也。
此是以上品纏違犯已後。
一向無慚愧。
無改悔心者。
四重及四十三戒悉是波羅夷。
若亦犯已。
生慚愧心。
發露者。
中下二犯。
是悉惡作罪攝。
若犯已多念相續。
都無慚愧。
是故不發露則上品纏故波羅夷罪。
若發露時一切惡作罪也。
苾刍勤策差别。
但是形居威儀差别。
于菩薩戒之體無有差别。
何别□忏悔法作差别(雲雲)又說。
于菩薩犯戒道中無無餘犯。
是故與聲聞一切為不共。
如興正。
以聲聞乘不可混交也。
次招提傳意。
大準瑜伽論說及景師等意。
為是正也。
問。
四重及四十三戒不發露。
則名波羅夷。
生慚愧已名惡作罪。
若爾無應決定名此重此輕戒。
何故四十二說難行戒。
雲乃至命終。
于所受戒無有誤失。
尚不犯輕。
何況犯重(雲雲)答。
此中犯重者上品纏犯。
謂。
四重及四十三戒。
犯已無慚愧。
皆是上品失戒名重罪。
若生慚愧心。
是中下纏犯。
皆悉名輕罪。
上纏犯應曆多念生慚愧。
已發露忏悔。
應更受也。
犯已後念生慚悔。
發露忏悔還淨。
是為差别也。
已下菩薩戒忏悔法 初請忏主 大德。
一心念我。
我菩薩某甲。
今請大德。
為惡作忏悔主。
願大德。
為我作惡。
作忏悔主。
慈愍故(三請)。
正忏悔(上中纏犯對三人已上法。
若下品纏犯時。
對一人除諸言) 諸大德。
一心念。
我菩薩某甲。
違越菩薩毗奈耶法。
為欲貪求利養恭敬。
自贊毀他。
(餘三重準之)犯惡作罪。
今向諸大德發露忏悔。
不敢覆藏。
願諸大德憶我(一說)忏主答雲。
自責汝心生厭離忏者答雲爾。
又自誓心念法 我菩薩某甲。
違越菩薩毗奈耶法。
為欲貪求利養恭。
或時逢緣生慚愧心。
欲發露。
此作法用中品忏悔法。
而後應更受也。
敬自贊毀他(餘三重随順罪相同)犯惡作罪。
我當決定防護。
當來終不重犯。
(三說) 此忏悔法。
準聲聞乘苾刍戒突吉羅忏。
而示作法。
然西大招提二徒雲我比丘某甲。
今雲我菩薩某甲。
彼以比丘名為珍重故。
今以菩薩稱名為大乘規摸故改之。
彼呼我比丘某甲。
欲為七衆别故。
興正自雲苾刍勤策混合。
今以此作法令通二分菩薩故。
改雲我菩薩。
已說菩薩戒無無餘犯故。
縱犯一戒。
餘戒圓滿故。
應稱菩薩。
大抵苾刍名。
白四羯磨受戒大衆僧。
默然聽許故。
能日人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