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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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無表章)
南都西京藥師寺傳法相
大乘沙門釋基辨撰
【章】苾刍意樂鈔曰。
下明苾刍失戒。
菩薩不失之由苾刍意樂者。
自利意樂廣大深遠者。
說苾刍犯重決定失戒。
示有深意趣。
何深意趣。
謂。
若說犯重不失戒。
則但犯重者多應失護持志故。
以深意趣說決定失戒。
為法器故者。
法器。
謂。
上所言道器。
法。
謂善法保護善意樂。
欲證無漏道果。
雲為法器次章文雲惡意樂思損善器故。
此是意也菩薩種種皆引攝故者。
就利他釋。
菩薩雖犯重有慚愧心。
中下纏犯則許重受。
此犯重複無慚愧心強勝。
惡意樂增。
攝益是等犯人。
說今生得重受。
引攝者引利益方便。
顯業抄中雲。
現自誓令證道果故雲廣大等也。
今雲此釋由梵網古迹而釋。
非今章主意。
又續後抄雲。
菩薩種種皆引攝故者。
此師意如太賢。
菩薩許分受故。
慈恩正義同初師故不許菩薩分受也。
上雲其心廣故必須具受。
是也。
今雲。
此釋非今文所用也。
菩薩分受者。
本出璎珞經。
彼說。
以是故有受一分戒。
名一分菩薩。
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戒(雲雲)六波羅蜜經亦同說。
璎珞經等說由十波羅夷。
說初律儀戒。
故立一分受。
由别受得故有一分義。
瑜伽論意說三聚通受得故。
無一分受義。
瑜伽總說菩薩戒。
璎珞經别準聲聞乘說别受故。
續後抄意不辨菽麥也。
【章】應速簸揚鈔曰。
俱舍曰。
如是應速驅擯衆中實非苾刍稱苾刍者。
此即合簸揚經文也。
問。
第一師意。
雲何會此經文。
答。
誡犯重作如是說。
非謂舍戒也。
【章】最初未制戒。
鈔曰。
此以犯不犯證失不失也。
此師意。
犯即失故。
即知。
最初未制不犯不失也。
一制後亦犯亦失也。
【章】癡狂心亂鈔曰。
問。
狂亂惱其異如何。
答。
江西記曰。
身口共狂。
此名狂人。
身口不狂。
是名亂心。
身心狂而口不狂。
是名癡惱。
【章】理正鈔曰。
意雲。
前師義是大乘正義。
而非涅槃不解我意故。
為理正。
後師義不脫不解我意一邊。
即同三部計故。
【章】故前解善鈔曰。
上來所明二師解中。
第一師意。
章主以為優美。
大小二戒俱上纏失戒。
中下不失。
不同上座及薩婆多立三纏俱失。
是即大乘實義。
涅槃經意故。
以前解為善。
第二師意違涅槃經意故為不正。
是章主意。
又南山意。
依準四分不簡三纏為不失戒。
此亦非大乘意(章主明戒失不以四分同為經部。
雖爾。
說戒失不四分經部不同。
四分是昙無德部。
即法藏部。
何故以四分為經部若以分通大乘義為經部攝。
亦是為成實宗。
則大謬錯。
經部所立無通大乘義。
若以名目通為通大乘。
則大謬。
又大乘任文不取義故。
成實論不通大乘。
如三論玄義辨)。
【章】一雲一形鈔曰。
此初師解。
以論形沒二形生一句為一緣舍故。
論文總是五緣舍。
撰集抄曰。
初師一緣舍義。
謂。
二形生者。
必沒本一形後生二形。
本形沒時未舍其戒。
後生二形時始舍其戒。
故名一緣舍總為五緣舍。
【章】雖知聖人鈔曰。
下通伏難。
由诠要抄意難曰。
黃門二形無根等之報。
并由見斷惑所起業因。
而因亡果亦喪之道理必然故。
入見既斷見惑。
雲何入聖之位。
有見惑所起之惡果(雲雲)(已上難意)今文通雲。
入聖已後雖造業不招果。
入見以前毒蟲食形。
食形之時忽然入見。
凡所受戒相續不失。
而蟲被食懸。
形忽堕落。
即成無形。
由凡作業得此果故。
雖然。
失形不失戒。
名雲失戒。
則果上戒舍何不許之(雲雲)(已上诠要抄中或抄意)。
【章】若先無形鈔曰。
此下通難。
難意雲(光胤抄意)謂。
受戒時黃門無形二形。
俱不得戒。
雲何無形不失戒耶。
以今文會之。
【章】非道器故鈔曰。
意雲。
若生得無形者。
男女情志不定故。
此非道器也。
【章】六緣舍鈔曰。
第二解意。
以論形沒二形生一句為二緣舍故。
總為六緣舍也。
二緣舍者。
一。
一形沒者舍戒。
二。
二形生者舍戒一形沒時等者。
謂。
一形沒成無形時舍戒(第一緣)二形後生等者。
是(第二緣)此第二師意雲二形生相。
與第一師别。
第一師雲将生二形時必失本形成無形。
是為前相成無形已後二形俱新生。
又第二師意與是不同。
謂。
先本一形傍新生一形。
今生但一形。
本一形上。
加今一形。
故雲二形生。
雲非先一形沒二形新生。
先一形在雲何第二師立理。
意雲。
論一句中。
形沒二字。
是别明無形舍戒。
如何如第一師。
以形沒二字為二形生舍前相(雲雲)二形生者。
本一形不沒在上加新生一形。
雲何以形沒二字為二形生前相。
雲一緣舍句(雲雲)故形沒二字别緣舍。
【章】然俱非形鈔曰。
第三遮妨。
初師難雲。
若以此句為二緣舍。
何故論中唯列五緣(雲雲)今文會之俱者二形生也。
非者形沒也。
今以合說會了。
其實六緣者。
一作法舍。
二犯重舍。
三形沒舍。
四二形生舍。
五斷善根舍。
六衆同分舍。
雖如是有六。
今合三四說雲五緣無入見谛等者。
遮前師證。
初師又難雲。
若爾何故有入見蟲食等(雲雲)今文遮已。
初師以入見蟲食為大小通義。
第二師為唯小乘義雲大乘不許。
【章】若爾諸有鈔曰。
初師難第二師。
若如第二師雲形沒舍者。
此難勢起故雲若爾。
先從下死者。
唯識論三雲。
由善惡業。
下上身份。
冷觸漸起(意言。
善業者。
自身下分冷觸漸起。
亦惡業者。
自身上冷觸漸起。
今文且約善業雲)攝論雲。
善業從下冷。
惡業從上冷。
【章】若爾此處鈔曰。
意雲。
若以形死之由漸命終者立無根舍。
人之死生。
于此形處以可判之。
以不形死則猶判生。
以形死故可判人死。
但瑜伽文雲最末後心方死。
謂。
今生終極之一念。
雲最末後心。
即第八識忽止任持諸根之功能。
去此生往彼生終一念也。
若如第二師。
則以形處可判死生。
若從下死。
即過形處。
雖有第八。
可判命終。
形處既死。
此瑜伽文如何釋哉(雲雲)(此诠要所引。
或抄及續後抄意)西大寺言。
若爾此處下雲死處相違難。
死位一切下雲重舍無用難。
分文為二。
今雲。
甚難解故。
今但為一個難。
死位一切下立理而難。
難意不别也。
【章】死位一切鈔曰。
或抄雲。
謂。
若汝立形沒舍或。
末後心前成形沒舍。
身份之宮無有戒體。
然後重用命終舍。
而何用無有。
戒體何舍(雲雲)诠要。
【章】二形先有鈔曰。
此下正判成形沒不舍義。
二形無形相對辨。
報恩吼曰。
自下通伏難。
後師難前師雲。
六緣不受。
第三緣者是男根損害。
既不許授。
明知漸舍命者。
過形即舍。
今文通此難(雲雲)今雲。
吼主不是。
文有雖字或故字。
則是伏難非通伏難。
此但判成。
【章】男女煩惱鈔曰。
對法八說。
男女煩惱但現行。
不堪親近承事二衆故不别說。
又瑜伽五十三說。
此扇搋半擇迦。
若還苾刍衆中。
便參女過。
若還苾刍尼衆中。
因摩獨等便參男過。
由不應與二衆共居。
是故不許此類出家及受具足。
又由此二煩惱多故。
性煩惱障極覆障故。
不能發起如是思擇。
【章】故俱舍說鈔曰。
下引證結成形沒不善義。
俱舍有新舊兩譯。
然異本章依陳舊譯。
十三根中入男女随一根。
除未知根。
今章依唐譯論。
入未知除男女根也。
今引此論文欲彰聖人有無根故也(辨)就此新舊兩俱舍意别。
古來異解紛亂。
決擇抄由異本章文同舊俱舍故會曰。
前雖互斷此下别斷。
前師為勝。
将斷先與。
會釋相違(雲雲)集玄解此。
作前師縱後師文。
後師會前所憑俱舍十三根文。
無男女者是小乘義。
不可依據。
乃牒縱之。
後引瑜伽而為奪也(雲雲)光記第三雲。
舊俱舍不說苦根取男女随一者。
譯家謬矣。
【章】斷善為緣鈔曰。
明加行善雖非斷善舍名斷善根由。
集解曰。
釋以加行善心受戒。
亦名斷善舍之所以也。
謂。
以斷善根之加行心為緣。
而舍其加行心所受之戒故。
名為斷善根舍。
非正斷善位舍名為斷善根舍。
又寂補雲。
然從所善為緣舍故。
亦名得名為斷善根舍。
【章】然戒通有三鈔曰。
興正私文雲。
上正明加行生得舍時不同。
已下但于生得舍時會諸說。
今雲。
無會諸說義不穩。
顯業抄雲。
古又付斷善根有二師義。
初至其戒方失。
是一師義也。
然戒通有已下文一師義也(雲雲)诠要雲。
此說對下問答分别之中二師也(下二解者。
初解。
謂。
與加行善同時而舍。
得舍相翻。
不違理故。
後解雲。
雖由邪見斷加行善。
爾時但令戒漸微羸。
由未名舍。
與生得善同時而舍。
随善根盡方名舍。
故前解應勝)邪見九品。
謂。
九品邪見。
斷九品善根。
順逆對斷。
初下下品邪見能斷上上品善根。
乃至上上品邪見能斷下下品善根。
九品斷盡故雲九品方斷善盡。
其戒亦爾者。
謂。
所依善心即有九品。
各能發戒。
亦有九品善之心品。
是即能等起因。
戒之九品所等起果。
以因與果品類同故。
斷善根因。
舍律儀果。
謂。
斷下品善舍下品戒。
乃至斷上品善舍上品戒。
故雲其戒亦爾。
但言斷善者。
俱舍有二解。
一者有餘師說。
初舍律儀。
後斷善根。
二者如是說者。
又律儀次第。
随品類舍。
今大乘義同後正義。
瑜伽等中但雲斷善根。
别不雲初舍。
故斥初有餘師義。
故雲但言斷善根。
【章】此說别受鈔曰。
伽四十菩薩地曰。
若諸菩薩雖複轉身遍十方界。
在在生處不舍菩薩淨戒律儀。
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
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若諸菩薩轉受餘生。
忘失本念。
值遇善友。
為欲悟寤菩薩戒念。
雖數數重受而非新受。
亦不新得(雲雲)今雲此是明菩薩戒有犯無舍義。
具如璎珞經及瑜伽等論。
【章】五十三說鈔曰。
集解雲。
論文說五舍已。
即次文也。
為明唯說五緣舍。
不立正法毀壞隐沒舍之所由也。
【章】一起不同分心鈔曰。
五十三雲。
若近事男律儀。
當知。
由起不同分心(雲雲)今謂。
同分者相似義故。
不同分者不相似也。
遷玩曰。
有說不相似故名不同分。
非也(雲雲)報恩吼評雲。
有說近曾受不殺戒。
今起殺心。
殺與不殺不相似故名不同分心。
今雲。
吼主評實當也。
周記中入外道類。
亦雲不同分。
是亦與我法中不相似。
是不同分也。
又顯業抄雲雖不别作不持悲。
兼所期願。
十日之後不持思故。
此攝不同分心也(雲雲)續後抄雲。
起不持想。
是起不同分心(雲雲)今雲。
此亦雖不同分心。
濫近住不同分故。
局故未盡釋近事不同分。
以不相似釋為是。
【章】無犯重舍鈔曰。
續後抄雲。
問。
近事何無犯重舍(雲雲)答。
師雲。
故如圓房。
以此難頻奉難故和上(雲雲)言。
初誘戒故爾也。
師勘諸文。
對法抄雲。
苾刍無分受故。
犯一重時。
有犯重舍。
近事有分受故。
無犯重舍(雲雲)謂。
比丘必總受。
若犯一重。
所餘欠不滿足故。
有犯重舍。
在家二衆。
自本有分受故。
若缺一重。
無犯重舍也(雲雲)問。
由太賢意。
雲随所犯支失戒律儀。
何無犯重舍。
何故今章主意。
雲近事無犯重舍。
何故相違(雲雲)答。
或會雲。
彼約戒體雲失戒。
今章主約戒周雲無犯也(雲雲)今雲。
此答未快。
以次引對法意可解之。
【章】答應說成就鈔曰。
謂。
受五戒者。
親近給事比丘比丘故。
縱全受分持。
得成近事性。
故今雲成就。
【章】然遮彼性鈔曰。
集解曰。
言性者。
範曰。
作用性非體性。
解曰。
如水濕為性。
火燒物為性。
是皆作用性。
近事有承事出家之作用故名為性。
【章】隐顯影彰鈔曰。
釋是古來二家别。
一者。
影略互顯。
栖玩記所引有說雲。
近事隐日出舍顯斷善舍。
近住顯日出舍隐斷善舍。
是影略互顯也。
二者影顯非影略互顯。
周記雲。
由近住中有日出舍隐影斷善。
近事之中顯斷善。
栖玩記亦同雲。
不開為隐。
近事中有而顯之也。
合之為影。
準近事有名之為彰。
此無互義。
有說互影是為大迷(雲雲)報恩吼中評雲。
周記栖玩記為優。
有說。
有雲不允影說略說有觀待說。
本出婆沙百二十九(十六紙右)今雲。
此評實當矣。
可言互影顯。
全無略義也。
【章】如先已起鈔曰。
立實應有四緣理。
又可。
會次三緣師難。
難雲。
齊法時促。
于日夜間何斷善根(雲雲)今文會之。
會意雲。
謂。
斷善方便在前日。
受戒及斷說究竟必在同日。
問。
斷善人不一準。
如提婆假他日加行。
若如無間比丘。
見後有現。
中有一刹那。
邪見究竟。
若爾。
不必假方便。
第二師雲何通之(雲雲)第二師答。
此約多分耳。
【章】中下品心鈔曰。
此中下品心等句有二意。
一意雲。
先起斷善方便而猶未斷。
受戒心起。
此受心不得名上品受心。
惡心交雜故。
不可必起上品受心故。
今以起邪見方便後起受心名中下品心。
或雲此中下品心處中之業(雲雲)今雲不爾。
處中亦得無表故。
如上已明。
問。
上下文亦處處聖教受戒心通三品得三品戒見。
今何雲中下不得(雲雲)答。
起斷善方便。
種心惡心交雜故。
指此心雲中下不得也處處文立三品心。
付上品得戒心亦立上中下三品心也。
此聽聞抄意可雲妙解也方發戒故。
今雲。
此故字通上存二所由。
若具雲。
應雲中下品心設受不得故。
必上品心方發戒故。
若上品心受戒。
不可即日上品邪見究竟故。
【章】其菩薩戒鈔曰。
問。
上來所明七衆戒舍之标牒不置其字。
次下所明之票牒亦爾。
何故但于此菩薩戒置其字(雲雲)答。
彰菩薩戒必以七衆戒為形居律儀所建立故。
明七衆戒舍。
已承上雲其也。
又明舍最初科牒雲别解脫。
雖菩薩戒通通受别受。
今且就菩薩戒别脫明舍故。
承最初票牒别解脫雲其也(此義一往釋也。
故作次釋)其菩薩戒如實義者。
其之言發語詞。
非指上。
如上文所示(二十八紙右)其苾刍等其道共戒(同紙左)其不律儀(二十九紙右)其菩薩戒。
其不律儀(三十紙右)其意表業。
其菩薩戒(三十七紙左)其大方等陀羅尼經。
此等皆非指上。
發語辭也。
【章】二緣故舍鈔曰。
本地分明二緣舍。
決擇分明四緣舍(此是菩薩戒舍)倫記中景雲。
下五十三明五緣舍苾刍戒。
此中何故菩薩無善根斷舍一形沒二形生舍。
解雲。
菩薩戒從方便善故。
斷善前方便時已失方便善。
即失菩薩戒。
不當正斷善時方舍故。
無斷善舍。
菩薩本性純善。
惡業輕微故。
無二形生舍。
犯重善者。
即當起上纏犯勝法舍。
所學處即當退菩提心願。
他菩薩戒無命終舍。
以經生不失故(雲雲)。
【章】一者棄舍無上正等菩提大願鈔曰。
倫(二十上二十六右)曰。
景述三藏言。
問雲。
前本地分中明舍菩薩戒但有二緣。
一者退菩提心。
二者起增上品。
今此何故明舍有其四緣。
解雲。
開合為異。
此中前二總是退菩提心。
于中有其三品。
若起上品退菩提心。
所謂佛果難祈。
衆生難度。
長時苦行無力能行。
從今已往。
不複能行求菩提道。
起此心不待發言。
即便舍戒。
即當此中第一緣也。
所謂決定發起受相違心。
若起中下品心。
如前退屈。
即複發言。
我今舍所學處。
爾時便舍。
即當此中第二緣也。
謂。
于有識丈夫前。
發棄舍言。
此中後二總是起增上煩惱。
犯而舍于戒。
于中有二。
初犯根本四重。
二犯随順四重。
前後方便即當此中後二緣也(今雲。
此即明開合不同也)。
【章】一決定發起不同分心鈔曰。
倫(二十上)泰雲。
受戒之心名受心發起。
相違本受戒心名不同分心。
即便舍戒(雲雲)作體舍意者。
章主文也。
此約不發言但起棄舍心而雲起不同分心。
若發言則次第二緣舍。
【章】二于有識别鈔曰。
同泰雲。
二心雖未決。
于有識别人前發言舍戒。
此亦舍戒(雲雲)發言對者。
此章主文。
此意雲。
若不發言則起不同分心。
第一緣也。
今此第二緣發言。
對首為要故。
今以此四字釋。
泰所言雲心雖未決。
此緣舍示發言為要。
故為此釋。
決定發言不待所謂故。
【章】三總别毀犯鈔曰。
倫記泰雲。
三起輕微煩惱。
或總犯四重。
或别犯一二。
亦得舍(雲雲)今雲。
此第三緣不拘起纏。
全分少分犯四重為要雲。
舍也起根本罪。
此四字章主文也。
謂。
此第三緣明不拘起纏不起。
犯四重為要立舍緣。
雲起根本罪也。
此是于十支起舍緣。
【章】四若以上品鈔曰。
同泰雲。
四起增上總别犯四重煩惱。
雖未犯四重而已舍戒(雲雲)今雲。
此第四緣不拘犯四重不犯。
起總别應犯四重煩惱為第四緣之要為舍。
此是于意三支起舍緣。
不拘七支也。
犯随順罪。
此四字章主釋文也。
随順者能随順義也。
四種他勝法為所随順。
增上煩惱為能随順也。
謂。
由起能随順煩惱。
自成犯罪。
雲犯随順罪也。
由是今改論文點雲。
四若以上品纏。
總别毀犯随順四種他勝處法。
(如是讀則泰師所釋自顯然)又今點雲。
四若以上品纏匆别毀犯随順四種他勝處法。
今雲。
此由次下文意。
第三緣所言他勝處法之名。
他勝處即法。
持業釋也。
又第四緣所言他勝處法之名。
他勝處之法。
依主釋也。
【章】起根本罪(至)犯随順罪鈔曰。
此章主釋文。
就此二句之言。
古今異義紛亂。
今總攝辨。
分為二門。
初舉異義辨是非。
後述今義。
初舉古今異義。
凡有六家。
初新羅太賢菩薩戒宗要中雲。
十重禁中後四重(自贊毀他悭吝瞋恚诽謗三寶)此名根本罪。
前四重(殺盜淫妄)名随順罪。
随順三乘罪也。
又梵網古迹雲。
瑜伽立四。
如宗要釋。
若善生經。
依在家衆唯說前六。
以粗顯故。
依善戒經出家菩薩立有八種。
即前四後四。
以共不共根本重故。
此經本業總立十種。
以通攝故(雲雲)次判此是非雲。
太賢師依準聲聞乘苾刍戒。
以淫盜殺妄為根本重。
所餘僧殘等戒為淫盜殺妄之枝末。
于此十重亦立本随。
且欲彰與小乘戒别。
強與瑜伽論說混交。
以後四重為根本罪。
以前四為随順。
是非梵網經意。
梵網所說殺盜淫妄。
無随順二乘義。
因緣法業俱為重戒。
複以咒殺贊歎見作随喜方便殺等(等一對一草盜。
又以快意無慈放心等作簡餘雲)以為重戒。
與小乘别故。
雲十重禁中後四為本前四為随。
為大謬釋。
又西大寺興正門流。
以太賢義為所依據。
此說為家珍。
大妄謬不可取焉。
況梵網經是佛性戒。
别别解脫脫也。
瑜伽戒本會小乘。
令歸大乘法門。
因位修習菩薩性戒。
何得以梵網十重釋義解瑜伽根本随順耶。
況複謬釋(雲雲)不是甚矣。
學者擇而居諸。
二義寂梵網經疏雲。
初四性重故名為根本。
後六雖非重。
而順性重故名随順也(雲雲)判此疏是非雲。
此亦于十重中分根本随順。
非今所言瑜伽論意。
況複于十重中後六為非重順重為重名随順。
達經意亦乖論意。
都無所取。
以此疏釋解今章文。
如以鹿為馬。
意趣大異。
三勝莊梵網述記(下本四十五紙)曰。
四他勝處法者。
十重之中最後四也。
後四不共故唯說四重。
或可菩薩意業為重(故雲根本)故唯說四。
随順他勝處法者。
謂。
十重中前六種也。
如是六種亦共二乘。
或可。
不定故雲随順。
更有餘義。
今判是非曰。
此師釋梵網。
由瑜伽文綴補所缺。
是彼經全分不流此土故。
如是遂為釋瑜伽七十五四緣舍後二緣。
以經十重并解。
而複雲瑜伽四他勝法者。
十重之中最後四也。
是雖無違。
述所由雲後四不共故唯說四重(雲雲)此不共言意。
對次共二乘雲随順雲不共。
此釋不穩。
且十重之中。
前六共二乘雲随順他勝法之釋。
亦不穩當。
伽論所說随順他勝處法。
何局十重中前六(雲雲)複立不定與方便兩義釋随順名。
不定義雖可爾。
不明不定所由故未明了。
根本随順之名雖同。
與今章釋瑜伽意大乖。
返必不可依用此疏釋釋此章之助也。
四栖玩記曰。
此言四者是菩薩者。
即是十重之中後四重也。
若聲聞者即是前四不同。
所以今略言之。
菩薩防心以之為勝。
聲聞防身以之為本。
随順罪者有二解。
初雲。
随者是同類義。
如五無間并皆說有同類罪故。
如污母罪。
是殺父母之同類罪。
諸如是等。
具如瑜伽。
今此亦爾。
其四種之中類罪名為随順。
次解雲。
即菩薩地且說随順。
如是本四三品(纏犯)皆舍重于随故。
随順既輕。
上品方舍(已上栖玩取意)今判是非曰。
此中釋四言雲菩薩者十重之中後四。
聲是前四。
此釋雲害次釋菩聲不同所由。
是亦可爾。
複次釋随順言立二解。
其中以同類罪釋随順罪。
義雖可爾。
同類之言狹。
随順之言廣。
異類亦随順義多有故。
初釋為不盡。
次釋随順雲本四重三品皆舍故為重。
随順罪中不失。
上品失戒故為輕。
即菩薩地所說四種他勝法之餘為随順。
此次釋亦違瑜伽上纏失戒。
中下不失說。
随順罪雖有犯無犯。
染違犯非染違犯之說。
遂不見上品不失之說故。
千師私所決罪。
犯違犯随意樂成染非染名随順。
此菩薩戒不共餘之處如千師。
小乘執學人。
不可識知處也。
五西大寺興正門疏義者。
顯業抄曰。
起根本釋罪者。
自贊毀他等後四重也。
如勝鬘述記雲。
後四重者唯根本非随順(已上述記)犯随順罪者。
淫盜殺妄四重也。
問。
何故前四名随順(雲雲)答。
以淫盜殺妄為重罪者。
随順聲聞故雲随順也(已上顯業)又興正門人諸末抄中。
立相攝與不相攝兩途。
争成各義。
委如彼。
恐繁不贅(如報恩吼引釋)今判是非曰。
顯業抄中以自贊毀等四為根本。
由勝鬘疏成實為允當。
以共聲聞義釋随順名。
以淫等四為随順罪。
甚為不是。
瑜伽中無如是義故。
又立相攝不相攝二義中明相攝義。
決擇分第四緣雲前四重。
以何為據。
唯前四重雲第四緣舍(雲雲)又不相攝中雲決擇分第三緣根本之言為前四重。
下明苾刍失戒。
菩薩不失之由苾刍意樂者。
自利意樂廣大深遠者。
說苾刍犯重決定失戒。
示有深意趣。
何深意趣。
謂。
若說犯重不失戒。
則但犯重者多應失護持志故。
以深意趣說決定失戒。
為法器故者。
法器。
謂。
上所言道器。
法。
謂善法保護善意樂。
欲證無漏道果。
雲為法器次章文雲惡意樂思損善器故。
此是意也菩薩種種皆引攝故者。
就利他釋。
菩薩雖犯重有慚愧心。
中下纏犯則許重受。
此犯重複無慚愧心強勝。
惡意樂增。
攝益是等犯人。
說今生得重受。
引攝者引利益方便。
顯業抄中雲。
現自誓令證道果故雲廣大等也。
今雲此釋由梵網古迹而釋。
非今章主意。
又續後抄雲。
菩薩種種皆引攝故者。
此師意如太賢。
菩薩許分受故。
慈恩正義同初師故不許菩薩分受也。
上雲其心廣故必須具受。
是也。
今雲。
此釋非今文所用也。
菩薩分受者。
本出璎珞經。
彼說。
以是故有受一分戒。
名一分菩薩。
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戒(雲雲)六波羅蜜經亦同說。
璎珞經等說由十波羅夷。
說初律儀戒。
故立一分受。
由别受得故有一分義。
瑜伽論意說三聚通受得故。
無一分受義。
瑜伽總說菩薩戒。
璎珞經别準聲聞乘說别受故。
續後抄意不辨菽麥也。
【章】應速簸揚鈔曰。
俱舍曰。
如是應速驅擯衆中實非苾刍稱苾刍者。
此即合簸揚經文也。
問。
第一師意。
雲何會此經文。
答。
誡犯重作如是說。
非謂舍戒也。
【章】最初未制戒。
鈔曰。
此以犯不犯證失不失也。
此師意。
犯即失故。
即知。
最初未制不犯不失也。
一制後亦犯亦失也。
【章】癡狂心亂鈔曰。
問。
狂亂惱其異如何。
答。
江西記曰。
身口共狂。
此名狂人。
身口不狂。
是名亂心。
身心狂而口不狂。
是名癡惱。
【章】理正鈔曰。
意雲。
前師義是大乘正義。
而非涅槃不解我意故。
為理正。
後師義不脫不解我意一邊。
即同三部計故。
【章】故前解善鈔曰。
上來所明二師解中。
第一師意。
章主以為優美。
大小二戒俱上纏失戒。
中下不失。
不同上座及薩婆多立三纏俱失。
是即大乘實義。
涅槃經意故。
以前解為善。
第二師意違涅槃經意故為不正。
是章主意。
又南山意。
依準四分不簡三纏為不失戒。
此亦非大乘意(章主明戒失不以四分同為經部。
雖爾。
說戒失不四分經部不同。
四分是昙無德部。
即法藏部。
何故以四分為經部若以分通大乘義為經部攝。
亦是為成實宗。
則大謬錯。
經部所立無通大乘義。
若以名目通為通大乘。
則大謬。
又大乘任文不取義故。
成實論不通大乘。
如三論玄義辨)。
【章】一雲一形鈔曰。
此初師解。
以論形沒二形生一句為一緣舍故。
論文總是五緣舍。
撰集抄曰。
初師一緣舍義。
謂。
二形生者。
必沒本一形後生二形。
本形沒時未舍其戒。
後生二形時始舍其戒。
故名一緣舍總為五緣舍。
【章】雖知聖人鈔曰。
下通伏難。
由诠要抄意難曰。
黃門二形無根等之報。
并由見斷惑所起業因。
而因亡果亦喪之道理必然故。
入見既斷見惑。
雲何入聖之位。
有見惑所起之惡果(雲雲)(已上難意)今文通雲。
入聖已後雖造業不招果。
入見以前毒蟲食形。
食形之時忽然入見。
凡所受戒相續不失。
而蟲被食懸。
形忽堕落。
即成無形。
由凡作業得此果故。
雖然。
失形不失戒。
名雲失戒。
則果上戒舍何不許之(雲雲)(已上诠要抄中或抄意)。
【章】若先無形鈔曰。
此下通難。
難意雲(光胤抄意)謂。
受戒時黃門無形二形。
俱不得戒。
雲何無形不失戒耶。
以今文會之。
【章】非道器故鈔曰。
意雲。
若生得無形者。
男女情志不定故。
此非道器也。
【章】六緣舍鈔曰。
第二解意。
以論形沒二形生一句為二緣舍故。
總為六緣舍也。
二緣舍者。
一。
一形沒者舍戒。
二。
二形生者舍戒一形沒時等者。
謂。
一形沒成無形時舍戒(第一緣)二形後生等者。
是(第二緣)此第二師意雲二形生相。
與第一師别。
第一師雲将生二形時必失本形成無形。
是為前相成無形已後二形俱新生。
又第二師意與是不同。
謂。
先本一形傍新生一形。
今生但一形。
本一形上。
加今一形。
故雲二形生。
雲非先一形沒二形新生。
先一形在雲何第二師立理。
意雲。
論一句中。
形沒二字。
是别明無形舍戒。
如何如第一師。
以形沒二字為二形生舍前相(雲雲)二形生者。
本一形不沒在上加新生一形。
雲何以形沒二字為二形生前相。
雲一緣舍句(雲雲)故形沒二字别緣舍。
【章】然俱非形鈔曰。
第三遮妨。
初師難雲。
若以此句為二緣舍。
何故論中唯列五緣(雲雲)今文會之俱者二形生也。
非者形沒也。
今以合說會了。
其實六緣者。
一作法舍。
二犯重舍。
三形沒舍。
四二形生舍。
五斷善根舍。
六衆同分舍。
雖如是有六。
今合三四說雲五緣無入見谛等者。
遮前師證。
初師又難雲。
若爾何故有入見蟲食等(雲雲)今文遮已。
初師以入見蟲食為大小通義。
第二師為唯小乘義雲大乘不許。
【章】若爾諸有鈔曰。
初師難第二師。
若如第二師雲形沒舍者。
此難勢起故雲若爾。
先從下死者。
唯識論三雲。
由善惡業。
下上身份。
冷觸漸起(意言。
善業者。
自身下分冷觸漸起。
亦惡業者。
自身上冷觸漸起。
今文且約善業雲)攝論雲。
善業從下冷。
惡業從上冷。
【章】若爾此處鈔曰。
意雲。
若以形死之由漸命終者立無根舍。
人之死生。
于此形處以可判之。
以不形死則猶判生。
以形死故可判人死。
但瑜伽文雲最末後心方死。
謂。
今生終極之一念。
雲最末後心。
即第八識忽止任持諸根之功能。
去此生往彼生終一念也。
若如第二師。
則以形處可判死生。
若從下死。
即過形處。
雖有第八。
可判命終。
形處既死。
此瑜伽文如何釋哉(雲雲)(此诠要所引。
或抄及續後抄意)西大寺言。
若爾此處下雲死處相違難。
死位一切下雲重舍無用難。
分文為二。
今雲。
甚難解故。
今但為一個難。
死位一切下立理而難。
難意不别也。
【章】死位一切鈔曰。
或抄雲。
謂。
若汝立形沒舍或。
末後心前成形沒舍。
身份之宮無有戒體。
然後重用命終舍。
而何用無有。
戒體何舍(雲雲)诠要。
【章】二形先有鈔曰。
此下正判成形沒不舍義。
二形無形相對辨。
報恩吼曰。
自下通伏難。
後師難前師雲。
六緣不受。
第三緣者是男根損害。
既不許授。
明知漸舍命者。
過形即舍。
今文通此難(雲雲)今雲。
吼主不是。
文有雖字或故字。
則是伏難非通伏難。
此但判成。
【章】男女煩惱鈔曰。
對法八說。
男女煩惱但現行。
不堪親近承事二衆故不别說。
又瑜伽五十三說。
此扇搋半擇迦。
若還苾刍衆中。
便參女過。
若還苾刍尼衆中。
因摩獨等便參男過。
由不應與二衆共居。
是故不許此類出家及受具足。
又由此二煩惱多故。
性煩惱障極覆障故。
不能發起如是思擇。
【章】故俱舍說鈔曰。
下引證結成形沒不善義。
俱舍有新舊兩譯。
然異本章依陳舊譯。
十三根中入男女随一根。
除未知根。
今章依唐譯論。
入未知除男女根也。
今引此論文欲彰聖人有無根故也(辨)就此新舊兩俱舍意别。
古來異解紛亂。
決擇抄由異本章文同舊俱舍故會曰。
前雖互斷此下别斷。
前師為勝。
将斷先與。
會釋相違(雲雲)集玄解此。
作前師縱後師文。
後師會前所憑俱舍十三根文。
無男女者是小乘義。
不可依據。
乃牒縱之。
後引瑜伽而為奪也(雲雲)光記第三雲。
舊俱舍不說苦根取男女随一者。
譯家謬矣。
【章】斷善為緣鈔曰。
明加行善雖非斷善舍名斷善根由。
集解曰。
釋以加行善心受戒。
亦名斷善舍之所以也。
謂。
以斷善根之加行心為緣。
而舍其加行心所受之戒故。
名為斷善根舍。
非正斷善位舍名為斷善根舍。
又寂補雲。
然從所善為緣舍故。
亦名得名為斷善根舍。
【章】然戒通有三鈔曰。
興正私文雲。
上正明加行生得舍時不同。
已下但于生得舍時會諸說。
今雲。
無會諸說義不穩。
顯業抄雲。
古又付斷善根有二師義。
初至其戒方失。
是一師義也。
然戒通有已下文一師義也(雲雲)诠要雲。
此說對下問答分别之中二師也(下二解者。
初解。
謂。
與加行善同時而舍。
得舍相翻。
不違理故。
後解雲。
雖由邪見斷加行善。
爾時但令戒漸微羸。
由未名舍。
與生得善同時而舍。
随善根盡方名舍。
故前解應勝)邪見九品。
謂。
九品邪見。
斷九品善根。
順逆對斷。
初下下品邪見能斷上上品善根。
乃至上上品邪見能斷下下品善根。
九品斷盡故雲九品方斷善盡。
其戒亦爾者。
謂。
所依善心即有九品。
各能發戒。
亦有九品善之心品。
是即能等起因。
戒之九品所等起果。
以因與果品類同故。
斷善根因。
舍律儀果。
謂。
斷下品善舍下品戒。
乃至斷上品善舍上品戒。
故雲其戒亦爾。
但言斷善者。
俱舍有二解。
一者有餘師說。
初舍律儀。
後斷善根。
二者如是說者。
又律儀次第。
随品類舍。
今大乘義同後正義。
瑜伽等中但雲斷善根。
别不雲初舍。
故斥初有餘師義。
故雲但言斷善根。
【章】此說别受鈔曰。
伽四十菩薩地曰。
若諸菩薩雖複轉身遍十方界。
在在生處不舍菩薩淨戒律儀。
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
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若諸菩薩轉受餘生。
忘失本念。
值遇善友。
為欲悟寤菩薩戒念。
雖數數重受而非新受。
亦不新得(雲雲)今雲此是明菩薩戒有犯無舍義。
具如璎珞經及瑜伽等論。
【章】五十三說鈔曰。
集解雲。
論文說五舍已。
即次文也。
為明唯說五緣舍。
不立正法毀壞隐沒舍之所由也。
【章】一起不同分心鈔曰。
五十三雲。
若近事男律儀。
當知。
由起不同分心(雲雲)今謂。
同分者相似義故。
不同分者不相似也。
遷玩曰。
有說不相似故名不同分。
非也(雲雲)報恩吼評雲。
有說近曾受不殺戒。
今起殺心。
殺與不殺不相似故名不同分心。
今雲。
吼主評實當也。
周記中入外道類。
亦雲不同分。
是亦與我法中不相似。
是不同分也。
又顯業抄雲雖不别作不持悲。
兼所期願。
十日之後不持思故。
此攝不同分心也(雲雲)續後抄雲。
起不持想。
是起不同分心(雲雲)今雲。
此亦雖不同分心。
濫近住不同分故。
局故未盡釋近事不同分。
以不相似釋為是。
【章】無犯重舍鈔曰。
續後抄雲。
問。
近事何無犯重舍(雲雲)答。
師雲。
故如圓房。
以此難頻奉難故和上(雲雲)言。
初誘戒故爾也。
師勘諸文。
對法抄雲。
苾刍無分受故。
犯一重時。
有犯重舍。
近事有分受故。
無犯重舍(雲雲)謂。
比丘必總受。
若犯一重。
所餘欠不滿足故。
有犯重舍。
在家二衆。
自本有分受故。
若缺一重。
無犯重舍也(雲雲)問。
由太賢意。
雲随所犯支失戒律儀。
何無犯重舍。
何故今章主意。
雲近事無犯重舍。
何故相違(雲雲)答。
或會雲。
彼約戒體雲失戒。
今章主約戒周雲無犯也(雲雲)今雲。
此答未快。
以次引對法意可解之。
【章】答應說成就鈔曰。
謂。
受五戒者。
親近給事比丘比丘故。
縱全受分持。
得成近事性。
故今雲成就。
【章】然遮彼性鈔曰。
集解曰。
言性者。
範曰。
作用性非體性。
解曰。
如水濕為性。
火燒物為性。
是皆作用性。
近事有承事出家之作用故名為性。
【章】隐顯影彰鈔曰。
釋是古來二家别。
一者。
影略互顯。
栖玩記所引有說雲。
近事隐日出舍顯斷善舍。
近住顯日出舍隐斷善舍。
是影略互顯也。
二者影顯非影略互顯。
周記雲。
由近住中有日出舍隐影斷善。
近事之中顯斷善。
栖玩記亦同雲。
不開為隐。
近事中有而顯之也。
合之為影。
準近事有名之為彰。
此無互義。
有說互影是為大迷(雲雲)報恩吼中評雲。
周記栖玩記為優。
有說。
有雲不允影說略說有觀待說。
本出婆沙百二十九(十六紙右)今雲。
此評實當矣。
可言互影顯。
全無略義也。
【章】如先已起鈔曰。
立實應有四緣理。
又可。
會次三緣師難。
難雲。
齊法時促。
于日夜間何斷善根(雲雲)今文會之。
會意雲。
謂。
斷善方便在前日。
受戒及斷說究竟必在同日。
問。
斷善人不一準。
如提婆假他日加行。
若如無間比丘。
見後有現。
中有一刹那。
邪見究竟。
若爾。
不必假方便。
第二師雲何通之(雲雲)第二師答。
此約多分耳。
【章】中下品心鈔曰。
此中下品心等句有二意。
一意雲。
先起斷善方便而猶未斷。
受戒心起。
此受心不得名上品受心。
惡心交雜故。
不可必起上品受心故。
今以起邪見方便後起受心名中下品心。
或雲此中下品心處中之業(雲雲)今雲不爾。
處中亦得無表故。
如上已明。
問。
上下文亦處處聖教受戒心通三品得三品戒見。
今何雲中下不得(雲雲)答。
起斷善方便。
種心惡心交雜故。
指此心雲中下不得也處處文立三品心。
付上品得戒心亦立上中下三品心也。
此聽聞抄意可雲妙解也方發戒故。
今雲。
此故字通上存二所由。
若具雲。
應雲中下品心設受不得故。
必上品心方發戒故。
若上品心受戒。
不可即日上品邪見究竟故。
【章】其菩薩戒鈔曰。
問。
上來所明七衆戒舍之标牒不置其字。
次下所明之票牒亦爾。
何故但于此菩薩戒置其字(雲雲)答。
彰菩薩戒必以七衆戒為形居律儀所建立故。
明七衆戒舍。
已承上雲其也。
又明舍最初科牒雲别解脫。
雖菩薩戒通通受别受。
今且就菩薩戒别脫明舍故。
承最初票牒别解脫雲其也(此義一往釋也。
故作次釋)其菩薩戒如實義者。
其之言發語詞。
非指上。
如上文所示(二十八紙右)其苾刍等其道共戒(同紙左)其不律儀(二十九紙右)其菩薩戒。
其不律儀(三十紙右)其意表業。
其菩薩戒(三十七紙左)其大方等陀羅尼經。
此等皆非指上。
發語辭也。
【章】二緣故舍鈔曰。
本地分明二緣舍。
決擇分明四緣舍(此是菩薩戒舍)倫記中景雲。
下五十三明五緣舍苾刍戒。
此中何故菩薩無善根斷舍一形沒二形生舍。
解雲。
菩薩戒從方便善故。
斷善前方便時已失方便善。
即失菩薩戒。
不當正斷善時方舍故。
無斷善舍。
菩薩本性純善。
惡業輕微故。
無二形生舍。
犯重善者。
即當起上纏犯勝法舍。
所學處即當退菩提心願。
他菩薩戒無命終舍。
以經生不失故(雲雲)。
【章】一者棄舍無上正等菩提大願鈔曰。
倫(二十上二十六右)曰。
景述三藏言。
問雲。
前本地分中明舍菩薩戒但有二緣。
一者退菩提心。
二者起增上品。
今此何故明舍有其四緣。
解雲。
開合為異。
此中前二總是退菩提心。
于中有其三品。
若起上品退菩提心。
所謂佛果難祈。
衆生難度。
長時苦行無力能行。
從今已往。
不複能行求菩提道。
起此心不待發言。
即便舍戒。
即當此中第一緣也。
所謂決定發起受相違心。
若起中下品心。
如前退屈。
即複發言。
我今舍所學處。
爾時便舍。
即當此中第二緣也。
謂。
于有識丈夫前。
發棄舍言。
此中後二總是起增上煩惱。
犯而舍于戒。
于中有二。
初犯根本四重。
二犯随順四重。
前後方便即當此中後二緣也(今雲。
此即明開合不同也)。
【章】一決定發起不同分心鈔曰。
倫(二十上)泰雲。
受戒之心名受心發起。
相違本受戒心名不同分心。
即便舍戒(雲雲)作體舍意者。
章主文也。
此約不發言但起棄舍心而雲起不同分心。
若發言則次第二緣舍。
【章】二于有識别鈔曰。
同泰雲。
二心雖未決。
于有識别人前發言舍戒。
此亦舍戒(雲雲)發言對者。
此章主文。
此意雲。
若不發言則起不同分心。
第一緣也。
今此第二緣發言。
對首為要故。
今以此四字釋。
泰所言雲心雖未決。
此緣舍示發言為要。
故為此釋。
決定發言不待所謂故。
【章】三總别毀犯鈔曰。
倫記泰雲。
三起輕微煩惱。
或總犯四重。
或别犯一二。
亦得舍(雲雲)今雲。
此第三緣不拘起纏。
全分少分犯四重為要雲。
舍也起根本罪。
此四字章主文也。
謂。
此第三緣明不拘起纏不起。
犯四重為要立舍緣。
雲起根本罪也。
此是于十支起舍緣。
【章】四若以上品鈔曰。
同泰雲。
四起增上總别犯四重煩惱。
雖未犯四重而已舍戒(雲雲)今雲。
此第四緣不拘犯四重不犯。
起總别應犯四重煩惱為第四緣之要為舍。
此是于意三支起舍緣。
不拘七支也。
犯随順罪。
此四字章主釋文也。
随順者能随順義也。
四種他勝法為所随順。
增上煩惱為能随順也。
謂。
由起能随順煩惱。
自成犯罪。
雲犯随順罪也。
由是今改論文點雲。
四若以上品纏。
總别毀犯随順四種他勝處法。
(如是讀則泰師所釋自顯然)又今點雲。
四若以上品纏匆别毀犯随順四種他勝處法。
今雲。
此由次下文意。
第三緣所言他勝處法之名。
他勝處即法。
持業釋也。
又第四緣所言他勝處法之名。
他勝處之法。
依主釋也。
【章】起根本罪(至)犯随順罪鈔曰。
此章主釋文。
就此二句之言。
古今異義紛亂。
今總攝辨。
分為二門。
初舉異義辨是非。
後述今義。
初舉古今異義。
凡有六家。
初新羅太賢菩薩戒宗要中雲。
十重禁中後四重(自贊毀他悭吝瞋恚诽謗三寶)此名根本罪。
前四重(殺盜淫妄)名随順罪。
随順三乘罪也。
又梵網古迹雲。
瑜伽立四。
如宗要釋。
若善生經。
依在家衆唯說前六。
以粗顯故。
依善戒經出家菩薩立有八種。
即前四後四。
以共不共根本重故。
此經本業總立十種。
以通攝故(雲雲)次判此是非雲。
太賢師依準聲聞乘苾刍戒。
以淫盜殺妄為根本重。
所餘僧殘等戒為淫盜殺妄之枝末。
于此十重亦立本随。
且欲彰與小乘戒别。
強與瑜伽論說混交。
以後四重為根本罪。
以前四為随順。
是非梵網經意。
梵網所說殺盜淫妄。
無随順二乘義。
因緣法業俱為重戒。
複以咒殺贊歎見作随喜方便殺等(等一對一草盜。
又以快意無慈放心等作簡餘雲)以為重戒。
與小乘别故。
雲十重禁中後四為本前四為随。
為大謬釋。
又西大寺興正門流。
以太賢義為所依據。
此說為家珍。
大妄謬不可取焉。
況梵網經是佛性戒。
别别解脫脫也。
瑜伽戒本會小乘。
令歸大乘法門。
因位修習菩薩性戒。
何得以梵網十重釋義解瑜伽根本随順耶。
況複謬釋(雲雲)不是甚矣。
學者擇而居諸。
二義寂梵網經疏雲。
初四性重故名為根本。
後六雖非重。
而順性重故名随順也(雲雲)判此疏是非雲。
此亦于十重中分根本随順。
非今所言瑜伽論意。
況複于十重中後六為非重順重為重名随順。
達經意亦乖論意。
都無所取。
以此疏釋解今章文。
如以鹿為馬。
意趣大異。
三勝莊梵網述記(下本四十五紙)曰。
四他勝處法者。
十重之中最後四也。
後四不共故唯說四重。
或可菩薩意業為重(故雲根本)故唯說四。
随順他勝處法者。
謂。
十重中前六種也。
如是六種亦共二乘。
或可。
不定故雲随順。
更有餘義。
今判是非曰。
此師釋梵網。
由瑜伽文綴補所缺。
是彼經全分不流此土故。
如是遂為釋瑜伽七十五四緣舍後二緣。
以經十重并解。
而複雲瑜伽四他勝法者。
十重之中最後四也。
是雖無違。
述所由雲後四不共故唯說四重(雲雲)此不共言意。
對次共二乘雲随順雲不共。
此釋不穩。
且十重之中。
前六共二乘雲随順他勝法之釋。
亦不穩當。
伽論所說随順他勝處法。
何局十重中前六(雲雲)複立不定與方便兩義釋随順名。
不定義雖可爾。
不明不定所由故未明了。
根本随順之名雖同。
與今章釋瑜伽意大乖。
返必不可依用此疏釋釋此章之助也。
四栖玩記曰。
此言四者是菩薩者。
即是十重之中後四重也。
若聲聞者即是前四不同。
所以今略言之。
菩薩防心以之為勝。
聲聞防身以之為本。
随順罪者有二解。
初雲。
随者是同類義。
如五無間并皆說有同類罪故。
如污母罪。
是殺父母之同類罪。
諸如是等。
具如瑜伽。
今此亦爾。
其四種之中類罪名為随順。
次解雲。
即菩薩地且說随順。
如是本四三品(纏犯)皆舍重于随故。
随順既輕。
上品方舍(已上栖玩取意)今判是非曰。
此中釋四言雲菩薩者十重之中後四。
聲是前四。
此釋雲害次釋菩聲不同所由。
是亦可爾。
複次釋随順言立二解。
其中以同類罪釋随順罪。
義雖可爾。
同類之言狹。
随順之言廣。
異類亦随順義多有故。
初釋為不盡。
次釋随順雲本四重三品皆舍故為重。
随順罪中不失。
上品失戒故為輕。
即菩薩地所說四種他勝法之餘為随順。
此次釋亦違瑜伽上纏失戒。
中下不失說。
随順罪雖有犯無犯。
染違犯非染違犯之說。
遂不見上品不失之說故。
千師私所決罪。
犯違犯随意樂成染非染名随順。
此菩薩戒不共餘之處如千師。
小乘執學人。
不可識知處也。
五西大寺興正門疏義者。
顯業抄曰。
起根本釋罪者。
自贊毀他等後四重也。
如勝鬘述記雲。
後四重者唯根本非随順(已上述記)犯随順罪者。
淫盜殺妄四重也。
問。
何故前四名随順(雲雲)答。
以淫盜殺妄為重罪者。
随順聲聞故雲随順也(已上顯業)又興正門人諸末抄中。
立相攝與不相攝兩途。
争成各義。
委如彼。
恐繁不贅(如報恩吼引釋)今判是非曰。
顯業抄中以自贊毀等四為根本。
由勝鬘疏成實為允當。
以共聲聞義釋随順名。
以淫等四為随順罪。
甚為不是。
瑜伽中無如是義故。
又立相攝不相攝二義中明相攝義。
決擇分第四緣雲前四重。
以何為據。
唯前四重雲第四緣舍(雲雲)又不相攝中雲決擇分第三緣根本之言為前四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