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義林師子吼鈔卷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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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乘藥能所造。
所造一一皆悉如米粒大。
更相遍故(雲雲)非如麨稻末尼等聚者。
彰更相涉入遍一切處義。
若如惡義聚不可言更相涉入也。
【章】又此有三等。
秋篠曰。
又此者。
即指上文俱時而有互不相離之文。
今雲。
此釋實爾。
明有三不相離也。
唯識演秘曰。
案于瑜伽六十五。
有三種不相離(雲雲) 【章】一同處等者六十五文說一同處二相雜三和雜。
演秘文雲一一處二相雜。
三和合。
今此文雲同處和雜相雜。
雖有達義無乖。
演秘釋一處不相離雲。
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能造所造更互相望。
大小量等涉入不相障礙。
處所無異名為同處。
無别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
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
同一處住。
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
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二和雜。
秘中雲相雜。
彼釋雲。
如一眼根有多極微。
一根微處。
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
雖非同處。
然相和雜。
鄰近而住。
名之為相。
七七各别名之為雜。
無間隔故名不相雜(雲雲)三相雜。
秘中雲和合。
彼釋曰。
又若有聚或麻豆等為諸膠蜜等。
之所攝持和合一聚。
然不相涉入。
複是異大所造。
異聚相望故名為和合。
不相離者。
無間隔(雲雲)今雲。
秘釋同處義意相分。
相雜與和合其釋未痛快也。
倫記所釋二與三相分尤易解了。
後學由是應解。
倫記雲。
自類大造與餘類大造。
更相涉入雲相雜也。
和合不相離異類和合。
若先有長養大造處。
後來長養大造雖别能涉入。
此雲和合。
又先異熟大造。
後長養大造來涉入亦名和合(雲雲)。
【章】又瑜伽第三等答中大文第二明二不相離。
彼文曰。
又不離有二種。
一同處不相離。
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
于無根處有離根者。
于有根處有有根者。
是名同處不相離。
二和雜不相離。
謂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
是名和雜不相離(已上論文)伽抄所釋與此章意全同。
【章】同處不相離者如一等答中第三章主釋二不相離。
此有二說。
初第一說。
複第二說。
初說之中有二文。
初就無根色釋。
後釋有根色同處。
如一離根等下初文也。
章現本作如一眼根字誤。
對法疏作離根為正。
秋篠所覽本作離根。
而示秘雲。
此文初标無根色。
(雲雲) 【章】阿拏色者标一聚體。
謂眼所見最微者也。
四大阿拏等下。
明一聚中聚集物。
阿拏者。
舊雲阿耨。
俱舍光記雲。
梵雲阿菟。
此名微眼見色中最微細也(雲雲)七極微成微。
此七微名阿菟。
菟拏二字音相通也。
雜心論二雲。
色之至細極于一微。
故說一微為色分齊。
同論頌曰。
七微成阿耨。
七轉成銅塵及水菟羊塵(銅塵者。
新俱舍雲。
積微至七為一金塵雲雲。
舊俱舍雲鐵塵。
光法師釋雲。
金銀銅鐵總名為金。
所以諸文不同者。
皆為一塵。
于金中往來不障。
故名金塵。
雲雲)當知從七起(已上頌)彼自釋雲。
七極微成一阿耨。
彼是最細色。
天眼能見。
及菩薩轉輪王見七阿耨。
為銅上塵。
七銅七塵為水上塵。
七水上塵為一菟毛上塵。
七菟毛塵為一羊毛上塵(已上雜心論文。
俱舍十二說義辨同。
菩薩所見者。
即最後身菩薩也)八阿拏者。
四塵四大為八。
加聲為九者。
一極微聲轉輪聖王後身菩薩天耳所聞也。
【章】加身為十等第一說中第二文。
約有根色釋同處不相離(秋篠曰。
加身等者。
标有根色。
雲雲)今雲。
約有根色中有四。
初标有眼色。
二約七物明不相離。
三簡小乘。
四叙大乘義。
随餘根為十一者。
除身根餘根中随加一。
故雲随。
謂此諸十一色并相涉入。
合成一處。
無别處所。
是同處不相離義也。
【章】或眼身地等二約七物明不相離義。
謂七物相望互相涉入。
同一處住。
此同處不相離義也。
一因一果同在等者。
秋篠曰。
以此文證其七物中所造六故能造地(大亦有六地。
而總言地者。
地義等故。
若不爾者。
同一果六。
何得說言一因一果。
以六能造望六所造。
各因果一故。
雲雲) 【章】非如薩婆多等三簡餘宗。
秋篠曰。
薩婆多宗極微各别同聚體。
異極微聚集成色聚。
又經部師積小成大。
若如彼宗諸色極微二處而住。
即同處等三不相離皆無差别。
今簡此等故雲非如也。
【章】今者大乘本無等四叙大乘實義。
若小乘本有極微。
其體實有常住。
同在一處其體各别。
今大乘宗但立假有。
秋篠曰。
今者大乘曾無極微。
若從種生必聚集生。
或細或中或大。
随其大小即是一體非異體集。
同類異類一切大造無别極微。
随所有聚皆相涉入。
名不相離(雲雲)(基辨曰。
大乘無極微。
雖無真實極微體性。
如慧所持彼量亦成。
五十四說。
非集極微成粗色。
故成唯識說。
然識變時随量大小頓現一相。
非别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雲雲。
由是今說二不相離等相。
皆第六識假想觀心上作極微聚集相。
之觀境也。
如一乘非實有物聚集。
故皆相涉入。
或雲聚集。
悉是觀心之相也)随其所應等者。
如前所言。
無根色中有八阿拏。
若此加有根色則加身為十。
随餘根為十一。
如是随應多少同在一處。
互相涉入處所無異。
此即識變聚集相現也。
諸根于彼等者。
于此一色眼見是色。
鼻嗅有香。
舌嘗有味。
身覺有觸。
故知一地大處具有諸塵。
依根識起。
各知彼境。
故雲以心知境故爾以心知境故爾者。
諸根于五塵遍受用。
以依根心知彼彼境受用故。
故爾者。
指上句能遍受用也由境生心故然者。
識證境生故受用彼彼境也。
故然者。
指上句于彼遍受用也。
【章】和雜不相離者等下第一說中明第二不相離。
即前同處不相離等者。
此和雜不相離于前同處不相離上。
雖同處住諸根受用各各别。
不為一義邊立此和雜不相離義。
非于别物立。
故雲即前等也。
伽抄曰。
同處不相離者。
随有根無根一切大。
極微中即有。
随應一切所造色極微更相涉入合成一物。
無别極微二處而住。
和雜不相離者。
即此一大種極微與餘一切大種所造極微。
雖同一處非成一體。
性各别故。
用各異故。
知非一性。
諸根于中遍受用故不相礙。
故知同一處名同處不相離。
性各别故。
用各異故。
名雜同一處故名和。
處所無二。
俱依一所。
體仍各别(已上伽抄) 【章】雖在一處等下明同處和雜二不相離非于别物上立。
秋篠曰。
問。
此二何别耶。
答。
諸根遍用不相礙。
是同處不相離義。
性用各異處無二義。
是知雜不相離義。
非如麻豆等物分析同在一所。
互交義名和雜不相離(雲雲)。
【章】又解大造等。
章主釋有二說中。
此第二說同類異類者。
周記曰。
且如番能造大與所造香。
同一處住名為同類。
香能造大望于味觸等名為異類(雲雲)秋篠由是釋曰。
且四塵中色塵大造名為同類。
餘塵望是名為異類(雲雲)基辨雲。
約異熟長養等流類異。
雲同異類亦可爾也。
非如他宗等。
謂非如小乘他宗同類大造。
非中極微二處而住異類亦爾。
【章】問異熟有時等此下第五番問答。
異熟長養同異分别。
問答共據伽五十四文也。
周記曰。
此問意雲。
增長義邊名為長養。
即此異熟增長大時應名長養耶(雲雲)又景師曰。
問意異熟色體前後相續。
始從嬰孩終至成長。
于中或有嬰孩時肥童子時瘦。
或童子肥少年時瘦。
則異熟體亦有增長。
何故但攝異熟非即長養(雲雲)答由彼長養等。
周記曰。
此答意雲。
現在增長名為長養答。
由此長養能攝持故。
能令異熟相續。
永絕長養異熟不續。
長養同外廓。
為異熟接。
異熟不長養。
問。
現見從小至于大。
如何異熟不名長養。
答。
現見以小至于大者。
我先業力。
非是現緣。
能令大長養唯依現緣資故(雲雲)景曰。
答意異熟之色從少至大。
始從嬰孩生童子色等。
嬰孩報色酬因則定。
無有藉緣。
有肥有瘦。
同時别有長養根大藉現在緣或肥或瘦。
童子報色由前業力大異于前。
少年時色更大于前亦由宿業。
然一一位中别有長養。
藉緣增減。
念念酬因小報自增減大報色。
然于異熟相續。
一一念中有長養色。
能持異熟。
此長養色當時藉緣故。
有肥瘦增減等相故。
非即異熟有其長養也。
(雲雲) 【章】猶如外廓等。
俱舍第二文也。
彼文雲。
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
猶如外廓防援内城。
今引彼文即證伽意。
防援者。
應音曰。
防援守護也(外廓譬長養。
内城喻異熟故。
非即彼者。
非異熟即長養也) 【章】問為一四大等下第六番問答。
一造多造分别(問。
婆沙百二十七文。
答。
章主自義也)。
【章】答相依而有等秋篠曰。
章家依決擇文以自義也。
今大乘宗相依而有方名為造。
非要極微各别而住故。
一物中有多大種。
多物聚中有一大種。
皆得互造由是當知。
以一四大造一造色。
以多四大造一造色。
又多大造色。
以一四大造多造色。
理皆無妨。
所以爾者。
相依而有名為造。
故何以得知。
相依而有方名為所造(雲雲)攝決擇說等。
此引文證相依而有。
【章】日輪光等此明一多互造義。
謂日輪即五十一逾繕那也。
彼所起光其量遍一洲内。
此等光色少四大造多造色也因俱聲等。
對法論一雲。
因俱聲者。
謂手鼓等聲(雲雲)靈隽對法疏曰。
因俱者。
謂内外二種四大互為緣生。
發得聲故名因俱聲。
而如俱舍難雲。
如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
聲亦應爾。
雲何而二四大發聲名因俱聲(雲雲)秋篠解雲。
如手中聲。
鼓中四大俱為緣助。
此手中聲因内外四大緣正發。
故名因俱色。
鼓中四大正造鼓中聲。
手中四大為緣助故。
此鼓中聲二因緣正發故名因俱聲(雲雲)基辨雲。
秋篠所言未痛快也。
今按章主對法疏雲。
因俱聲中既許多大生。
一造色。
故眩色等依二大生。
如和香等(雲雲)又雲。
問。
積顯以成形。
形表皆稱假。
積香成和合。
和合應非真。
前因俱聲為難亦爾。
答。
相待形便共形表皆成假。
待餘香尚在。
答合故成真(又難)積短為長失本短。
長短非實。
折彼俱生成和合。
二香成假。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雲雲)由此所釋可知章主意。
謂有執受(手)大種與無熱受(鼓)大種二俱為因(因者。
相助緣)此時由相助緣。
從本識中二俱共受用大種自種生其大種現行。
同時生二俱共受一造色聲。
和合香味亦複如是。
從自種生故名真實若不論自種生。
但以現因論。
随順小乘而說。
【章】既無極微等意言。
薩婆多等一四大種俱能造一所造色極微。
彼宗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
所以爾者。
極微體實性各别故。
今者大乘曾無極微。
若從種生心聚集生。
彼此相依互不相礙故皆得造。
安永第九庚子臘月念三于東都淺草玉龍山延命陀寓居筆記之訖。
草案不可他見也。
南都法相末學沙門基辨(生年六十三歲) 此次。
義林章師子吼抄卷第十九(五根章追而可書加)
如乘藥能所造。
所造一一皆悉如米粒大。
更相遍故(雲雲)非如麨稻末尼等聚者。
彰更相涉入遍一切處義。
若如惡義聚不可言更相涉入也。
【章】又此有三等。
秋篠曰。
又此者。
即指上文俱時而有互不相離之文。
今雲。
此釋實爾。
明有三不相離也。
唯識演秘曰。
案于瑜伽六十五。
有三種不相離(雲雲) 【章】一同處等者六十五文說一同處二相雜三和雜。
演秘文雲一一處二相雜。
三和合。
今此文雲同處和雜相雜。
雖有達義無乖。
演秘釋一處不相離雲。
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能造所造更互相望。
大小量等涉入不相障礙。
處所無異名為同處。
無别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
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
同一處住。
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
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二和雜。
秘中雲相雜。
彼釋雲。
如一眼根有多極微。
一根微處。
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
雖非同處。
然相和雜。
鄰近而住。
名之為相。
七七各别名之為雜。
無間隔故名不相雜(雲雲)三相雜。
秘中雲和合。
彼釋曰。
又若有聚或麻豆等為諸膠蜜等。
之所攝持和合一聚。
然不相涉入。
複是異大所造。
異聚相望故名為和合。
不相離者。
無間隔(雲雲)今雲。
秘釋同處義意相分。
相雜與和合其釋未痛快也。
倫記所釋二與三相分尤易解了。
後學由是應解。
倫記雲。
自類大造與餘類大造。
更相涉入雲相雜也。
和合不相離異類和合。
若先有長養大造處。
後來長養大造雖别能涉入。
此雲和合。
又先異熟大造。
後長養大造來涉入亦名和合(雲雲)。
【章】又瑜伽第三等答中大文第二明二不相離。
彼文曰。
又不離有二種。
一同處不相離。
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
于無根處有離根者。
于有根處有有根者。
是名同處不相離。
二和雜不相離。
謂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
是名和雜不相離(已上論文)伽抄所釋與此章意全同。
【章】同處不相離者如一等答中第三章主釋二不相離。
此有二說。
初第一說。
複第二說。
初說之中有二文。
初就無根色釋。
後釋有根色同處。
如一離根等下初文也。
章現本作如一眼根字誤。
對法疏作離根為正。
秋篠所覽本作離根。
而示秘雲。
此文初标無根色。
(雲雲) 【章】阿拏色者标一聚體。
謂眼所見最微者也。
四大阿拏等下。
明一聚中聚集物。
阿拏者。
舊雲阿耨。
俱舍光記雲。
梵雲阿菟。
此名微眼見色中最微細也(雲雲)七極微成微。
此七微名阿菟。
菟拏二字音相通也。
雜心論二雲。
色之至細極于一微。
故說一微為色分齊。
同論頌曰。
七微成阿耨。
七轉成銅塵及水菟羊塵(銅塵者。
新俱舍雲。
積微至七為一金塵雲雲。
舊俱舍雲鐵塵。
光法師釋雲。
金銀銅鐵總名為金。
所以諸文不同者。
皆為一塵。
于金中往來不障。
故名金塵。
雲雲)當知從七起(已上頌)彼自釋雲。
七極微成一阿耨。
彼是最細色。
天眼能見。
及菩薩轉輪王見七阿耨。
為銅上塵。
七銅七塵為水上塵。
七水上塵為一菟毛上塵。
七菟毛塵為一羊毛上塵(已上雜心論文。
俱舍十二說義辨同。
菩薩所見者。
即最後身菩薩也)八阿拏者。
四塵四大為八。
加聲為九者。
一極微聲轉輪聖王後身菩薩天耳所聞也。
【章】加身為十等第一說中第二文。
約有根色釋同處不相離(秋篠曰。
加身等者。
标有根色。
雲雲)今雲。
約有根色中有四。
初标有眼色。
二約七物明不相離。
三簡小乘。
四叙大乘義。
随餘根為十一者。
除身根餘根中随加一。
故雲随。
謂此諸十一色并相涉入。
合成一處。
無别處所。
是同處不相離義也。
【章】或眼身地等二約七物明不相離義。
謂七物相望互相涉入。
同一處住。
此同處不相離義也。
一因一果同在等者。
秋篠曰。
以此文證其七物中所造六故能造地(大亦有六地。
而總言地者。
地義等故。
若不爾者。
同一果六。
何得說言一因一果。
以六能造望六所造。
各因果一故。
雲雲) 【章】非如薩婆多等三簡餘宗。
秋篠曰。
薩婆多宗極微各别同聚體。
異極微聚集成色聚。
又經部師積小成大。
若如彼宗諸色極微二處而住。
即同處等三不相離皆無差别。
今簡此等故雲非如也。
【章】今者大乘本無等四叙大乘實義。
若小乘本有極微。
其體實有常住。
同在一處其體各别。
今大乘宗但立假有。
秋篠曰。
今者大乘曾無極微。
若從種生必聚集生。
或細或中或大。
随其大小即是一體非異體集。
同類異類一切大造無别極微。
随所有聚皆相涉入。
名不相離(雲雲)(基辨曰。
大乘無極微。
雖無真實極微體性。
如慧所持彼量亦成。
五十四說。
非集極微成粗色。
故成唯識說。
然識變時随量大小頓現一相。
非别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雲雲。
由是今說二不相離等相。
皆第六識假想觀心上作極微聚集相。
之觀境也。
如一乘非實有物聚集。
故皆相涉入。
或雲聚集。
悉是觀心之相也)随其所應等者。
如前所言。
無根色中有八阿拏。
若此加有根色則加身為十。
随餘根為十一。
如是随應多少同在一處。
互相涉入處所無異。
此即識變聚集相現也。
諸根于彼等者。
于此一色眼見是色。
鼻嗅有香。
舌嘗有味。
身覺有觸。
故知一地大處具有諸塵。
依根識起。
各知彼境。
故雲以心知境故爾以心知境故爾者。
諸根于五塵遍受用。
以依根心知彼彼境受用故。
故爾者。
指上句能遍受用也由境生心故然者。
識證境生故受用彼彼境也。
故然者。
指上句于彼遍受用也。
【章】和雜不相離者等下第一說中明第二不相離。
即前同處不相離等者。
此和雜不相離于前同處不相離上。
雖同處住諸根受用各各别。
不為一義邊立此和雜不相離義。
非于别物立。
故雲即前等也。
伽抄曰。
同處不相離者。
随有根無根一切大。
極微中即有。
随應一切所造色極微更相涉入合成一物。
無别極微二處而住。
和雜不相離者。
即此一大種極微與餘一切大種所造極微。
雖同一處非成一體。
性各别故。
用各異故。
知非一性。
諸根于中遍受用故不相礙。
故知同一處名同處不相離。
性各别故。
用各異故。
名雜同一處故名和。
處所無二。
俱依一所。
體仍各别(已上伽抄) 【章】雖在一處等下明同處和雜二不相離非于别物上立。
秋篠曰。
問。
此二何别耶。
答。
諸根遍用不相礙。
是同處不相離義。
性用各異處無二義。
是知雜不相離義。
非如麻豆等物分析同在一所。
互交義名和雜不相離(雲雲)。
【章】又解大造等。
章主釋有二說中。
此第二說同類異類者。
周記曰。
且如番能造大與所造香。
同一處住名為同類。
香能造大望于味觸等名為異類(雲雲)秋篠由是釋曰。
且四塵中色塵大造名為同類。
餘塵望是名為異類(雲雲)基辨雲。
約異熟長養等流類異。
雲同異類亦可爾也。
非如他宗等。
謂非如小乘他宗同類大造。
非中極微二處而住異類亦爾。
【章】問異熟有時等此下第五番問答。
異熟長養同異分别。
問答共據伽五十四文也。
周記曰。
此問意雲。
增長義邊名為長養。
即此異熟增長大時應名長養耶(雲雲)又景師曰。
問意異熟色體前後相續。
始從嬰孩終至成長。
于中或有嬰孩時肥童子時瘦。
或童子肥少年時瘦。
則異熟體亦有增長。
何故但攝異熟非即長養(雲雲)答由彼長養等。
周記曰。
此答意雲。
現在增長名為長養答。
由此長養能攝持故。
能令異熟相續。
永絕長養異熟不續。
長養同外廓。
為異熟接。
異熟不長養。
問。
現見從小至于大。
如何異熟不名長養。
答。
現見以小至于大者。
我先業力。
非是現緣。
能令大長養唯依現緣資故(雲雲)景曰。
答意異熟之色從少至大。
始從嬰孩生童子色等。
嬰孩報色酬因則定。
無有藉緣。
有肥有瘦。
同時别有長養根大藉現在緣或肥或瘦。
童子報色由前業力大異于前。
少年時色更大于前亦由宿業。
然一一位中别有長養。
藉緣增減。
念念酬因小報自增減大報色。
然于異熟相續。
一一念中有長養色。
能持異熟。
此長養色當時藉緣故。
有肥瘦增減等相故。
非即異熟有其長養也。
(雲雲) 【章】猶如外廓等。
俱舍第二文也。
彼文雲。
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
猶如外廓防援内城。
今引彼文即證伽意。
防援者。
應音曰。
防援守護也(外廓譬長養。
内城喻異熟故。
非即彼者。
非異熟即長養也) 【章】問為一四大等下第六番問答。
一造多造分别(問。
婆沙百二十七文。
答。
章主自義也)。
【章】答相依而有等秋篠曰。
章家依決擇文以自義也。
今大乘宗相依而有方名為造。
非要極微各别而住故。
一物中有多大種。
多物聚中有一大種。
皆得互造由是當知。
以一四大造一造色。
以多四大造一造色。
又多大造色。
以一四大造多造色。
理皆無妨。
所以爾者。
相依而有名為造。
故何以得知。
相依而有方名為所造(雲雲)攝決擇說等。
此引文證相依而有。
【章】日輪光等此明一多互造義。
謂日輪即五十一逾繕那也。
彼所起光其量遍一洲内。
此等光色少四大造多造色也因俱聲等。
對法論一雲。
因俱聲者。
謂手鼓等聲(雲雲)靈隽對法疏曰。
因俱者。
謂内外二種四大互為緣生。
發得聲故名因俱聲。
而如俱舍難雲。
如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
聲亦應爾。
雲何而二四大發聲名因俱聲(雲雲)秋篠解雲。
如手中聲。
鼓中四大俱為緣助。
此手中聲因内外四大緣正發。
故名因俱色。
鼓中四大正造鼓中聲。
手中四大為緣助故。
此鼓中聲二因緣正發故名因俱聲(雲雲)基辨雲。
秋篠所言未痛快也。
今按章主對法疏雲。
因俱聲中既許多大生。
一造色。
故眩色等依二大生。
如和香等(雲雲)又雲。
問。
積顯以成形。
形表皆稱假。
積香成和合。
和合應非真。
前因俱聲為難亦爾。
答。
相待形便共形表皆成假。
待餘香尚在。
答合故成真(又難)積短為長失本短。
長短非實。
折彼俱生成和合。
二香成假。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雲雲)由此所釋可知章主意。
謂有執受(手)大種與無熱受(鼓)大種二俱為因(因者。
相助緣)此時由相助緣。
從本識中二俱共受用大種自種生其大種現行。
同時生二俱共受一造色聲。
和合香味亦複如是。
從自種生故名真實若不論自種生。
但以現因論。
随順小乘而說。
【章】既無極微等意言。
薩婆多等一四大種俱能造一所造色極微。
彼宗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
所以爾者。
極微體實性各别故。
今者大乘曾無極微。
若從種生心聚集生。
彼此相依互不相礙故皆得造。
安永第九庚子臘月念三于東都淺草玉龍山延命陀寓居筆記之訖。
草案不可他見也。
南都法相末學沙門基辨(生年六十三歲) 此次。
義林章師子吼抄卷第十九(五根章追而可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