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義林師子吼鈔卷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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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問。
三世諸色得懸造不。
範師解雲。
大乘宗過未無體。
唯有現體。
故無懸造。
若由遠相籍亦有。
由現在大種遠引未來所造色起。
亦得假立以為懸造。
然非真造現在所造亦得假說。
從過去大造。
即說無始(已上範抄)又曰。
二界互造中。
如身在欲界得大眼者。
欲界識依上地眼見上界色。
此眼識所變影色随能緣識唯欲界攝。
然用上地四大遠為能造。
以欲界為影色。
别界四大故。
以是為例。
餘者亦然。
又色無色定自在色。
以欲色界四大為能造。
故讓地色遠用下地大造(已上範抄)今雲。
此等所說與章主意全同也。
【章】如無表章彼章第七門雲。
設佛身無漏無表無色定共。
亦以過去欲界四大所造。
既假疏遠名色。
亦假疏遠名造。
故不以所發名色。
亦不以名造。
以不定故。
未必有所發身語故。
今指此文雲如無表章也。
【章】問答分别等。
自下大文第六問答分别。
有六番問答。
初五字标牒。
問于欲界之下第一番問答。
于一聚色能造所造增減分别也。
章主以自意作問。
以瑜伽第三說作答。
瑜伽第三說等已下答文。
答中有四文。
此下第一明能造增減或有聚中者。
于能造所造一聚色中論大種增減也。
此是标牒。
唯有一大等者。
此下明一大增。
如石末尼者。
此二地大增也。
此皆不相離攝。
第三論文雲。
或有聚中唯一大種可得。
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目璧玉珊瑚等中(雲雲)今但舉初二江河池沼。
此四明水大增。
論加溝坡。
今略不舉。
火焰燈燭。
此四明火大增也。
有無塵風。
此明風大增。
論雲。
或四方風輪有塵無塵風等中(雲雲)秋篠曰仁王經中說五色風有。
彼經疏中雲。
海邊有五色沙。
大風起時沙随風飛。
世皆号五色風也。
今此等風名有塵風(雲雲)周記雲。
無塵風者。
隻風大也(雲雲)又倫記雲。
乘言故來。
有塵實取無塵(雲雲)今雲。
由信培評。
謂若取有塵非唯一大。
故為二非。
二共但風大也。
若合沙風雲有塵風。
則是二大。
在次二大增中應辨也。
今辨一大增之文。
故非合沙與風也。
基辨詳雲。
有風塵是輕動故唯一風大。
但取輕動增處。
如燈燭雖由煙油彰。
今但取熱光增邊為唯火大增。
塵中風大亦增。
輕動相增。
雖二物合唯風大增也。
故于辨一大增中明也。
倫記所言通漫。
信培所評為不允當。
【章】或唯二大等。
下明二大增熱末尼。
熱謂火大。
末尼謂堅勁地大也。
秋篠問雲。
依大乘宗摩尼中既無熱等性。
雲何後時轉成熱等耶。
解雲。
克實能造念念别從種生。
故後熱等時非舊地火等。
即是昔未熱摩尼。
但從一地大種子生。
乃至後移轉位頓從四大種子生故。
然此文中處現行相狀相似。
說昔末尼轉今成熟。
此即識中由有彼種遇緣即生故。
五十四雲。
雲何種子生。
謂所有色各從自種子所生。
如堅勁聚或時遇緣便生流濕流濕遇緣複生堅勁。
乃至由如是等雖無自相。
然有其界。
從彼彼聚彼彼色法差别而生名種子生(雲雲)基辨詳曰。
秋篠引五十四文。
成四大自種于一色聚各各随緣生堅勁或流濕等義。
非成二大增之義。
今章文意明二大增雲如熱末尼。
非雲未熱末尼。
若遇應熱緣時。
于摩尼中雖彰火熱。
地大堅勁亦同時在。
二大一物增義。
故秋篠所釋為未痛快雪濕樹者。
謂雪章水地二大增。
濕樹亦水地二大。
可知雪上有濕有堅。
濕言通雪樹二。
今于二物取濕堅二相。
即二大增義也(秋篠雲。
雪濕即水大也。
樹體堅勁是地大也。
雲雲。
今雲。
此釋二大增義難彰已)。
【章】或唯三大下明三大增。
如濕熱樹。
濕謂水大。
熱謂火大。
樹謂地大。
于樹一物此三大增義也。
或樹搖濕樹謂地大。
搖謂風大。
濕謂水大。
如雨中樹因風動搖是也。
于一物上此三大增義也。
【章】或四大俱如内身四大俱增是也。
伽第三說。
或有聚中四大種可得。
謂于内色聚中如薄伽梵說。
于各别内身。
若發毛等乃至糞穢是内地界。
若小便等此内水界。
若于身中所有暖等是内火界。
若上行等風是内風界。
若于此聚彼相可得。
說彼相為有。
若不可得說彼相為無(雲雲)。
【章】或唯有色等此下答有四中。
第二明所造增減。
此中有九文。
臨文示科。
然瑜伽第三中。
但明能造增減。
又說所造增減。
又瑜伽五十四兼明所造增減。
又對法第六說能造增減已。
雲所造亦爾而明所造增減。
如此章文及對法疏。
秋篠雲。
能造所造雖俱未必同處。
如離輪光及孤行香等無色界定道戒。
離大種造。
無大種故。
是故别說所造增減(已上取意)。
【章】或唯有色如離輪光此有九中。
第一明一道色色塵增。
【章】或唯有聲等九文之中。
第二明一造色聲塵增(如離質聲等)。
【章】或唯有香等九文之中。
第二明一造色香塵增(如孤行香等)。
【章】或有味觸等九文之中。
第四明二造色三造色增也。
有味觸者。
非雲味觸合增。
明随一增處餘塵增。
對法疏作若有味觸必有觸味香色。
此章作必亦有香色。
亦言亦有味觸。
問。
有味觸處亦有香色。
則此明四造色增。
與次文或唯有四文雲何有别。
無别則或唯有四标牒之次。
應置若有味觸等文。
何故先置此文耶。
答。
若有味觸等者。
意謂味觸二塵之中随一塵有處香色随有。
或有味觸色增減香者。
如無香餅圖等。
或有色香觸增減味者。
如無味塊石等(此明色增)或有色觸增減香味者。
如瓦石等亦如色界色觸境。
或有味觸增減色香者。
如舌上津液等。
或有香觸增減味色者。
如香風扇身(此是明二造色增者)由是應知。
今文明二造三造随增者。
故對法疏現本作必有觸味。
恐傳寫誤。
今章本作必亦有。
為有道理。
【章】或唯有四等九文之中。
第五明四造色(色味香觸)增。
如文可知。
【章】或離有五等九文之中。
第六明五造色(色等五塵)增(山河等有聲時也) 【章】或有身根等九文之中。
第七明辨根五造色(身根色香味觸四塵也。
即扶塵根也)增。
秋篠曰。
纂中改此文。
雲此有根聚中離餘根處有六俱生。
謂眼等中随一加故。
即破章家雲。
有根聚中無離大種。
不可說言身五餘六。
今救之雲。
能造雖俱其所造中顯量不定。
或一或二乃至或七。
今明此等不同。
顯量故雲身五餘六。
即為欲顯有根聚中必大種俱故。
重次文雲如上造色身增地為六乃至增聲十一。
故章家說荷順深旨。
文深義海淺智遠迷(雲雲)今雲。
秋篠所釋尤為穩當。
誠得章主骨髓。
【章】或有唯六等。
第八明六造色增。
唯六者眼耳鼻舌四根中。
随一勝根合上五造色為六造色。
此雲唯六也。
随有眼等者。
彰四根中随一。
身根是總身之根故。
與扶塵根合前文立五造色增。
今複取四根中随一。
合前身等五造色立六造色增。
委細論之。
應有四文。
眼耳鼻舌四各合五造色而成也。
【章】有聲為七第九文也。
前六造色中取耳根成。
或有緣聲其時為七造色增也。
【章】如上造色身等如上者。
指上或有身根等。
此下答四文中。
第三合明能所造互不相離增減之相。
此中有二。
初正明。
二引文總證上說。
今即初也。
秋篠曰。
為顯此義五十四雲。
問。
色蘊中眼識物所攝。
答。
若據相攝唯有一物。
謂眼識所依淨色。
若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
謂即此根及與身地色香味觸。
若據界攝則有十物。
即此七物界及水火風界。
如眼耳鼻舌當知亦爾。
若身當除眼等四。
何以故。
由遠離彼觸可得故。
若于外色香味觸。
彼所行相中除一切根。
餘一切如前應知聲及聲界不恒省故。
若于是處有聲。
當知此處複增其一。
應知聲界一切處增(已上論文)解雲。
今此。
文雲眼等增亦七者。
十種攝中約第五不相離攝中。
非但有七物亦有八九十物而論。
文中旦标一種七物。
問。
不相離攝中十物與界攝十物為同為異。
答。
不相離攝中十物者唯約現說。
若界攝中物唯約種說。
故有差别(已上秋篠)今雲此引證解釋妙哉。
秋篠智解所實不及。
然對法疏作如上造身。
無色字。
一本作如上造色。
無身字。
今詳如對法疏。
但雲造身無色字不是也。
如上言指上五造色故。
五造色者。
色香昧觸四塵加一身根。
是即合扶塵根與身根内所依身。
所以不雲造色身。
則指上五造色之義難彰故。
但雲造身不是也。
此章現本雲如上造色身為是正。
一本但雲造色不雲身。
雖義意通不及雲造色身也。
增地為六者。
五造色内身上增能造地大。
能所造合為六。
取内身堅實也。
眼等增為七者。
增地為六上。
加眼耳鼻舌四根中随一根增為七。
故雲眼等增為七也。
加水火風為八者。
眼等增為七上。
能所造合水火風中随一加為八。
故雲為八也。
為九為十者。
眼等增為七上。
能所造合水火風中随二加為九。
亦水火風三皆加為十。
故雲為九為十也。
【章】增聲十一者。
上所言眼等增為七之中加耳根時必增聲故。
能所造合為十一也。
【章】離輪光等上來舉即質辨。
今文準例離質令知。
等言等取離質聲孤行香及外器四塵。
上所說中舉釋有根聚故。
今欲彰例釋無根聚。
标等之言以令準知。
随其所應等者。
謂就離輪光言。
則能造本輪四大所造色塵之一。
合為五。
其實雖以本輪中火大為緣從本輪所生故雲取本輪四大。
則不言随應四大共取。
今雲增四大種也。
随其所應言但于所造見之。
離質光但色觸離質聲但聲。
孤行香但香。
此雲随應成多少。
此是非實義論。
于能所造上應釋随應言為實論也。
今私叙随應增大義雲。
且如離輪光明以本輪中火大為緣。
故唯增火大。
複加色觸所造色。
又如離質聲。
若如擊枝出堅勁聲。
則從本質中地大而造。
若如擊河水出流濕聲。
故從本質水大而造。
孤行香等亦自類知。
故雲随應增大成多少也。
秋篠曰。
離質光香及與聲等。
即以發處四大所造。
且如光等從本論中火大為緣。
彼所引生故為本處大種所造。
離質本準此應知本處四大有增減。
故造光等大亦有增減。
故雲随其所應等。
外器塵等準是可知(雲雲) 【章】五十四等說等合明能所造增減中。
第二引文總舉上說能所造增減相之證。
此中有三。
初正舉證。
二簡餘宗。
三簡濫。
此即初也。
五十四等者。
彼文曰。
又若于此色積聚聚中。
有彼大種及所造色。
自相可得。
當知此處無有彼法。
是名總建立有非有相(雲雲)此文證上所說能造所造增減之相也。
可得者。
所謂增也。
不可得者所謂減也。
【章】不同餘宗等二簡餘宗。
如婆沙百二十七說。
問。
此四大種于一切時不相離耶。
答。
如是雲何知然。
如入胎經說。
佛告慶喜。
初羯藍若有地界無水界。
便應幹散。
今不散者水所攝故。
若有地界無火界者。
應臭爛。
今不爛者火所熱故。
若有火界無風界者。
應不增長。
今增長者風所動故(已上婆沙)伽五十四破此計。
問。
三世諸色得懸造不。
範師解雲。
大乘宗過未無體。
唯有現體。
故無懸造。
若由遠相籍亦有。
由現在大種遠引未來所造色起。
亦得假立以為懸造。
然非真造現在所造亦得假說。
從過去大造。
即說無始(已上範抄)又曰。
二界互造中。
如身在欲界得大眼者。
欲界識依上地眼見上界色。
此眼識所變影色随能緣識唯欲界攝。
然用上地四大遠為能造。
以欲界為影色。
别界四大故。
以是為例。
餘者亦然。
又色無色定自在色。
以欲色界四大為能造。
故讓地色遠用下地大造(已上範抄)今雲。
此等所說與章主意全同也。
【章】如無表章彼章第七門雲。
設佛身無漏無表無色定共。
亦以過去欲界四大所造。
既假疏遠名色。
亦假疏遠名造。
故不以所發名色。
亦不以名造。
以不定故。
未必有所發身語故。
今指此文雲如無表章也。
【章】問答分别等。
自下大文第六問答分别。
有六番問答。
初五字标牒。
問于欲界之下第一番問答。
于一聚色能造所造增減分别也。
章主以自意作問。
以瑜伽第三說作答。
瑜伽第三說等已下答文。
答中有四文。
此下第一明能造增減或有聚中者。
于能造所造一聚色中論大種增減也。
此是标牒。
唯有一大等者。
此下明一大增。
如石末尼者。
此二地大增也。
此皆不相離攝。
第三論文雲。
或有聚中唯一大種可得。
如石末尼真珠琉璃珂目璧玉珊瑚等中(雲雲)今但舉初二江河池沼。
此四明水大增。
論加溝坡。
今略不舉。
火焰燈燭。
此四明火大增也。
有無塵風。
此明風大增。
論雲。
或四方風輪有塵無塵風等中(雲雲)秋篠曰仁王經中說五色風有。
彼經疏中雲。
海邊有五色沙。
大風起時沙随風飛。
世皆号五色風也。
今此等風名有塵風(雲雲)周記雲。
無塵風者。
隻風大也(雲雲)又倫記雲。
乘言故來。
有塵實取無塵(雲雲)今雲。
由信培評。
謂若取有塵非唯一大。
故為二非。
二共但風大也。
若合沙風雲有塵風。
則是二大。
在次二大增中應辨也。
今辨一大增之文。
故非合沙與風也。
基辨詳雲。
有風塵是輕動故唯一風大。
但取輕動增處。
如燈燭雖由煙油彰。
今但取熱光增邊為唯火大增。
塵中風大亦增。
輕動相增。
雖二物合唯風大增也。
故于辨一大增中明也。
倫記所言通漫。
信培所評為不允當。
【章】或唯二大等。
下明二大增熱末尼。
熱謂火大。
末尼謂堅勁地大也。
秋篠問雲。
依大乘宗摩尼中既無熱等性。
雲何後時轉成熱等耶。
解雲。
克實能造念念别從種生。
故後熱等時非舊地火等。
即是昔未熱摩尼。
但從一地大種子生。
乃至後移轉位頓從四大種子生故。
然此文中處現行相狀相似。
說昔末尼轉今成熟。
此即識中由有彼種遇緣即生故。
五十四雲。
雲何種子生。
謂所有色各從自種子所生。
如堅勁聚或時遇緣便生流濕流濕遇緣複生堅勁。
乃至由如是等雖無自相。
然有其界。
從彼彼聚彼彼色法差别而生名種子生(雲雲)基辨詳曰。
秋篠引五十四文。
成四大自種于一色聚各各随緣生堅勁或流濕等義。
非成二大增之義。
今章文意明二大增雲如熱末尼。
非雲未熱末尼。
若遇應熱緣時。
于摩尼中雖彰火熱。
地大堅勁亦同時在。
二大一物增義。
故秋篠所釋為未痛快雪濕樹者。
謂雪章水地二大增。
濕樹亦水地二大。
可知雪上有濕有堅。
濕言通雪樹二。
今于二物取濕堅二相。
即二大增義也(秋篠雲。
雪濕即水大也。
樹體堅勁是地大也。
雲雲。
今雲。
此釋二大增義難彰已)。
【章】或唯三大下明三大增。
如濕熱樹。
濕謂水大。
熱謂火大。
樹謂地大。
于樹一物此三大增義也。
或樹搖濕樹謂地大。
搖謂風大。
濕謂水大。
如雨中樹因風動搖是也。
于一物上此三大增義也。
【章】或四大俱如内身四大俱增是也。
伽第三說。
或有聚中四大種可得。
謂于内色聚中如薄伽梵說。
于各别内身。
若發毛等乃至糞穢是内地界。
若小便等此内水界。
若于身中所有暖等是内火界。
若上行等風是内風界。
若于此聚彼相可得。
說彼相為有。
若不可得說彼相為無(雲雲)。
【章】或唯有色等此下答有四中。
第二明所造增減。
此中有九文。
臨文示科。
然瑜伽第三中。
但明能造增減。
又說所造增減。
又瑜伽五十四兼明所造增減。
又對法第六說能造增減已。
雲所造亦爾而明所造增減。
如此章文及對法疏。
秋篠雲。
能造所造雖俱未必同處。
如離輪光及孤行香等無色界定道戒。
離大種造。
無大種故。
是故别說所造增減(已上取意)。
【章】或唯有色如離輪光此有九中。
第一明一道色色塵增。
【章】或唯有聲等九文之中。
第二明一造色聲塵增(如離質聲等)。
【章】或唯有香等九文之中。
第二明一造色香塵增(如孤行香等)。
【章】或有味觸等九文之中。
第四明二造色三造色增也。
有味觸者。
非雲味觸合增。
明随一增處餘塵增。
對法疏作若有味觸必有觸味香色。
此章作必亦有香色。
亦言亦有味觸。
問。
有味觸處亦有香色。
則此明四造色增。
與次文或唯有四文雲何有别。
無别則或唯有四标牒之次。
應置若有味觸等文。
何故先置此文耶。
答。
若有味觸等者。
意謂味觸二塵之中随一塵有處香色随有。
或有味觸色增減香者。
如無香餅圖等。
或有色香觸增減味者。
如無味塊石等(此明色增)或有色觸增減香味者。
如瓦石等亦如色界色觸境。
或有味觸增減色香者。
如舌上津液等。
或有香觸增減味色者。
如香風扇身(此是明二造色增者)由是應知。
今文明二造三造随增者。
故對法疏現本作必有觸味。
恐傳寫誤。
今章本作必亦有。
為有道理。
【章】或唯有四等九文之中。
第五明四造色(色味香觸)增。
如文可知。
【章】或離有五等九文之中。
第六明五造色(色等五塵)增(山河等有聲時也) 【章】或有身根等九文之中。
第七明辨根五造色(身根色香味觸四塵也。
即扶塵根也)增。
秋篠曰。
纂中改此文。
雲此有根聚中離餘根處有六俱生。
謂眼等中随一加故。
即破章家雲。
有根聚中無離大種。
不可說言身五餘六。
今救之雲。
能造雖俱其所造中顯量不定。
或一或二乃至或七。
今明此等不同。
顯量故雲身五餘六。
即為欲顯有根聚中必大種俱故。
重次文雲如上造色身增地為六乃至增聲十一。
故章家說荷順深旨。
文深義海淺智遠迷(雲雲)今雲。
秋篠所釋尤為穩當。
誠得章主骨髓。
【章】或有唯六等。
第八明六造色增。
唯六者眼耳鼻舌四根中。
随一勝根合上五造色為六造色。
此雲唯六也。
随有眼等者。
彰四根中随一。
身根是總身之根故。
與扶塵根合前文立五造色增。
今複取四根中随一。
合前身等五造色立六造色增。
委細論之。
應有四文。
眼耳鼻舌四各合五造色而成也。
【章】有聲為七第九文也。
前六造色中取耳根成。
或有緣聲其時為七造色增也。
【章】如上造色身等如上者。
指上或有身根等。
此下答四文中。
第三合明能所造互不相離增減之相。
此中有二。
初正明。
二引文總證上說。
今即初也。
秋篠曰。
為顯此義五十四雲。
問。
色蘊中眼識物所攝。
答。
若據相攝唯有一物。
謂眼識所依淨色。
若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
謂即此根及與身地色香味觸。
若據界攝則有十物。
即此七物界及水火風界。
如眼耳鼻舌當知亦爾。
若身當除眼等四。
何以故。
由遠離彼觸可得故。
若于外色香味觸。
彼所行相中除一切根。
餘一切如前應知聲及聲界不恒省故。
若于是處有聲。
當知此處複增其一。
應知聲界一切處增(已上論文)解雲。
今此。
文雲眼等增亦七者。
十種攝中約第五不相離攝中。
非但有七物亦有八九十物而論。
文中旦标一種七物。
問。
不相離攝中十物與界攝十物為同為異。
答。
不相離攝中十物者唯約現說。
若界攝中物唯約種說。
故有差别(已上秋篠)今雲此引證解釋妙哉。
秋篠智解所實不及。
然對法疏作如上造身。
無色字。
一本作如上造色。
無身字。
今詳如對法疏。
但雲造身無色字不是也。
如上言指上五造色故。
五造色者。
色香昧觸四塵加一身根。
是即合扶塵根與身根内所依身。
所以不雲造色身。
則指上五造色之義難彰故。
但雲造身不是也。
此章現本雲如上造色身為是正。
一本但雲造色不雲身。
雖義意通不及雲造色身也。
增地為六者。
五造色内身上增能造地大。
能所造合為六。
取内身堅實也。
眼等增為七者。
增地為六上。
加眼耳鼻舌四根中随一根增為七。
故雲眼等增為七也。
加水火風為八者。
眼等增為七上。
能所造合水火風中随一加為八。
故雲為八也。
為九為十者。
眼等增為七上。
能所造合水火風中随二加為九。
亦水火風三皆加為十。
故雲為九為十也。
【章】增聲十一者。
上所言眼等增為七之中加耳根時必增聲故。
能所造合為十一也。
【章】離輪光等上來舉即質辨。
今文準例離質令知。
等言等取離質聲孤行香及外器四塵。
上所說中舉釋有根聚故。
今欲彰例釋無根聚。
标等之言以令準知。
随其所應等者。
謂就離輪光言。
則能造本輪四大所造色塵之一。
合為五。
其實雖以本輪中火大為緣從本輪所生故雲取本輪四大。
則不言随應四大共取。
今雲增四大種也。
随其所應言但于所造見之。
離質光但色觸離質聲但聲。
孤行香但香。
此雲随應成多少。
此是非實義論。
于能所造上應釋随應言為實論也。
今私叙随應增大義雲。
且如離輪光明以本輪中火大為緣。
故唯增火大。
複加色觸所造色。
又如離質聲。
若如擊枝出堅勁聲。
則從本質中地大而造。
若如擊河水出流濕聲。
故從本質水大而造。
孤行香等亦自類知。
故雲随應增大成多少也。
秋篠曰。
離質光香及與聲等。
即以發處四大所造。
且如光等從本論中火大為緣。
彼所引生故為本處大種所造。
離質本準此應知本處四大有增減。
故造光等大亦有增減。
故雲随其所應等。
外器塵等準是可知(雲雲) 【章】五十四等說等合明能所造增減中。
第二引文總舉上說能所造增減相之證。
此中有三。
初正舉證。
二簡餘宗。
三簡濫。
此即初也。
五十四等者。
彼文曰。
又若于此色積聚聚中。
有彼大種及所造色。
自相可得。
當知此處無有彼法。
是名總建立有非有相(雲雲)此文證上所說能造所造增減之相也。
可得者。
所謂增也。
不可得者所謂減也。
【章】不同餘宗等二簡餘宗。
如婆沙百二十七說。
問。
此四大種于一切時不相離耶。
答。
如是雲何知然。
如入胎經說。
佛告慶喜。
初羯藍若有地界無水界。
便應幹散。
今不散者水所攝故。
若有地界無火界者。
應臭爛。
今不爛者火所熱故。
若有火界無風界者。
應不增長。
今增長者風所動故(已上婆沙)伽五十四破此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