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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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辨撰
大種造色章
【章】順世外道等義鏡曰。
順世宗中安立四義。
一體有唯四大。
二現有過未無。
三有情無往來。
四安立有界等。
凡所立義多随俗情順諸宗意。
故名順世(雲雲)法華玄贊雲。
路伽耶陀者。
先雲惡答對人。
正言路迦也底。
雲順世外道(雲雲)今按。
彼外道所立義随俗情。
故不拘實義說計執義。
是即惡答對人。
今雲順世亦示不拘實義作一所計。
數勝二論亦雖不實義。
微細觀察作計執。
故于真實義起忘計執。
故不随世俗。
此順世計不由觀察起。
但由邪智粗忘情起。
故雲惡答對人。
又雲順世也俱是四大者。
廣百論二雲。
順世外道作如是解言。
諸法及我大種為性。
四大種外無别有物。
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雲雲)又三十論疏(一本)曰。
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
一切情禀此而有。
更無餘物。
後死滅時還歸四大(雲雲)(今雲。
四大和合處雖有我及身心心所等名。
其體唯四大。
故此章雲俱是。
未知合已和合俱是四大也) 【章】然性是常等義鏡曰。
順世宗雲。
諸十八界法及以神我。
并以大種為其體性。
除四大外更無别物。
即四大種和合精虛最勝品者為其神我。
次精虛者為其心法。
粗滓穢者作色等法。
欲以佛法内毗婆阇婆提義。
離四大種外無别造色。
今标彼意故雲更無别物。
廣叙彼宗如文軌師廣百論疏說(雲雲)按唯識演秘雲。
然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種。
一極精虛。
二清淨。
三非虛淨。
所生之果亦有其三。
一心心所。
二眼等根。
三色聲等。
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
雖有此言不知何據。
準廣百論。
難依用。
彼論說雲内外大種無差别。
何得三種不同(雲雲已上秘)基辨并考演義鏡兩說善珠所舉文軌師說。
演秘雲有義即指文軌師故。
此分粗細之說非廣百論說。
故如演秘所判尤難依用。
然了義燈中舉此計雲。
外言。
清妙四大造心。
無礙。
粗四大造色。
故有礙(雲雲)燈主同文軌說。
若爾有别據欤。
又演秘中雲。
彼計。
能造四大無有礙無礙差别。
所造有差别(雲雲)今雲。
此演秘說亦非章主意。
既此章中雲不别立有能造所造。
俱是四大更無别物。
演秘由何據作能所造别耶。
由是三十疏亦不雲能所造。
但雲四大生一切。
一切有情禀之而有更無餘物。
若雲假用化法能所造言。
則不可然。
佛法能造四大所造色等故。
由此應知。
彼所計執四大極微和合雲生色心法及我之相。
雖爾論其體性。
但四大種。
未和便時但名四大。
和合已雖立諸法及我名。
其體但四大。
故三十論疏雲一切有情禀之而有更無餘物。
謂禀之言深述彼計意。
彰不失四大體。
如薩婆多等雲雖粗大物其體極微。
【章】吠世史迦等。
此下四宗中第二舉勝論計。
今雲。
此外道亦不别立有能造所造。
四大實句義攝。
九實中初四實。
實者諸法體實。
于體實邊九實皆是不可标幟。
然于九實上有德句義。
随應标幟。
故知有實句。
十句論雲。
有色味香觸。
此為地(乃至)有色是為空(雲雲)又雲。
如是二十四德是實之标幟(雲雲)又雲。
九實是和合因緣。
德句義非和合因緣(雲雲)和合者實與德必和合。
其和合時九實體故為所依托。
是名因緣。
德句相故能依托非所依。
是故四大與色等五不可如佛法中言能所造。
立非所作四大及其标幟色等五故。
非所作體及其标幟如何名為能所造。
故次文雲四大非能造等。
四大乃是。
今雲。
彼家地水火風不名四大。
唯名四實。
然彼家雲大是德句中一。
名大體德。
此大體德但三微果已上四實有。
不雲極微子微地等四有此德。
如何則彼家地等極微非現境為根本圓德。
二微果位地等四實現境或非現境。
是所作無常故非根本實。
故今言大非彼地等四實體性。
對佛之辨故且雲大也實句有礙。
實句實謂真實。
即彰體性。
彼計。
世界中一切有質礙法以此地等四實極微為其體性。
具辨如十句義釋(有礙者。
十句義意雲。
有彼此體有動作有勢用實句為有礙。
翻是為無礙)通常無常。
今雲。
彼計。
地等四實極微非作常住。
子微已上四實所作無常。
十句論雲。
九種實中五是常。
四分别。
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
所作者是無常。
地水火風是極微性。
父母極微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體無生滅說為常住。
有衆多法。
體非是一。
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
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乃至大地。
是皆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是章主述彼計意也。
故雲通常無常。
眼根即火等義鏡曰。
眼根即火等者。
成實論中述勝論計雲。
眼中火大多所以者何。
以業因故。
如經中說。
施燈得眼。
是故眼中火大多。
乃至廣說。
又雲。
眼是定能見色。
色屬火故還見自性。
如是虛空地水風等随根偏多(雲雲)次引成實論疏而釋。
釋已雲。
今意亦同。
故雲眼根即火等(已上義鏡)今詳曰。
此義釋非也。
非今章意。
按成實論(第四)總雲諸外道言不雲勝論計。
此諸外道中雖可亦有勝論。
勝論有十八部異計。
故為通漫。
今章主意。
三十論疏述勝論計。
但由慧月十句論亦由根本六句論。
十句論雲。
謂地水火風空是根。
如是五根鼻根即地味根即水。
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
耳根即空(雲雲)既雲眼根即火等。
火實體即眼根。
若四大合眼根雖成。
于中火大偏多。
故雲眼根即火者。
此眼根多合成應名眼根。
餘四根亦應然。
若多合成則如何雲即火等耶。
十句論因門中。
說火合為因。
雲地所有諸極微色味香觸。
而雲色味香觸若地所有皆是所作無常。
由是應知。
彼計多合為所作無常。
以子微已上火名為眼根。
則雖應所作無常。
若極微火名眼根時應非作常。
既于根非根門不分常無常。
但說地水火風空是五根。
故彼計不見雲多實合成根之說。
故成實論中所明非勝論計。
若雲諸外道言有勝論計。
則設應雲勝論十八部末計中有多合成根之計。
非今章主所取。
三十論疏但由雲月計釋故。
秋篠所釋于今章文無用釋也。
耳根即空。
問。
此前句釋四大文若以根門釋四大。
此一句應無用。
何故舉之耶。
答。
彼計雖無如佛家能所造别。
以佛家所雲能造所造。
配合彼執辨體性。
故先配佛家能造。
初雲四大乃是實句等。
次欲配所造色等五。
先辨五根體性。
故舉此耳根即空。
若不舉根體性。
則恐如佛家雲計四大合成有眼等根。
舉此十句論說根門文。
示彼計不雲四大合成是根也。
即不除耳根即空句。
同文舉來示次所造色等五德能取也色味香味觸等。
此下二舉佛家所造辨彼家體性。
謂色昧香觸聲。
佛家雖雲大造。
彼家德句義攝。
計德句是實家标幟。
即實所有德相。
而通作非作。
雖計和合待籍積集生德句。
雲别有诠緣因故。
所作生德亦是實有一物。
極微實及其德。
說非所造。
子微上實其所有德。
父母二微合生說是所作。
此和合生非四大合。
于地或水等一實上。
各自極微合生。
不雲他合。
又雖會地火二實合生香德。
亦合生離生聲生聲德。
不雲如佛家通以四大為能造。
以色等為所造。
是為差别也然是無礙。
謂彼計雖有礙實其所有德無礙德是标幟故。
聲香唯無常等。
詳十句論彼計。
和合生待籍生積集生物皆是無常。
聲唯無常者。
十句論說。
聲有三種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合生者。
有觸實合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合為因。
離生者。
有觸實離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離為因。
聲生者。
有觸合離勢用俱。
無障空處聲為因(雲雲)如是三種聲皆是和合生。
故彼立無常。
彼論雲聲唯是所作無常。
唯言彰不通非作也。
又香唯無常者。
十句論雲。
火合為因者。
謂地所有諸極微色味香觸。
又說色昧香觸。
若地所有皆是所作無常(雲雲)今但舉地所有香德雲唯無常。
地所有色味觸雖所作無常。
餘實所有色味觸子微上是所作。
極微所有非作。
故今以地所有色味觸。
入次餘通常無常句中無常一分也。
【章】色等四種等下第三明彼所立與佛家異。
色等四種等二句。
舉彼所立。
一本作色等五種。
五字恐寫誤。
應作四。
聲是空實德非四大德故。
義鏡中有釋如是。
然秋篠評雲此猶難解。
學者應思。
今雲。
有釋作四為正。
聲次明雲色是空德非四大德故。
今但明四大德。
故作四為是。
四大非能造等二句。
明與佛家異。
義鏡曰。
四大是有礙。
色等是無礙。
是故相望非能所造(雲雲)今雲。
是即一往義。
今具釋。
有二意。
初約彼計辨。
後對佛家辨。
初約彼計辨者。
謂地水火風是極微。
唯雖壞劫時此等不滅。
散在處處體無生滅。
說為常住。
故四實微是非所作。
如是散在極微雖兩兩合生一子微。
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乃至大地。
論其體性彼計不越因量等一因微。
為根取境與量德合。
謂根緣取微。
是于兩兩合處名子微位。
微量德和合也。
複根緣取火。
亦于七七合處名孫微位已上。
大體德和合。
總雖名子微及孫微地等。
非别實有地等。
假令至大地其體性不越根本極微一因量。
是故于地等四實邊無應能造何物用。
但是宛然極微常實。
故今雲四大非能造。
二約佛家辨者。
謂佛家四大能造色等。
故名能造。
然吠世計不雲四大能造色等。
色等德句有别诠因。
和合句義和合實德。
從别诠因色等德句彰與實合令了相生。
彼家四大對色等義。
故今雲四大非能造也色等非所造者。
此亦有二意。
一約彼計釋。
二對佛家辨。
初約彼計釋者。
彼計聲等有非所作常住。
謂極微水火風所有色等。
亦有所作無常。
謂子微上水火風所有色等。
及極微地實所有色等。
此中非作常住色等對地等四無所造義。
本來非作常住。
複所作無常色等亦雖有唯火合為因同類為因義。
計一切德有别诠因及和合句時方我實和合生。
故但以四大為能造。
為此色等為所造義非彼所立。
故雲色等非所造也二約佛家辨者。
準上自可知。
問。
二意之中以何為正耶。
答。
以對佛家辨為勝。
如十句義論雲。
謂此四中非所造者常。
所造者無常(雲雲)此中所造者。
謂子微上地水火風。
既子微等名所造。
則極微地等雖體非所造。
對子微上地等是即能造。
故彼家應亦有能造所造之名。
爾今雲非能所造。
但雲無。
如佛家以四大為能造。
以色等為所造。
義也。
故以第二釋為勝。
【章】地有色味香等下明非能所造由。
地有色等者。
十句論曰。
地雲何。
謂有色味香觸是為地(雲雲)謂地實體微細難見。
以實所有德知有地實。
餘實亦準知焉。
又三十論疏(一末)雲。
有色等者。
以德顯地(雲雲)意雲。
地實體極微性。
雖根取難可知。
于一切和合聚中有色味香觸。
處假令于水或火亦知地實和合住。
是雲以德顯地也。
水有色味觸者。
十句論雲。
有色味觸液潤。
是為水(雲雲)三十疏亦爾。
然現流布章本作有色味香觸。
香字是衍字也。
三十疏雲二十四德中其香唯地上有。
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
問。
十句論雲有色味觸液潤是為水。
今章何故不雲液潤(雲雲)答。
液潤雖水所有德。
今對佛家能所造故不雲之也火有色觸者。
十句論雲有色觸是為水(雲雲)風唯有觸者。
同論雲。
唯有觸。
是為風(雲雲)問。
地有色。
水火亦有。
水有味。
地亦有。
地有觸。
水火風亦有。
根能取時如何差别耶。
答。
如二十論疏下雲。
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
眼見色時不得風大。
得地水火。
以于色中。
無風相故。
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三亦爾。
唯身得觸時得四大。
以于觸中有風大故。
故有分色為眼等境。
體唯一物(雲雲)今雲。
此二十疏文難了。
今因釋之。
此中眼見色時等者。
眼根即火也。
十句論雲。
地水火三有色有對眼有可見。
謂此三實有色德故。
眼根火實照見色時。
緣得有色地火水三實。
風實計無色無對眼無可見故。
不有色德故。
雲眼不得風實也。
又以于色中無風相者。
若由十句論。
則應雲于風中無色相。
今雲色中無風。
雖以颠倒意全無違。
又耳鼻舌三等者。
由十句論意。
實實耳根與我意三和合現量取聲。
地實鼻根與我意境四和合現量取香。
水實舌根與我意境四和合現量取味(雲雲)何故今二十疏中。
水實舌根得味時雲得地水火三(雲雲)謂水實有色德。
地火亦有色德。
三實聲德一相故。
同時處水舌根取味時同得三實也。
地實鼻根得香時得地水火三亦複爾問。
何故地實鼻根得香時得水火耶。
答。
地實香德火合為因。
故不得火則無香德。
故必得火實又地火實有液體。
水實亦有液體。
三實液體德一相故。
同一時處地實鼻根得香時同得地水火。
故雲得三亦爾。
問。
若爾空實耳根唯有聲。
不得餘德。
何故此二十疏雲耳得聲時得地水火三耶。
答由十句論聲有三。
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此三種生皆有由有觸實合離生。
有觸實者。
即地水火三也。
若爾既雲有觸實。
何故耳得聲時不得風耶。
謂地水火三能有觸德雲有觸實。
地水火三四和合現量境。
風實是無可見比量境今雲耳根現量取聲。
十句論說聲一切是現境故。
耳根不得此量境。
故不雲得風實。
但雲得地水火三也。
又唯身得觸等者。
何故身根雲得四大耶。
答。
四大皆有觸能四大觸德一相。
故雲身根得觸時得四大也。
由此二十疏文意。
應知吠世所立根所取差别耳。
又義鏡中引成實疏述主客說。
此非吠世本計并部主之說。
故非今章所預。
十句論中無此說故。
聲是空德等者下。
明聲非所造由。
十句論雲。
空雲何。
有聲是為空(雲雲) 【章】僧法師說等下四宗中第三明數論乃是能造地水等。
檢金七十及三十論疏。
彼計有二傳說。
一有說。
自性生大。
從大生我慢。
從我慢生五唯五大十法。
從五唯生十一根。
二有說。
自性生大。
從大生我慢。
我慢但生五唯。
五唯生五大。
五大生十一根。
今此章文由二傳中第二傳也。
佛法所雲所造色等。
是彼家能造。
然非生滅等。
三十疏雲。
二十三谛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
皆是實有。
無滅壞法。
但是轉變稱為無常。
初從自性轉變而生。
後變壞時還歸自性。
但是隐顯。
非後無體滅名無常。
體皆自體。
更無别體(雲雲)并皆有礙。
簡别立勝論色等德無質礙。
此數論五唯亦是有礙。
【章】然有别造等彼計掃舉西方有二诤。
一别造。
二通造。
此前所明第二轉中有二論也初别造者。
三十疏曰。
若約此說色成于火大。
火大成眼根。
眼不見火而見于色。
聲成于空。
空成于耳。
耳不聞空而聞于聲。
香成于地。
地成于鼻。
鼻不聞地而聞于香。
味成于水。
水成于舌。
舌不得水而嘗于味。
觸成于風。
風成于身。
身不得風而得于觸。
此中所說約别成義(雲雲)二通造者。
同疏曰。
有說。
五唯總成五大(總言通達義。
總合成也)五大總成五根者也。
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五大總成也)明此别造通造。
金七十論及俱舍光記第三亦同此三十疏。
大乘義章所明大異。
【章】聲論師說等下四宗中四明聲論餘四大種等者。
彼計除聲。
餘一切法皆是無常。
然今但舉四大種眼等根及色香味觸雲餘。
此章對佛家能所造明彼計。
故不雲一切也聲或顯常或是聲常者。
明聲論有二計。
一聲顯論師計。
謂聲得緣生。
生已常住不滅。
二聲生論師計。
謂聲本常住待緣發。
發生義。
有時聞聲或有不聞。
是即待緣顯。
或發故。
廣如因明論疏及總料簡章中。
義鏡曰。
問。
此二論師計聲是大種所造耶。
解雲。
既言待緣顯發。
所言緣者響等緣。
非是大種。
故知諸聲非大種造。
然彼宗意音響亦非大種所造。
由尋伺等方所發生。
非是由大方所造作。
故知彼宗音響等緣非大所造。
今此為顯諸宗差别。
故述此計(雲雲)今謂。
此義鏡說中聲及音響非大種所造之釋。
尤為好。
雲今此為顯諸宗差别。
不應道理。
為通慢釋。
謂此四宗中不舉三大外道之餘。
但舉此聲論以聲為常。
計執以今所明佛家所造中一分舉論之已。
三大外通餘雖有離系等。
以佛家能所造不為所計之主。
故不舉也。
【章】大衆部說等此下明小乘。
二十部中以能所造為所計旨部執今此舉成實論師雖非二十部。
以能所造專為所計。
故因舉之四塵為所造者。
秋篠意雲。
既雲肉團為五根體。
肉團即色香味觸四塵(雲雲)今謂。
但此釋異餘部。
聲塵不為所造之義未分明。
更應考之。
無别五根等者。
宗輪論舉大衆部等計中雲。
五種色根肉團為體(雲雲)彼疏釋曰。
契經中說。
苾刍當知。
眼謂大種所造。
于眼肉團中。
若内各别堅性豎類。
故知眼等五色根皆肉團為體。
無别淨色。
非淨色故根不得境。
故契經中說言。
眼不見色。
耳不聞聲。
鼻不嗅香舌不嘗味。
身不覺觸。
根體非淨色。
如何見色等故識能了。
非根有能。
稍似薩婆多部中識見家法救論師所立俱通有漏等。
今雲。
通有漏自可知已。
通無漏者。
義燈雲。
五性色根肉團為體者。
此通有無漏。
此四部說佛十八界唯是無漏。
故佛五根界亦是肉團通無漏也(取意)。
【章】成實論說等此第二明成實計。
問。
何故于明小乘中舉此宗耶。
此成實論諸部中何部攝耶。
答。
古來有多義。
第一以此論為大乘論。
即梁三大法師說。
一光宅法雲。
二開善智藏。
三莊嚴惠旻。
第二為含大小乘論。
即雲探大乘意以釋小乘。
是嵩山定賓及光統律師義。
智首南山由是。
第三以是為一句小乘論。
即淨影師遠及真谛三藏嘉祥吉藏。
今家由是。
具如三論玄義中立十義證成實小乘論。
三論玄曰。
有诃梨跋摩高足弟子。
序其宗曰。
成實論者。
佛滅度後九百年内有诃梨跋摩。
此雲師子铠之所造也。
其人本是薩婆多部鸠摩羅陀弟子。
慨其所釋近在名相。
遂徙轍佃祗大小兼學。
鑽仰九經。
澄伏五部。
再卷邪霧。
重舒惠日(雲雲)由是應知。
诃梨跋摩本薩婆多部。
慨薩婆多不盡意緻有相名相留。
移意于大衆部大小兼學。
作成實論(雲雲)又曰。
問。
跋摩既排斥八犍(有部)陶汰五部。
成實宗正依何部義耶。
答。
有人言。
擇善而從。
有能必錄。
辨衆師之短取諸部之長(基辨雲。
此是部執異論疏意。
嵩山定賓飾宗記由是)有人言。
雖複斥排群異。
正用昙無部(即法藏部。
淨彰有大乘義章義)有人言。
偏斥毗昙(有部)專同譬喻(即根本經部鸠摩羅多也。
論中雖雲虛段。
此即同經部也)真谛三藏雲。
用經部義也。
檢俱舍論。
經部之義多同成實(雲雲)(已上三論玄義)今問。
此成實論攝諸部中。
有如是異解。
今家意此中由何義耶。
答。
與真谛三藏等意同。
法花玄贊一(二十一丁)立八宗中。
第四現通假實。
說假部等。
成實論義經部師宗。
即當第四現通假實(雲雲)又三論玄舉僧壑此論序曰。
成實論者。
佛滅後八百九十年。
罽賓小乘學者匠鸠摩羅陀上足弟子诃梨跋摩之所造也(雲雲)今考出三藏記雲。
此非佛滅後一百年出鸠摩羅多名日出者(雲雲)今雲。
此說實爾。
如三十論疏二本雲。
佛去世後一百年中。
北天竺呾刃翅羅國有鸠摩羅多。
此言童首。
造九百論。
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
喻如日出明導世間。
名日出者。
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師。
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華名譬喻師。
經部之種族。
經部以此所說為宗。
當時獨未有經部。
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雲雲)由是可知。
诃梨跋摩所師鸠摩羅陀非日出日。
雲佛滅後八百九十年出故。
亦雲罽賓學者。
年代出處相違應知也。
然我邦南京三論宗學徒相傳。
雲此成實論從大衆出多聞部所攝。
此相傳由三論玄義。
玄義曰。
從大衆部又出一部。
名多聞部。
大衆部唯弘淺義棄于深義。
有佛在世羅漢。
恒随佛聽法。
佛滅度時在雪山。
滅後二百年中從雪山出覓同行。
順世宗中安立四義。
一體有唯四大。
二現有過未無。
三有情無往來。
四安立有界等。
凡所立義多随俗情順諸宗意。
故名順世(雲雲)法華玄贊雲。
路伽耶陀者。
先雲惡答對人。
正言路迦也底。
雲順世外道(雲雲)今按。
彼外道所立義随俗情。
故不拘實義說計執義。
是即惡答對人。
今雲順世亦示不拘實義作一所計。
數勝二論亦雖不實義。
微細觀察作計執。
故于真實義起忘計執。
故不随世俗。
此順世計不由觀察起。
但由邪智粗忘情起。
故雲惡答對人。
又雲順世也俱是四大者。
廣百論二雲。
順世外道作如是解言。
諸法及我大種為性。
四大種外無别有物。
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雲雲)又三十論疏(一本)曰。
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
一切情禀此而有。
更無餘物。
後死滅時還歸四大(雲雲)(今雲。
四大和合處雖有我及身心心所等名。
其體唯四大。
故此章雲俱是。
未知合已和合俱是四大也) 【章】然性是常等義鏡曰。
順世宗雲。
諸十八界法及以神我。
并以大種為其體性。
除四大外更無别物。
即四大種和合精虛最勝品者為其神我。
次精虛者為其心法。
粗滓穢者作色等法。
欲以佛法内毗婆阇婆提義。
離四大種外無别造色。
今标彼意故雲更無别物。
廣叙彼宗如文軌師廣百論疏說(雲雲)按唯識演秘雲。
然有義順世極微有其三種。
一極精虛。
二清淨。
三非虛淨。
所生之果亦有其三。
一心心所。
二眼等根。
三色聲等。
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
雖有此言不知何據。
準廣百論。
難依用。
彼論說雲内外大種無差别。
何得三種不同(雲雲已上秘)基辨并考演義鏡兩說善珠所舉文軌師說。
演秘雲有義即指文軌師故。
此分粗細之說非廣百論說。
故如演秘所判尤難依用。
然了義燈中舉此計雲。
外言。
清妙四大造心。
無礙。
粗四大造色。
故有礙(雲雲)燈主同文軌說。
若爾有别據欤。
又演秘中雲。
彼計。
能造四大無有礙無礙差别。
所造有差别(雲雲)今雲。
此演秘說亦非章主意。
既此章中雲不别立有能造所造。
俱是四大更無别物。
演秘由何據作能所造别耶。
由是三十疏亦不雲能所造。
但雲四大生一切。
一切有情禀之而有更無餘物。
若雲假用化法能所造言。
則不可然。
佛法能造四大所造色等故。
由此應知。
彼所計執四大極微和合雲生色心法及我之相。
雖爾論其體性。
但四大種。
未和便時但名四大。
和合已雖立諸法及我名。
其體但四大。
故三十論疏雲一切有情禀之而有更無餘物。
謂禀之言深述彼計意。
彰不失四大體。
如薩婆多等雲雖粗大物其體極微。
【章】吠世史迦等。
此下四宗中第二舉勝論計。
今雲。
此外道亦不别立有能造所造。
四大實句義攝。
九實中初四實。
實者諸法體實。
于體實邊九實皆是不可标幟。
然于九實上有德句義。
随應标幟。
故知有實句。
十句論雲。
有色味香觸。
此為地(乃至)有色是為空(雲雲)又雲。
如是二十四德是實之标幟(雲雲)又雲。
九實是和合因緣。
德句義非和合因緣(雲雲)和合者實與德必和合。
其和合時九實體故為所依托。
是名因緣。
德句相故能依托非所依。
是故四大與色等五不可如佛法中言能所造。
立非所作四大及其标幟色等五故。
非所作體及其标幟如何名為能所造。
故次文雲四大非能造等。
四大乃是。
今雲。
彼家地水火風不名四大。
唯名四實。
然彼家雲大是德句中一。
名大體德。
此大體德但三微果已上四實有。
不雲極微子微地等四有此德。
如何則彼家地等極微非現境為根本圓德。
二微果位地等四實現境或非現境。
是所作無常故非根本實。
故今言大非彼地等四實體性。
對佛之辨故且雲大也實句有礙。
實句實謂真實。
即彰體性。
彼計。
世界中一切有質礙法以此地等四實極微為其體性。
具辨如十句義釋(有礙者。
十句義意雲。
有彼此體有動作有勢用實句為有礙。
翻是為無礙)通常無常。
今雲。
彼計。
地等四實極微非作常住。
子微已上四實所作無常。
十句論雲。
九種實中五是常。
四分别。
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
所作者是無常。
地水火風是極微性。
父母極微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體無生滅說為常住。
有衆多法。
體非是一。
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
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乃至大地。
是皆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是章主述彼計意也。
故雲通常無常。
眼根即火等義鏡曰。
眼根即火等者。
成實論中述勝論計雲。
眼中火大多所以者何。
以業因故。
如經中說。
施燈得眼。
是故眼中火大多。
乃至廣說。
又雲。
眼是定能見色。
色屬火故還見自性。
如是虛空地水風等随根偏多(雲雲)次引成實論疏而釋。
釋已雲。
今意亦同。
故雲眼根即火等(已上義鏡)今詳曰。
此義釋非也。
非今章意。
按成實論(第四)總雲諸外道言不雲勝論計。
此諸外道中雖可亦有勝論。
勝論有十八部異計。
故為通漫。
今章主意。
三十論疏述勝論計。
但由慧月十句論亦由根本六句論。
十句論雲。
謂地水火風空是根。
如是五根鼻根即地味根即水。
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
耳根即空(雲雲)既雲眼根即火等。
火實體即眼根。
若四大合眼根雖成。
于中火大偏多。
故雲眼根即火者。
此眼根多合成應名眼根。
餘四根亦應然。
若多合成則如何雲即火等耶。
十句論因門中。
說火合為因。
雲地所有諸極微色味香觸。
而雲色味香觸若地所有皆是所作無常。
由是應知。
彼計多合為所作無常。
以子微已上火名為眼根。
則雖應所作無常。
若極微火名眼根時應非作常。
既于根非根門不分常無常。
但說地水火風空是五根。
故彼計不見雲多實合成根之說。
故成實論中所明非勝論計。
若雲諸外道言有勝論計。
則設應雲勝論十八部末計中有多合成根之計。
非今章主所取。
三十論疏但由雲月計釋故。
秋篠所釋于今章文無用釋也。
耳根即空。
問。
此前句釋四大文若以根門釋四大。
此一句應無用。
何故舉之耶。
答。
彼計雖無如佛家能所造别。
以佛家所雲能造所造。
配合彼執辨體性。
故先配佛家能造。
初雲四大乃是實句等。
次欲配所造色等五。
先辨五根體性。
故舉此耳根即空。
若不舉根體性。
則恐如佛家雲計四大合成有眼等根。
舉此十句論說根門文。
示彼計不雲四大合成是根也。
即不除耳根即空句。
同文舉來示次所造色等五德能取也色味香味觸等。
此下二舉佛家所造辨彼家體性。
謂色昧香觸聲。
佛家雖雲大造。
彼家德句義攝。
計德句是實家标幟。
即實所有德相。
而通作非作。
雖計和合待籍積集生德句。
雲别有诠緣因故。
所作生德亦是實有一物。
極微實及其德。
說非所造。
子微上實其所有德。
父母二微合生說是所作。
此和合生非四大合。
于地或水等一實上。
各自極微合生。
不雲他合。
又雖會地火二實合生香德。
亦合生離生聲生聲德。
不雲如佛家通以四大為能造。
以色等為所造。
是為差别也然是無礙。
謂彼計雖有礙實其所有德無礙德是标幟故。
聲香唯無常等。
詳十句論彼計。
和合生待籍生積集生物皆是無常。
聲唯無常者。
十句論說。
聲有三種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合生者。
有觸實合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合為因。
離生者。
有觸實離勢用俱。
有觸實空處離為因。
聲生者。
有觸合離勢用俱。
無障空處聲為因(雲雲)如是三種聲皆是和合生。
故彼立無常。
彼論雲聲唯是所作無常。
唯言彰不通非作也。
又香唯無常者。
十句論雲。
火合為因者。
謂地所有諸極微色味香觸。
又說色昧香觸。
若地所有皆是所作無常(雲雲)今但舉地所有香德雲唯無常。
地所有色味觸雖所作無常。
餘實所有色味觸子微上是所作。
極微所有非作。
故今以地所有色味觸。
入次餘通常無常句中無常一分也。
【章】色等四種等下第三明彼所立與佛家異。
色等四種等二句。
舉彼所立。
一本作色等五種。
五字恐寫誤。
應作四。
聲是空實德非四大德故。
義鏡中有釋如是。
然秋篠評雲此猶難解。
學者應思。
今雲。
有釋作四為正。
聲次明雲色是空德非四大德故。
今但明四大德。
故作四為是。
四大非能造等二句。
明與佛家異。
義鏡曰。
四大是有礙。
色等是無礙。
是故相望非能所造(雲雲)今雲。
是即一往義。
今具釋。
有二意。
初約彼計辨。
後對佛家辨。
初約彼計辨者。
謂地水火風是極微。
唯雖壞劫時此等不滅。
散在處處體無生滅。
說為常住。
故四實微是非所作。
如是散在極微雖兩兩合生一子微。
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乃至大地。
論其體性彼計不越因量等一因微。
為根取境與量德合。
謂根緣取微。
是于兩兩合處名子微位。
微量德和合也。
複根緣取火。
亦于七七合處名孫微位已上。
大體德和合。
總雖名子微及孫微地等。
非别實有地等。
假令至大地其體性不越根本極微一因量。
是故于地等四實邊無應能造何物用。
但是宛然極微常實。
故今雲四大非能造。
二約佛家辨者。
謂佛家四大能造色等。
故名能造。
然吠世計不雲四大能造色等。
色等德句有别诠因。
和合句義和合實德。
從别诠因色等德句彰與實合令了相生。
彼家四大對色等義。
故今雲四大非能造也色等非所造者。
此亦有二意。
一約彼計釋。
二對佛家辨。
初約彼計釋者。
彼計聲等有非所作常住。
謂極微水火風所有色等。
亦有所作無常。
謂子微上水火風所有色等。
及極微地實所有色等。
此中非作常住色等對地等四無所造義。
本來非作常住。
複所作無常色等亦雖有唯火合為因同類為因義。
計一切德有别诠因及和合句時方我實和合生。
故但以四大為能造。
為此色等為所造義非彼所立。
故雲色等非所造也二約佛家辨者。
準上自可知。
問。
二意之中以何為正耶。
答。
以對佛家辨為勝。
如十句義論雲。
謂此四中非所造者常。
所造者無常(雲雲)此中所造者。
謂子微上地水火風。
既子微等名所造。
則極微地等雖體非所造。
對子微上地等是即能造。
故彼家應亦有能造所造之名。
爾今雲非能所造。
但雲無。
如佛家以四大為能造。
以色等為所造。
義也。
故以第二釋為勝。
【章】地有色味香等下明非能所造由。
地有色等者。
十句論曰。
地雲何。
謂有色味香觸是為地(雲雲)謂地實體微細難見。
以實所有德知有地實。
餘實亦準知焉。
又三十論疏(一末)雲。
有色等者。
以德顯地(雲雲)意雲。
地實體極微性。
雖根取難可知。
于一切和合聚中有色味香觸。
處假令于水或火亦知地實和合住。
是雲以德顯地也。
水有色味觸者。
十句論雲。
有色味觸液潤。
是為水(雲雲)三十疏亦爾。
然現流布章本作有色味香觸。
香字是衍字也。
三十疏雲二十四德中其香唯地上有。
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
問。
十句論雲有色味觸液潤是為水。
今章何故不雲液潤(雲雲)答。
液潤雖水所有德。
今對佛家能所造故不雲之也火有色觸者。
十句論雲有色觸是為水(雲雲)風唯有觸者。
同論雲。
唯有觸。
是為風(雲雲)問。
地有色。
水火亦有。
水有味。
地亦有。
地有觸。
水火風亦有。
根能取時如何差别耶。
答。
如二十論疏下雲。
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
眼見色時不得風大。
得地水火。
以于色中。
無風相故。
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三亦爾。
唯身得觸時得四大。
以于觸中有風大故。
故有分色為眼等境。
體唯一物(雲雲)今雲。
此二十疏文難了。
今因釋之。
此中眼見色時等者。
眼根即火也。
十句論雲。
地水火三有色有對眼有可見。
謂此三實有色德故。
眼根火實照見色時。
緣得有色地火水三實。
風實計無色無對眼無可見故。
不有色德故。
雲眼不得風實也。
又以于色中無風相者。
若由十句論。
則應雲于風中無色相。
今雲色中無風。
雖以颠倒意全無違。
又耳鼻舌三等者。
由十句論意。
實實耳根與我意三和合現量取聲。
地實鼻根與我意境四和合現量取香。
水實舌根與我意境四和合現量取味(雲雲)何故今二十疏中。
水實舌根得味時雲得地水火三(雲雲)謂水實有色德。
地火亦有色德。
三實聲德一相故。
同時處水舌根取味時同得三實也。
地實鼻根得香時得地水火三亦複爾問。
何故地實鼻根得香時得水火耶。
答。
地實香德火合為因。
故不得火則無香德。
故必得火實又地火實有液體。
水實亦有液體。
三實液體德一相故。
同一時處地實鼻根得香時同得地水火。
故雲得三亦爾。
問。
若爾空實耳根唯有聲。
不得餘德。
何故此二十疏雲耳得聲時得地水火三耶。
答由十句論聲有三。
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此三種生皆有由有觸實合離生。
有觸實者。
即地水火三也。
若爾既雲有觸實。
何故耳得聲時不得風耶。
謂地水火三能有觸德雲有觸實。
地水火三四和合現量境。
風實是無可見比量境今雲耳根現量取聲。
十句論說聲一切是現境故。
耳根不得此量境。
故不雲得風實。
但雲得地水火三也。
又唯身得觸等者。
何故身根雲得四大耶。
答。
四大皆有觸能四大觸德一相。
故雲身根得觸時得四大也。
由此二十疏文意。
應知吠世所立根所取差别耳。
又義鏡中引成實疏述主客說。
此非吠世本計并部主之說。
故非今章所預。
十句論中無此說故。
聲是空德等者下。
明聲非所造由。
十句論雲。
空雲何。
有聲是為空(雲雲) 【章】僧法師說等下四宗中第三明數論乃是能造地水等。
檢金七十及三十論疏。
彼計有二傳說。
一有說。
自性生大。
從大生我慢。
從我慢生五唯五大十法。
從五唯生十一根。
二有說。
自性生大。
從大生我慢。
我慢但生五唯。
五唯生五大。
五大生十一根。
今此章文由二傳中第二傳也。
佛法所雲所造色等。
是彼家能造。
然非生滅等。
三十疏雲。
二十三谛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
皆是實有。
無滅壞法。
但是轉變稱為無常。
初從自性轉變而生。
後變壞時還歸自性。
但是隐顯。
非後無體滅名無常。
體皆自體。
更無别體(雲雲)并皆有礙。
簡别立勝論色等德無質礙。
此數論五唯亦是有礙。
【章】然有别造等彼計掃舉西方有二诤。
一别造。
二通造。
此前所明第二轉中有二論也初别造者。
三十疏曰。
若約此說色成于火大。
火大成眼根。
眼不見火而見于色。
聲成于空。
空成于耳。
耳不聞空而聞于聲。
香成于地。
地成于鼻。
鼻不聞地而聞于香。
味成于水。
水成于舌。
舌不得水而嘗于味。
觸成于風。
風成于身。
身不得風而得于觸。
此中所說約别成義(雲雲)二通造者。
同疏曰。
有說。
五唯總成五大(總言通達義。
總合成也)五大總成五根者也。
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五大總成也)明此别造通造。
金七十論及俱舍光記第三亦同此三十疏。
大乘義章所明大異。
【章】聲論師說等下四宗中四明聲論餘四大種等者。
彼計除聲。
餘一切法皆是無常。
然今但舉四大種眼等根及色香味觸雲餘。
此章對佛家能所造明彼計。
故不雲一切也聲或顯常或是聲常者。
明聲論有二計。
一聲顯論師計。
謂聲得緣生。
生已常住不滅。
二聲生論師計。
謂聲本常住待緣發。
發生義。
有時聞聲或有不聞。
是即待緣顯。
或發故。
廣如因明論疏及總料簡章中。
義鏡曰。
問。
此二論師計聲是大種所造耶。
解雲。
既言待緣顯發。
所言緣者響等緣。
非是大種。
故知諸聲非大種造。
然彼宗意音響亦非大種所造。
由尋伺等方所發生。
非是由大方所造作。
故知彼宗音響等緣非大所造。
今此為顯諸宗差别。
故述此計(雲雲)今謂。
此義鏡說中聲及音響非大種所造之釋。
尤為好。
雲今此為顯諸宗差别。
不應道理。
為通慢釋。
謂此四宗中不舉三大外道之餘。
但舉此聲論以聲為常。
計執以今所明佛家所造中一分舉論之已。
三大外通餘雖有離系等。
以佛家能所造不為所計之主。
故不舉也。
【章】大衆部說等此下明小乘。
二十部中以能所造為所計旨部執今此舉成實論師雖非二十部。
以能所造專為所計。
故因舉之四塵為所造者。
秋篠意雲。
既雲肉團為五根體。
肉團即色香味觸四塵(雲雲)今謂。
但此釋異餘部。
聲塵不為所造之義未分明。
更應考之。
無别五根等者。
宗輪論舉大衆部等計中雲。
五種色根肉團為體(雲雲)彼疏釋曰。
契經中說。
苾刍當知。
眼謂大種所造。
于眼肉團中。
若内各别堅性豎類。
故知眼等五色根皆肉團為體。
無别淨色。
非淨色故根不得境。
故契經中說言。
眼不見色。
耳不聞聲。
鼻不嗅香舌不嘗味。
身不覺觸。
根體非淨色。
如何見色等故識能了。
非根有能。
稍似薩婆多部中識見家法救論師所立俱通有漏等。
今雲。
通有漏自可知已。
通無漏者。
義燈雲。
五性色根肉團為體者。
此通有無漏。
此四部說佛十八界唯是無漏。
故佛五根界亦是肉團通無漏也(取意)。
【章】成實論說等此第二明成實計。
問。
何故于明小乘中舉此宗耶。
此成實論諸部中何部攝耶。
答。
古來有多義。
第一以此論為大乘論。
即梁三大法師說。
一光宅法雲。
二開善智藏。
三莊嚴惠旻。
第二為含大小乘論。
即雲探大乘意以釋小乘。
是嵩山定賓及光統律師義。
智首南山由是。
第三以是為一句小乘論。
即淨影師遠及真谛三藏嘉祥吉藏。
今家由是。
具如三論玄義中立十義證成實小乘論。
三論玄曰。
有诃梨跋摩高足弟子。
序其宗曰。
成實論者。
佛滅度後九百年内有诃梨跋摩。
此雲師子铠之所造也。
其人本是薩婆多部鸠摩羅陀弟子。
慨其所釋近在名相。
遂徙轍佃祗大小兼學。
鑽仰九經。
澄伏五部。
再卷邪霧。
重舒惠日(雲雲)由是應知。
诃梨跋摩本薩婆多部。
慨薩婆多不盡意緻有相名相留。
移意于大衆部大小兼學。
作成實論(雲雲)又曰。
問。
跋摩既排斥八犍(有部)陶汰五部。
成實宗正依何部義耶。
答。
有人言。
擇善而從。
有能必錄。
辨衆師之短取諸部之長(基辨雲。
此是部執異論疏意。
嵩山定賓飾宗記由是)有人言。
雖複斥排群異。
正用昙無部(即法藏部。
淨彰有大乘義章義)有人言。
偏斥毗昙(有部)專同譬喻(即根本經部鸠摩羅多也。
論中雖雲虛段。
此即同經部也)真谛三藏雲。
用經部義也。
檢俱舍論。
經部之義多同成實(雲雲)(已上三論玄義)今問。
此成實論攝諸部中。
有如是異解。
今家意此中由何義耶。
答。
與真谛三藏等意同。
法花玄贊一(二十一丁)立八宗中。
第四現通假實。
說假部等。
成實論義經部師宗。
即當第四現通假實(雲雲)又三論玄舉僧壑此論序曰。
成實論者。
佛滅後八百九十年。
罽賓小乘學者匠鸠摩羅陀上足弟子诃梨跋摩之所造也(雲雲)今考出三藏記雲。
此非佛滅後一百年出鸠摩羅多名日出者(雲雲)今雲。
此說實爾。
如三十論疏二本雲。
佛去世後一百年中。
北天竺呾刃翅羅國有鸠摩羅多。
此言童首。
造九百論。
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
喻如日出明導世間。
名日出者。
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師。
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華名譬喻師。
經部之種族。
經部以此所說為宗。
當時獨未有經部。
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雲雲)由是可知。
诃梨跋摩所師鸠摩羅陀非日出日。
雲佛滅後八百九十年出故。
亦雲罽賓學者。
年代出處相違應知也。
然我邦南京三論宗學徒相傳。
雲此成實論從大衆出多聞部所攝。
此相傳由三論玄義。
玄義曰。
從大衆部又出一部。
名多聞部。
大衆部唯弘淺義棄于深義。
有佛在世羅漢。
恒随佛聽法。
佛滅度時在雪山。
滅後二百年中從雪山出覓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