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法相義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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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燈明既多人影亦多。
雖一燈去餘光尚遍。
故知涉入不隔其相似一。
雖似一相各各自别。
共變諸法喻而可知 受用細辨 問。
且有一有情伐用一樹。
為用自變為兼用他。
若唯局用自變。
餘人所變應存不亡。
若亦兼用他變。
違唯識理。
答。
樹等既是共相種生。
皆相随順互有增益。
是故以他所變為增上緣。
用自所變。
當知于自所變親緣親用。
于他所變疏緣疏用。
自為所順。
他為能順。
由所順無能順亦滅。
問。
如燈明喻。
一燈光滅餘光猶在。
何故今言由所順無能順亦滅耶。
答。
喻取少分。
故不相違 共不共業 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别。
謂之共業。
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别。
謂之不共業。
由共業種為增上緣共相種子得生現行。
由不共業種為增上緣不共相種子得生現行。
其旨應知矣 不相應行 不相應行有二十四。
一得。
二命根。
三衆同分。
四異生性。
五無想定。
六滅盡定。
七無想異熟。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
十一生。
十二老。
十三住。
十四無常。
十五流轉。
十六定異。
十七相應。
十八勢速。
十九次第。
二十方。
二十一時。
二十二數。
二十三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也。
一得者。
依諸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建立得。
亦通非情。
無法無有。
二命根者。
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
假立命根。
三衆同分者。
依諸有情相似分位立衆同分。
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
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
以理言之外有亦好。
教中且說勝所依處。
非外無也。
四異生性者。
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
斯乃三界見所斷種子未永害量。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
假施設之。
五無想定者。
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
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
想滅為首立無想名。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六滅盡定者。
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
上貪不定。
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
立滅盡名。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七無想異熟者。
謂修彼定厭粗動力生彼天中。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
此無想天非真異熟。
是異熟生。
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
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
故名異熟。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者。
名诠法自性。
句诠法差别。
文體是字。
為名句之所依。
不能诠自性及差别。
然依語聲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如夫梵音言斫刍。
但言斫唯言刍未在所目。
說為字分位。
若二連合能诠眼體。
說為名分位。
更添言阿薩和縛。
名為眼有漏。
說為句位。
知依分位以立名等。
一名是名非名身。
二名名身。
如說色聲。
三名已去名多名身。
如說色聲香等。
一句是句非句身。
兩句是句亦句身。
三句已去名多句身。
一字是文非文身。
二字亦文亦文身。
三字已去名多文身。
身者聚集為義。
謂以合集總說二三等名為聚集。
十一生。
十二老。
十三住。
十四無常者。
于衆同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
于衆同分諸行相續變異假立為老。
于衆同分諸行相續不變壞假立為住。
于衆同分諸行相續變壞假立無常。
十五流轉者。
謂于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
十六定異者。
謂于因果種種差别假立定異。
十七相應者。
謂于因果相稱假立相應。
十八勢速者。
謂于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十九次第者。
謂于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
二十方者。
謂于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因果差别假立為方。
二十一時者。
謂于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
二十二數者。
謂于諸行一一差别假立為數。
二十三和合者。
謂于因果衆緣集會假立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者。
假立不和合。
翻對和合其義可知。
命根·二定·無想報·異生性于心心所分位。
名·句·文方于色分位。
餘十五通于三法分位假建立之。
此二十四名不相應行者。
簡非色·心·及諸心所。
及簡無為。
不似色心質礙·緣慮。
故名不相應。
生滅無常故名曰行。
或行蘊所攝不相應法。
故名不相應行。
謂行蘊有二。
一相應行即心所法。
二不相應行即得等也 三種成就 依諸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
一種子成就。
二自在成就。
三現行成就。
種子成就者。
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
不由功用而現行者。
染法未為奢摩他伏。
無記未為聖道永害。
生得未為邪見損伏。
如是名為種子成就。
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
自在成就者。
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益種子名自在成。
由加行力方得自在。
又成此時名自在者。
故說此等名自在成。
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
一分無記謂工七處·變化心·威儀心極串習者。
除生得無記法。
現行成就者。
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
前二唯種。
此唯現行。
前一有漏。
後二各通有漏無漏。
問。
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
答。
以種隐而難知離之為二。
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命根細辨 親生第八心王之名言種子。
由先世業所引。
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
依此功能說名命根。
非取生識之義。
若此種子無此功能。
身便爛壞。
現行本識由種力故。
生及與緣持根等法。
不名命根。
以非根本也 二無心定 于定加行厭患粗動心心所。
發勝期願雲。
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
遮心心所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此猶遠加行也。
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
即是末後鄰次于定前刹那心。
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
以前諸位雖熏成種。
以中下品未名為定。
由是增上厭心種子。
餘粗動心等于後念以去暫不現行。
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
此二定種無想有漏。
滅盡無漏。
以定前厭患種子為此定體 六種無為 一虛空。
二擇滅。
三非擇滅。
四不動。
五想受滅。
六真如。
謂之六無為。
虛空無為者。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
擇滅無為者。
由無漏慧簡擇力故滅諸雜染。
即此真如名為擇滅。
非擇滅無為者。
此之本性不由慧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
或有為法緣阙不生。
不生之滅所顯真理名非擇滅。
不動無為者。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
得于一切苦樂受滅。
即此真如說名不動。
想受滅無為者。
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滅。
真如無為者。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上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其實非言诠之所及情識之所測而已 五位百法 一心法。
二心所有法。
三色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
謂之五位。
心法有八。
心所有法有五十一。
色法有十一。
心不相應行有二十四。
無為有六。
是其百法也 蘊等三科 三科即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也。
色·受·想·行·識謂之五蘊。
于色蘊中攝十一種色。
受蘊攝遍行中受數。
想蘊攝遍行中想數。
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
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
識蘊唯攝心法八種。
五蘊總攝九十四法。
蘊謂積聚為義。
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聚彼一切說一色蘊。
乃至識蘊亦複如是無常已滅名過去。
若未已生名未來。
已生未謝名現在。
自身名内。
所餘名外。
有對名粗。
無對名細。
苦集染污名劣。
不染名勝。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六根六境謂之十二處。
意處攝八識。
法處攝四類法。
謂法處所攝色有五種。
相應法有五十一。
不相應法有二十四。
無為法有六。
合有八十六法。
處謂識生長門之義。
斯乃能受所了境用也。
六根·六境·六識謂之十八界。
界謂能持為義。
六根六境能持六識所依所緣。
過現六識能持受用。
即是不舍自相也。
曾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界相。
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
眼曾現見及眼界于此增上是色界相。
如色界相聲香味觸法界相亦爾。
依有色根增上力外境得生。
故雲眼界于此增上也。
依眼緣色。
似色了别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
是眼識界相。
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也。
處亦如界。
謂眼當見色及此種子等随義應說。
問假色亦是色法。
何故于十二處中攝在法處。
答。
以唯意緣當法處收。
以攝假随真須從明攝之色處。
問。
五俱意識及第八識所緣色等境于十八界為五塵界攝。
為法界攝。
答。
若以境對根以六·八所緣法界攝。
若以暗從明亦五塵界攝。
初門是界門實義也。
後門相後名五塵界。
處處解釋各依一門。
問。
現在七&m
燈明既多人影亦多。
雖一燈去餘光尚遍。
故知涉入不隔其相似一。
雖似一相各各自别。
共變諸法喻而可知 受用細辨 問。
且有一有情伐用一樹。
為用自變為兼用他。
若唯局用自變。
餘人所變應存不亡。
若亦兼用他變。
違唯識理。
答。
樹等既是共相種生。
皆相随順互有增益。
是故以他所變為增上緣。
用自所變。
當知于自所變親緣親用。
于他所變疏緣疏用。
自為所順。
他為能順。
由所順無能順亦滅。
問。
如燈明喻。
一燈光滅餘光猶在。
何故今言由所順無能順亦滅耶。
答。
喻取少分。
故不相違 共不共業 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别。
謂之共業。
能令有情世間種種差别。
謂之不共業。
由共業種為增上緣共相種子得生現行。
由不共業種為增上緣不共相種子得生現行。
其旨應知矣 不相應行 不相應行有二十四。
一得。
二命根。
三衆同分。
四異生性。
五無想定。
六滅盡定。
七無想異熟。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
十一生。
十二老。
十三住。
十四無常。
十五流轉。
十六定異。
十七相應。
十八勢速。
十九次第。
二十方。
二十一時。
二十二數。
二十三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也。
一得者。
依諸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建立得。
亦通非情。
無法無有。
二命根者。
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
假立命根。
三衆同分者。
依諸有情相似分位立衆同分。
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
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
以理言之外有亦好。
教中且說勝所依處。
非外無也。
四異生性者。
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
斯乃三界見所斷種子未永害量。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
假施設之。
五無想定者。
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
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
想滅為首立無想名。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六滅盡定者。
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
上貪不定。
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
立滅盡名。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七無想異熟者。
謂修彼定厭粗動力生彼天中。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
此無想天非真異熟。
是異熟生。
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
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
故名異熟。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者。
名诠法自性。
句诠法差别。
文體是字。
為名句之所依。
不能诠自性及差别。
然依語聲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如夫梵音言斫刍。
但言斫唯言刍未在所目。
說為字分位。
若二連合能诠眼體。
說為名分位。
更添言阿薩和縛。
名為眼有漏。
說為句位。
知依分位以立名等。
一名是名非名身。
二名名身。
如說色聲。
三名已去名多名身。
如說色聲香等。
一句是句非句身。
兩句是句亦句身。
三句已去名多句身。
一字是文非文身。
二字亦文亦文身。
三字已去名多文身。
身者聚集為義。
謂以合集總說二三等名為聚集。
十一生。
十二老。
十三住。
十四無常者。
于衆同分諸行本無今有假立為生。
于衆同分諸行相續變異假立為老。
于衆同分諸行相續不變壞假立為住。
于衆同分諸行相續變壞假立無常。
十五流轉者。
謂于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
十六定異者。
謂于因果種種差别假立定異。
十七相應者。
謂于因果相稱假立相應。
十八勢速者。
謂于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十九次第者。
謂于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
二十方者。
謂于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因果差别假立為方。
二十一時者。
謂于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
二十二數者。
謂于諸行一一差别假立為數。
二十三和合者。
謂于因果衆緣集會假立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者。
假立不和合。
翻對和合其義可知。
命根·二定·無想報·異生性于心心所分位。
名·句·文方于色分位。
餘十五通于三法分位假建立之。
此二十四名不相應行者。
簡非色·心·及諸心所。
及簡無為。
不似色心質礙·緣慮。
故名不相應。
生滅無常故名曰行。
或行蘊所攝不相應法。
故名不相應行。
謂行蘊有二。
一相應行即心所法。
二不相應行即得等也 三種成就 依諸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
一種子成就。
二自在成就。
三現行成就。
種子成就者。
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
不由功用而現行者。
染法未為奢摩他伏。
無記未為聖道永害。
生得未為邪見損伏。
如是名為種子成就。
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
自在成就者。
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益種子名自在成。
由加行力方得自在。
又成此時名自在者。
故說此等名自在成。
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
一分無記謂工七處·變化心·威儀心極串習者。
除生得無記法。
現行成就者。
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
前二唯種。
此唯現行。
前一有漏。
後二各通有漏無漏。
問。
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
答。
以種隐而難知離之為二。
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
又影顯故 命根細辨 親生第八心王之名言種子。
由先世業所引。
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
依此功能說名命根。
非取生識之義。
若此種子無此功能。
身便爛壞。
現行本識由種力故。
生及與緣持根等法。
不名命根。
以非根本也 二無心定 于定加行厭患粗動心心所。
發勝期願雲。
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
遮心心所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此猶遠加行也。
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
即是末後鄰次于定前刹那心。
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
以前諸位雖熏成種。
以中下品未名為定。
由是增上厭心種子。
餘粗動心等于後念以去暫不現行。
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
此二定種無想有漏。
滅盡無漏。
以定前厭患種子為此定體 六種無為 一虛空。
二擇滅。
三非擇滅。
四不動。
五想受滅。
六真如。
謂之六無為。
虛空無為者。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
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
擇滅無為者。
由無漏慧簡擇力故滅諸雜染。
即此真如名為擇滅。
非擇滅無為者。
此之本性不由慧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
或有為法緣阙不生。
不生之滅所顯真理名非擇滅。
不動無為者。
若離第三靜慮欲時。
得于一切苦樂受滅。
即此真如說名不動。
想受滅無為者。
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滅。
真如無為者。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上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其實非言诠之所及情識之所測而已 五位百法 一心法。
二心所有法。
三色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為法。
謂之五位。
心法有八。
心所有法有五十一。
色法有十一。
心不相應行有二十四。
無為有六。
是其百法也 蘊等三科 三科即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也。
色·受·想·行·識謂之五蘊。
于色蘊中攝十一種色。
受蘊攝遍行中受數。
想蘊攝遍行中想數。
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
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
識蘊唯攝心法八種。
五蘊總攝九十四法。
蘊謂積聚為義。
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聚彼一切說一色蘊。
乃至識蘊亦複如是無常已滅名過去。
若未已生名未來。
已生未謝名現在。
自身名内。
所餘名外。
有對名粗。
無對名細。
苦集染污名劣。
不染名勝。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六根六境謂之十二處。
意處攝八識。
法處攝四類法。
謂法處所攝色有五種。
相應法有五十一。
不相應法有二十四。
無為法有六。
合有八十六法。
處謂識生長門之義。
斯乃能受所了境用也。
六根·六境·六識謂之十八界。
界謂能持為義。
六根六境能持六識所依所緣。
過現六識能持受用。
即是不舍自相也。
曾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界相。
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
眼曾現見及眼界于此增上是色界相。
如色界相聲香味觸法界相亦爾。
依有色根增上力外境得生。
故雲眼界于此增上也。
依眼緣色。
似色了别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
是眼識界相。
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也。
處亦如界。
謂眼當見色及此種子等随義應說。
問假色亦是色法。
何故于十二處中攝在法處。
答。
以唯意緣當法處收。
以攝假随真須從明攝之色處。
問。
五俱意識及第八識所緣色等境于十八界為五塵界攝。
為法界攝。
答。
若以境對根以六·八所緣法界攝。
若以暗從明亦五塵界攝。
初門是界門實義也。
後門相後名五塵界。
處處解釋各依一門。
問。
現在七&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