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法相義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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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法相義(卷中标目)
十一色法能造大種五種因力
變異因緣二種造色瓶等假有
不相離色大種得名共不共相
共變不障受用細辨共不共業
不相應行三種成就命根細辨
二無心定六種無為五位百法
蘊等三科三科因由六種有漏
三種有漏有漏正因分極無漏
性等三境三種不随三通情本
性等同異二三合等三藏伽陀
四分種子因等四緣種子二緣
因果同時因果異時名言種子
執非執受十二因緣無明細辨
十一殊勝行支細辨五種薰發
識等次叙愛取潤業潤生相貌
中有愛潤能所引生緣起得名
五姓各别三時教相定有七名
聞等三慧四重出體故不故思
增不增業定不定業三業四業
定不四業決定三業五種故思
福等三業
略述法相義卷中
十一色法
色法有其十一。
謂限·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
及法處所攝色也。
何名法處所攝色。
此有五種。
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也。
極略色者。
即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
顯揚第五·瑜伽五十四說。
建立極微有十五種。
謂眼等根為五極微。
色等境五極微。
四大種四極微。
法處實色有一極微。
以此十五為極略色性。
極者至也窮也邊也。
略有二義。
一者總義。
總略衆色拆至極微名極略色。
略色之極。
依士得名。
二者小義。
拆諸根境至極小處名極略色。
色即極略。
或色之極略。
依士·持業二釋随應。
二釋雖成。
持業為勝。
以色是五種通名也。
極迥色者以空界色極微為體。
空界色中攝六種色。
謂明·闇·光·影及迥色與空一顯色。
以空界色上下見别。
分成迥色及空一顯色。
拆此六色以至極微。
總名極迥色。
離礙方顯。
立以迥名。
雖明暗等亦是所拆。
明是等别。
迥色是總。
處所寬廣複能為依。
但稱極迥色。
不名極明等。
迥色·空一顯色上下類殊俱空界色。
何以唯名極迥。
不曰極空。
恐濫計虛空亦是色性也。
又迥色通。
空色唯上。
不名極空但稱極迥。
極迥即色。
迥色之極。
迥之極色。
三釋随應。
色既通名。
初後解勝也。
受所引色者。
即無表。
有義唯二。
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
處處皆說法處無表。
唯此二故。
無表要在猛利思種。
一切處中望律儀等思皆下品。
何有無表。
有義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
處中亦有作誠勵意應有上思。
律儀若是容容應有中思。
既是熏種猛利義同。
成于無表何簡處中。
于二說中既無顯文。
任意取舍。
受謂因教因師而領受也。
引謂依受而發起也。
受之所引而受所引即色。
離合二名即成兩釋。
定道二戒雖不從他教而得。
方便之時亦從師教。
不律儀戒或自邀期或從他受。
由此總說名受所引。
又别解脫戒·惡戒無表定由受起。
轉不随心。
受道相從亦名受所引。
又雖得彼不定從他。
無表類同皆名受所引。
又有受得定得定道。
由此總名受所引。
遍計所起者影像色。
謂通三性獨散意識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無用影像為體。
三性意識能遍計度。
境從此生名彼所起。
遍計之所起而所起即色。
亦通兩釋。
自在所生色者。
勝定力故。
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
定通無擁名為自在。
果從彼起名彼所生。
自在之所生而所生即色。
亦通二釋也 能造大種 有四大種能造諸色。
地·水·火·風謂之四大種。
地謂堅勁性。
水謂流濕性。
火謂溫熱性。
風謂動性。
能造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
互不相離。
謂若于堅色聚中唯有地界能作業用。
餘水火風唯有種子之所随逐。
更待異緣方能作業。
謂如鑽彼幹木即便生火。
又如白蠟鉛錫金銀等物融消即流。
如是如是于水火風名想聚中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内色聚中一切地等作業皆具可得。
于外得有各别地等諸聚。
問。
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
造色亦爾。
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答。
若諸色根及諸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随逐。
即有造色種子随逐。
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
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
故說造色大種所造 五種因力 四大種有五種因力。
曰生因。
曰依因。
曰立因。
曰持因。
曰養因也。
生因即是起因。
謂大種恒将帶生諸色。
若離大種色不得起。
依因即是轉因。
謂此造色依大種有。
若舍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于别處。
立因即随轉因。
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說随亦異。
持因即是住因。
謂由四大種持諸造色相似相續而令不絕。
養因即是長因。
謂由大種養彼造色色得增長。
謂之五因也 變異因緣 由三因緣大種變異令所造色變異而轉。
一士夫用故。
二業所作故。
三由勝定故。
士夫用者。
謂由地大所拆觸故器有差别。
由差别故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或由水所潤等火所熟等風所燥等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業所作者。
随業勢力先大種生後随彼力色變異生。
由勝定者。
勝定力故。
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也 二種造色 大種能生二種造色。
一自類差别。
二異類差别。
自類差别造色者。
謂諸大種造澀滑等。
由如是因如是緣故。
此諸大種各各變異而至。
以澀滑等是觸分位名曰自類差别。
異類差别造色者。
諸眼耳等五内色處·四外色處·法處一分。
唯除觸處。
謂之異類差别也 瓶等假有 問。
何緣故知色香味觸如是如是别安立中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物皆是假有。
答。
由彼想物或于是處色等想物聚中而轉。
或于是處色等想物聚中不轉。
若于是處色等想聚有食想轉非于是處飲等想轉。
若于是處車乘想轉非于是處衣等想轉。
如是所餘諸假有想若轉不轉。
當知亦爾。
一切色香味觸想事遍于一切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中無差别轉。
是故飲食車乘等皆是假有。
色香味觸是實物有 不相離色 不相離色有其三種。
一一處不相離。
二相雜不相離。
三和合不相離也。
一處不相離者。
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能造所造更互相望。
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
處所無異名為同處。
無别極微一處而住名不相離。
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
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
所造有六。
能造何一。
答。
有二釋。
一雲雖一地大通能造六。
故能造一也。
一雲。
雖有六能造。
據地類同合而言也。
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
但言七者據類談也。
能造亦爾。
二相雜不相離者。
如一眼根有多極微。
一根微處七物同住。
以此七物對彼七物。
雖非同處然相和雜。
鄰近而住名之為和。
七七各别名之為雜。
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三和合不相離者。
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
然不相涉入。
複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
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大種得名 其性廣大能生諸色。
故名大種。
或種是類義也。
此四能為生等五因生起衆色種種類别。
大有四義。
一為所依故。
謂與諸造色為所依處。
二體性廣故。
謂體性寬廣于造色。
三形相大故。
謂大地水大火大風其相廣大。
四起大用故。
謂成壞世界作用最大。
以有四義各得大名。
四大即種。
帶數持業也。
虛空雖大不能為因。
内種子等雖能為因。
體相非大。
所餘諸法非大非種。
由此地等亦大亦種得名大種也 共不共相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
二不共相。
多人所感謂之共相。
雖知有人人所變各别名為唯識。
以有相似共受義說為共相。
實非他用自變自用他變。
以不可緣心外法也。
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
如山河等是也。
唯自能用。
他不得用。
謂之不共。
如色根等是也。
共不共中總分為四。
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
如山河等。
非唯一趣用而他起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
餘人餘趣不能受用。
餘房衣等準此可知。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
唯是自識依用。
非他所用二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
他亦得受用也 共變不障 共變諸法同在一處不相障礙。
譬如衆多燈明共在一室。
各各遍室一一自别共相相似處所無異
謂限·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
及法處所攝色也。
何名法處所攝色。
此有五種。
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也。
極略色者。
即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
顯揚第五·瑜伽五十四說。
建立極微有十五種。
謂眼等根為五極微。
色等境五極微。
四大種四極微。
法處實色有一極微。
以此十五為極略色性。
極者至也窮也邊也。
略有二義。
一者總義。
總略衆色拆至極微名極略色。
略色之極。
依士得名。
二者小義。
拆諸根境至極小處名極略色。
色即極略。
或色之極略。
依士·持業二釋随應。
二釋雖成。
持業為勝。
以色是五種通名也。
極迥色者以空界色極微為體。
空界色中攝六種色。
謂明·闇·光·影及迥色與空一顯色。
以空界色上下見别。
分成迥色及空一顯色。
拆此六色以至極微。
總名極迥色。
離礙方顯。
立以迥名。
雖明暗等亦是所拆。
明是等别。
迥色是總。
處所寬廣複能為依。
但稱極迥色。
不名極明等。
迥色·空一顯色上下類殊俱空界色。
何以唯名極迥。
不曰極空。
恐濫計虛空亦是色性也。
又迥色通。
空色唯上。
不名極空但稱極迥。
極迥即色。
迥色之極。
迥之極色。
三釋随應。
色既通名。
初後解勝也。
受所引色者。
即無表。
有義唯二。
以律儀·不律儀無表為體。
處處皆說法處無表。
唯此二故。
無表要在猛利思種。
一切處中望律儀等思皆下品。
何有無表。
有義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
處中亦有作誠勵意應有上思。
律儀若是容容應有中思。
既是熏種猛利義同。
成于無表何簡處中。
于二說中既無顯文。
任意取舍。
受謂因教因師而領受也。
引謂依受而發起也。
受之所引而受所引即色。
離合二名即成兩釋。
定道二戒雖不從他教而得。
方便之時亦從師教。
不律儀戒或自邀期或從他受。
由此總說名受所引。
又别解脫戒·惡戒無表定由受起。
轉不随心。
受道相從亦名受所引。
又雖得彼不定從他。
無表類同皆名受所引。
又有受得定得定道。
由此總名受所引。
遍計所起者影像色。
謂通三性獨散意識因計所變五根·五塵·定境色無用影像為體。
三性意識能遍計度。
境從此生名彼所起。
遍計之所起而所起即色。
亦通兩釋。
自在所生色者。
勝定力故。
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為體。
定通無擁名為自在。
果從彼起名彼所生。
自在之所生而所生即色。
亦通二釋也 能造大種 有四大種能造諸色。
地·水·火·風謂之四大種。
地謂堅勁性。
水謂流濕性。
火謂溫熱性。
風謂動性。
能造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
互不相離。
謂若于堅色聚中唯有地界能作業用。
餘水火風唯有種子之所随逐。
更待異緣方能作業。
謂如鑽彼幹木即便生火。
又如白蠟鉛錫金銀等物融消即流。
如是如是于水火風名想聚中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内色聚中一切地等作業皆具可得。
于外得有各别地等諸聚。
問。
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
造色亦爾。
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答。
若諸色根及諸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随逐。
即有造色種子随逐。
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
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
故說造色大種所造 五種因力 四大種有五種因力。
曰生因。
曰依因。
曰立因。
曰持因。
曰養因也。
生因即是起因。
謂大種恒将帶生諸色。
若離大種色不得起。
依因即是轉因。
謂此造色依大種有。
若舍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于别處。
立因即随轉因。
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說随亦異。
持因即是住因。
謂由四大種持諸造色相似相續而令不絕。
養因即是長因。
謂由大種養彼造色色得增長。
謂之五因也 變異因緣 由三因緣大種變異令所造色變異而轉。
一士夫用故。
二業所作故。
三由勝定故。
士夫用者。
謂由地大所拆觸故器有差别。
由差别故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或由水所潤等火所熟等風所燥等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業所作者。
随業勢力先大種生後随彼力色變異生。
由勝定者。
勝定力故。
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也 二種造色 大種能生二種造色。
一自類差别。
二異類差别。
自類差别造色者。
謂諸大種造澀滑等。
由如是因如是緣故。
此諸大種各各變異而至。
以澀滑等是觸分位名曰自類差别。
異類差别造色者。
諸眼耳等五内色處·四外色處·法處一分。
唯除觸處。
謂之異類差别也 瓶等假有 問。
何緣故知色香味觸如是如是别安立中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物皆是假有。
答。
由彼想物或于是處色等想物聚中而轉。
或于是處色等想物聚中不轉。
若于是處色等想聚有食想轉非于是處飲等想轉。
若于是處車乘想轉非于是處衣等想轉。
如是所餘諸假有想若轉不轉。
當知亦爾。
一切色香味觸想事遍于一切飲食車乘瓶盆衣服莊嚴具等諸想事中無差别轉。
是故飲食車乘等皆是假有。
色香味觸是實物有 不相離色 不相離色有其三種。
一一處不相離。
二相雜不相離。
三和合不相離也。
一處不相離者。
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
能造所造更互相望。
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
處所無異名為同處。
無别極微一處而住名不相離。
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
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處也。
問。
所造有六。
能造何一。
答。
有二釋。
一雲雖一地大通能造六。
故能造一也。
一雲。
雖有六能造。
據地類同合而言也。
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無量微。
但言七者據類談也。
能造亦爾。
二相雜不相離者。
如一眼根有多極微。
一根微處七物同住。
以此七物對彼七物。
雖非同處然相和雜。
鄰近而住名之為和。
七七各别名之為雜。
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三和合不相離者。
如多豆等雖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
然不相涉入。
複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
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大種得名 其性廣大能生諸色。
故名大種。
或種是類義也。
此四能為生等五因生起衆色種種類别。
大有四義。
一為所依故。
謂與諸造色為所依處。
二體性廣故。
謂體性寬廣于造色。
三形相大故。
謂大地水大火大風其相廣大。
四起大用故。
謂成壞世界作用最大。
以有四義各得大名。
四大即種。
帶數持業也。
虛空雖大不能為因。
内種子等雖能為因。
體相非大。
所餘諸法非大非種。
由此地等亦大亦種得名大種也 共不共相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
二不共相。
多人所感謂之共相。
雖知有人人所變各别名為唯識。
以有相似共受義說為共相。
實非他用自變自用他變。
以不可緣心外法也。
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
如山河等是也。
唯自能用。
他不得用。
謂之不共。
如色根等是也。
共不共中總分為四。
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
如山河等。
非唯一趣用而他起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
餘人餘趣不能受用。
餘房衣等準此可知。
不共相中亦有二種。
一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
唯是自識依用。
非他所用二不共中共。
如自扶根塵。
他亦得受用也 共變不障 共變諸法同在一處不相障礙。
譬如衆多燈明共在一室。
各各遍室一一自别共相相似處所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