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飛來橫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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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路中間是非常危險的,不是被左邊來的車撞死,就是被右邊來的車撞死。

     ——瑪格麗特·撒切爾 我從沒見過希拉裡·克林頓,盡管我曾試過要見她一面,但沒能成功。

    2002年,我被任命為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

    剛上任的時候,我就讓助理安排我與希拉裡·克林頓會面。

    當時,希拉裡·克林頓還是紐約州的資淺參議員,我覺得我作為聯邦檢察官,有必要結識一下州參議員。

    在紐約州,共有4個司法轄區,因而共設有4名聯邦檢察官代表聯邦政府,我就是其中之一,我不想失禮。

    之前,我已經在參議院确認會議上見過了紐約州的另一名參議員——查克·舒默(ChuckSchumer),但陰差陽錯沒見到希拉裡·克林頓。

    之後,我又嘗試了幾次,跟希拉裡·克林頓的辦公室通過幾次信,但最終都沒能成功與她見上面。

    其實這并不是什麼大事,隻是我覺得有點奇怪罷了。

     直到現在,我都不知道我們為什麼一直都見不上面。

    我覺得有兩個可能的原因:要麼是行政人員的辦事效率太低,要麼就是她太忙了。

    也有可能是因為7年前我們之間的一個所謂的“過節”。

    那時,我在參議院委員會工作了5個月,參與調查克林頓夫婦所有關于“白水”事件的相關信息。

    調查那個案子時,我隻是一個初級律師,在裡士滿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按小時向參議院收費。

    我的目标主要是調查白宮前副顧問文斯·福斯特的自殺事件,同時調查他辦公室裡的文件。

    但我隻在“白水”事件這個項目上工作了很短一段時間,1995年8月,我就因兒子科林的去世離開這個項目組了,因此這不可能是希拉裡·克林頓不願意見我的原因吧。

     她不願見我很有可能是因為另一個原因。

    2002年年初,我的辦公室正在監管一項針對克林頓總統的調查。

    這個調查是關于克林頓總統頒發的一張特赦令。

    2001年,克林頓總統在其執政的最後幾個小時裡,赦免了一個在逃的石油貿易商馬克·裡奇(MarcRich)。

    1983年,裡奇和他的共同被告平卡斯·格林(PincusGreen)被當時的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魯迪·朱利安尼指控犯有65項罪行,其中包括逃稅、通信詐騙、敲詐勒索以及與敵對國伊朗有貿易往來(當時伊朗扣留了幾十名美國人質)。

    就在被起訴之前,裡奇逃離了美國,那時他的逃稅案成為美國曆史上規模最大的逃稅案。

    瑞士為他提供了庇護并拒絕引渡他回國,因為瑞士方面對稅收犯罪有不同的定義。

     近20年之後,克林頓總統在他執政的最後一天簽署了這個特殊的特赦令,赦免裡奇的罪行。

    說它特殊,是因為這個特赦令是發給一名逃犯的。

    這在美國司法史上幾乎沒有先例——至少就我了解是這樣的。

    同時,這個特赦令不僅特殊,而且很可疑,因為它并沒有經過司法部的正常審核程序。

    在這個特赦令頒布之前,見過它的隻有時任副總檢察長埃裡克·霍爾德。

    霍爾德在看過這個特赦令之後,并沒有征求負責該案件的其他檢察官和探員的意見,而是秘密告訴白宮,他對其持有“中立但偏積極”的态度。

    《紐約時報》将這個特赦令稱為“對聯邦權力的徹底濫用”。

    據稱,克林頓頒布這個特赦令是為了獲得馬克·裡奇的前妻對其總統圖書館的捐款。

    于是,我的前任瑪麗·喬·懷特(MaryJoWhite)開始調查這其中是否有腐敗交易。

    2002年1月,我出任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的時候,這個案子就歸我調查了。

    當時,這案子可引起了不少的媒體關注。

     關于這個案子,我還是有一些了解的,因為10年前我還在曼哈頓做一名助理檢察官的時候,曾經負責追捕馬克·裡奇這名逃犯。

    當時,馬克·裡奇的代表律師都是非常有名望的律師。

    “滑闆車”利比在成為副總統迪克·切尼的辦公廳主任之前,也曾在馬克·裡奇的律師團裡工作過。

    1992年,我和其他同事一起飛去蘇黎世,因為裡奇的律師團告訴我們,裡奇打算伏法認罪。

    他的律師團聲稱,隻要前來調查的檢察官是受人尊敬的好人,那他願意乖乖自首。

    于是,我和我的上司,時任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奧托·奧伯邁爾(OttoObermaier)一起去蘇黎世辦這個案子。

    到了蘇黎世,我們在一個高級酒店的總統套房裡見到了裡奇和格林,從他們的房間就可以俯瞰蘇黎世湖的景色。

    我們一起探讨了自首及返回美國的相關安排,但裡奇要求我們先答允他不入獄服刑,否則他就不願自首。

    他講了很多自己曾做的慈善事業,曆數自己的功勞,強調說:“我一天都不想在牢裡待。

    ”見狀,奧伯邁爾回答道:“我們做不了這個承諾。

    ”他說,我們司法部門不跟逃犯講條件,裡奇得先在曼哈頓法庭俯首認罪,然後再講他有什麼條件。

    在瑞士的法律框架下,我們無權逮捕裡奇,因此我們還是離開了瑞士。

    随後的十幾年裡,我們都嘗試在裡奇出國旅行的時候,将其繩之以法。

     然而,比爾·克林頓大筆一揮就結束了我們長達十幾年的追捕行動。

    現在,我作為聯邦檢察官要調查的就是,克林頓總統是否是因收受賄賂才頒布了這個特赦令。

    所以,我能理解,這可能就是希拉裡·克林頓不願意見我的原因。

    但最後,我們沒能找到足夠的證據指控克林頓總統收受賄賂,這件案子也就不了了之了。

    那時候,我覺得,我這一生跟希拉裡·克林頓應該再不會有交集了。

     2015年7月6日,聯邦調查局收到了一起由美國情報界總監察長轉送來的案子。

    美國情報界總監察長辦公室是由國會設立的一個獨立辦公室,主要職責就是找到美國龐大的情報體系内部存在的風險和漏洞。

    這個案子的主要内容是關于時任國務卿希拉裡·克林頓是否曾用私人郵箱處理過一些機密信息。

    7月10日,聯邦調查局對此展開了刑事調查。

    當時,奧巴馬政府任期内的司法部部長是洛蕾塔·林奇,她立即召集了一群助理檢察官支持這起案件的調查。

    和聯邦調查局負責的其他案件一樣,這起案件最初也是由我的手下負責調查,直到副局長針對這一案件向我做簡單彙報的時候,我才了解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實際上,這個案子的案情再簡單不過了:希拉裡·克林頓曾用私人郵箱系統處理國務卿事務,郵箱地址是她在私人服務器上自己創建的。

    她上任之後的前幾個月使用的都是黑莓郵箱,使用了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網絡,之後才換成了辦公郵箱。

    在使用私人郵箱的時候,她與其他同事互有郵件往來。

    但情報界總監察長發現,在這些郵件内容中,希拉裡和同事讨論過一些機密話題,往來郵件達幾十封。

     盡管希拉裡·克林頓的這一“郵件門”事件和聯邦調查局對此案件的調查都備受重視,但聯邦調查局的調查還是偏離了正軌。

    整個調查并沒有集中在希拉裡·克林頓是否故意使用私人郵箱傳輸工作信息這一點上。

    為希拉裡·克林頓辯護的人經常拿她的前任科林·鮑威爾的事兒來混淆視聽。

    那些人說科林·鮑威爾之前也用過非政府郵箱,用的是美國在線(AOL)的郵箱。

    但這兩件事情并不可以相提并論。

    據我所知,當時并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表明鮑威爾曾用美國在線郵箱讨論機密信息,但國務卿希拉裡·克林頓可就不同了。

     在整個調查中,聯邦調查局需要回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這些機密文件是否被轉移到了機密系統之外,換句話說,這些機密話題是否在機密系統外被讨論過;如果上一點屬實,那麼第二個問題就是,希拉裡·克林頓在使用私人郵箱讨論機密問題的時候,她究竟是怎麼想的。

     信息的保密等級是根據其一旦被洩露将對美國造成的潛在影響決定的。

    最低一級的保密等級為“秘密”,若洩露,這些信息可能會對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一定影響;再高一級是“機密”,若洩露,這些信息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最高等級為“最高機密”,若洩露,這些信息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難以磨滅”的影響。

    根據被洩密信息的保密等級不同,洩密人員所承擔的行政處罰也不同,從撤銷從事機密工作資格到丢掉飯碗,都有可能,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刑事指控。

    若盜取或洩露國家安全信息給無權了解的他人,無論參照哪條有關間諜活動的法案,都是重罪。

    這些法案經常被用于指控間諜、盜取機密信息向媒體公開的人。

    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因對機密信息處理不當而獲罪,一般都是指将這些機密信息從正确的設備或系統中移除。

    這種行為一般被視為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或一年以下。

    就算是輕罪判罰,司法部也要求調查人員必須要掌握确鑿的證據,能夠證明該政府官員在對機密信息執行不當操作時,他本身明白自己的行為不妥。

     在國務卿希拉裡的案子上,第一個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她确實對機密信息處理不當。

    4年間,她用私人郵箱與同事進行了數千次郵件往來,其中有36份往來郵件讨論的是當時被列為“機密”的信息,8份往來郵件讨論的是當時被列為“最高機密”的信息。

    在這些郵件中,有些機密信息一眼就能看出來,有些機密信息則表達得較為隐晦。

    雖然這些郵件中并沒有附上任何機密文件,但這并不重要。

    盡管收發郵件的雙方都有接觸機密信息的權限,但任何曾被賦予這一權限的政府官員都應該知道,用私人郵箱讨論機密信息是違反保密條例的。

    盡管這些郵件隻是所有郵件中的一小部分,但利用私人郵箱讨論機密信息無論如何都是不恰當的。

    換句話說,一共有36份往來郵件可能會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有8份往來郵件可能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難以磨滅”的影響。

    不過,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其實是上面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她這麼做的時候在想什麼?她是因為粗心大意,還是有犯罪意圖?我們能證明她是知法犯法嗎? 了解他人的心思,證實他人的想法是很困難的。

    這個案子剛開始,我就想起了幾個月前剛剛結案的中央情報局前局長戴維·彼得雷烏斯(DavidPetraeus)的一件案子。

    2011年,彼得雷烏斯把自己的幾個筆記本給了他當時的作家情婦。

    筆記本裡記錄了一些敏感的最高機密,包括他與奧巴馬總統讨論的一些非常敏感的項目信息。

    和希拉裡·克林頓案件不同的是,這位作家并沒有接觸這些信息的權限,也沒有合法的理由知曉這些信息。

    彼得雷烏斯作為中央情報局局長,掌管的可都是國家的機密信息啊!他肯定知道他這麼做是錯的,他甚至允許他的情婦拍下了這些機密文件中的關鍵信息,這簡直令人難以想象。

    随後,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彼得雷烏斯跟前來調查的聯邦調查局探員說了謊。

    彼得雷烏斯這個案子證據确鑿,洩露信息的行為也遠比希拉裡·克林頓嚴重,而且他還公然跟聯邦調查局探員撒謊。

    但盡管如此,他與司法部達成了辯訴交易,司法部僅以行為不當為由起訴了他。

    2015年4月,他承認自己有罪,并且同意繳納4萬美元的罰金,緩刑兩年。

     根據以往的案例經驗,法庭對彼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