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确認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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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隻是在黨派之争時說一些必要的話罷了。

    就算司法部是處于領導團隊的巨大壓力之下,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司法部部長是由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下任命的,且這一任命要參議院予以通過,這個流程确實有其意義所在。

    在政策問題上,司法部的自由量裁權舉足輕重,例如,司法部能決定什麼樣的案子應該優先審理,怎麼解決反壟斷糾紛。

    同時,司法部的政策選擇也要代表民意,而民意的表現形式就是總統大選的結果。

    然而,政治領袖淩駕于司法部之上,勢必會造成緊張和沖突的局面,因為司法體系必須是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

     憲法和法律不是任何政黨進行政治鬥争的工具。

    正義女神隻關心正義,不會對其頭上的政治勢力卑躬屈膝,更不可能任其擺布。

     我曾去過北卡羅來納州的一個海岸,岸邊有兩個離得很近的堰洲島。

    兩個堰洲島之間有一片狹窄的水域,來自大西洋的海水不斷拍打着島嶼後面的一大片淺灣。

    這裡常常風暴大作,巨浪似乎要開山劈海,但實際上并沒有山可以被劈開。

    我覺得,司法部的領導層就像是站在這片水域上,站在波濤洶湧的政治世界和風平浪靜的非政治世界之間。

    他們要一邊響應總統及其支持者的政治信念,一邊又要保護手下衆多政治中立的探員、檢察官和工作人員。

    隻要司法部的領導層能理解這些政治風暴,他們就能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

    但若他們踏錯一步,滔天的巨浪就會吞沒淺灣,司法部也會淪為一個政治工具。

    如果這樣,司法部便喪失了其在美國政治社會中的獨立地位,其捍衛正義的能力也不複存在。

     2004年春天就是這樣艱難。

    一天晚上,帕特裡斯看着我。

    她明顯知道,我手頭的工作已經快讓我精疲力竭了。

    她也看到了媒體上那些伊拉克美軍虐囚的照片。

    她看着我,對我說:“虐待他人是不對的。

    别做那種人。

    ” 我下意識地反問道:“你說什麼?你知道我不能跟你說這事兒。

    ” 她說:“我不是想讓你跟我說這事兒。

    我就是想跟你說,别做那種人。

    ”在接下來這一年裡,她時不時就會用這句話來勸誡我。

     很多個夜晚,我都輾轉反側,生怕自己會成為“那種人”。

    那些被扒光了衣服吊在天花闆上、白天黑夜都被燈晃得不能睡覺的人的樣子,在我的腦海中萦繞。

    他們不能上廁所,隻能用尿不濕;隻要被松綁,肯定會有下一次淩虐等待着他們;他們被施以水刑,覺得自己就快被淹死了。

     2004年6月,在我的支持下,戈德史密斯正式撤銷了司法部支持2002—2003年實施的那些刑訊手段的法律意見書。

    不出我所料,副總統顧問戴維·阿丁頓非常生氣。

    有一次在會上,他抽出一張卡片,說這上面列出了自“9·11”恐怖襲擊事件以來,司法部針對機密事件提供的所有的法律意見,然後用一副挖苦的口吻問戈德史密斯,現在司法部還支持自己之前的哪個法律意見呢?這次會議我沒有參加,但我提前就提醒過戈德史密斯,阿丁頓越是生氣,就代表我們的方向越正确。

    但是,我覺得這番話就算能安慰戈德史密斯,也無法安慰帕特裡克·菲爾賓。

    阿丁頓曾私下跟菲爾賓談過,告訴他,由于司法部先後撤銷了“星風”項目及中央情報局刑訊手段的相關法律意見書,他有理由相信,菲爾賓已經違反了自己當年做出的守護和捍衛美國憲法的誓言。

    他建議菲爾賓辭職,并威脅他,如若不然,他會堵住菲爾賓在政府機構内所有的晉升通道。

     在辭職這件事上,傑克·戈德史密斯搶先了一步。

    在出任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的9個月時間裡,傑克臉上的笑容不見了。

    他已經打了“星風”項目和中央情報局刑訊手段兩場硬仗。

    就在他宣布撤銷中央情報局刑訊手段法律意見書的同時,他也宣布自己要離開司法部,重新回去搞學術了。

     因此,重新為刑訊手段提供法律依據的重任就落在了新任法律顧問辦公室代理主任丹·萊文(DanLevin)的身上。

    萊文是個天賦頗高、認真細緻的律師,他總是神色嚴峻,但又有點黑色幽默。

    他一點兒也不像戈德史密斯,永遠不會把笑容挂在臉上。

    之前,他在聯邦調查局局長鮑勃·米勒手下工作。

    聯邦調查局的同事叫米勒“老大”,而私底下稱呼冷面萊文為“閻老大”。

    萊文一上任,就投入浩如煙海的法律文書工作中,要為這個所謂的“強化審訊”找到法律支持。

    那時我并不知道,他确實“投入”了進去,他真的去嘗試了水刑。

    後來他告訴我,這是他一生中最糟糕的經曆。

     2004年12月下旬,萊文和整個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完成了新的法律意見書。

    這份意見書做得真的太漂亮了,能看出來他們緊密貼合中央情報局的陳述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和仔細的查證。

    然而,這份厚厚的、并非機密信息的傑作被大部分人忽視了。

    在這份新的意見書中裡,萊文将“故意施加嚴重的精神傷害”單獨列為一項“酷刑”手段,根據法律,應該予以禁止。

    這是個大事兒。

    2002年司法部的法律意見書主要聚焦于定義嚴重的“肉體”痛苦。

    但現在,很明顯(至少我和萊文覺得是這樣的)中央情報局的刑訊手段很大程度上是不合法的,因為精神傷害所包含的範圍可比原來大多了。

    把人的衣服扒光,不讓睡覺,不給飯吃,抵在牆上毆打,施以重壓,扇耳光,施以水刑,然後把人裝進狹小的盒子裡用棍子捅,所有這些手段很容易對受虐者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更何況這些手段中央情報局又不是隻使用一次。

     萊文的總意見書出台之後,還有兩個附屬意見書需要出台。

    第一個附屬意見書中提出,中央情報局所使用的每個刑訊手段都需要在萊文出台的标準下一一評估。

    這倒沒什麼,因為每一種刑訊手段單獨使用,都不太可能造成嚴重的肉體損傷或精神傷害。

    重點在第二個附屬意見書。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