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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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人易怒也易息怒,這種人失得相抵;
一種人發怒難平息也難,這種人得失相抵;
一種人發怒難平息易,這種人是聖人;
一種人發怒易平息難,這種人是惡人。
生命的價值 從前有一個人,他的妻子去世了,給他留了一個需要護理的孩子。
他請不起奶媽來照顧孩子,因而在他身上出現了奇迹:他的乳房長大起來了,很像一名婦女,而且他可以自己來哺育他的孩子。
約瑟夫教士說:“這是一個多麼偉大的人,奇迹在他身上出現了。
” 但是阿巴葉說:“相比之下這個人多麼可愛,由于他的緣故,天地萬物的序列都發生了變化。
” 一些公然反抗國王命令的人已到野外隐藏起來了,這個消息很快傳到國王在耶路撒冷(大衛城)的官員和軍隊那兒去。
許多人迅速去追他們,追上他們後占據了他們對面的位置。
他們準備在安息日對反叛者發起進攻。
“現在還有機會,”他們喊道,“出來吧,隻要遵守國王的命令,就能保住你們的生命。
” “我們不出去,”猶太教徒們答道,“我們不聽從國王的命令,也不會亵渎安息日。
” 他們于是開始進攻,但是猶太人不做任何反應,他們既不投擲石塊,也不阻塞他們藏身的洞口。
“讓我們問心無愧地面對死亡吧。
”他們說道…… 這樣,他們在安息日遭到了攻擊和大屠殺,成千的男人、女人和兒童及他們的牛群遭到殺害。
當馬提亞和他的朋友們聽到這個消息時,他們感到無比悲痛。
他們互相說道:“如果我們像我們的兄弟們那樣去做,如果我們拒絕為我們的生存、為我們的法律和習俗與異教徒作戰,那麼他們很快就會把我們從地球上消滅掉。
” 他們在那一天決定,如果有人在安息日與他們開戰,他們應該反擊,而不能像他們的兄弟們在洞裡那樣全部去等死。
猶大拉比以撒母耳的名義說:“如果我在那兒,我會更确切地告訴他們:‘你們應該遵守我的法律和準則,它們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東西。
’” “人類隻會依靠它們而生存,不會由于它們而滅亡。
” 如果要将一個孕婦處以死刑,不必等她生産就可以執行死刑;但是,如果她已經坐在了分娩凳上,那麼必須等她生産後…… 如果孕婦難産,可以将孕婦子宮中的胎兒切碎,并一塊塊地取出來,因為孕婦的生命要比胎兒的生命重要。
但是,如果胎兒的大部分已經生出來了,就不能這樣做了,因為我們不能為了一個人的生命而置另一個人的生命于不顧。
有兩個人在進行穿越沙漠的旅行,他們兩人中的一個人有一瓶水。
如果他們倆同時喝這些水,他們會一起死去。
如果隻有一個人喝水,他将能夠到達文明世界。
本·佩特拉認為這兩個人應該同時喝水并同時死去,以免一個人目擊他的同伴死去。
後來,阿基巴教士出來說道:“《聖經》中寫道:‘你的夥伴和你生活在一起。
’這句話的意思是你的生命在你同伴的生命之前來到世界上。
” 我們不知道本·佩特拉是誰,但我們知道阿基巴,而且我們可以肯定他是猶太教的權威發言人。
本·佩特拉是利他主義者,他沒有站在人類自身的角度來評價人類生命的價值。
對他來說,隻要利他主義思想流行起來,在隻會死一個人的地方最好兩個人都死。
猶太教的道德觀對這個問題的看法相反。
導緻喪失生命的任何行動都是罪惡,即使這個行動産生于愛和同情這樣最純潔的感情,即使受害者是他自己,這也是罪惡。
在我們面前的情況是有可能挽救這兩個人中的一個,克服同情的感情,并挽救有可能獲救的人是一種道德義務。
但是挽救誰呢?公正地說,讓有能力挽救自己的人獲救。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托付給他自己保護的,保護你自己的生命與保護你周圍人的生命相比,前者是第一位的。
即使阿基巴的觀點是可接受的,如果一個人喝了這些水就可獲救,但這隻意味着沒有必要兩個人一起死。
按通常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擁有水的人會喝水,但這不符合阿哈德·哈姆所說的情況:因為這是“保護你自己的生命與保護你周圍人的生命相比,前者是第一位的責任”,而不是簡單地由于一個人不會把水遞給另一個人,因為他不願看着他們把水遞來遞去。
但是,阿基巴認為,如果拿着水的人想把水遞給他的同伴,那麼他的行為是十分虔誠的行為……本·佩特拉當然也不會反對這兩個人中的一個人讓他的朋友喝水并獲救。
在阿基巴和本·佩特拉之間的争論僅涉及這兩個人都想喝水的情況。
對此,阿基巴認為如果一個人能生存,那麼讓兩個人一起去死就是錯誤的…… 但是,對于“某個人處于十分嚴峻的存亡關頭,就可能會升華出高尚的精神為其朋友獻出生命……這樣他就是一個高尚的人”,猶太教也會這樣認為。
猶太教的曆史上并不缺乏這樣的“愚神”。
如果一個人能夠拯救另一個人而沒有去救,那他就違背了這條聖訓:“當你周圍的人處于危險之中時,你不能袖手旁觀。
”(《舊約全書》第三卷19:16) 類似的,如果一個人看見另一個人落入海中,或受到了強盜的襲擊,或受到了野獸的襲擊,他雖然有能力自己去救這個人或雇用他人去救這個人,但他沒有去救;或者,如果一個人聽到了異教徒或告密者在策劃針對另一個人的罪惡陰謀,或在對另一個人設圈套,他沒有去提醒這個人注意并讓他知道這件事;或者,如果一個人知道一個異教徒或一個極端分子打算襲擊另一個人,雖然他能夠為這個人平息這件事,使有這種打算的人改變主意,但他沒有這樣做;或者,一個人有任何類似的行為——在上述各種情況下他都違反了禁令:“當你周圍的人處于危險之中時,你不能袖手旁觀。
” 雖然沒人對這些禁令提出嚴厲批評,因為破壞這些禁令屬于非法行為。
但是冒犯行為是十分嚴重的,因為如果一個人殺害了一個以色列人,這會被人們看作好像是他毀滅了整個世界;如果一個人保護了一個以色列人的生命,這會被人們看作好像是他保護了整個世界。
如果一個小偷在掘地道(為進入某地)時被抓住了,并被鞭撻緻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犯殺人罪的問題。
必須不惜以其生命為代價将下列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追趕他的同伴并要将其殺死的人,為同性戀目的追求他人的人,追求并想奸污已訂婚女子的人。
當雅各布在等伊索時,伊索正帶着四百個人向他的營地趕來,《聖經》說他“十分害怕和憂傷”。
猶大·伊拉易拉比說:“害怕和憂傷不是同一事情嗎?” 然而,這個意思是指他害怕他會被殺掉,而且他憂傷他會被殺掉。
因為他想:“如果他戰勝了我,他不會殺了我嗎?如果我赢了他,我不會殺了他嗎?” 一個人去找拉瓦并且對他說:“我的鎮上的當權者命令我去殺一個人。
他說,如果我不按他的命令去做,他就要殺死我。
我該怎麼辦呢?” 拉瓦回答他說:“他就是殺了你,你也别去犯殺人罪。
” “你怎麼知道你的生命比他的生命更重要呢?也許他的生命比你的生命重要。
” 研究《舊約全書》的羅馬人找到了約·哈南拉比,将一個《舊約全書》卷軸放在他心髒的邊上。
他們把他包在《舊約全書》卷軸中,在他周圍放置一捆捆枝條,并把這些枝條點燃。
然後,他們拿來了數捆在水中浸泡過的木頭,并将這些木頭放在他心髒附近,這樣他就不會很快死去。
他們向他叫道:“拉比,你看見了什麼?” 他回答說:“文稿已經在燃燒,但其精神實質卻在高空飛翔。
” “張開嘴,這樣火會将你燒透。
”他們說道。
他回答說:“讓賦予我靈魂的上帝将我的靈魂帶走吧,但是,誰也不能傷害我本身。
” 對于自殺者,不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
依什梅爾拉比說:“他們可能是由于十分悲痛(而自殺)。
哎,誤入歧途的蠢人!哎,誤入歧途的蠢人啊!” 阿基巴拉比在談到不論是誰自殺時說:“讓人們忘卻他吧,既别贊美他,也别咒罵他!” 沒人悲痛欲絕,沒人傷心哭泣,也沒有人頌揚他。
但人們應該排隊向他朗誦送葬者的祝福,這是出于對活着的人的尊敬。
一般規則是:公衆應參加出于對生者尊敬的一切活動,而不參加出于對死者尊敬的一切活動。
什麼樣的人可以認為是自殺呢? 并不是那些爬到樹頂上或房頂上并掉下來摔死的人算是自殺。
而是那些說“請看,我要爬到一棵樹頂上”或“我要爬到房頂上,然後自己跳下來摔死”,并且有人看見他爬上了樹頂或房頂并跳下來摔死了,這樣的人被認為是自殺。
對這樣的人,不應舉行任何儀式。
如果人們發現一個人吊在樹上勒死了,或者是被劍刺死,這将認為他是無意識地使自己死亡,對這樣的人不應拒絕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
戈高斯的兒子逃學,戈高斯威脅說要打他耳光。
由于懼怕他父親,兒子逃了出來并跳入了水池中。
這件事提交到塔福恩拉比面前,他規定說:“不要拒絕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
” 毀滅自己的生命被認為是所有罪惡中最為兇殘的罪惡,但是,為了信仰而犧牲自己的生命卻屬于所有最高尚的行為之一。
然而,那些高度重視生命價值的聖人們警告人們不要尋求不必要的殉難。
他們所強調的一點是,如果私下強迫一個猶太人這樣做以挽救其生命是違反宗教法律的,如果公開進行這樣的冒犯就“亵渎了上帝的名譽”。
“那些熱愛我并遵守我的聖訓的人”(《出埃及記》20:6)是指那些生活在以色列的土地上,并以生命捍衛這些聖訓的人。
“為什麼要将你斬首?” “因為我為我的兒子割了包皮,并使他成為一個以色列人。
” “為什麼要将你燒死?” “因為我讀了《舊約全書》。
” “為什麼要把你釘在十字架上?” “因為我吃了未經發酵的面包(在逾越節)。
” “你為什麼挨了一百鞭子?” “因為我進行了猶太感恩節的慶祝。
” 這些苦難使我感受到了天堂中聖父的愛。
如果出現了一個偶像崇拜者,他強迫一個猶太人去違反在《舊約全書》中提到的任何法規之一,并威脅說不如此便會将他處死,這個猶太人應該去違反法規而不要去死…… 這項法則可以用于除了禁止偶像崇拜、淫蕩和兇殺的法規之外的所有法規。
對于這三條法規,如果一個以色列人被告知,“去違反這些法規的一種,否則要将你處死”,他應該迎接死亡而不去違反這些法規。
上述區别僅僅當偶像崇拜者的動機是取得個人優越感時是成立的。
例如,他強迫一個以色列人在安息日為他造房子或為他烹調,或者強迫一個猶太女人與他同居等。
但是,如果他的目的是強迫以色列人違反其宗教法律,如果這隻是在私下發生,并且沒有十個以上以色列人在場,他可以接受違反法規的命令而不去送死。
但如果是企圖強迫以色列人在有十個以上以色列人在場的情況下去違反法規,他應該選擇死而不去違反…… 所有上述規則可用于宗教迫害之外的時期。
但是,在宗教迫害時期内,例如,當出現了一個邪惡的國王時……其法令反對以色列人,目的是取消猶太宗教或其宗教規則之一,這時以色列人的義務是承受死亡,不違反任何一條法規,即使是剩餘法規也不違反。
無論是在有十個以色列人在場或盲目崇拜者在場的情況下都不屈服于強迫。
當其是以強迫違反法規取樂而不是要進行殺害時,如果選擇死亡而不違反法規,這種死要受到責備。
當其是以死取樂而不是要強迫違反教規時,應選擇死而不是去違反教規,這是為上帝的名譽而犧牲…… 如果其目的是以死取樂而不是強迫違反法規,這時屈從于違反法規并逃脫死亡,這就亵渎了上帝的名譽……然而,在強迫下他屈從于違反法規,他不會受到鞭打的懲罰,也不用說,即使是在強迫下他犯了兇殺罪,他也不會由法庭判處死刑。
因為處死和鞭打的刑罰僅用于處罰那些有目擊者在場和在為警告其他人的情況下,為了自己的自由而違反法規的人。
……七個兄弟和他們的母親被捕了,國王用鞭子和皮帶拷打他們,強迫他們吃豬肉。
七兄弟之中的一個說:“你們審問我們是想知道什麼?我們甯願死也不會違背祖先的法律。
” 國王被激怒了,他命令把巨大的平底鍋和大鍋加熱,手下的人馬上照辦了。
他又命令将說話人的舌頭割掉,并在他的母親和六個兄弟的面前
生命的價值 從前有一個人,他的妻子去世了,給他留了一個需要護理的孩子。
他請不起奶媽來照顧孩子,因而在他身上出現了奇迹:他的乳房長大起來了,很像一名婦女,而且他可以自己來哺育他的孩子。
約瑟夫教士說:“這是一個多麼偉大的人,奇迹在他身上出現了。
” 但是阿巴葉說:“相比之下這個人多麼可愛,由于他的緣故,天地萬物的序列都發生了變化。
” 一些公然反抗國王命令的人已到野外隐藏起來了,這個消息很快傳到國王在耶路撒冷(大衛城)的官員和軍隊那兒去。
許多人迅速去追他們,追上他們後占據了他們對面的位置。
他們準備在安息日對反叛者發起進攻。
“現在還有機會,”他們喊道,“出來吧,隻要遵守國王的命令,就能保住你們的生命。
” “我們不出去,”猶太教徒們答道,“我們不聽從國王的命令,也不會亵渎安息日。
” 他們于是開始進攻,但是猶太人不做任何反應,他們既不投擲石塊,也不阻塞他們藏身的洞口。
“讓我們問心無愧地面對死亡吧。
”他們說道…… 這樣,他們在安息日遭到了攻擊和大屠殺,成千的男人、女人和兒童及他們的牛群遭到殺害。
當馬提亞和他的朋友們聽到這個消息時,他們感到無比悲痛。
他們互相說道:“如果我們像我們的兄弟們那樣去做,如果我們拒絕為我們的生存、為我們的法律和習俗與異教徒作戰,那麼他們很快就會把我們從地球上消滅掉。
” 他們在那一天決定,如果有人在安息日與他們開戰,他們應該反擊,而不能像他們的兄弟們在洞裡那樣全部去等死。
猶大拉比以撒母耳的名義說:“如果我在那兒,我會更确切地告訴他們:‘你們應該遵守我的法律和準則,它們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東西。
’” “人類隻會依靠它們而生存,不會由于它們而滅亡。
” 如果要将一個孕婦處以死刑,不必等她生産就可以執行死刑;但是,如果她已經坐在了分娩凳上,那麼必須等她生産後…… 如果孕婦難産,可以将孕婦子宮中的胎兒切碎,并一塊塊地取出來,因為孕婦的生命要比胎兒的生命重要。
但是,如果胎兒的大部分已經生出來了,就不能這樣做了,因為我們不能為了一個人的生命而置另一個人的生命于不顧。
有兩個人在進行穿越沙漠的旅行,他們兩人中的一個人有一瓶水。
如果他們倆同時喝這些水,他們會一起死去。
如果隻有一個人喝水,他将能夠到達文明世界。
本·佩特拉認為這兩個人應該同時喝水并同時死去,以免一個人目擊他的同伴死去。
後來,阿基巴教士出來說道:“《聖經》中寫道:‘你的夥伴和你生活在一起。
’這句話的意思是你的生命在你同伴的生命之前來到世界上。
” 我們不知道本·佩特拉是誰,但我們知道阿基巴,而且我們可以肯定他是猶太教的權威發言人。
本·佩特拉是利他主義者,他沒有站在人類自身的角度來評價人類生命的價值。
對他來說,隻要利他主義思想流行起來,在隻會死一個人的地方最好兩個人都死。
猶太教的道德觀對這個問題的看法相反。
導緻喪失生命的任何行動都是罪惡,即使這個行動産生于愛和同情這樣最純潔的感情,即使受害者是他自己,這也是罪惡。
在我們面前的情況是有可能挽救這兩個人中的一個,克服同情的感情,并挽救有可能獲救的人是一種道德義務。
但是挽救誰呢?公正地說,讓有能力挽救自己的人獲救。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托付給他自己保護的,保護你自己的生命與保護你周圍人的生命相比,前者是第一位的。
即使阿基巴的觀點是可接受的,如果一個人喝了這些水就可獲救,但這隻意味着沒有必要兩個人一起死。
按通常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擁有水的人會喝水,但這不符合阿哈德·哈姆所說的情況:因為這是“保護你自己的生命與保護你周圍人的生命相比,前者是第一位的責任”,而不是簡單地由于一個人不會把水遞給另一個人,因為他不願看着他們把水遞來遞去。
但是,阿基巴認為,如果拿着水的人想把水遞給他的同伴,那麼他的行為是十分虔誠的行為……本·佩特拉當然也不會反對這兩個人中的一個人讓他的朋友喝水并獲救。
在阿基巴和本·佩特拉之間的争論僅涉及這兩個人都想喝水的情況。
對此,阿基巴認為如果一個人能生存,那麼讓兩個人一起去死就是錯誤的…… 但是,對于“某個人處于十分嚴峻的存亡關頭,就可能會升華出高尚的精神為其朋友獻出生命……這樣他就是一個高尚的人”,猶太教也會這樣認為。
猶太教的曆史上并不缺乏這樣的“愚神”。
如果一個人能夠拯救另一個人而沒有去救,那他就違背了這條聖訓:“當你周圍的人處于危險之中時,你不能袖手旁觀。
”(《舊約全書》第三卷19:16) 類似的,如果一個人看見另一個人落入海中,或受到了強盜的襲擊,或受到了野獸的襲擊,他雖然有能力自己去救這個人或雇用他人去救這個人,但他沒有去救;或者,如果一個人聽到了異教徒或告密者在策劃針對另一個人的罪惡陰謀,或在對另一個人設圈套,他沒有去提醒這個人注意并讓他知道這件事;或者,如果一個人知道一個異教徒或一個極端分子打算襲擊另一個人,雖然他能夠為這個人平息這件事,使有這種打算的人改變主意,但他沒有這樣做;或者,一個人有任何類似的行為——在上述各種情況下他都違反了禁令:“當你周圍的人處于危險之中時,你不能袖手旁觀。
” 雖然沒人對這些禁令提出嚴厲批評,因為破壞這些禁令屬于非法行為。
但是冒犯行為是十分嚴重的,因為如果一個人殺害了一個以色列人,這會被人們看作好像是他毀滅了整個世界;如果一個人保護了一個以色列人的生命,這會被人們看作好像是他保護了整個世界。
如果一個小偷在掘地道(為進入某地)時被抓住了,并被鞭撻緻死,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犯殺人罪的問題。
必須不惜以其生命為代價将下列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追趕他的同伴并要将其殺死的人,為同性戀目的追求他人的人,追求并想奸污已訂婚女子的人。
當雅各布在等伊索時,伊索正帶着四百個人向他的營地趕來,《聖經》說他“十分害怕和憂傷”。
猶大·伊拉易拉比說:“害怕和憂傷不是同一事情嗎?” 然而,這個意思是指他害怕他會被殺掉,而且他憂傷他會被殺掉。
因為他想:“如果他戰勝了我,他不會殺了我嗎?如果我赢了他,我不會殺了他嗎?” 一個人去找拉瓦并且對他說:“我的鎮上的當權者命令我去殺一個人。
他說,如果我不按他的命令去做,他就要殺死我。
我該怎麼辦呢?” 拉瓦回答他說:“他就是殺了你,你也别去犯殺人罪。
” “你怎麼知道你的生命比他的生命更重要呢?也許他的生命比你的生命重要。
” 研究《舊約全書》的羅馬人找到了約·哈南拉比,将一個《舊約全書》卷軸放在他心髒的邊上。
他們把他包在《舊約全書》卷軸中,在他周圍放置一捆捆枝條,并把這些枝條點燃。
然後,他們拿來了數捆在水中浸泡過的木頭,并将這些木頭放在他心髒附近,這樣他就不會很快死去。
他們向他叫道:“拉比,你看見了什麼?” 他回答說:“文稿已經在燃燒,但其精神實質卻在高空飛翔。
” “張開嘴,這樣火會将你燒透。
”他們說道。
他回答說:“讓賦予我靈魂的上帝将我的靈魂帶走吧,但是,誰也不能傷害我本身。
” 對于自殺者,不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
依什梅爾拉比說:“他們可能是由于十分悲痛(而自殺)。
哎,誤入歧途的蠢人!哎,誤入歧途的蠢人啊!” 阿基巴拉比在談到不論是誰自殺時說:“讓人們忘卻他吧,既别贊美他,也别咒罵他!” 沒人悲痛欲絕,沒人傷心哭泣,也沒有人頌揚他。
但人們應該排隊向他朗誦送葬者的祝福,這是出于對活着的人的尊敬。
一般規則是:公衆應參加出于對生者尊敬的一切活動,而不參加出于對死者尊敬的一切活動。
什麼樣的人可以認為是自殺呢? 并不是那些爬到樹頂上或房頂上并掉下來摔死的人算是自殺。
而是那些說“請看,我要爬到一棵樹頂上”或“我要爬到房頂上,然後自己跳下來摔死”,并且有人看見他爬上了樹頂或房頂并跳下來摔死了,這樣的人被認為是自殺。
對這樣的人,不應舉行任何儀式。
如果人們發現一個人吊在樹上勒死了,或者是被劍刺死,這将認為他是無意識地使自己死亡,對這樣的人不應拒絕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
戈高斯的兒子逃學,戈高斯威脅說要打他耳光。
由于懼怕他父親,兒子逃了出來并跳入了水池中。
這件事提交到塔福恩拉比面前,他規定說:“不要拒絕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
” 毀滅自己的生命被認為是所有罪惡中最為兇殘的罪惡,但是,為了信仰而犧牲自己的生命卻屬于所有最高尚的行為之一。
然而,那些高度重視生命價值的聖人們警告人們不要尋求不必要的殉難。
他們所強調的一點是,如果私下強迫一個猶太人這樣做以挽救其生命是違反宗教法律的,如果公開進行這樣的冒犯就“亵渎了上帝的名譽”。
“那些熱愛我并遵守我的聖訓的人”(《出埃及記》20:6)是指那些生活在以色列的土地上,并以生命捍衛這些聖訓的人。
“為什麼要将你斬首?” “因為我為我的兒子割了包皮,并使他成為一個以色列人。
” “為什麼要将你燒死?” “因為我讀了《舊約全書》。
” “為什麼要把你釘在十字架上?” “因為我吃了未經發酵的面包(在逾越節)。
” “你為什麼挨了一百鞭子?” “因為我進行了猶太感恩節的慶祝。
” 這些苦難使我感受到了天堂中聖父的愛。
如果出現了一個偶像崇拜者,他強迫一個猶太人去違反在《舊約全書》中提到的任何法規之一,并威脅說不如此便會将他處死,這個猶太人應該去違反法規而不要去死…… 這項法則可以用于除了禁止偶像崇拜、淫蕩和兇殺的法規之外的所有法規。
對于這三條法規,如果一個以色列人被告知,“去違反這些法規的一種,否則要将你處死”,他應該迎接死亡而不去違反這些法規。
上述區别僅僅當偶像崇拜者的動機是取得個人優越感時是成立的。
例如,他強迫一個以色列人在安息日為他造房子或為他烹調,或者強迫一個猶太女人與他同居等。
但是,如果他的目的是強迫以色列人違反其宗教法律,如果這隻是在私下發生,并且沒有十個以上以色列人在場,他可以接受違反法規的命令而不去送死。
但如果是企圖強迫以色列人在有十個以上以色列人在場的情況下去違反法規,他應該選擇死而不去違反…… 所有上述規則可用于宗教迫害之外的時期。
但是,在宗教迫害時期内,例如,當出現了一個邪惡的國王時……其法令反對以色列人,目的是取消猶太宗教或其宗教規則之一,這時以色列人的義務是承受死亡,不違反任何一條法規,即使是剩餘法規也不違反。
無論是在有十個以色列人在場或盲目崇拜者在場的情況下都不屈服于強迫。
當其是以強迫違反法規取樂而不是要進行殺害時,如果選擇死亡而不違反法規,這種死要受到責備。
當其是以死取樂而不是要強迫違反教規時,應選擇死而不是去違反教規,這是為上帝的名譽而犧牲…… 如果其目的是以死取樂而不是強迫違反法規,這時屈從于違反法規并逃脫死亡,這就亵渎了上帝的名譽……然而,在強迫下他屈從于違反法規,他不會受到鞭打的懲罰,也不用說,即使是在強迫下他犯了兇殺罪,他也不會由法庭判處死刑。
因為處死和鞭打的刑罰僅用于處罰那些有目擊者在場和在為警告其他人的情況下,為了自己的自由而違反法規的人。
……七個兄弟和他們的母親被捕了,國王用鞭子和皮帶拷打他們,強迫他們吃豬肉。
七兄弟之中的一個說:“你們審問我們是想知道什麼?我們甯願死也不會違背祖先的法律。
” 國王被激怒了,他命令把巨大的平底鍋和大鍋加熱,手下的人馬上照辦了。
他又命令将說話人的舌頭割掉,并在他的母親和六個兄弟的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