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威利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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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那時給亨利·杜瓦爾寄個明信片,把好消息告訴他。
但願我們那時知道他在哪裡。
” “走吧,”丹·奧利夫說道。
“我開車送你去你的辦公室。
在路上你還可以給我說說豪登都講了些什麼。
” 當阿蘭走進辦公室時,湯姆·路易斯正在他自己的玻璃隔間裡。
他和丹·奧利夫一路交談着,将他送回來後丹就開車走了,大概是回《溫哥華郵報》了。
阿蘭又向湯姆重複了一遍他與總理談話的内容。
湯姆說:“我看,你一旦咬住了一塊骨頭,你是決不會松口的。
” 阿蘭點點頭。
他在想是不是應該給莎倫打個電話。
也許沒什麼理由要打電話。
自從兩天前他們通過話以來,他們一直沒再通過話。
“對了,”湯姆說道。
“你的辦公室裡有你一件包裹,是司機開車送來的。
” 阿蘭好奇地走進自己的小間。
桌子中間放着一個方形的、用紙包起來的包裹。
他打開紙包,拿出一隻盒子。
他打開蓋子,發現在一些軟紙下面露出一個泥塑人形,是尊頭肩胸像。
旁邊的一張紙條上寫着:“我想把它塑成克雷默先生,可它還是變成了這個樣子。
所以,請别用針——千萬别!愛你的——莎倫。
” 他拿起那尊人像,驚喜地發現,它是一尊模仿自己的半身像。
在離總理下榻的溫哥華大飯店不到四分之一英裡遠的地方,不列颠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的威利斯法官正在自己的接待室裡踱着步,他已經這樣踱了一個多小時了。
一向面目冷峻、嚴厲、外表鎮定的威利斯法官,此時内心裡正在進行着一場搏鬥。
他内心這場戰争的戰線很明确。
一方是他作為法官的道德準則,另一方是他個人的良心。
雙方都集中在一個問題上:亨利·杜瓦爾。
埃德加·克雷默告訴總理的行政助理說:“杜瓦爾的支持者們已經沒有什麼進一步的法律步驟可采取了。
” 經過一周多的時間尋找法律範例,阿蘭·梅特蘭德也得出了同一結論。
但威利斯法官所掌握的知識可以表明,他們兩人的結論都是錯誤的。
他所掌握的知識十分有力,如果立即加以使用,就能把亨利·杜瓦爾從船上解救出來。
至少是暫時的。
甚至可能是永遠地解救出來。
打開牢籠的鑰匙藏在一本厚厚的裝訂文獻裡——《不列颠哥倫比亞省報告》第34卷,1921年。
法官的桌子上現在就放着一本。
書被翻到以“對艾哈邁德·辛格的公訴”為标題的一頁。
書紙和上面的字迹都已褪色變黃了,但它們包含的法律原理仍然有效,用法律術語來講,它包含的“裁決理由”依然成立,如同它是昨天宣布的一樣。
當時,一名加拿大法官裁決道:艾哈邁德·辛格在1921年……“不能僅僅被驅逐到一艘船上。
”……因此,今天的亨利·杜瓦爾也同樣不能。
那位早已謝世的法官當時宣布,任何人都隻能被驅逐到他所來自的那個國家,而不能到其他地方。
但“瓦斯特維克号”并不是去黎巴嫩的……不是去亨利·杜瓦爾來的那個國家和他當時上船的地方。
“瓦斯特維克号”是一艘不定期航行的遠洋貨輪,它去的下一個港口是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再下一站現在還不清楚…… 因此,對亨利·杜瓦爾的拘禁令是站不住腳的,是不合法的。
這是對艾哈邁德·辛格一案的裁決中說的。
威利斯法官是極為謹慎地了解到有關“瓦斯特維克号”的情況的,他對這一案件的進展情況也是極為謹慎地進行了解的。
他前幾天得知,阿蘭·梅特蘭德和湯姆·路易斯正在尋找能制止驅逐杜瓦爾的法律判例。
後來,他又得知兩人沒有找到。
對這一結果他毫不驚奇。
他并不責怪兩個年輕律師沒有找到“艾哈邁德·辛格”案卷。
那個案卷被錯誤地摘編到“加拿大摘要”部分的索引裡了,而這種事并非罕見。
要不是威利斯法官很多年前極為偶然地發現這個案例,他也決不會知道它會編在這部分裡。
從那以後他一直記着這件事。
威利斯法官想,如果他是亨利·杜瓦爾的律師,他就立即申請一個新的人身保護令,今天下午就申請。
而作為法官,如果他接到了這個申請,他就會立即批準。
不是象上次那樣采取“如無反對,即行生效”的折中措施,而是直接批準人身保護令,從而可以立即将亨利·杜瓦爾從船上釋放出來。
但他是法官啊;他不是律師。
任何人也不能身兼此二職。
法官的職責就是依法公正地受理提交給他的事宜。
法官不應直接卷入案子,采取有利于某一方當事人的行動。
當然,有時法官為了伸張正義,可以稍稍點撥暗示某方律師采取某些步驟。
威利斯本人在有關亨利·杜瓦爾“如無反對,即行生效”的聽證會上也曾這樣做過。
如果超出這一範圍進行幹涉,那就要受到譴責,那就是背叛法官的職責。
威利斯先生再次在窗戶和寫字台之間的地毯上踱起步來。
今天,他那消瘦的肩膀更彎曲了,好象是責任的重擔把他壓彎了。
他那沉思的長方臉上籠罩着不安。
威利斯想,如果我不是法官,事情就簡單多了。
我可以拿起桌上的電話要阿蘭·梅特蘭德。
當他答應時,他隻需說:請查閱《不列颠哥倫比亞省報告》第34卷,1921年,第191頁,“對艾哈邁德·辛格的公訴”一案。
這就足夠了。
阿蘭是個頭腦敏銳的年輕人,不等今天登記處關門,他就會前來申請人身保護令。
那樣就能防止亨利·杜瓦爾跟着船離開。
他想,我在乎這事。
阿蘭·梅特蘭德在乎,我也在乎。
可由于我是法官,我不能……做這事……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然而……還有“不言而喻的大前提”。
這是他多年前在法律學院時記住的一句話。
這句話學校現在還在教授,隻是不常提及罷了,尤其是有法官在場時不提。
所謂“不言而喻的大前提”是一種觀點。
它認為,任何法官,不論其願望如何,都不可能完全不偏不向。
法官也是人;因此他永遠也不能把尺度絕對持平。
他的每一個思考
但願我們那時知道他在哪裡。
” “走吧,”丹·奧利夫說道。
“我開車送你去你的辦公室。
在路上你還可以給我說說豪登都講了些什麼。
” 當阿蘭走進辦公室時,湯姆·路易斯正在他自己的玻璃隔間裡。
他和丹·奧利夫一路交談着,将他送回來後丹就開車走了,大概是回《溫哥華郵報》了。
阿蘭又向湯姆重複了一遍他與總理談話的内容。
湯姆說:“我看,你一旦咬住了一塊骨頭,你是決不會松口的。
” 阿蘭點點頭。
他在想是不是應該給莎倫打個電話。
也許沒什麼理由要打電話。
自從兩天前他們通過話以來,他們一直沒再通過話。
“對了,”湯姆說道。
“你的辦公室裡有你一件包裹,是司機開車送來的。
” 阿蘭好奇地走進自己的小間。
桌子中間放着一個方形的、用紙包起來的包裹。
他打開紙包,拿出一隻盒子。
他打開蓋子,發現在一些軟紙下面露出一個泥塑人形,是尊頭肩胸像。
旁邊的一張紙條上寫着:“我想把它塑成克雷默先生,可它還是變成了這個樣子。
所以,請别用針——千萬别!愛你的——莎倫。
” 他拿起那尊人像,驚喜地發現,它是一尊模仿自己的半身像。
在離總理下榻的溫哥華大飯店不到四分之一英裡遠的地方,不列颠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的威利斯法官正在自己的接待室裡踱着步,他已經這樣踱了一個多小時了。
一向面目冷峻、嚴厲、外表鎮定的威利斯法官,此時内心裡正在進行着一場搏鬥。
他内心這場戰争的戰線很明确。
一方是他作為法官的道德準則,另一方是他個人的良心。
雙方都集中在一個問題上:亨利·杜瓦爾。
埃德加·克雷默告訴總理的行政助理說:“杜瓦爾的支持者們已經沒有什麼進一步的法律步驟可采取了。
” 經過一周多的時間尋找法律範例,阿蘭·梅特蘭德也得出了同一結論。
但威利斯法官所掌握的知識可以表明,他們兩人的結論都是錯誤的。
他所掌握的知識十分有力,如果立即加以使用,就能把亨利·杜瓦爾從船上解救出來。
至少是暫時的。
甚至可能是永遠地解救出來。
打開牢籠的鑰匙藏在一本厚厚的裝訂文獻裡——《不列颠哥倫比亞省報告》第34卷,1921年。
法官的桌子上現在就放着一本。
書被翻到以“對艾哈邁德·辛格的公訴”為标題的一頁。
書紙和上面的字迹都已褪色變黃了,但它們包含的法律原理仍然有效,用法律術語來講,它包含的“裁決理由”依然成立,如同它是昨天宣布的一樣。
當時,一名加拿大法官裁決道:艾哈邁德·辛格在1921年……“不能僅僅被驅逐到一艘船上。
”……因此,今天的亨利·杜瓦爾也同樣不能。
那位早已謝世的法官當時宣布,任何人都隻能被驅逐到他所來自的那個國家,而不能到其他地方。
但“瓦斯特維克号”并不是去黎巴嫩的……不是去亨利·杜瓦爾來的那個國家和他當時上船的地方。
“瓦斯特維克号”是一艘不定期航行的遠洋貨輪,它去的下一個港口是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再下一站現在還不清楚…… 因此,對亨利·杜瓦爾的拘禁令是站不住腳的,是不合法的。
這是對艾哈邁德·辛格一案的裁決中說的。
威利斯法官是極為謹慎地了解到有關“瓦斯特維克号”的情況的,他對這一案件的進展情況也是極為謹慎地進行了解的。
他前幾天得知,阿蘭·梅特蘭德和湯姆·路易斯正在尋找能制止驅逐杜瓦爾的法律判例。
後來,他又得知兩人沒有找到。
對這一結果他毫不驚奇。
他并不責怪兩個年輕律師沒有找到“艾哈邁德·辛格”案卷。
那個案卷被錯誤地摘編到“加拿大摘要”部分的索引裡了,而這種事并非罕見。
要不是威利斯法官很多年前極為偶然地發現這個案例,他也決不會知道它會編在這部分裡。
從那以後他一直記着這件事。
威利斯法官想,如果他是亨利·杜瓦爾的律師,他就立即申請一個新的人身保護令,今天下午就申請。
而作為法官,如果他接到了這個申請,他就會立即批準。
不是象上次那樣采取“如無反對,即行生效”的折中措施,而是直接批準人身保護令,從而可以立即将亨利·杜瓦爾從船上釋放出來。
但他是法官啊;他不是律師。
任何人也不能身兼此二職。
法官的職責就是依法公正地受理提交給他的事宜。
法官不應直接卷入案子,采取有利于某一方當事人的行動。
當然,有時法官為了伸張正義,可以稍稍點撥暗示某方律師采取某些步驟。
威利斯本人在有關亨利·杜瓦爾“如無反對,即行生效”的聽證會上也曾這樣做過。
如果超出這一範圍進行幹涉,那就要受到譴責,那就是背叛法官的職責。
威利斯先生再次在窗戶和寫字台之間的地毯上踱起步來。
今天,他那消瘦的肩膀更彎曲了,好象是責任的重擔把他壓彎了。
他那沉思的長方臉上籠罩着不安。
威利斯想,如果我不是法官,事情就簡單多了。
我可以拿起桌上的電話要阿蘭·梅特蘭德。
當他答應時,他隻需說:請查閱《不列颠哥倫比亞省報告》第34卷,1921年,第191頁,“對艾哈邁德·辛格的公訴”一案。
這就足夠了。
阿蘭是個頭腦敏銳的年輕人,不等今天登記處關門,他就會前來申請人身保護令。
那樣就能防止亨利·杜瓦爾跟着船離開。
他想,我在乎這事。
阿蘭·梅特蘭德在乎,我也在乎。
可由于我是法官,我不能……做這事……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然而……還有“不言而喻的大前提”。
這是他多年前在法律學院時記住的一句話。
這句話學校現在還在教授,隻是不常提及罷了,尤其是有法官在場時不提。
所謂“不言而喻的大前提”是一種觀點。
它認為,任何法官,不論其願望如何,都不可能完全不偏不向。
法官也是人;因此他永遠也不能把尺度絕對持平。
他的每一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