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節 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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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的階段問題?
人類學者李亦園先生曾經對我做過一個比喻:中國文化好比一個工具箱;北京人打開箱子所需要的東西,和移民海外的台灣人、馬來西亞人、新加坡人所需要的東西,由于地理曆史環境的不同,會相當不一樣;但是盡管拿出來應付生活的工具不一樣,工具箱可還是那一個。
90年代的北京人與他們那個工具箱的運作關系,和今天的台北人與台灣的工具箱有着相當大的差别,這種差别造成不同的氣質和個性。
我對北京的認識極為浮淺,可是,浮淺有浮淺的優點,因為你能更敏感地捕捉第一印象,能用嶄新的眼光,更鮮明地感受一個都市的性格。
1993年8月的北京給我這個陌生人員立即、最深刻的感覺就是:這是一個壓抑極深的城市。
你甚至不需要去了解形成這個城市的種種什麼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你隻要經驗過世界上其他形形色色的城市,然後從雲頭往北京縱身一躍,在市井中溜達幾回,和賣菜的、理發的、踩三輪車的、開“面的”的、上班的聊幾句,你就會感覺到那份抑郁,像黑壓壓的雲頭,沉重得似乎就要垮下來,卻又老不下雨。
于是每個人都在等待,沉重地等待,等待。
北京人大概有一種打開工具箱卻遍尋不着所需工具的苦惱,或者說,他不必打開箱子其實就知道箱子裡頭沒有他渴望需要的工具,所以挫折,所以壓抑,所以焦慮地等待。
90年代的台灣人顯得比較輕松,因為他與他工具箱之間的關系沒那麼緊張。
他對箱子裡的東西不見得完全滿意,但是他可以随時打開箱子換幾樣零件,不高興時對着箱子踢上幾腳也賠不上身家性命,工具箱基本上夠用,日子也還過得去。
因為他對自己的工具箱掌握着某一個程度的自主權,他因此顯得豁達。
如果說這就是群體個性的不同,我的朋友或許是對的;可是我畢竟比他多了十年的記憶,幼時的打架街景曆曆在目,我清楚地知道:台灣人并非一向都如此輕松豁達的,從打架到不打架,台灣可走了三十年;不打架是因為不必打架,而不必打架,則有它必要的社會條件。
兩個騎單車的人相撞,車撞壞了。
兩個人是不是要吵架呢? 不一定。
如果單車隻是車主所擁有的财産中極微小的一部分,譬如說,單車之外他還有兩輛汽車、三輛越野自行車等等,那麼他們有可能隻是揮揮手:哎,沒關系。
如果兩輛車都有保險,也就是說,修車或買車的費用都由保險公司負擔,那麼車主也可能隻是交換一下彼此的電話号碼,很文明地握手道别。
相反的,如果失去了單車有如駱駝祥子丢了他的車,生計馬上陷入困難——你能不吵嗎? 三十年前,台灣人買了個壞的貨品,他得回到店裡去吵架,因為店主不肯收回成品而顧客又承受不起損失,吵架,甚至于打架,成為避免不了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經過消費者運動十幾年的努力,在1994年1月,“國會”正式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了業主和消費者的公平權益。
有了法章的調節,他不必吵架,他不必打架。
可是,從吵架到不吵架,從打架到不打架,台灣人(馱着他特有的工具箱)走了多少艱難的歲月? 社會累積了相當的财富,同時又以相當公平的規則來保護個人的權益,這個社會就減低了吵架打架的必要。
在我眼中這是三十年前和三十年後台灣的不同,也正巧是今天北京和台北的差異;這個差異,與其說是“民族性”的不同,不如說是發展階段的落差。
那麼,是不是三十年後的北京街頭就看不見臉紅脖子粗拿闆凳的人了呢?我不知道,很可能,那得看北京人怎麼處理他和他背上馱着的工具箱之間的關系吧!不過,我隻是個過路的人,很可能看走了眼。
1993年
90年代的北京人與他們那個工具箱的運作關系,和今天的台北人與台灣的工具箱有着相當大的差别,這種差别造成不同的氣質和個性。
我對北京的認識極為浮淺,可是,浮淺有浮淺的優點,因為你能更敏感地捕捉第一印象,能用嶄新的眼光,更鮮明地感受一個都市的性格。
1993年8月的北京給我這個陌生人員立即、最深刻的感覺就是:這是一個壓抑極深的城市。
你甚至不需要去了解形成這個城市的種種什麼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你隻要經驗過世界上其他形形色色的城市,然後從雲頭往北京縱身一躍,在市井中溜達幾回,和賣菜的、理發的、踩三輪車的、開“面的”的、上班的聊幾句,你就會感覺到那份抑郁,像黑壓壓的雲頭,沉重得似乎就要垮下來,卻又老不下雨。
于是每個人都在等待,沉重地等待,等待。
北京人大概有一種打開工具箱卻遍尋不着所需工具的苦惱,或者說,他不必打開箱子其實就知道箱子裡頭沒有他渴望需要的工具,所以挫折,所以壓抑,所以焦慮地等待。
90年代的台灣人顯得比較輕松,因為他與他工具箱之間的關系沒那麼緊張。
他對箱子裡的東西不見得完全滿意,但是他可以随時打開箱子換幾樣零件,不高興時對着箱子踢上幾腳也賠不上身家性命,工具箱基本上夠用,日子也還過得去。
因為他對自己的工具箱掌握着某一個程度的自主權,他因此顯得豁達。
如果說這就是群體個性的不同,我的朋友或許是對的;可是我畢竟比他多了十年的記憶,幼時的打架街景曆曆在目,我清楚地知道:台灣人并非一向都如此輕松豁達的,從打架到不打架,台灣可走了三十年;不打架是因為不必打架,而不必打架,則有它必要的社會條件。
兩個騎單車的人相撞,車撞壞了。
兩個人是不是要吵架呢? 不一定。
如果單車隻是車主所擁有的财産中極微小的一部分,譬如說,單車之外他還有兩輛汽車、三輛越野自行車等等,那麼他們有可能隻是揮揮手:哎,沒關系。
如果兩輛車都有保險,也就是說,修車或買車的費用都由保險公司負擔,那麼車主也可能隻是交換一下彼此的電話号碼,很文明地握手道别。
相反的,如果失去了單車有如駱駝祥子丢了他的車,生計馬上陷入困難——你能不吵嗎? 三十年前,台灣人買了個壞的貨品,他得回到店裡去吵架,因為店主不肯收回成品而顧客又承受不起損失,吵架,甚至于打架,成為避免不了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經過消費者運動十幾年的努力,在1994年1月,“國會”正式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了業主和消費者的公平權益。
有了法章的調節,他不必吵架,他不必打架。
可是,從吵架到不吵架,從打架到不打架,台灣人(馱着他特有的工具箱)走了多少艱難的歲月? 社會累積了相當的财富,同時又以相當公平的規則來保護個人的權益,這個社會就減低了吵架打架的必要。
在我眼中這是三十年前和三十年後台灣的不同,也正巧是今天北京和台北的差異;這個差異,與其說是“民族性”的不同,不如說是發展階段的落差。
那麼,是不是三十年後的北京街頭就看不見臉紅脖子粗拿闆凳的人了呢?我不知道,很可能,那得看北京人怎麼處理他和他背上馱着的工具箱之間的關系吧!不過,我隻是個過路的人,很可能看走了眼。
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