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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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鹹皆稱我。
以為惡性。
從是已來。
名為惡性。
村主複言:瞿昙。
雲何得不惱觸。
無惱觸故。
得無惱語。
雖複為彼之所惱觸。
不惱于他。
雖複為彼之所惱語。
而不惱語以惱于彼。
雖為他惱。
不生心惱。
以不惱故。
世人鹹稱能忍善者,亦複于彼生忍善想。
若如是者,能修正見。
修正見故。
正業正語正命正志正方便正定正念。
修正定故。
為他所觸。
而不生惱。
不生惱故。
名為忍善。
村主言:希有瞿昙。
所說甚善。
實如所言:我以不修正見故。
為他所惱。
為他惱故。
出惱觸言:是以世人。
稱我惡性。
皆生惡想。
故名惡性。
不修八正道故。
為他所觸。
出惱觸語。
遂至瞋忿。
有是想故。
世人稱我。
以為惡性。
村主言:瞿昙。
我從今已後。
如是惡性。
卒暴我慢兇險。
我當舍棄。
佛贊之曰:汝若如是,實為甚善。
時彼村主。
聞佛所說,歡喜頂禮而去。
(一二六)爾時有聚落主。
名如意珠頂發。
往詣佛所。
頂禮佛足。
在一面坐。
即白佛言:世尊,我于往日在王宮殿。
與諸輔相。
共一處坐。
群臣眷屬。
詳議講論。
所謂作沙門者,為得捉于錢寶以不得捉金不。
時彼衆中有一人言:縱令捉者,竟有何過。
應當得捉。
有一人言:不應得捉。
沙門釋子。
不捉金寶。
世尊,如是二語。
為得名為稱法而說。
為不稱說。
若作斯語。
非為毀佛。
非過言耶。
為是佛說為非是乎。
佛告聚落主若作是說。
斯名謗我為不稱說名為過說。
然我所說,實不同彼。
何以故?為比丘者,沙門釋子。
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若捉金等錢寶。
彼非沙門釋子之法。
佛之教法。
轉勝端嚴。
佛如是說。
為比丘者,不應捉于金等錢寶。
設有捉者,非沙門法。
村主言:我于彼時。
于大衆中。
亦作是說。
沙門釋子。
實不應捉金等錢寶。
若有捉者,宜應自恣放逸五欲。
時彼村主。
聞佛所說,頂禮而去。
當于爾時,阿難比丘。
侍立佛側。
以扇扇佛。
佛告阿難曰:汝可召諸比丘依此王舍城而住止者,盡集講堂爾時阿難。
奉佛教已,如佛所命。
敕諸比丘,盡集講堂。
時諸比丘,各來集已,阿難詣佛。
頂禮佛足。
在一面坐。
白佛言:世尊,諸比丘僧。
依王舍城迦蘭陀竹林者,皆來集在講堂之中。
唯願世尊,宜知是時,爾時世尊,即往講堂于衆僧前。
敷座而坐。
佛告比丘。
有如意珠頂發聚落主。
來至我所。
頂禮我已,而作是言:我于往日。
在王宮殿。
與諸輔相。
共議講論。
沙門之法。
為應捉持金等錢寶。
為不捉耶。
時彼衆中。
有一人言:假令沙門。
捉持錢寶及金銀等。
有何過咎。
但捉無苦。
複有人言:沙門之法。
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如斯二人。
其語不同。
此二人言:何者稱法。
我即答言:沙門釋子。
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時聚落主。
而作是言:我于昔時。
于彼衆中。
亦作是語。
如斯沙門。
得捉金等及以錢寶。
亦應恣令受于五欲。
時彼村主。
聞我所說,歡喜而去。
佛告諸比丘,汝等當知。
彼如意珠頂發聚落主。
于衆人前。
作師子吼言:沙門法不應受取金銀錢寶。
汝諸比丘,從今已後。
若有所須欲捉之者,當作草木及捉糞想。
甯捉糞穢。
不捉寶物。
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頂禮而去。
(一二七)如是我聞,一時佛在瞻波國竭城祇池岸。
時聚落主。
号王頂發。
來詣佛所。
頂禮尊足。
在一面坐。
佛告之曰:此世間中。
多有衆生。
依二種法。
一貪欲樂。
二名習于無益。
身事非聖之法。
徒受無益損減。
習于欲樂。
是名下賤系累之法。
受欲樂者,凡有三種。
雲何為三。
一者聚非法财。
殘害物命。
自樂己身。
而為己身。
作正樂因。
此亦不名供養父母。
亦不名與妻子及其僮仆。
亦非親友知識眷屬輔弼己者,亦複不名為供養供給沙門婆羅門。
諸福田等。
若如是者,不修上道。
不作樂因。
不得樂報。
是名第一欲樂設受欲樂。
或時如法。
或不如法。
或為殘害。
或不殘害。
以樂己身安樂父母妻子僮仆親友眷屬輔弼己者,悉皆供養供給。
與正安樂。
然不施與沙門婆羅門。
及諸福田。
亦複不修正道。
不作樂因。
不求樂報。
不作生天因緣是名第二欲樂。
佛複告聚落主。
若有集于财寶。
如法而聚。
而為殘害。
以如法故。
不造殘惡故。
修自己身。
正受其樂。
亦名正理。
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仆親友眷屬輔成己者,皆名正與安樂正事給養。
時時供養沙門婆羅門。
修立福田。
修于上道。
種于樂因。
求樂果報。
作生天因緣。
是名第三受于欲樂。
我今為諸受欲樂者,皆悉同說。
設受欲樂。
我說下賤。
設受欲樂。
我說為中。
設受欲樂我說為上。
何者下賤。
非法聚财。
又不非法聚财。
自樂己身。
而為己身。
作正樂因。
此亦不供養。
亦不名與妻子僮仆親友眷屬。
亦不随時供養沙門婆羅門諸福田等。
不修上道。
不作樂因。
不得樂報。
不作生天因緣。
是名為下。
何等名中。
設受欲樂。
或時如法。
或不如法。
或為殘害。
以自樂身。
亦複安樂父母妻子僮仆親屬。
乃至不作生天因緣。
是名為中。
雲何名上。
所謂如法聚财。
不作殘害。
身正受樂。
正理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仆親友乃至能作生天因緣。
是名為上。
何等無益三種苦身。
所謂苦非聖法。
無有義利。
若有苦身。
心已變壞。
初犯禁戒。
身心内外。
一切俱熱。
追念此事。
無時暫離。
現在之世。
不離煩熱。
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是名初無益苦身法。
若複有人。
雖不犯戒。
心亦不變。
然複稱于身心二業。
内外俱适。
修學是事。
現在之世。
不離煩惱。
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是名第二無益苦身。
複次若更有人。
雖不犯
鹹皆稱我。
以為惡性。
從是已來。
名為惡性。
村主複言:瞿昙。
雲何得不惱觸。
無惱觸故。
得無惱語。
雖複為彼之所惱觸。
不惱于他。
雖複為彼之所惱語。
而不惱語以惱于彼。
雖為他惱。
不生心惱。
以不惱故。
世人鹹稱能忍善者,亦複于彼生忍善想。
若如是者,能修正見。
修正見故。
正業正語正命正志正方便正定正念。
修正定故。
為他所觸。
而不生惱。
不生惱故。
名為忍善。
村主言:希有瞿昙。
所說甚善。
實如所言:我以不修正見故。
為他所惱。
為他惱故。
出惱觸言:是以世人。
稱我惡性。
皆生惡想。
故名惡性。
不修八正道故。
為他所觸。
出惱觸語。
遂至瞋忿。
有是想故。
世人稱我。
以為惡性。
村主言:瞿昙。
我從今已後。
如是惡性。
卒暴我慢兇險。
我當舍棄。
佛贊之曰:汝若如是,實為甚善。
時彼村主。
聞佛所說,歡喜頂禮而去。
(一二六)爾時有聚落主。
名如意珠頂發。
往詣佛所。
頂禮佛足。
在一面坐。
即白佛言:世尊,我于往日在王宮殿。
與諸輔相。
共一處坐。
群臣眷屬。
詳議講論。
所謂作沙門者,為得捉于錢寶以不得捉金不。
時彼衆中有一人言:縱令捉者,竟有何過。
應當得捉。
有一人言:不應得捉。
沙門釋子。
不捉金寶。
世尊,如是二語。
為得名為稱法而說。
為不稱說。
若作斯語。
非為毀佛。
非過言耶。
為是佛說為非是乎。
佛告聚落主若作是說。
斯名謗我為不稱說名為過說。
然我所說,實不同彼。
何以故?為比丘者,沙門釋子。
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若捉金等錢寶。
彼非沙門釋子之法。
佛之教法。
轉勝端嚴。
佛如是說。
為比丘者,不應捉于金等錢寶。
設有捉者,非沙門法。
村主言:我于彼時。
于大衆中。
亦作是說。
沙門釋子。
實不應捉金等錢寶。
若有捉者,宜應自恣放逸五欲。
時彼村主。
聞佛所說,頂禮而去。
當于爾時,阿難比丘。
侍立佛側。
以扇扇佛。
佛告阿難曰:汝可召諸比丘依此王舍城而住止者,盡集講堂爾時阿難。
奉佛教已,如佛所命。
敕諸比丘,盡集講堂。
時諸比丘,各來集已,阿難詣佛。
頂禮佛足。
在一面坐。
白佛言:世尊,諸比丘僧。
依王舍城迦蘭陀竹林者,皆來集在講堂之中。
唯願世尊,宜知是時,爾時世尊,即往講堂于衆僧前。
敷座而坐。
佛告比丘。
有如意珠頂發聚落主。
來至我所。
頂禮我已,而作是言:我于往日。
在王宮殿。
與諸輔相。
共議講論。
沙門之法。
為應捉持金等錢寶。
為不捉耶。
時彼衆中。
有一人言:假令沙門。
捉持錢寶及金銀等。
有何過咎。
但捉無苦。
複有人言:沙門之法。
法不應捉金等錢寶。
如斯二人。
其語不同。
此二人言:何者稱法。
我即答言:沙門釋子。
不應捉持金等錢寶。
時聚落主。
而作是言:我于昔時。
于彼衆中。
亦作是語。
如斯沙門。
得捉金等及以錢寶。
亦應恣令受于五欲。
時彼村主。
聞我所說,歡喜而去。
佛告諸比丘,汝等當知。
彼如意珠頂發聚落主。
于衆人前。
作師子吼言:沙門法不應受取金銀錢寶。
汝諸比丘,從今已後。
若有所須欲捉之者,當作草木及捉糞想。
甯捉糞穢。
不捉寶物。
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頂禮而去。
(一二七)如是我聞,一時佛在瞻波國竭城祇池岸。
時聚落主。
号王頂發。
來詣佛所。
頂禮尊足。
在一面坐。
佛告之曰:此世間中。
多有衆生。
依二種法。
一貪欲樂。
二名習于無益。
身事非聖之法。
徒受無益損減。
習于欲樂。
是名下賤系累之法。
受欲樂者,凡有三種。
雲何為三。
一者聚非法财。
殘害物命。
自樂己身。
而為己身。
作正樂因。
此亦不名供養父母。
亦不名與妻子及其僮仆。
亦非親友知識眷屬輔弼己者,亦複不名為供養供給沙門婆羅門。
諸福田等。
若如是者,不修上道。
不作樂因。
不得樂報。
是名第一欲樂設受欲樂。
或時如法。
或不如法。
或為殘害。
或不殘害。
以樂己身安樂父母妻子僮仆親友眷屬輔弼己者,悉皆供養供給。
與正安樂。
然不施與沙門婆羅門。
及諸福田。
亦複不修正道。
不作樂因。
不求樂報。
不作生天因緣是名第二欲樂。
佛複告聚落主。
若有集于财寶。
如法而聚。
而為殘害。
以如法故。
不造殘惡故。
修自己身。
正受其樂。
亦名正理。
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仆親友眷屬輔成己者,皆名正與安樂正事給養。
時時供養沙門婆羅門。
修立福田。
修于上道。
種于樂因。
求樂果報。
作生天因緣。
是名第三受于欲樂。
我今為諸受欲樂者,皆悉同說。
設受欲樂。
我說下賤。
設受欲樂。
我說為中。
設受欲樂我說為上。
何者下賤。
非法聚财。
又不非法聚财。
自樂己身。
而為己身。
作正樂因。
此亦不供養。
亦不名與妻子僮仆親友眷屬。
亦不随時供養沙門婆羅門諸福田等。
不修上道。
不作樂因。
不得樂報。
不作生天因緣。
是名為下。
何等名中。
設受欲樂。
或時如法。
或不如法。
或為殘害。
以自樂身。
亦複安樂父母妻子僮仆親屬。
乃至不作生天因緣。
是名為中。
雲何名上。
所謂如法聚财。
不作殘害。
身正受樂。
正理供養父母及與妻子僮仆親友乃至能作生天因緣。
是名為上。
何等無益三種苦身。
所謂苦非聖法。
無有義利。
若有苦身。
心已變壞。
初犯禁戒。
身心内外。
一切俱熱。
追念此事。
無時暫離。
現在之世。
不離煩熱。
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是名初無益苦身法。
若複有人。
雖不犯戒。
心亦不變。
然複稱于身心二業。
内外俱适。
修學是事。
現在之世。
不離煩惱。
終不能得過人之法。
是名第二無益苦身。
複次若更有人。
雖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