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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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得值我。
以不行布施,今得貧報。
随将食布施於我,得現世報。
以是因緣,汝諸比丘輩等應常須向佛法僧邊,生於恭敬希有之心。
猶如提婆身現受福。
以慳貪不肯布施,今受貧賤困苦之患。
” 頌曰: 有義便合,無義便離。
離卦非吉,合象成規。
有功可賞,無功可治。
勿得枉濫,反報無疑。
▲感應緣(略引一十三驗)周杜國之伯恒 漢王濟左右漢羽林中郎遊殷晉富陽縣令王範晉張駿 晉羊聃晉孔基晉庾亮齊真子融 齊文宣帝高洋梁劉大夫不得字陳武帝陳霸先唐王玄策《行傳》西域業稱 周杜國之伯名曰恒,為周大夫。
宣王之妾曰女鸠,欲通之,杜伯不可。
女鸠訴之宣王曰:恒竊與妾交。
宣王信之,囚杜伯于焦。
使薛甫與司工锜殺杜伯。
其友左儒九谏而王不聽,左儒死之。
杜伯既死,即為人見王曰:恒之罪何哉?王召祝而以杜伯語告之。
祝曰:始殺杜伯,誰與王謀之?王曰:司工锜也。
祝曰:何不殺锜以謝之?宣王乃殺锜,使祝以謝杜伯。
杜伯猶為人而至,言其無罪。
司工锜又為人而至,曰:臣何罪之有?宣王告皇甫曰:祝也與我謀而殺人。
吾所殺者又皆為人而見,當柰何乎?皇甫曰:殺祝以謝之。
宣王乃殺祝以兼謝焉。
又無益也,皆為人而至。
祝亦曰:我焉知之,柰何以此為罪而殺臣也?後三年,遊於圃田,從人滿野。
日中,杜伯乘白馬素衣,司工锜為左,祝為右,朱衣朱冠,起於道左,執朱弓朱矢射宣王,中心折脊,伏于弓衣而死。
漢時王濟左右,嘗於闇中就婢取濟衣物,婢欲奸之。
其人雲不敢。
婢言:若不從我,我當大叫。
此人卒不肯。
婢遂呼雲:某甲欲奸我,濟即令人殺之。
此人具自陳訴,濟猶不信,故牽将去。
顧謂濟曰:枉不可受,要當訟府君於天。
後濟乃病,忽見此人語之曰:前具告實,既不見理,今便應去。
濟數日卒。
漢時遊殷,字幼齊,漢世為羽林中郎将。
先與司隸校尉胡轸有隟,轸遂誣構殺之。
殷死月馀,轸得病,目睛脫,但言:伏罪,伏罪。
遊幼齊将鬼來。
於是遂死。
晉富陽縣令王範有妾桃英,殊有姿色,遂與閤下丁豐、史華期二人奸通。
範嘗出行不還,帳内都督孫元弼聞丁豐戶中有環珮聲,觇視,見桃英與同被而卧。
元弼叩戶扇叱之,桃英即起,攬裙理鬓,蹑履還内。
元弼又見華期帶珮桃英麝香。
二人懼元弼告之,乃共謗元弼與桃英有私。
範不辨察,遂殺元弼。
有陳超者當時在座,勸成元弼罪。
後範代還,超亦出都看範。
行至赤亭山下,值雷雨。
日暮,忽然有人扶超腋,迳曳将去,入荒澤中。
電光照見一鬼,面甚青黑,眼無瞳子。
曰:吾孫元弼也。
訴冤皇天,早見申理,連時候汝,乃今相遇。
超叩頭流血。
鬼曰:王範既為事主,當先殺之。
賈景伯、孫文度在太山玄堂下共定死生名錄。
桃英魂魄亦收在女青亭者,是第三地獄名,在黃泉下,專治女鬼。
投至天明,失鬼所在。
超至楊都詣範,未敢說之。
便見鬼從外來,迳入範帳。
至夜,範始眠,忽然大魇,連呼不醒。
家人牽青牛臨範上,并加桃人左索,向明小稣。
十許日而死,妾亦暴亡。
超亦逃走長幹寺,易姓名為何規。
後五年三月三日,臨水酒酣。
超雲:今當不複畏此鬼也。
低頭,便見鬼影已在水中。
以手搏超,鼻血大出,可一升許。
數日而殂。
晉時張駿據有涼州,忌害鎮軍将軍武威陰鑒,以其宗族強大而多功也。
遂諷其主簿魏纂,使誣鑒謀反。
駿逼鑒自殺。
後三年纂病,見鑒在側,遂死。
晉時羊聃,字彭祖,晉世廬陵太守。
為人剛克粗暴,恃國姻親,縱恣尤甚。
睚柴之嫌,辄加刑殺。
征西大将軍庾亮檻送,具以狀聞。
有司奏聃殺郡将吏及民簡良等二百九十人,徒谪一百馀人,應棄市。
依八議請宥。
顯宗诏曰:此事古今所未有。
此而可忍,孰不可忍!何八議之有!可獄所賜命。
聃兄子贲先尚南郡公主,自表解婚,诏不許。
琅琊孝王妃山氏,聃之甥也,苦以為請。
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可容恕,宜極重法。
山太妃憂感動疾,陛下罔極之恩,宜蒙生全之宥。
於是下诏曰:山太妃唯此一舅,發言摧鲠,乃至吐血,情慮深重。
朕丁荼毒,受太妃撫育之恩,同於慈親。
若不堪難忍之病,以緻頓弊,朕亦何顔以寄。
今便原聃生命,以慰太妃渭陽之恩。
於是除名為民。
少時疾病,恒見簡良等曰:枉豈可受,今來相取,自申黃泉。
經宿而死。
晉時會稽孔基,勤學有志操,憑結族人孔敞。
敞使其二子以基為師,而敞子并兇猥,趣尚不同。
基屢言之於敞,此兒常有忿恚。
敞尋喪亡,服制既除,基以宿舊,乃赍羊酒往看唁子。
子猶懷宿怨,潛遣奴於路側殺基。
奴還未至,仍見基來,張目攘袂,厲聲言曰:奸醜小豎,人面獸心。
吾蒙顧在昔,敦戢平生,有何怨惡,候道見害。
慢天忘父,人神不容,要當斷汝家種。
從此之後,數數見形孔氏。
無幾,大兒向廁,忽便絕倒。
駱驿往看,已斃於地。
次者尋複病殂。
兄弟無後。
晉時庾亮誅陶稱後,鹹康五年冬節,會文武數十人,忽然悉起,向階拜揖。
庾驚問故,并雲:陶公來。
陶公是稱父偘也。
庾亦起迎。
陶公扶兩人,悉是舊時傳诏。
左右數十人皆操戈仗。
陶公謂庾曰:老仆舉君自代,不圖此恩,反戮其孤,故來相問。
陶稱何罪,身已得訟於帝矣。
庾不得一言,遂寝疾。
入年一日死。
(右此八驗出《冤魂志》。
) 齊真子融,齊世嘗為井陉關檢租使。
贓貨甚多,為人所糺。
齊主欲以行法,意在窮治,乃付并州城局參軍事崔法瑗與中書舍人蔡晖共考其獄。
然子融之事,皆在赦前。
瑗等觀望上意,抑為赦後。
子融臨刑之際,冤訴百端。
既不見理,乃誓曰:若此等平吉,是無天道。
後十五日,法瑗無病暴死。
經一年許,蔡晖卧疾,膚肉爛堕都盡,苦楚百許日,方殂。
齊文宣帝高洋既死,太子殷嗣位,年号乾明。
文宣同母弟常山王演本在并州,權勢甚重。
因文宣山事,随梓宮出邺,以地望見疑,仍留為錄尚書事。
王遂忿怒,潛生異計,上省之日,内外百僚皆來集會,即收縛乾明腹心尚書令楊遵彥等五人,皆為事狀,奏斬之。
尋亦廢乾明而自立,是為孝昭帝。
後在并州,望氣者奏:邺中有天子氣。
平秦王高歸彥勸殺乾明,遂鎖向并州盡殺之。
其年孝昭數見文宣作諸妖怪,就其索兒。
備為厭禳,終不能遣而死。
梁江陵陷時,有關内人梁元晖俘獲一士大夫,姓劉,位曰新城,失其名字。
先此人先遭侯景亂,喪失家口,唯馀小男,年始數歲,躬自擔抱,又著連枷,值雪塗不能前進。
元晖逼令棄去,劉君愛惜,以死為請。
遂強奪取,擲之雪中,杖拍交下,驅蹙使去。
劉乃步步回首,号叫斷絕。
辛苦頓弊,加以悲傷,數日而死。
死後元晖日日見劉曳手索兒。
因此得玻雖複對之悔謝,來殊不已。
元晖載病到家而終。
陳武帝霸先既害梁大司馬王僧辯,次讨諸将。
義興太守韋載,黃門郎放第四子也,為王公固守。
陳主頻遣攻圍,不克。
後重征之,誘說載曰:王公親黨皆已殄滅。
此一孤城,何所希冀,過爾相拒耶?若能見降,不失富貴。
載答曰:士感知己,本為王公,所以抗禦大軍,緻成雠敵。
今亦承明公盡定江左》,窮城自守,必無生路。
但鋒刃屢交,殺傷過甚。
軍人忿怒,恐不見全。
老母在堂,彌懼禍及。
所以苟延日月,未能束手耳。
必有誓約,不敢久勞神武。
陳主乃遣刑白馬為誓。
載遂開門,陳主亦示寬信,還揚都。
後陳主即位,遣載從征,以小遲晚,因宿憾斬之。
尋於大殿看事,便見載來,驚起入内,移坐光嚴殿,載又逐入。
顧訪左右,皆無所見。
因此得病死。
(右四驗出《冥祥記》。
) 唐《王玄策·行傳》雲:“摩伽陀國法,若犯罪者,不加拷掠,唯以神稱稱之。
稱人之法,以物與人,輕重相似者,置稱一頭,人處一頭。
兩頭衡平者,又作一符,亦以别物等其輕重。
即以符系人項上,以所稱别物添前物,若人無罪,即稱物頭重。
若人有罪,則物頭輕。
據此輕重,以善惡科罪,剜眼、截腕、斬指、刖足,視犯輕重以行其刑。
若小罪負債之流等,并鎖其兩腳,用為罰罪。
”
以不行布施,今得貧報。
随将食布施於我,得現世報。
以是因緣,汝諸比丘輩等應常須向佛法僧邊,生於恭敬希有之心。
猶如提婆身現受福。
以慳貪不肯布施,今受貧賤困苦之患。
” 頌曰: 有義便合,無義便離。
離卦非吉,合象成規。
有功可賞,無功可治。
勿得枉濫,反報無疑。
▲感應緣(略引一十三驗)周杜國之伯恒 漢王濟左右漢羽林中郎遊殷晉富陽縣令王範晉張駿 晉羊聃晉孔基晉庾亮齊真子融 齊文宣帝高洋梁劉大夫不得字陳武帝陳霸先唐王玄策《行傳》西域業稱 周杜國之伯名曰恒,為周大夫。
宣王之妾曰女鸠,欲通之,杜伯不可。
女鸠訴之宣王曰:恒竊與妾交。
宣王信之,囚杜伯于焦。
使薛甫與司工锜殺杜伯。
其友左儒九谏而王不聽,左儒死之。
杜伯既死,即為人見王曰:恒之罪何哉?王召祝而以杜伯語告之。
祝曰:始殺杜伯,誰與王謀之?王曰:司工锜也。
祝曰:何不殺锜以謝之?宣王乃殺锜,使祝以謝杜伯。
杜伯猶為人而至,言其無罪。
司工锜又為人而至,曰:臣何罪之有?宣王告皇甫曰:祝也與我謀而殺人。
吾所殺者又皆為人而見,當柰何乎?皇甫曰:殺祝以謝之。
宣王乃殺祝以兼謝焉。
又無益也,皆為人而至。
祝亦曰:我焉知之,柰何以此為罪而殺臣也?後三年,遊於圃田,從人滿野。
日中,杜伯乘白馬素衣,司工锜為左,祝為右,朱衣朱冠,起於道左,執朱弓朱矢射宣王,中心折脊,伏于弓衣而死。
漢時王濟左右,嘗於闇中就婢取濟衣物,婢欲奸之。
其人雲不敢。
婢言:若不從我,我當大叫。
此人卒不肯。
婢遂呼雲:某甲欲奸我,濟即令人殺之。
此人具自陳訴,濟猶不信,故牽将去。
顧謂濟曰:枉不可受,要當訟府君於天。
後濟乃病,忽見此人語之曰:前具告實,既不見理,今便應去。
濟數日卒。
漢時遊殷,字幼齊,漢世為羽林中郎将。
先與司隸校尉胡轸有隟,轸遂誣構殺之。
殷死月馀,轸得病,目睛脫,但言:伏罪,伏罪。
遊幼齊将鬼來。
於是遂死。
晉富陽縣令王範有妾桃英,殊有姿色,遂與閤下丁豐、史華期二人奸通。
範嘗出行不還,帳内都督孫元弼聞丁豐戶中有環珮聲,觇視,見桃英與同被而卧。
元弼叩戶扇叱之,桃英即起,攬裙理鬓,蹑履還内。
元弼又見華期帶珮桃英麝香。
二人懼元弼告之,乃共謗元弼與桃英有私。
範不辨察,遂殺元弼。
有陳超者當時在座,勸成元弼罪。
後範代還,超亦出都看範。
行至赤亭山下,值雷雨。
日暮,忽然有人扶超腋,迳曳将去,入荒澤中。
電光照見一鬼,面甚青黑,眼無瞳子。
曰:吾孫元弼也。
訴冤皇天,早見申理,連時候汝,乃今相遇。
超叩頭流血。
鬼曰:王範既為事主,當先殺之。
賈景伯、孫文度在太山玄堂下共定死生名錄。
桃英魂魄亦收在女青亭者,是第三地獄名,在黃泉下,專治女鬼。
投至天明,失鬼所在。
超至楊都詣範,未敢說之。
便見鬼從外來,迳入範帳。
至夜,範始眠,忽然大魇,連呼不醒。
家人牽青牛臨範上,并加桃人左索,向明小稣。
十許日而死,妾亦暴亡。
超亦逃走長幹寺,易姓名為何規。
後五年三月三日,臨水酒酣。
超雲:今當不複畏此鬼也。
低頭,便見鬼影已在水中。
以手搏超,鼻血大出,可一升許。
數日而殂。
晉時張駿據有涼州,忌害鎮軍将軍武威陰鑒,以其宗族強大而多功也。
遂諷其主簿魏纂,使誣鑒謀反。
駿逼鑒自殺。
後三年纂病,見鑒在側,遂死。
晉時羊聃,字彭祖,晉世廬陵太守。
為人剛克粗暴,恃國姻親,縱恣尤甚。
睚柴之嫌,辄加刑殺。
征西大将軍庾亮檻送,具以狀聞。
有司奏聃殺郡将吏及民簡良等二百九十人,徒谪一百馀人,應棄市。
依八議請宥。
顯宗诏曰:此事古今所未有。
此而可忍,孰不可忍!何八議之有!可獄所賜命。
聃兄子贲先尚南郡公主,自表解婚,诏不許。
琅琊孝王妃山氏,聃之甥也,苦以為請。
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可容恕,宜極重法。
山太妃憂感動疾,陛下罔極之恩,宜蒙生全之宥。
於是下诏曰:山太妃唯此一舅,發言摧鲠,乃至吐血,情慮深重。
朕丁荼毒,受太妃撫育之恩,同於慈親。
若不堪難忍之病,以緻頓弊,朕亦何顔以寄。
今便原聃生命,以慰太妃渭陽之恩。
於是除名為民。
少時疾病,恒見簡良等曰:枉豈可受,今來相取,自申黃泉。
經宿而死。
晉時會稽孔基,勤學有志操,憑結族人孔敞。
敞使其二子以基為師,而敞子并兇猥,趣尚不同。
基屢言之於敞,此兒常有忿恚。
敞尋喪亡,服制既除,基以宿舊,乃赍羊酒往看唁子。
子猶懷宿怨,潛遣奴於路側殺基。
奴還未至,仍見基來,張目攘袂,厲聲言曰:奸醜小豎,人面獸心。
吾蒙顧在昔,敦戢平生,有何怨惡,候道見害。
慢天忘父,人神不容,要當斷汝家種。
從此之後,數數見形孔氏。
無幾,大兒向廁,忽便絕倒。
駱驿往看,已斃於地。
次者尋複病殂。
兄弟無後。
晉時庾亮誅陶稱後,鹹康五年冬節,會文武數十人,忽然悉起,向階拜揖。
庾驚問故,并雲:陶公來。
陶公是稱父偘也。
庾亦起迎。
陶公扶兩人,悉是舊時傳诏。
左右數十人皆操戈仗。
陶公謂庾曰:老仆舉君自代,不圖此恩,反戮其孤,故來相問。
陶稱何罪,身已得訟於帝矣。
庾不得一言,遂寝疾。
入年一日死。
(右此八驗出《冤魂志》。
) 齊真子融,齊世嘗為井陉關檢租使。
贓貨甚多,為人所糺。
齊主欲以行法,意在窮治,乃付并州城局參軍事崔法瑗與中書舍人蔡晖共考其獄。
然子融之事,皆在赦前。
瑗等觀望上意,抑為赦後。
子融臨刑之際,冤訴百端。
既不見理,乃誓曰:若此等平吉,是無天道。
後十五日,法瑗無病暴死。
經一年許,蔡晖卧疾,膚肉爛堕都盡,苦楚百許日,方殂。
齊文宣帝高洋既死,太子殷嗣位,年号乾明。
文宣同母弟常山王演本在并州,權勢甚重。
因文宣山事,随梓宮出邺,以地望見疑,仍留為錄尚書事。
王遂忿怒,潛生異計,上省之日,内外百僚皆來集會,即收縛乾明腹心尚書令楊遵彥等五人,皆為事狀,奏斬之。
尋亦廢乾明而自立,是為孝昭帝。
後在并州,望氣者奏:邺中有天子氣。
平秦王高歸彥勸殺乾明,遂鎖向并州盡殺之。
其年孝昭數見文宣作諸妖怪,就其索兒。
備為厭禳,終不能遣而死。
梁江陵陷時,有關内人梁元晖俘獲一士大夫,姓劉,位曰新城,失其名字。
先此人先遭侯景亂,喪失家口,唯馀小男,年始數歲,躬自擔抱,又著連枷,值雪塗不能前進。
元晖逼令棄去,劉君愛惜,以死為請。
遂強奪取,擲之雪中,杖拍交下,驅蹙使去。
劉乃步步回首,号叫斷絕。
辛苦頓弊,加以悲傷,數日而死。
死後元晖日日見劉曳手索兒。
因此得玻雖複對之悔謝,來殊不已。
元晖載病到家而終。
陳武帝霸先既害梁大司馬王僧辯,次讨諸将。
義興太守韋載,黃門郎放第四子也,為王公固守。
陳主頻遣攻圍,不克。
後重征之,誘說載曰:王公親黨皆已殄滅。
此一孤城,何所希冀,過爾相拒耶?若能見降,不失富貴。
載答曰:士感知己,本為王公,所以抗禦大軍,緻成雠敵。
今亦承明公盡定江左》,窮城自守,必無生路。
但鋒刃屢交,殺傷過甚。
軍人忿怒,恐不見全。
老母在堂,彌懼禍及。
所以苟延日月,未能束手耳。
必有誓約,不敢久勞神武。
陳主乃遣刑白馬為誓。
載遂開門,陳主亦示寬信,還揚都。
後陳主即位,遣載從征,以小遲晚,因宿憾斬之。
尋於大殿看事,便見載來,驚起入内,移坐光嚴殿,載又逐入。
顧訪左右,皆無所見。
因此得病死。
(右四驗出《冥祥記》。
) 唐《王玄策·行傳》雲:“摩伽陀國法,若犯罪者,不加拷掠,唯以神稱稱之。
稱人之法,以物與人,輕重相似者,置稱一頭,人處一頭。
兩頭衡平者,又作一符,亦以别物等其輕重。
即以符系人項上,以所稱别物添前物,若人無罪,即稱物頭重。
若人有罪,則物頭輕。
據此輕重,以善惡科罪,剜眼、截腕、斬指、刖足,視犯輕重以行其刑。
若小罪負債之流等,并鎖其兩腳,用為罰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