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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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善部第六(此别五部)▲述意部第一 夫以聖道遠而難希,淨心近而易惑。

    為山基於一篑,為佛起於初念。

    故萬裡之剋,離初步而不登;三祇之功,非始心而罔就。

    是知行人發足,常步此心。

    開示初學,須崇十善。

    今既五濁交亂,過犯滋彰。

    不作則已,作便極重。

    用此量情,如何輕侮。

    如經:“犯重罪人比此閻浮一萬六千年,始同他化自在天壽一日一夜。

    用此長日壽命一萬六千歲,比閻浮提日月則經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在阿鼻地獄。

    ”若更頑固,不信佛經,即依《觀佛三昧經》,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深重難計,弗可除滅。

    比見道俗,於其齋日,唯受五、八、三聚戒等。

    論其十善,都無受者。

    良由僧等,隐匿聖教,緻令不弘,失於道分。

    故《未曾有經》雲:“下品十善,謂一念頃。

    中品十善,謂一食頃。

    上品十善,謂從旦至午,於此時中,心念十善,止於十惡。

    故野幹心念十善,七日不食,得生兜率天。

    ”又《上生經》雲:“我滅度後,四衆八部欲生第四天,當於一日至第七日,系念彼天,持佛禁戒,思念十善,行十善道。

    以此功德回向願生彌勒佛前,随念往生。

    ”言七日者,且從近論,尚感彼天;況複一生而不剋獲? 問曰:天上勝報不可思議,如何七日便感大福?答曰:善因雖微,獲果甚大。

    如小爝火,能燒大山。

    一善能破大惡,亦如少燈能破多闇,輕日能消重露,小子能生大樹。

    世事尚然,何況善力也! ▲忏悔部第二 述曰:比見愚夫不肯受忏,口出妄言,雲:我但不作惡,即名為善。

    何須令我更複受忏?答曰:大聖興教,事同符櫻若不受行,便無公驗。

    故須願祈,不造衆惡。

    依願起行,可得承受。

    如牛雖有力挽車,要須禦者,能有所至。

    若不預作,辄然起善,内無軌轄,後遇罪緣,便造不止。

    由先無願,故造衆惡。

    大聖知機,故令受善。

    若謂我不造惡便是善者,汝不作善亦應是惡。

    如牛馬驢騾亦不殺生,豈是善耶?此乃心在無記,無罪福業。

    故須起念,專志深重,方成業道。

     如《未曾有經》雲:“時有外道婆羅門婦,名曰提韋》。

    夫亡家貧,自責孤窮,欲自燒身祠天,求當來福。

    時有道人,名曰辯才,教化提韋女人雲:譬如有牛,厭患車故,欲使車壞。

    前車若壞,續得後車,戹其項領,罪未畢故。

    人亦如是。

    假令燒壞百千萬身,罪業因緣相續不滅。

    如阿鼻獄燒諸罪人,一日之中,八萬過死,八萬更生。

    過一劫已,其罪方畢。

    況複汝今一過燒身,欲求滅罪,何有得理?提韋白言:當設何方,令得罪滅?辯才答言:前心作惡,如雲覆月。

    後心起善,如炬消闇。

    自有方便,滅除殃罪。

    現世安隐,後生善處。

    提韋聞已,心大歡喜,憂怖即除。

    即率家内奴婢眷屬五百馀人,圍繞叩頭,恭敬合掌,白辯才言:尊向所說滅罪事由,願更為說除罪之法,當如法行。

    辯才答曰:起罪之由,出身口意。

    身業不善:殺、盜、邪淫。

    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绮語。

    意業不善:嫉妒、瞋恚、憍慢邪見。

    是為十惡,受惡罪報。

    今當一心,丹誠忏悔。

    若於過去,若於今身,有如是罪,今悉忏悔,出罪滅罪。

    當自立誓,救度眷屬,代其忏悔。

    所修福善,施與一切受苦衆生,令其得樂。

    衆生有罪,我當代受。

    緣是受身,至成佛道。

    忏悔訖已,更賜馀善,當勤奉行。

    辯才更為受十善之法。

    ”具如下法。

     ▲受法部第三 述曰:若欲受戒,要對一出家五衆人前受。

    具修威儀,?互跪合掌,請一戒師雲:我某甲今請大德為我作十善戒師阿阇梨。

    願大德為我作十善戒師阿阇梨。

    我依大德故,得受十善。

    慈愍故。

    (如是三說。

    此雖無文,然準受大戒請師,義亦無爽。

    不請雖成,不如請之生善。

    然此十善,是三乘之根本,人天之良藥,得受妙果,實由師訓。

    豈得不請?縱對大衆一時同請,亦得。

    )此之受法,大意有二:初對人受,後自受法。

    初對人受,依經略引二文。

    且依《未曾有經》雲:“汝今當誠心歸佛、歸法、歸比丘僧。

    如是三說。

    今當盡形受十善道。

    我弟子某甲從今盡形不殺、不盜、不邪淫,是身善業;不妄言、兩舌,不惡口、绮語,是口善業;不嫉妒、瞋恚、憍慢邪見,是意善業。

    是則名為十善戒法。

    ”第二依《文殊師利問經》受十善法。

    此之十善,共出家沙彌十戒文同。

    然此經意,亦通在家,菩薩亦得同受。

    是故經雲:“爾時文殊師利白佛言:雲何歸依佛?佛告文殊:歸依佛者,應如是言:大德,我某甲乃至菩提歸依佛,乃至菩提歸依法,乃至菩提歸依僧。

    (如是三說)。

    我某甲已歸依佛竟,已歸依法竟,已歸依僧竟。

    (如是三說)。

    次受戒相者:大德,我持菩薩戒,我某甲乃至菩提不殺衆生,離殺生想;乃至菩提不盜,亦離盜想;乃至菩提不非梵行,離非梵行想;乃至菩提不妄語,離妄語想;乃至菩提不飲諸酒,離飲酒想;乃至菩提不著香華,亦不生想;乃至菩提不歌舞作樂,離歌舞想;乃至菩提不坐卧高廣大床,離大床想;乃至菩提不過中食,離過中食想;乃至菩提不捉金銀生像,離捉金銀想;乃至當具六波羅蜜,大慈大悲。

    ” 第二明自受法。

    若無出家人可對受時,於其齋日,向佛像前,至誠忏已,自發善願,要期受雲: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

    (如是三說)。

    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

    (如是三說)。

    次受戒相雲: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有情上,不簡凡聖,行大慈心。

    乃至菩提,不起殺心,乃至不起邪見。

    (如是三說)。

    我某甲盡形壽於一切有情上,不簡凡聖,行大慈心,乃至菩提,不起殺心竟,乃至不起邪見竟。

    (如是三說。

    前對人受依此而受亦得。

    雖非正文,準意無妨也。

    ) ▲戒相部第四 依《大般若經》(第四百七十三卷雲:)“自受持十善業道,亦勸他受持十善業道,無倒稱揚受持十善業道法,歡喜贊歎受持十善業道者。

    ”(五戒、八戒、出家戒等,并皆如是自受勸持。

    ) 又《文殊問經》雲:“文殊師利》白佛言:出世間戒有幾種?佛告文殊師利:若以心分别男女、非男女等,是菩薩犯波羅夷。

    若以心分别畜生、鬼神、諸天男女、非男女等,是菩薩犯波羅夷。

    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不起慈悲心,是菩薩犯波羅夷。

    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若他物起盜想,犯波羅夷。

    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若起妄語心,犯波羅夷。

    ” 又《梵網經》雲:“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法戒,汝等一切菩薩乃至十地諸菩薩,亦誦是戒,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

    若受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庶民、黃門、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言,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

    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

    已略說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佛告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贊歎殺,見作随喜,乃至咒殺,殺業、殺法、殺因、殺緣,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而自恣心快意殺生,是菩薩第一波羅夷罪。

    (言波羅夷者,此雲極重罪。

    )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盜業、盜法、盜因、盜緣,咒盜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财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物,是菩薩第二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淫業、淫法、淫緣,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衆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擇畜生,乃至母姊六親行淫,無慈悲心,是菩薩第三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業、妄語法、妄語緣,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衆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衆生邪語、邪見、邪業,是菩薩第四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業、酤酒法、酤酒緣,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衆生颠倒心,是菩薩第五波羅夷罪。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業、罪過法、罪過緣;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悲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是菩薩第六波羅夷罪。

     若佛子口自贊毀他,亦教人自贊毀他,毀他因、毀他業、毀他法、毀他緣;而菩薩應代一切衆生受加毀辱,惡事向自己,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己德,隐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第七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業、慳法、慳緣;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随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是菩薩第八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業、瞋法、瞋緣;而菩薩應生一切衆生中善根無诤之事,常生悲心;而反更於一切衆生中,乃至於非衆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忏謝,猶瞋不解,是菩薩第九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業、謗法、謗緣;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鉾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是菩薩第十波羅夷罪。

     若善學諸人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

    於中不應一一犯如是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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