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論釋
關燈
小
中
大
護法菩薩造
[一]唐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若言能令毒智人 爲令其慧極明了 及爲消除於罪惡 稽首敬已觀其義。
論曰. 諸許眼等識者. 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中等 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爲緣實事故。
意識不然.非一向 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 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爲成立.是故於此不緻慇懃。
又復於慣修果智 所了色誠非[二]呾迦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
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爲.爲
注:
[一]原刻題號首有大字.今删.
[二]arka卽黠慧.
********************
此等言攝五識身。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 間.皆滅色等爲所緣故。
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 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 懷。
眼等諸識色爲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此於 所緣 將爲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爲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 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言 外境 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如何當說或緣總 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餘復何失.緣其實事及緣總 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爲此且放斯愆。
或許極微. ******************** 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 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
彼因性故. 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一]支分義。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或復於彼爲總聚 者.彼諸論者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爲此所緣。
相識生故. 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爲所緣.如有說雲.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二 論者鹹言彼相應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
極微總相是所 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然法稱不許.斯 乃於他亦皆共許卽以爲喻.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
前量意雲.論本二 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卽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爲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
次復顯 注:[一]原刻作友.今依麗刻改.
********************
己所論之理是無謬妄。
明他共許置第五聲.[一]設許爲因.
猶如共許。
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 是所緣性。
由非彼相. 極微相故。
此雲 根識極塵非境如根 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諸無其相彼非 斯境者.何謂也.爲此說 其名境者[二]等。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
如何此復名爲了耶. 如彼相生故。
注:[一]以下四句牒論本第一頌.
[二]此牒論本文略.原本雲.謂識決了自性.
************
論曰. 諸許眼等識者. 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中等 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一向執爲緣實事故。
意識不然.非一向 故.許世俗有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相似之相離無其 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爲成立.是故於此不緻慇懃。
又復於慣修果智 所了色誠非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斯乃如何。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或復無 間.皆滅色等爲所緣故。
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 性.此則遂成無聾盲等.復違比量知有別根。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於意識不復存 懷。
眼等諸識色爲依緣而方有故.無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此於 所緣 將爲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爲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 之根功能之色將設許之。
言 外境 者.彼執離斯而有別境.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如何當說或緣總 聚.由非總聚實事應理。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餘復何失.緣其實事及緣總 聚是所許故.將欲敘其別過.爲此且放斯愆。
或許極微. ******************** 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而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猶如色等設自諸根 悉皆現前境不雜亂.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於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
彼因性故. 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或復於彼爲總聚 者.彼諸論者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爲此所緣。
相識生故. 由於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爲所緣.如有說雲.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二 論者鹹言彼相應斯理故.若不言因.此因無喻.猶如因等成因等性。
極微總相是所 緣性而成立之.又若自許不於識外緣其實事.應有有法自相違過。
然法稱不許.斯 乃於他亦皆共許卽以爲喻.若但如所說.應於所立義而屬當之。
前量意雲.論本二 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卽是因.以無共成之喻.爲此須出彼相應因何以如此。
次復顯 注:
明他共許置第五聲.
諸非有事非有性故非因極微.而且縱許諸極微體是其因性.但說不合 是所緣性。
由非彼相. 極微相故。
此雲 根識極塵非境如根 者.言猶如於根縱實是識親依之因.無根相故非彼之境.極微亦爾。
諸無其相彼非 斯境者.何謂也.爲此說 其名境者
言自性者謂自共相.了者定也。
如何此復名爲了耶. 如彼相生故。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