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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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羅筏城逝多林給孤獨園.時具夀鄔波難
陀命過所有衣資雜物直三億金錢.時六大城諸苾芻衆鹹皆集會各作是言我於
此物合得其分.諸苾芻不知雲何以事白佛.佛言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雲
何爲五.一打揵稚時二誦三啓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
其作白 法應如是作.敷座鳴槌大衆集已秉單白羯磨應如是作.大德僧伽聽.苾芻某甲於 此處命過所有現及非現衣資雜物今作守持.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 於亡苾芻某甲所有現及非現衣資雜物共作守持.白如是。
若衆不和集或無秉法 ******************** 人應爲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許財物或兩錢等.於衆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 爲定記.然後現前僧衆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
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者不應與分. 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分。
若作白已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 白不作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住贍部洲中或餘住處悉皆有分。
總 攝頌曰.揵稚誦三啓制底畔睇時及以行籌時或衆同爲白.若大衆難集可爲初後 記應取亡人物初後行少許。
問.所應分物輕重雲何。
頌曰.田宅店臥具銅鐵及諸皮 剃刀瓶衣等笐竿幷雜畜.飲食及諸藥牀座幷券契三寶金銀等成未成不同.如是 等諸物可分不可分隨應簡別知是世尊所說。
言隨應者所謂田宅邸店臥具氈褥 諸銅鐵器並不應分.若鐵鉢小鉢大小銅椀戶鑰針錐刀子鐵杓火爐及斧幷盛此 諸帒若瓦器謂鉢小鉢淨觸君持所有貯油之器此並應分.餘不應分。
其竹木器及 皮臥物剃髮之具奴婢飲食穀麥豆等入四方僧.若可移轉物應貯僧庫令四方僧 伽共用.若田宅村園邸店屋宇不可移者入四方僧伽.若餘所有一切衣被無問法 ******************** 衣俗衣若染未染及皮油瓶鞋屨之屬並現前應分。
大竿可作贍部影像處懸旛之 竿.細者行與苾芻作錫杖竿。
四足之內若象馬駝乘當與王家.牛羊驢騾入四方僧 伽.並不應分。
若甲鎧之類亦入王家.雜兵刃等可打作針錐刀子及錫杖頭.應從上 座行與現前僧伽。
罟網應用羅窗.諸上彩色及黃朱青碧綠等物應入佛堂供畫像 用.白土赤土及下青色現前應分。
若酒已變應埋於地待成酢訖應供衆食.若未壞 酒應傾棄之.雜藥草等應安僧伽淨庫以供病者。
珍寶珠玉分爲二分.一分入法一 分入僧伽.法物可寫佛經幷料理師子座.入僧者現前應分。
若寶等成牀榻等應賣 衆共分之.木所成者入四方僧。
所有經論並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伽共讀.其外 書賣之現前應分。
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卽可分之.如未得者其券當貯僧 庫後時得充四方僧用。
若有金銀及成未成器貝齒諸錢並分爲三分.一佛二法三 僧.佛物應修理佛堂及髮爪窣覩波.法物用寫佛經料理師子座.僧物現前應分.若 更有餘物準此應分。
若苾芻在俗人家身死者所有衣物與先至人.若俱時至與先 ******************** 乞者.若同時乞任俗人與者受之.或可隨他情所樂施。
若苾芻死處有餘苾芻尼不 應與分.苾芻尼死有餘苾芻亦不應與分.若都無者應須互攝。
若兩界中間亡者隨 頭所向處應得其分.若臥兩界上者應共分之.若處人多應十人等爲分任各自分. 如其朋內得分未分若一人身死此成死物還於十人內應分.若已分身死者大衆 同有。
被捨置人若樂清淨者同居死物清淨者應分.若無清淨者被治人共分。
隨黨 住處非黨苾芻及以求寂身死者所有衣物隨黨應分.若不樂獨分捨入大衆者此 爲善捨大衆應分.如是應知隨黨住處隨黨身死非黨住處非黨身死準事應知.提 婆達多說五邪法心許可者名爲隨黨.若依仗世尊名爲非黨。
苾芻身死.看病之人 若出家五衆及餘俗人隨在何處.若病苾芻死於亡人物中應用六物賞贍病者以 報其恩.言六物者三衣鉢坐具濾水羅.計功量授。
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死之後可 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屬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爲善與。
其死屍應焚 燒.供養誦經事了然後分物.若異此者得惡作罪。
若亡人寄物卽於物所在處衆共 ******************** 分之.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物共相雜亂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 三寶共分。
若人在界內作界外想疑共分衣者得越法罪.應須盡集。
若苾芻寄物與 他兩俱命過.其掌財者應作法守持隨意受用.餘如廣文。
若一苾芻獲得大衆安居利物卽應受取.然受之時應爲心念守持言.此衣今至是 現前僧伽合得是可分物現前僧伽合分受用.旣無大衆此衣是我應受我今守持. 未守持時有人來者應與分.若不與者得惡作罪。
界內得衣持向界外共分無盜心 者得惡作罪.若有賊心便得盜罪。
若夏中利物破夏者不應受分.施衣時雖過有施 夏衣亦應受取.若是衣時有對面利未有夏人亦應同受。
若苾芻苾芻尼二部僧伽 俱設食已.施主持物來不向上座前者.應問施主方可分之。
若本爲苾芻而興供養. 二部食訖持物置上座前.此應中半而分。
若苾芻身爲衆事夏內出行.身雖不在夏 利應取.安居之人若前若後及坐過半者所有夏利悉皆合與。
凡爲衆首每見行食 人乃至初下一七鹽時.應教其人長跪合掌白衆雲等供時至.上座尋聲告曰可平 ******************** 等行.第一不言第二應告.若不言者其上座等得越法罪。
若施主於供養時以諸繒 綵纏繫其樹爲嚴飾者物應收取.每至節會還應繫此或懸餘處隨時供養.若懸壁 上者用將畫壁.在溫堂者供浴室用.在井池者供時非時漿.若在瞻病堂應爲美食 隨時供養.若在戒壇及簷前樓側幷門屋下所有供物苾芻應分.若在寺中庭所懸 置者是四方僧伽物不應分用。
有五種物體不應分.一四方僧伽物二窣覩波物三 瞻病堂物四根本出生物五所應食物.其根果甘蔗等雖是應食物現前應分。
文雲 菴沒羅果若多有者應分與衆僧隨自受用.此果熟時應令苾芻默住看守不應諠 競.違者得越法罪。
欲行果時應先觀蟲次以火淨.若無未具人苾芻受取自行無犯。
若聲聞弟子制底之處所獲利物應還修營此諸制底.若有餘長現前應分。
因明制 底法者.如來制底應圓滿作.若獨覺者上無寶瓶.若阿羅漢安四相輪.餘之三果如 次減一.若淳善異生苾芻上無輪幹名平頭制底。
若有施主施財造寺.隨施主心以 其財物造諸作具及作人飲食幷塗足油燈明雜費勿令有闕.若有施主造立住處 ******************** 元施一人.便更轉施一人或二或三或施大衆名非法施.其受用者亦名不淨。
如是 乃至施與大衆若苾芻衆若苾芻尼衆迴餘處者.初名爲施後名非施.施者受者並 成非法。
然施主於自所施臥具等物但可本處料理受用.不應持此更施餘處。
有五 種受用人.一是主受用謂無學人.二父母財受用謂有學人.三隨聽受用謂持戒者. 四負債受用謂懶惰輩.五盜賊受用謂破戒人.何謂破戒.謂四重中隨犯一事.於諸 飲食一口不銷於僧伽地不容一足如前所說.不依行者得越法罪。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 ********************
其作白 法應如是作.敷座鳴槌大衆集已秉單白羯磨應如是作.大德僧伽聽.苾芻某甲於 此處命過所有現及非現衣資雜物今作守持.若僧伽時至聽者僧伽應許僧伽今 於亡苾芻某甲所有現及非現衣資雜物共作守持.白如是。
若衆不和集或無秉法 ******************** 人應爲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許財物或兩錢等.於衆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 爲定記.然後現前僧衆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
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者不應與分. 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分。
若作白已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 白不作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住贍部洲中或餘住處悉皆有分。
總 攝頌曰.揵稚誦三啓制底畔睇時及以行籌時或衆同爲白.若大衆難集可爲初後 記應取亡人物初後行少許。
問.所應分物輕重雲何。
頌曰.田宅店臥具銅鐵及諸皮 剃刀瓶衣等笐竿幷雜畜.飲食及諸藥牀座幷券契三寶金銀等成未成不同.如是 等諸物可分不可分隨應簡別知是世尊所說。
言隨應者所謂田宅邸店臥具氈褥 諸銅鐵器並不應分.若鐵鉢小鉢大小銅椀戶鑰針錐刀子鐵杓火爐及斧幷盛此 諸帒若瓦器謂鉢小鉢淨觸君持所有貯油之器此並應分.餘不應分。
其竹木器及 皮臥物剃髮之具奴婢飲食穀麥豆等入四方僧.若可移轉物應貯僧庫令四方僧 伽共用.若田宅村園邸店屋宇不可移者入四方僧伽.若餘所有一切衣被無問法 ******************** 衣俗衣若染未染及皮油瓶鞋屨之屬並現前應分。
大竿可作贍部影像處懸旛之 竿.細者行與苾芻作錫杖竿。
四足之內若象馬駝乘當與王家.牛羊驢騾入四方僧 伽.並不應分。
若甲鎧之類亦入王家.雜兵刃等可打作針錐刀子及錫杖頭.應從上 座行與現前僧伽。
罟網應用羅窗.諸上彩色及黃朱青碧綠等物應入佛堂供畫像 用.白土赤土及下青色現前應分。
若酒已變應埋於地待成酢訖應供衆食.若未壞 酒應傾棄之.雜藥草等應安僧伽淨庫以供病者。
珍寶珠玉分爲二分.一分入法一 分入僧伽.法物可寫佛經幷料理師子座.入僧者現前應分。
若寶等成牀榻等應賣 衆共分之.木所成者入四方僧。
所有經論並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伽共讀.其外 書賣之現前應分。
所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卽可分之.如未得者其券當貯僧 庫後時得充四方僧用。
若有金銀及成未成器貝齒諸錢並分爲三分.一佛二法三 僧.佛物應修理佛堂及髮爪窣覩波.法物用寫佛經料理師子座.僧物現前應分.若 更有餘物準此應分。
若苾芻在俗人家身死者所有衣物與先至人.若俱時至與先 ******************** 乞者.若同時乞任俗人與者受之.或可隨他情所樂施。
若苾芻死處有餘苾芻尼不 應與分.苾芻尼死有餘苾芻亦不應與分.若都無者應須互攝。
若兩界中間亡者隨 頭所向處應得其分.若臥兩界上者應共分之.若處人多應十人等爲分任各自分. 如其朋內得分未分若一人身死此成死物還於十人內應分.若已分身死者大衆 同有。
被捨置人若樂清淨者同居死物清淨者應分.若無清淨者被治人共分。
隨黨 住處非黨苾芻及以求寂身死者所有衣物隨黨應分.若不樂獨分捨入大衆者此 爲善捨大衆應分.如是應知隨黨住處隨黨身死非黨住處非黨身死準事應知.提 婆達多說五邪法心許可者名爲隨黨.若依仗世尊名爲非黨。
苾芻身死.看病之人 若出家五衆及餘俗人隨在何處.若病苾芻死於亡人物中應用六物賞贍病者以 報其恩.言六物者三衣鉢坐具濾水羅.計功量授。
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死之後可 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屬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爲善與。
其死屍應焚 燒.供養誦經事了然後分物.若異此者得惡作罪。
若亡人寄物卽於物所在處衆共 ******************** 分之.若知事苾芻身亡之後所有資生與三寶物共相雜亂不可簡別者.此死人物 三寶共分。
若人在界內作界外想疑共分衣者得越法罪.應須盡集。
若苾芻寄物與 他兩俱命過.其掌財者應作法守持隨意受用.餘如廣文。
若一苾芻獲得大衆安居利物卽應受取.然受之時應爲心念守持言.此衣今至是 現前僧伽合得是可分物現前僧伽合分受用.旣無大衆此衣是我應受我今守持. 未守持時有人來者應與分.若不與者得惡作罪。
界內得衣持向界外共分無盜心 者得惡作罪.若有賊心便得盜罪。
若夏中利物破夏者不應受分.施衣時雖過有施 夏衣亦應受取.若是衣時有對面利未有夏人亦應同受。
若苾芻苾芻尼二部僧伽 俱設食已.施主持物來不向上座前者.應問施主方可分之。
若本爲苾芻而興供養. 二部食訖持物置上座前.此應中半而分。
若苾芻身爲衆事夏內出行.身雖不在夏 利應取.安居之人若前若後及坐過半者所有夏利悉皆合與。
凡爲衆首每見行食 人乃至初下一七鹽時.應教其人長跪合掌白衆雲等供時至.上座尋聲告曰可平 ******************** 等行.第一不言第二應告.若不言者其上座等得越法罪。
若施主於供養時以諸繒 綵纏繫其樹爲嚴飾者物應收取.每至節會還應繫此或懸餘處隨時供養.若懸壁 上者用將畫壁.在溫堂者供浴室用.在井池者供時非時漿.若在瞻病堂應爲美食 隨時供養.若在戒壇及簷前樓側幷門屋下所有供物苾芻應分.若在寺中庭所懸 置者是四方僧伽物不應分用。
有五種物體不應分.一四方僧伽物二窣覩波物三 瞻病堂物四根本出生物五所應食物.其根果甘蔗等雖是應食物現前應分。
文雲 菴沒羅果若多有者應分與衆僧隨自受用.此果熟時應令苾芻默住看守不應諠 競.違者得越法罪。
欲行果時應先觀蟲次以火淨.若無未具人苾芻受取自行無犯。
若聲聞弟子制底之處所獲利物應還修營此諸制底.若有餘長現前應分。
因明制 底法者.如來制底應圓滿作.若獨覺者上無寶瓶.若阿羅漢安四相輪.餘之三果如 次減一.若淳善異生苾芻上無輪幹名平頭制底。
若有施主施財造寺.隨施主心以 其財物造諸作具及作人飲食幷塗足油燈明雜費勿令有闕.若有施主造立住處 ******************** 元施一人.便更轉施一人或二或三或施大衆名非法施.其受用者亦名不淨。
如是 乃至施與大衆若苾芻衆若苾芻尼衆迴餘處者.初名爲施後名非施.施者受者並 成非法。
然施主於自所施臥具等物但可本處料理受用.不應持此更施餘處。
有五 種受用人.一是主受用謂無學人.二父母財受用謂有學人.三隨聽受用謂持戒者. 四負債受用謂懶惰輩.五盜賊受用謂破戒人.何謂破戒.謂四重中隨犯一事.於諸 飲食一口不銷於僧伽地不容一足如前所說.不依行者得越法罪。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