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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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境.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 注:[一]正理八.毗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别意趣.風界起滅粗細相生.
[二]正理八立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謂許微有分.旣無方分如何可觸.徧體一分二俱有過.如何謂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
識故.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等時
取等如見蒲萄.如是耳根聽蚊雷等所發種種小大音聲.隨其所應小大等量.意無
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别。
雲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别。
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 而住.如香[艹/(公/攵)]華清徹膜覆令無分散.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徹故.如頗胝迦不相
障礙。
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
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 爪甲。
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
形如半月.傳說 舌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女根極微.形如 鼓[壴*桑]。
男根極微.形如指[韋*沓]。
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 一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 極熱捺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同分.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 散壞.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爲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 ******************** 性故.卽由此理.亦說極微名無見體.不可見故。
如前所說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 意識.爲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
不爾。
雲何。
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論曰.意識唯依無間滅意.眼等五識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眼是眼識俱生 所依.如是乃至身是身識俱生所依.同現世故.無間滅意是過去依.此五識身所依 各二.謂眼等五是别所依.意根爲五通所依性.故如是說.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卽是 眼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 俱生眼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 至身識亦爾.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 無間緣.有是意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
何因識起俱 託二緣.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頌曰. ********************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卽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識明昧故.非色 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一]餘。
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 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
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根是依故隨根說識.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色亦 通爲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至身觸應知亦爾.由所依勝及不共因.故識 得名隨根非境.如名鼓聲及麥芽等。
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
應言 此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自地.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 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 注:[一]正理八.身病意亂者.意識隨自所依.有漏無閒生無漏者.但據增損明昧非據等類法性.如無覆生善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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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
思。
生初靜慮.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見欲界色.三屬初定.色屬欲界.若以 二靜慮眼見初定色.三屬初定.眼屬二定.見欲界色.身識初定.色屬欲界.眼屬二定. 見二定色.身識初定.眼色二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下上色.如理 應思。
如是生二三四靜慮.以自他地眼見自他地色.如理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分别。
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
此中眼根望身 生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 眼故.色望於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一]識。
廣說耳界應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 注:[一]陳本藏本次牒頌文一切二於身亦然句.略釋後.再牒頌文如眼耳亦然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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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一]釋。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於 中别者.謂身與觸其地必[二]同.識望觸身或自或下.自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
之爲下。
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 通一切.於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所應或同或異.如後定品當廣分别.爲捨繁文故 今未辯.前後再述用少功多。
傍論已周應辯正論.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內幾 識所識.幾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
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幷內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 五界.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準知餘十三界.一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緣 境故。
十八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三]者.唯法一分無爲是常.義準無常法餘餘[四]界。
又經 中說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 注:[一]陳本藏本次牒頌文次三皆自地句.
[二]二本次牒頌文身識自下地句.
[三]三本牒頌文常法界無爲句.
[四]三本次牒後半頌法一分是根再內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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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阿毗達磨諸大論師
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方說意根.有所緣故。
如是所說二十二根.十八界中 內十二界.法一分攝.法一分者.命等十一.後三一分.法界攝故.內十二者.眼等五根 如自名攝.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女根男根.卽是身界一分所攝. 如後當辯.義準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體非根。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二 ********************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境.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 注:
雲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别。
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 而住.如香
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
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 爪甲。
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華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
形如半月.傳說 舌中如毛端量.非爲舌根極微所遍。
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
女根極微.形如 鼓
男根極微.形如指
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 一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 極熱捺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同分.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 散壞.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爲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 ******************** 性故.卽由此理.亦說極微名無見體.不可見故。
如前所說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 意識.爲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
不爾。
雲何。
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論曰.意識唯依無間滅意.眼等五識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眼是眼識俱生 所依.如是乃至身是身識俱生所依.同現世故.無間滅意是過去依.此五識身所依 各二.謂眼等五是别所依.意根爲五通所依性.故如是說.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卽是 眼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 俱生眼根.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 至身識亦爾.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 無間緣.有是意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
何因識起俱 託二緣.得所依名在根非境。
頌曰. ********************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卽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識明昧故.非色 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
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 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
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根是依故隨根說識.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色亦 通爲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至身觸應知亦爾.由所依勝及不共因.故識 得名隨根非境.如名鼓聲及麥芽等。
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
應言 此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自地.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 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三屬初定.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 注:
生初靜慮.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見欲界色.三屬初定.色屬欲界.若以 二靜慮眼見初定色.三屬初定.眼屬二定.見欲界色.身識初定.色屬欲界.眼屬二定. 見二定色.身識初定.眼色二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下上色.如理 應思。
如是生二三四靜慮.以自他地眼見自他地色.如理應思。
餘界亦應如是分别。
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
此中眼根望身 生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 眼故.色望於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
廣說耳界應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 注:
鼻舌身三總皆自地.於 中别者.謂身與觸其地必
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 通一切.於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所應或同或異.如後定品當廣分别.爲捨繁文故 今未辯.前後再述用少功多。
傍論已周應辯正論.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內幾 識所識.幾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
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幷內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 五界.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準知餘十三界.一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緣 境故。
十八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
又經 中說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 注:
如是所說二十二根.十八界中 內十二界.法一分攝.法一分者.命等十一.後三一分.法界攝故.內十二者.眼等五根 如自名攝.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女根男根.卽是身界一分所攝. 如後當辯.義準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體非根。
阿毗達磨俱舍論卷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