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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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聞熏習。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爲出 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爲因緣。

    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 麤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爲出世心種。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 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卽立彼爲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 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爲聲聞種姓一分立爲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 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卽立彼爲如來種姓.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

     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

    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 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

    旣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 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一刹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 ******************** 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 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 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 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三恆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 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 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五待衆緣.謂此要待自衆緣合功能殊勝 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衆緣恆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恆非無.顯所待緣 非恆有性.故種於果非恆頓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爲因緣。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 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此種勢力生近正果 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卽名引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

     ********************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爲增上緣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爲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何等名爲所熏四義。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 故非所熏。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 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 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爲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四與能熏 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卽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 故非所熏。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何等名爲能熏四義。

    一有生滅. 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爲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 故非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一]植習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 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 注: [一]原刻作持.今依麗刻改. ********************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卽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 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 卽能爲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燄燄生[一]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 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 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二]此識行相所緣雲何。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了謂了別.卽是行相.識以了別爲行相故。

    [三]處 謂處所.卽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四]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 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同安危 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爲種及有根身.外變爲器. 卽以所變爲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注: [一]原刻作燋.今依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五十一改. [二]此句生起.糅安慧釋.次句牒頌. [三]此二句糅安慧釋. [四]此段糅安慧釋.但原釋雲.執受謂我法分別(徧計自性執着)之習氣.以有此故藏識乃得執取二分別果.故爲執受.又謂依處自體.卽與所依俱有之色根及名.彼相切近同一安危.故爲執受.按此釋文兩番解執受義今但存後一說.卽不能通種子.疑誤. ******************** [一]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