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一
關燈
小
中
大
法卽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
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又若色等卽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 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 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 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 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 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非一異言爲遮爲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 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
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一]餘乘所執
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 注:[一]此下廣破小乘法執.安慧釋有文不全.
********************
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 非實有故。
[一]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
成瓶衣等。
[二]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
承光發影。
日輪纔擧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 定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
既和合物卽諸極微.故此極微 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 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卽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 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 實有不成。
[三]五識豈無所依緣色.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
色等相現.卽以此相爲所依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
外有對色理旣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爲所依 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
[四]謂能引生
注:
[一]此段有礙無礙破.糅安慧釋.但原釋雲.極微有方分故則應如柱非勝義有.不爾無分則應如識無礙雲雲.
[二]此段有分無分破.用二十唯識論意.又勘同廣百論釋卷一.殆亦護法之說也.
[三]此段解五識所緣用觀所緣緣論意.
[四]此段至應無別故句.糅安慧釋.
********************
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眼等五識 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 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一]非諸
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 合時無此相故。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 極微非五識境。
[二]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
相生爲此識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 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麤 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況無 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爲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然識 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爲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 極微[三]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 注:[一]勘護法觀所緣論釋.此說卽破極微爲所緣也.釋雲.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其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今譯當從彼解.
[二]安慧釋此執雲.一一極微不待他時雖非根所能取.相待則能.無和集及相資之說.
[三]原刻作今.今依述記卷七及麗刻改.
********************
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說
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
又若色等卽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 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 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 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 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 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非一異言爲遮爲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 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
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 注: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 非實有故。
日輪纔擧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 定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
既和合物卽諸極微.故此極微 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 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卽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 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 實有不成。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
外有對色理旣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爲所依 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
眼等五識 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 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 合時無此相故。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 極微非五識境。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 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麤 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況無 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爲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然識 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爲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 極微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 注: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