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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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卽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 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又若色等卽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 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 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 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 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 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非一異言爲遮爲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 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 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

    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一]餘乘所執 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 注: [一]此下廣破小乘法執.安慧釋有文不全. ******************** 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 非實有故。

    [一]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 成瓶衣等。

    [二]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 承光發影。

    日輪纔擧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 定有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

    既和合物卽諸極微.故此極微 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 應不成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卽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 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 實有不成。

    [三]五識豈無所依緣色.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 色等相現.卽以此相爲所依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 非外所造。

    外有對色理旣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爲所依 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爲所緣緣。

    [四]謂能引生 注: [一]此段有礙無礙破.糅安慧釋.但原釋雲.極微有方分故則應如柱非勝義有.不爾無分則應如識無礙雲雲. [二]此段有分無分破.用二十唯識論意.又勘同廣百論釋卷一.殆亦護法之說也. [三]此段解五識所緣用觀所緣緣論意. [四]此段至應無別故句.糅安慧釋. ******************** 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眼等五識 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 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一]非諸 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 合時無此相故。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 極微非五識境。

    [二]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 相生爲此識境.彼相實有爲此所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 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麤 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況無 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爲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然識 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爲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 極微[三]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 注: [一]勘護法觀所緣論釋.此說卽破極微爲所緣也.釋雲.或許極微.雖復極微唯共聚已而見生滅.然其實體一一皆緣不緣總聚.今譯當從彼解. [二]安慧釋此執雲.一一極微不待他時雖非根所能取.相待則能.無和集及相資之說. [三]原刻作今.今依述記卷七及麗刻改. ******************** 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爲色.故說 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