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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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此三事體相 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不應合時變爲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若謂三事體異 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

    相應如體.顯然有三。

    故不應言三合 成一。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 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不可說三 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總卽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 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爲一。

    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 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待三和合。

    體亦應各三.以體卽相故。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 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 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爲大失。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爲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 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

    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 如軍林等非實有性。

    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 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溼煖動。

    卽彼所執堅溼煖等應非無礙.德句 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準此應責。

    故知無實 地水火風與堅溼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一]火。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 皆有礙故.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 故.如地水火風。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非有 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 無故.如實德等。

    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

    如有非無無別有性. 如何實等有別有性。

    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雲何爾. 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 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地等諸性對地 注: [一]此下原衍風字.今依廣百論卷七及麗刻刪. ******************** 等體更相徵詰.準此應知。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若離實等 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 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 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 理故亦非實有。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又緣 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 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 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 常故.諸非常者必不徧故.諸不徧者非真實故。

    體既常徧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 生一切法。

    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餘執有一 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偏執 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彼俱非理. ******************** 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 待衆緣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 而體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若無方分. 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 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若[一]謂果色 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或應極微 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若謂果色徧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則此果色 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 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 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 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 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 注: [一]原刻作諸.今依述記卷六及麗刻改. ******************** 虛妄計度。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 如數論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