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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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一]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 餘識有實境故。

    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二]復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 頌曰. 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極微. 又非和合[三]等. 極微不成故。

     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爲境.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 論者執有分色.[四]或應是多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別爲境.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 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爲境。

    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 不可取故。

    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爲境.一實極微理不 成故。

    雲何不成。

    頌曰. [五]極微與六合 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 聚應如極微。

     注: [一]勘寶本雲.若言異此但遮遣色說此唯聲.唯識之言便不成就.緣識之識有其境故.意義最明. [二]以下五頌本釋寶本均佚. [三]勘梵藏本無此等字.祗有和合一義也. [四]勘梵藏本雲.或應是多極微.或卽此多微和合.無此和集等說.次下均同.今譯增文. [五]勘梵藏本雲若六一時yugaped,cig-cer合.次釋亦有同時相合之意.魏陳本同.今譯文略. ********************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一]一極微處若有 六[二]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迦溼彌羅國毗 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三]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四]此亦不然.頌曰. 極微旣無合 [五]聚有合者誰. 或相合不成 不由無方分。

     論曰.今應詰彼所說理趣.旣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六]若轉救言聚色 展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 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七]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無分 俱爲大失。

    所以者何。

    頌曰. [八]極微有方分 理不應成一. 無應影障無. 聚不異.無二。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雲何成一。

    [九]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纔擧光照 注: [一]勘梵藏本此上牒頌若與六同處二句.次乃釋成.今譯改文. [二]勘梵藏本此下有句雲則一切(極微)同一處故.陳本同.今譯文略. [三]勘梵藏本意謂諸和合者乃互相合. [四]梵藏本以次文今應詰彼所說理趣句先出於此.再牒極微無合半頌.陳本同. [五]勘梵藏本此句雲.聚所有者何所屬.意謂是雜之合也.頌本無合字.故次長行別有釋雲.與合言相貫.今譯改文. [六]勘梵藏本此上先牒頌或相合二句.次乃出釋.今譯改文. [七]勘梵藏本此文作一句雲.隨應許諸極微合若不合.次卽牒頌極微有方分二句.意接上文.仍就有方分而難.至次無應影障無一段乃是難無方分.今譯改文.章句紊亂. [八]勘梵藏本此句雲若方分有異.與下長行相符.今譯文略. [九]勘梵藏本此上牒頌無應影障無句.次乃釋雲.若各極微方之分無異者雲雲.陳本同.今譯改文. ******************** 觸時雲何餘邊得有影現.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又執極微無方分者.雲何此彼展轉 相障.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旣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則諸 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

    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 影爲障。

    不爾。

    若爾[一]聚應無二.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二]覺慧分析安 布差別立爲極微或立[三]爲聚.俱非一實。

    何用思擇極微聚爲.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此 復何相。

    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多。

    設 爾何失。

    二俱有過.多過如前.[四]一亦非理。

    頌曰. 一應無次行. 俱時[五]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 幷難見細物。

     論曰.[六]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 切[七]故。

    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又一方處應不 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卽有餘.[八]雲何此彼可辨差別.[九]或二如何可於 注: [一]勘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