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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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義篇第四之五
衆生佛不相異義(南齊沈約字休文)六道相續作佛義(沈約)
因緣義(沈約)形神義(沈約)
神不滅義(沈約)難範缜神滅義(沈約) 因緣無性論陳沙門真觀(并朱世卿自然論)
北齊三部一切經願文(魏收)周藏經願文(王褒)
寶台經藏願文(隋炀帝)三藏聖教序(并表請謝答太宗文帝)
述三藏聖教序(并謝答今上)述诖般若經序(唐褚亮) 金剛般若經集诖序(司元大夫李俨)與翻經諸僧書(并答)
太常博士柳宣佛知不異衆生知義沈休文佛者覺也。
覺者知也。
凡夫之與佛地。
立善知惡未始不同也。
但佛地所知者得善之正路。
凡夫所知者失善之邪路。
凡夫得正路之知與佛之知不異也。
正謂以所善非善故失正路耳。
故知凡夫之知與佛之知不異。
由于所知之事異知不異也。
凡夫之所知不謂所知非善。
在于求善而至于不善。
若積此求善之心。
會得歸善之路。
或得路則至于佛也。
此衆生之為佛性。
寔在其知性常傳也。
六道相續作佛義。
沈約。
一切種智與五道六趣衆生。
共有受知之分。
無分異也。
問曰。
受知非知耶。
答曰。
非也。
問此以何為體。
答曰。
相續不滅是也。
相續不滅所以能受知。
若今生陶練之功漸積。
則來果所識之理轉精。
轉精之知。
來應以至于佛而不斷不絕也。
若今生無明則來果所識轉闇。
轉闇之知。
亦來應以至于六趣也。
受知之具随緣受知。
知之美惡不關此受知之具也。
問曰。
知非知既聞命矣。
受知受知自是相續不滅。
知自然因緣中來。
與此受知之具從理而相關。
答曰。
有此相續不滅自然因果中來。
有因有果。
何得無善無惡乎。
因緣義。
沈約。
凡含靈之性。
莫水樂生。
求生之路參差不一。
一爾流遷塗徑各異。
一念之間衆緣互起。
一因一果内有差忒。
好生之性萬品斯同。
自然所禀非由緣立。
固知樂生非因緣。
因緣非樂。
生也雖複俱宅形骸而各是一物。
一念既召衆緣。
衆緣各随念起。
善惡二念誠有不同。
俱資外助事由一揆。
譬諸非水非土谷牙不生。
因緣性識其本既異。
因果不惑雖則必然。
善惡獨起亦有受礙。
雖雲獨起。
起便成因。
内因外緣寔由乎此。
論形神。
沈約。
凡人一念之時。
七尺不複關所念之地。
凡人一念。
聖人則無念不盡。
聖人無已。
七尺本自若空。
以若空之七尺。
總無不盡之萬念。
故能與凡夫異也。
凡人一念忘彼七尺之時。
則目廢于視足廢于踐。
當其忘目忘足。
與夫無目無足亦何以異哉。
凡人之暫無本實有無未轉瞬有已随之。
念與形乖則暫忘。
念與心謝則複合。
念在七尺之一處則他處。
與異人同則與非我不異。
但凡人之暫無其無甚促。
聖人長無其無甚遠。
凡之與聖其路本同。
一念而暫忘則是凡品。
萬念而都忘則是大聖。
以此為言則形神幾乎。
或人疑因果相主毫分不差。
善惡之來皆有定業。
而六度所修鹹資力緻。
若修此力緻複有前因。
因熟果成自相感召。
則力緻之功不複得立。
六度所修幾于廢矣。
釋迦邁九劫勇猛所成。
勇猛之因定于無始。
本不資九。
安得稱起。
餘以為因果情照本是二物。
先有情照卻有因果。
情照既動而因果随之。
未有情照因果何托。
因識二塗用合本異。
其本既異厥體不同。
情照别起于理非礙。
六度九劫差不足疑也。
神不滅論。
沈約。
含生之類識鑒相懸。
等級參差千累萬沓。
昆蟲則不逮飛禽。
飛禽則不逮犬馬。
昺明昭著不得謂之不然。
又人品以上賢愚殊性。
不相窺涉不相哓解。
燕北越南未足雲匹。
其愚者則不辯菽麥。
悖者則不知愛敬。
自斯以上性識漸弘。
班固九品曾未概其萬一。
何者賢之與愚。
蓋由知與不知也。
愚者所知則少。
賢者所知則多。
而萬物交加。
群方緬曠。
情性哓昧。
理趣深玄。
由其塗求其理。
既有哓昧之異。
遂成高下之差。
自此相傾品級彌峻。
窮其原本盡其宗極。
互相推仰應有所窮。
其路既窮無微不盡。
又不得謂不然也。
且五情各有分域。
耳目各有司存。
心運則形忘。
目用則耳廢。
何則情靈淺弱心慮雜擾。
一念而兼無由可至。
既不能兼紛糾遞襲。
一念未成他端互起。
互起衆端複同前不相兼之由。
由于淺惑。
惑淺為病。
病于滞有。
不淺不惑出于兼忘。
以此兼忘得此兼照。
自凡夫至于正覺。
始惑于不惑。
不兼至能兼。
又不得謂不然也。
又昆蟲夭促含靈靡二。
或朝生夕殒。
或不識春秋。
自斯而進修短不一。
既有其短豈得無長。
虛用損年善攝增壽。
善而又善焉得無之。
又不得謂之不然也。
生既可夭則壽不可無夭。
夭既無矣則生不可極。
形神之别斯既然矣。
然形既可養神甯獨異。
神妙形粗較然有辯。
養形可至不朽。
養神安得有窮。
養神不窮。
不生不滅。
始末相校豈無其人。
自凡及聖含靈義等。
但事有精粗。
故人有凡聖。
聖既長存在凡獨滅。
本同末異義不兼通。
大聖贻訓豈惑斯哉。
難範缜神滅論。
沈約。
來論雲。
形即是神。
神即是形。
又雲。
人體是一。
故神不得二。
若如雅論此二物不得相離。
則七竅百體無處非神矣。
七竅之用既異。
百體所營不一。
神亦随事而應。
則其名亦應随事而改。
神者對形之名。
而形中之形各有其用。
則應神中之神。
亦應各有其名矣。
今舉形則有四支百體之異屈申聽受之别。
各有其名。
各有其用。
言神惟有一名而用分百體。
此深所未了也。
若形與神對。
片不可差。
何則形之名多。
神之名寡也。
若如來論。
七尺之神神則無處非形。
形則無處非神矣。
刀則惟刃是利。
非刃則不受利名。
故刃是舉體之稱。
利是一處之目。
刀之與利既不同矣。
形之與神豈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鑄為劍。
劍利即是刀利。
而刀形非劍形。
于利之用弗改。
而質之形已移。
與夫前生為甲後生為丙。
天人之道或異。
往識之神猶傳。
與夫劍之為刀刀之為劍。
有何異哉。
又一刀之質分為二刀形。
形已分矣。
而各有其利。
今取一牛之身而割之為兩。
則飲龁之生即謝。
任重之用不分。
又何得以刀之與利譬形之與神耶。
來論謂。
刀之與利即形之有神。
刀則舉體是一利。
形則舉體是一神。
神用于體則有耳目手足之别。
手之用不為足用。
耳之用不為眼用。
而利之為用無所不可。
亦可斷蛟蛇。
亦可截鴻雁。
非一處偏。
可割東陵之瓜。
一處偏。
可割南山之竹。
若謂利之為用亦可得分。
則足可以執物。
眼可以聽聲矣。
若謂刀背亦有利兩邊亦有利。
但未鍛而铦之耳。
利若遍施四方。
則利體無處複立。
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
利之為用正在一邊毫毛處耳。
神之與形舉體若合。
又安得同乎。
刀若舉體是利。
神用随體則分。
若使刀之與利其理若一。
則胛下亦可安眼。
背上亦可施鼻。
可乎。
不可也。
若以此譬為盡耶。
則不盡。
若謂本不盡耶。
則不可以為譬也。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二者相資理無偏謝。
則身亡之日形亦應消。
而今有知之神亡無知之形在。
此則神本非形形本非神。
又不可得強令如一也。
若謂總百體之質謂之形。
總百體之用謂之神。
今百體各有其分。
則眼是眼形。
耳是耳形。
眼形非耳形。
耳形非眼形。
則神亦随百體而分。
則眼有眼神。
耳有耳神。
耳神非眼神。
眼神非耳神也。
而偏枯之體其半已謝。
已謝之半事同木石。
譬彼僵屍永年不朽。
則此半之神。
亦應與此半同滅。
半神既滅半體猶存。
形神俱謝彌所駭惕。
若夫二負之屍經億載而不毀。
單開之體尚餘質于羅浮。
神形若合則此二士不應神滅而形存也。
來論又雲。
欻而生者欻而滅者。
漸而生者漸而滅者。
請借子之沖以攻子之城。
漸而滅謂死者之形骸始乎無知而至于朽爛也。
若然則形之與神本為一物。
形既病矣神亦告病。
形既謝矣神亦雲謝。
漸之為用應與形俱。
形始亡未朽為漸神獨不得以始未為漸耶。
來論又雲。
生者之形骸變為死者之骨骼。
案如來論。
生之神明生之形骸。
既化為骨骼矣。
則生之神明獨不随形而化乎。
若附形而化則應與形同體。
若形骸即是骨骼。
則死之神明不得異生之神明矣。
向所謂死定自未死也。
若形骸非骨骼。
則生神化為死神。
生神化為死神。
即是三世。
安謂其不滅哉。
神若随形形既無知矣。
形既無知神本無質。
無知便是神亡。
神亡而形在。
又不經通。
若形雖無知神尚有知。
形神既不得異。
則向之死形翻複非枯木矣。
因緣無性論序。
陳沙門釋真觀。
泉亭令德。
有朱三議者。
非惟外學通敏。
亦是内信淵明。
常自心重大乘口誦般若。
忽着自然之論。
便成有性之執。
或是示同邪見。
或是實起倒心。
交複有損正真過傷至道。
聊裁後論以袪彼執。
雖複辭無足采而理或可觀。
若與餘同志。
希共詳覽也。
性法自然論。
朱世卿。
寓茲先生。
喟然歎曰。
夫萬法萬性皆自然之理也。
夫惟自然。
故不得而遷貿矣。
故善人雖知善之
覺者知也。
凡夫之與佛地。
立善知惡未始不同也。
但佛地所知者得善之正路。
凡夫所知者失善之邪路。
凡夫得正路之知與佛之知不異也。
正謂以所善非善故失正路耳。
故知凡夫之知與佛之知不異。
由于所知之事異知不異也。
凡夫之所知不謂所知非善。
在于求善而至于不善。
若積此求善之心。
會得歸善之路。
或得路則至于佛也。
此衆生之為佛性。
寔在其知性常傳也。
六道相續作佛義。
沈約。
一切種智與五道六趣衆生。
共有受知之分。
無分異也。
問曰。
受知非知耶。
答曰。
非也。
問此以何為體。
答曰。
相續不滅是也。
相續不滅所以能受知。
若今生陶練之功漸積。
則來果所識之理轉精。
轉精之知。
來應以至于佛而不斷不絕也。
若今生無明則來果所識轉闇。
轉闇之知。
亦來應以至于六趣也。
受知之具随緣受知。
知之美惡不關此受知之具也。
問曰。
知非知既聞命矣。
受知受知自是相續不滅。
知自然因緣中來。
與此受知之具從理而相關。
答曰。
有此相續不滅自然因果中來。
有因有果。
何得無善無惡乎。
因緣義。
沈約。
凡含靈之性。
莫水樂生。
求生之路參差不一。
一爾流遷塗徑各異。
一念之間衆緣互起。
一因一果内有差忒。
好生之性萬品斯同。
自然所禀非由緣立。
固知樂生非因緣。
因緣非樂。
生也雖複俱宅形骸而各是一物。
一念既召衆緣。
衆緣各随念起。
善惡二念誠有不同。
俱資外助事由一揆。
譬諸非水非土谷牙不生。
因緣性識其本既異。
因果不惑雖則必然。
善惡獨起亦有受礙。
雖雲獨起。
起便成因。
内因外緣寔由乎此。
論形神。
沈約。
凡人一念之時。
七尺不複關所念之地。
凡人一念。
聖人則無念不盡。
聖人無已。
七尺本自若空。
以若空之七尺。
總無不盡之萬念。
故能與凡夫異也。
凡人一念忘彼七尺之時。
則目廢于視足廢于踐。
當其忘目忘足。
與夫無目無足亦何以異哉。
凡人之暫無本實有無未轉瞬有已随之。
念與形乖則暫忘。
念與心謝則複合。
念在七尺之一處則他處。
與異人同則與非我不異。
但凡人之暫無其無甚促。
聖人長無其無甚遠。
凡之與聖其路本同。
一念而暫忘則是凡品。
萬念而都忘則是大聖。
以此為言則形神幾乎。
或人疑因果相主毫分不差。
善惡之來皆有定業。
而六度所修鹹資力緻。
若修此力緻複有前因。
因熟果成自相感召。
則力緻之功不複得立。
六度所修幾于廢矣。
釋迦邁九劫勇猛所成。
勇猛之因定于無始。
本不資九。
安得稱起。
餘以為因果情照本是二物。
先有情照卻有因果。
情照既動而因果随之。
未有情照因果何托。
因識二塗用合本異。
其本既異厥體不同。
情照别起于理非礙。
六度九劫差不足疑也。
神不滅論。
沈約。
含生之類識鑒相懸。
等級參差千累萬沓。
昆蟲則不逮飛禽。
飛禽則不逮犬馬。
昺明昭著不得謂之不然。
又人品以上賢愚殊性。
不相窺涉不相哓解。
燕北越南未足雲匹。
其愚者則不辯菽麥。
悖者則不知愛敬。
自斯以上性識漸弘。
班固九品曾未概其萬一。
何者賢之與愚。
蓋由知與不知也。
愚者所知則少。
賢者所知則多。
而萬物交加。
群方緬曠。
情性哓昧。
理趣深玄。
由其塗求其理。
既有哓昧之異。
遂成高下之差。
自此相傾品級彌峻。
窮其原本盡其宗極。
互相推仰應有所窮。
其路既窮無微不盡。
又不得謂不然也。
且五情各有分域。
耳目各有司存。
心運則形忘。
目用則耳廢。
何則情靈淺弱心慮雜擾。
一念而兼無由可至。
既不能兼紛糾遞襲。
一念未成他端互起。
互起衆端複同前不相兼之由。
由于淺惑。
惑淺為病。
病于滞有。
不淺不惑出于兼忘。
以此兼忘得此兼照。
自凡夫至于正覺。
始惑于不惑。
不兼至能兼。
又不得謂不然也。
又昆蟲夭促含靈靡二。
或朝生夕殒。
或不識春秋。
自斯而進修短不一。
既有其短豈得無長。
虛用損年善攝增壽。
善而又善焉得無之。
又不得謂之不然也。
生既可夭則壽不可無夭。
夭既無矣則生不可極。
形神之别斯既然矣。
然形既可養神甯獨異。
神妙形粗較然有辯。
養形可至不朽。
養神安得有窮。
養神不窮。
不生不滅。
始末相校豈無其人。
自凡及聖含靈義等。
但事有精粗。
故人有凡聖。
聖既長存在凡獨滅。
本同末異義不兼通。
大聖贻訓豈惑斯哉。
難範缜神滅論。
沈約。
來論雲。
形即是神。
神即是形。
又雲。
人體是一。
故神不得二。
若如雅論此二物不得相離。
則七竅百體無處非神矣。
七竅之用既異。
百體所營不一。
神亦随事而應。
則其名亦應随事而改。
神者對形之名。
而形中之形各有其用。
則應神中之神。
亦應各有其名矣。
今舉形則有四支百體之異屈申聽受之别。
各有其名。
各有其用。
言神惟有一名而用分百體。
此深所未了也。
若形與神對。
片不可差。
何則形之名多。
神之名寡也。
若如來論。
七尺之神神則無處非形。
形則無處非神矣。
刀則惟刃是利。
非刃則不受利名。
故刃是舉體之稱。
利是一處之目。
刀之與利既不同矣。
形之與神豈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鑄為劍。
劍利即是刀利。
而刀形非劍形。
于利之用弗改。
而質之形已移。
與夫前生為甲後生為丙。
天人之道或異。
往識之神猶傳。
與夫劍之為刀刀之為劍。
有何異哉。
又一刀之質分為二刀形。
形已分矣。
而各有其利。
今取一牛之身而割之為兩。
則飲龁之生即謝。
任重之用不分。
又何得以刀之與利譬形之與神耶。
來論謂。
刀之與利即形之有神。
刀則舉體是一利。
形則舉體是一神。
神用于體則有耳目手足之别。
手之用不為足用。
耳之用不為眼用。
而利之為用無所不可。
亦可斷蛟蛇。
亦可截鴻雁。
非一處偏。
可割東陵之瓜。
一處偏。
可割南山之竹。
若謂利之為用亦可得分。
則足可以執物。
眼可以聽聲矣。
若謂刀背亦有利兩邊亦有利。
但未鍛而铦之耳。
利若遍施四方。
則利體無處複立。
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
利之為用正在一邊毫毛處耳。
神之與形舉體若合。
又安得同乎。
刀若舉體是利。
神用随體則分。
若使刀之與利其理若一。
則胛下亦可安眼。
背上亦可施鼻。
可乎。
不可也。
若以此譬為盡耶。
則不盡。
若謂本不盡耶。
則不可以為譬也。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二者相資理無偏謝。
則身亡之日形亦應消。
而今有知之神亡無知之形在。
此則神本非形形本非神。
又不可得強令如一也。
若謂總百體之質謂之形。
總百體之用謂之神。
今百體各有其分。
則眼是眼形。
耳是耳形。
眼形非耳形。
耳形非眼形。
則神亦随百體而分。
則眼有眼神。
耳有耳神。
耳神非眼神。
眼神非耳神也。
而偏枯之體其半已謝。
已謝之半事同木石。
譬彼僵屍永年不朽。
則此半之神。
亦應與此半同滅。
半神既滅半體猶存。
形神俱謝彌所駭惕。
若夫二負之屍經億載而不毀。
單開之體尚餘質于羅浮。
神形若合則此二士不應神滅而形存也。
來論又雲。
欻而生者欻而滅者。
漸而生者漸而滅者。
請借子之沖以攻子之城。
漸而滅謂死者之形骸始乎無知而至于朽爛也。
若然則形之與神本為一物。
形既病矣神亦告病。
形既謝矣神亦雲謝。
漸之為用應與形俱。
形始亡未朽為漸神獨不得以始未為漸耶。
來論又雲。
生者之形骸變為死者之骨骼。
案如來論。
生之神明生之形骸。
既化為骨骼矣。
則生之神明獨不随形而化乎。
若附形而化則應與形同體。
若形骸即是骨骼。
則死之神明不得異生之神明矣。
向所謂死定自未死也。
若形骸非骨骼。
則生神化為死神。
生神化為死神。
即是三世。
安謂其不滅哉。
神若随形形既無知矣。
形既無知神本無質。
無知便是神亡。
神亡而形在。
又不經通。
若形雖無知神尚有知。
形神既不得異。
則向之死形翻複非枯木矣。
因緣無性論序。
陳沙門釋真觀。
泉亭令德。
有朱三議者。
非惟外學通敏。
亦是内信淵明。
常自心重大乘口誦般若。
忽着自然之論。
便成有性之執。
或是示同邪見。
或是實起倒心。
交複有損正真過傷至道。
聊裁後論以袪彼執。
雖複辭無足采而理或可觀。
若與餘同志。
希共詳覽也。
性法自然論。
朱世卿。
寓茲先生。
喟然歎曰。
夫萬法萬性皆自然之理也。
夫惟自然。
故不得而遷貿矣。
故善人雖知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