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之佛教附錄:說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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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蘊 心所法中之“想”法 行蘊 (甲)除受想外餘心所法 (一)遍行法五種之中三(觸作意思) (二)别境法五種 (三)善地法十一種 (四)煩惱法六種 (五)随煩惱法二十種 (六)不定不四種 (乙)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 識蘊 心法八種(眼耳鼻舌身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 無為法…………六種 說明:法字按諸今語,可譯為概念。

    百法之名,非佛時所有。

    佛常言一切法,而未舉其數。

    小乘家如《俱舍論》等,舉七十五法。

    大乘家如《瑜伽師地論》等,舉六百六十法。

    此所依《百法明門》,乃天親撮瑜伽為略數。

    此皆将心理現象綿密分析,近世歐美斯學專家,尚不逮其精審。

    百法中除六種無為法超絕五蘊外,餘九十四種有為法,大分為四類:一心法,二心所法,三色法,四不相應法,此中複分為二系,心法自為一系,即能認識之體,餘三類合為一系,即所認識之對象。

    彼三類中,色法即物理的對象。

    心所法者,謂“心之所有”,即心理之對象也,不相應法者,謂與色與心俱不相應,如生命、語言文字等皆屬之。

     此諸法中,心所法與不相應法最為複雜,共占七十五種。

    以配五蘊,則除此中兩種分屬受蘊、想蘊外,餘七十三種俱屬行蘊,此可見行蘊之内容矣。

     觀右表則知行蘊所攝,殆亘心理之現象之全部。

    欲概括說明,頗極不易,但其中最要者,為遍行法中之觸、作意、思三種(遍行法有五: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此據《百法明門》次第)。

    受、想各分屬其本蘊,餘三屬行蘊,如上表。

    )依《廣五蘊論》所釋“觸謂眼、色、識等三和合分别”,謂眼根、色境、眼識湊會在一處,乃成為“觸”也(此色字非色蘊之色,此觸字非色、聲、香、味、觸之觸,勿混)。

    “作意……謂令心、心所法現前警動。

    ”即今語所謂特别注意。

    “恩,謂令心造作意業,猶如磁石引鐵令動。

    ”是知“行蘊”者,對于想蘊所得之印象加重主觀的分量,經選擇注意,而心境凝集一點,完為一個性的觀念也。

    故曰“能有所成”。

     (五)識蘊識蘊,小乘謂有眼、耳、鼻、舌、身、意六識,大乘加以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是為八識。

    《廣五蘊論》雲:“雲何識蘊?謂于所緣了别為性,亦名心,亦名意,此能采集諸行種子。

    又此行相不可分别,前後一類相續轉。

    ”《順正理論》(卷三)雲:“識謂了别者,是惟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别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惟取色,不取聲等,……于其自境,惟總取相。

    ”法相宗書數百卷,不外說明一“識”字,繁征細剖,恐讀者轉增迷惘,且俟下文随時诠釋。

    今但以極簡單語略示其概念:識也者,能認識之自體,而對于所認識之對象,了别其總相,能整是統一個個之觀念使不相撓亂,又能使個個觀念繼續集起不斷者也。

    其實色、受、想、行,皆識所變現,一識蘊即足以包五蘊,所以立五名者,不過施設之以資觀察之便利,謂意識活動之過程,有此五者而已(所謂七十五法、百法乃至六百六十法,皆不外一種方便的施設,但求不違真理,名數不防異同)。

    試為淺譬如印刷然,色蘊為字模;受、想、行則排字之次第,經過逐段遞進,識蘊則紙上之印刷成品,機器一動,全文齊現。

    此譬雖未悉真,亦庶近之。

     佛典屢用色、名二字,色即指色蘊,名指受、想、行、識四蘊。

    因其為方便施設之一種名号也。

    此則前一蘊為一類,後四蘊為一類;若就能所區别論,則前四蘊為一類,後一蘊為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