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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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轉。
謂生起。
餘可知。
(壬)二傍論諸識所依二。
初略釋。
二廣釋。
(癸)今初。
諸心心所。
皆有所依。
然彼所依。
總有三種。
一因緣依。
謂自種子諸有為法。
皆托此依。
離自因緣。
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
因即生緣。
簡非增上緣。
所緣緣及等無間緣。
故名因緣。
即諸心心所各别種子。
亦名種子依也。
二增上緣依。
謂内六處。
諸心心所。
皆托此依。
離俱有根。
必不轉故。
但雲增上緣。
則所收甚寬。
今既稱依。
則但局取六根。
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
以是妄情之所執受。
故名為内。
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
謂前(念已)滅(之)意。
諸心心所。
皆托此依。
(以)離(此前)開導根。
必不起(于後念心心所)故。
但雲等無間緣。
則心心所皆得為緣。
故亦稍寬。
今既稱依。
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
望于後心。
名為意根。
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
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
具三所依。
名有所依。
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
皆不用三依也。
初略釋竟。
(癸)二廣釋三。
初釋種子依。
二釋俱有依。
三釋開導依。
(子)今初。
初種子依。
有作是說。
要種滅已。
現果方生。
(以須)無種已(然後)生。
(乃)集論(之所)說故。
(又如世間之物)。
種與芽等。
不俱有故。
此先叙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
彼說為證不成。
彼(集論中。
但)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
非依引生現果)說故。
(又)種生芽等。
(是依世俗假說)。
非(依世間)勝義(說)故。
(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
則)種滅芽生。
非極成故。
(須如)焰炷同時。
(方可)互為因故。
然種自類。
因果不俱。
種現相生。
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
先破異解。
次明正義。
焰炷同時者。
如炷生焰。
焰生燋炷。
炷之生焰。
喻種生現行。
焰生燋炷。
喻現行熏種。
若前炷後炷相望。
即可喻種引種。
若前焰後焰相望。
即可喻現引現。
是故因緣自有三義。
一者種引種。
因果不俱。
以異念故。
喻如前炷後炷。
二者種生現。
三者現熏種。
決定俱有。
以同時故。
喻如炷生焰。
焰生燋炷。
若現引現。
但名等無間緣。
不名因緣。
喻如前焰後焰。
但能相引。
而後焰實非前焰所生。
以炷若盡。
則前焰不能更生于後焰故。
故瑜伽說。
無常法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是因緣義。
(其)自性(之)言。
(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
(其)他性(之)言。
(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
藏識(與)染法。
(更)互為因緣。
猶如束蘆。
俱時而有。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
故種子依。
定非前後。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
應知皆是随轉理門。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
定各别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
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
無常法。
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
以諸種子。
雖複相似相續。
不壞不失。
體是生滅。
故名無常。
種子無常。
則現行亦無常矣。
以種子望種子。
假名自性。
以種子望現行。
假名他性。
猶言同類異類耳。
染法。
指有漏前七轉識。
随轉理門。
謂非一定不易之理。
乃随宜方便之權說也。
初釋種子依竟。
(子)二釋俱有依。
共四家解。
第四為正。
(醜)今初。
次俱有依。
有作是說。
眼等五識。
(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
此(五識)現起(之)時。
必有彼(意識)故。
無别眼(根)等為俱有依。
(以)眼等五根。
即(五識之)種子故。
(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上。
似境相而轉。
為成内外處。
佛說彼為十。
彼頌意說。
世尊為成十二處故。
(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等根。
(成内五處。
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
(成外五處)。
故(知)眼等(五)根。
即(是)五識(之)種(子耳)。
觀所緣論。
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彼頌意言。
異熟識上。
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
(以能生眼識等現行。
故)名(為)色功能。
(即此功說)。
說為五根。
無别(有)眼等(五色根也)。
種與色識。
常互為因。
(以)能熏(之現識現色。
常)與種(子)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
無别此(俱有)依。
恒相續轉。
自力勝故。
第六意識。
别有此(俱有)依。
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
即眼識。
依根。
名眼識。
依塵。
名色識。
餘四例知。
此中。
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
一謬也。
謂五識種子為五根。
二謬也。
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
三謬也。
唯第六依末那一義。
不謬。
(醜)第二家解。
有義。
彼說理教相違。
若五色根。
即五識種。
(則)十八界種。
應成雜亂。
然十八界。
各别有種。
諸聖教中。
處處說故。
(一違也)。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
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
若以根為識種。
則識全無種。
又識種為根。
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
各有能生相見分異。
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
則見分屬心)。
應識蘊攝。
若(執五識之)相分種(子以為五根。
則相分屬境)。
應外處攝。
便違聖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蘊内處所攝。
(二違也)。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
(則)五根應是五識(之親)因緣。
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三違也)。
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
則應鼻舌(二根。
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系。
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
許(此說者)。
便俱與聖教相違。
(又若)眼耳身(三)根。
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
則)二地五地。
為難亦然。
(四違也)。
眼等三根。
通于五地。
謂五趣雜居地。
(欲界)離生喜樂地。
(初禅)定生喜樂地。
(二禅)離喜妙樂地。
(三禅)舍念清淨地。
(四禅)眼等三識。
唯通二地。
謂五趣雜居地。
離生喜樂地也。
今若執眼耳身根。
即是識種。
則或根應如識。
惟局二地。
或複識應如根。
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
既通善惡。
應五色根。
非唯無記。
(五違也)。
又五識種。
無執受攝。
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六違也)。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
但緣而不執受。
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
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
豈不理教相違。
又五色根。
若(即是)五識種。
應意識種即是末那。
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
(七違也)。
同法者。
同為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
皆具三依。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
依但應二。
(八違也)。
識種子現行。
是種子依。
五根。
是俱有依。
前滅意。
是開導依。
若謂根即識種。
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
但有二矣。
又諸聖教。
說眼等(五)根。
皆通(有)現(行有)種(子。
今)執唯是(識)種(而為五根)。
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九違也)。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
朋付彼執。
複轉救言。
異熟識中。
能感五識增上業種。
名五色根。
非作因緣生五識種。
妙符二頌。
善順瑜伽。
此叙救也。
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
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
即此業種。
名五色根。
作增上緣。
生眼等識。
既以增上業種為根。
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
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
此種但為增上。
不為因緣。
又順瑜伽具三依義也。
彼有虛言。
都無實義。
(業種由善惡熏。
通善染性。
若執以為五根)。
應五色根。
非無記故。
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
(以業種非所執受故。
亦非)唯色蘊攝。
(以業種非色。
故亦非)唯内處(攝。
以業種通内外)故。
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系故。
(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
二根不應通色界故。
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系故。
(三識業種唯在二地。
三根亦應惟二地故)。
感意識(之)業(種)。
應(是)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
眼等(五根。
又亦)不應通現種故。
又(業屬思。
若執為根。
則)應眼等(五根)非色根故。
又(眼等五識。
皆通三性)。
若(使)五識皆業所感。
則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
(不通善染二性。
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
可有眼等為俱有依。
則)善等五識。
既非業感。
應無眼等為俱有依。
故彼所言(業種為五根者)。
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
處處皆說阿賴耶識。
變似(五淨)色根。
及根依處。
器世間等。
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根。
(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
乃獨)不許眼等(五根内相分是)藏識(之)所變。
如斯迷謬。
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
此下通所引頌。
然(三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
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
為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
于(本)識所變似眼根等。
以有發生五識用故。
假名種子及色功能。
非謂色根即(是)識(種及)業種(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
已下自立業未全妥。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
應以五識為俱有依。
以彼(明了意識)。
必與五識俱(時起)故。
若(使)彼(明了意識。
可以)不依眼等(五)識者。
(則)彼(同時意識。
亦)應不與五識為依。
(以)彼此(互)相(為)依。
勢力等故。
又第七識。
雖無間斷。
而見道(修道)等(位。
有漏無漏間起)。
既有轉易。
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不爾。
彼應非轉識攝。
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故應許彼(第七末那。
亦必)有俱有依。
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
如瑜伽說。
有藏識故。
得有末那。
末那為依。
意識得轉。
彼論意言。
現行藏識為依止故。
得有末那。
非由彼(中)種(子。
若)不爾。
(者。
彼論)應說有藏識故。
意識得轉。
(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
由此彼說(以種為根。
及說第七無俱有依)。
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
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
一一定有二俱有依。
(此應有四。
今尚阙二)。
謂五色根。
(是)同時意識。
(是)第六轉識。
決定恒有一俱有依。
(此應有二。
今尚阙一)。
謂第七識。
(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
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非)第七轉識。
決定唯有一俱有依。
謂第八識。
(是)唯第八識。
恒無轉變。
自能立故。
無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醜)第三家解。
有義。
此說猶未盡理。
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
如何不許有俱有依。
第七八識。
既恒俱轉。
更互為依。
斯有何失。
此義全是。
(又既)許現起(之)識。
以種(子)為依。
(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識。
(以)能熏(之前七識。
所熏之)異熟(識)。
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
(謂)識(中)種(子)離彼(能熏。
則)不生長。
(離彼所熏。
則無可依)住故。
此因緣義。
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熟識。
有色界中。
能執持身。
依色根轉。
如契經說。
阿賴耶識。
業風所飄。
遍依諸根。
恒相續轉。
瑜伽亦說。
眼等六識。
各别依故。
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若異熟識。
不徧依止有色諸根。
應如六識。
非能執受。
或所立因。
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
非能執受宗。
因雲。
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
喻如六識。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
将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
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
是犯二宗共一因也。
然此但是能執受義。
亦非俱有依義。
以無色界無有根身。
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
定有一依。
謂第七識。
(是)在有色界。
亦依色根。
(非)若識種子。
定有一依。
謂異熟識。
(依之而住故非)。
初熏習位。
亦依能熏。
(依之生長故非)。
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醜)第四家正解。
有義。
前說皆不應理。
未了所依與依别故。
依。
謂一切有生滅法。
仗因托緣而得生住。
諸所仗托。
皆說為依。
(不簡親疏勝劣能所)。
如王與臣。
互相依等。
若(有)法(于此。
一者)決定(同時而轉。
二者)有境(可照。
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
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緣。
(具此四義)。
乃是所依。
即内六處。
餘非有境。
(非決)定(非)為主故。
(故非所依)。
此(所依)但如王。
非如臣等。
故諸聖教。
唯心心所名有所依。
非色等法。
(以其)無所緣故。
但說心所。
(以)心(王)為所依。
不說心所。
為心(王之)所依。
彼(心所)非主故。
然有處(或)說依為所依。
或(說)所依為依。
(應知)皆(是)随宜假說。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
定有四種。
謂五色根。
(第)六(識。
第)七(識。
第)八識。
随阙一種。
必不轉故。
(五色根是)同境(所依。
第六識是)分别(所依。
第七識是)染淨(所依。
第八識是)根本所依。
(如此四差)别故。
(然諸)聖教。
唯說(五識)依五根者。
以(是五識所)不共故。
又必同境。
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
唯有二種。
謂(第)七(識。
第)八識。
随阙一種。
必不轉故。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
而不定有。
故非所依。
(然諸)聖教唯說
轉。
謂生起。
餘可知。
(壬)二傍論諸識所依二。
初略釋。
二廣釋。
(癸)今初。
諸心心所。
皆有所依。
然彼所依。
總有三種。
一因緣依。
謂自種子諸有為法。
皆托此依。
離自因緣。
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
因即生緣。
簡非增上緣。
所緣緣及等無間緣。
故名因緣。
即諸心心所各别種子。
亦名種子依也。
二增上緣依。
謂内六處。
諸心心所。
皆托此依。
離俱有根。
必不轉故。
但雲增上緣。
則所收甚寬。
今既稱依。
則但局取六根。
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
以是妄情之所執受。
故名為内。
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
謂前(念已)滅(之)意。
諸心心所。
皆托此依。
(以)離(此前)開導根。
必不起(于後念心心所)故。
但雲等無間緣。
則心心所皆得為緣。
故亦稍寬。
今既稱依。
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
望于後心。
名為意根。
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
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
具三所依。
名有所依。
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
皆不用三依也。
初略釋竟。
(癸)二廣釋三。
初釋種子依。
二釋俱有依。
三釋開導依。
(子)今初。
初種子依。
有作是說。
要種滅已。
現果方生。
(以須)無種已(然後)生。
(乃)集論(之所)說故。
(又如世間之物)。
種與芽等。
不俱有故。
此先叙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
彼說為證不成。
彼(集論中。
但)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
非依引生現果)說故。
(又)種生芽等。
(是依世俗假說)。
非(依世間)勝義(說)故。
(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
則)種滅芽生。
非極成故。
(須如)焰炷同時。
(方可)互為因故。
然種自類。
因果不俱。
種現相生。
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
先破異解。
次明正義。
焰炷同時者。
如炷生焰。
焰生燋炷。
炷之生焰。
喻種生現行。
焰生燋炷。
喻現行熏種。
若前炷後炷相望。
即可喻種引種。
若前焰後焰相望。
即可喻現引現。
是故因緣自有三義。
一者種引種。
因果不俱。
以異念故。
喻如前炷後炷。
二者種生現。
三者現熏種。
決定俱有。
以同時故。
喻如炷生焰。
焰生燋炷。
若現引現。
但名等無間緣。
不名因緣。
喻如前焰後焰。
但能相引。
而後焰實非前焰所生。
以炷若盡。
則前焰不能更生于後焰故。
故瑜伽說。
無常法與他性為因。
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是因緣義。
(其)自性(之)言。
(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
(其)他性(之)言。
(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
藏識(與)染法。
(更)互為因緣。
猶如束蘆。
俱時而有。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
故種子依。
定非前後。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
應知皆是随轉理門。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
定各别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
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
無常法。
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
以諸種子。
雖複相似相續。
不壞不失。
體是生滅。
故名無常。
種子無常。
則現行亦無常矣。
以種子望種子。
假名自性。
以種子望現行。
假名他性。
猶言同類異類耳。
染法。
指有漏前七轉識。
随轉理門。
謂非一定不易之理。
乃随宜方便之權說也。
初釋種子依竟。
(子)二釋俱有依。
共四家解。
第四為正。
(醜)今初。
次俱有依。
有作是說。
眼等五識。
(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
此(五識)現起(之)時。
必有彼(意識)故。
無别眼(根)等為俱有依。
(以)眼等五根。
即(五識之)種子故。
(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上。
似境相而轉。
為成内外處。
佛說彼為十。
彼頌意說。
世尊為成十二處故。
(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等根。
(成内五處。
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
(成外五處)。
故(知)眼等(五)根。
即(是)五識(之)種(子耳)。
觀所緣論。
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彼頌意言。
異熟識上。
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
(以能生眼識等現行。
故)名(為)色功能。
(即此功說)。
說為五根。
無别(有)眼等(五色根也)。
種與色識。
常互為因。
(以)能熏(之現識現色。
常)與種(子)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
無别此(俱有)依。
恒相續轉。
自力勝故。
第六意識。
别有此(俱有)依。
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
即眼識。
依根。
名眼識。
依塵。
名色識。
餘四例知。
此中。
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
一謬也。
謂五識種子為五根。
二謬也。
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
三謬也。
唯第六依末那一義。
不謬。
(醜)第二家解。
有義。
彼說理教相違。
若五色根。
即五識種。
(則)十八界種。
應成雜亂。
然十八界。
各别有種。
諸聖教中。
處處說故。
(一違也)。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
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
若以根為識種。
則識全無種。
又識種為根。
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
各有能生相見分異。
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
則見分屬心)。
應識蘊攝。
若(執五識之)相分種(子以為五根。
則相分屬境)。
應外處攝。
便違聖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蘊内處所攝。
(二違也)。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
(則)五根應是五識(之親)因緣。
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三違也)。
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
則應鼻舌(二根。
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系。
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
許(此說者)。
便俱與聖教相違。
(又若)眼耳身(三)根。
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
則)二地五地。
為難亦然。
(四違也)。
眼等三根。
通于五地。
謂五趣雜居地。
(欲界)離生喜樂地。
(初禅)定生喜樂地。
(二禅)離喜妙樂地。
(三禅)舍念清淨地。
(四禅)眼等三識。
唯通二地。
謂五趣雜居地。
離生喜樂地也。
今若執眼耳身根。
即是識種。
則或根應如識。
惟局二地。
或複識應如根。
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
既通善惡。
應五色根。
非唯無記。
(五違也)。
又五識種。
無執受攝。
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六違也)。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
但緣而不執受。
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
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
豈不理教相違。
又五色根。
若(即是)五識種。
應意識種即是末那。
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
(七違也)。
同法者。
同為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
皆具三依。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
依但應二。
(八違也)。
識種子現行。
是種子依。
五根。
是俱有依。
前滅意。
是開導依。
若謂根即識種。
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
但有二矣。
又諸聖教。
說眼等(五)根。
皆通(有)現(行有)種(子。
今)執唯是(識)種(而為五根)。
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九違也)。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
朋付彼執。
複轉救言。
異熟識中。
能感五識增上業種。
名五色根。
非作因緣生五識種。
妙符二頌。
善順瑜伽。
此叙救也。
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
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
即此業種。
名五色根。
作增上緣。
生眼等識。
既以增上業種為根。
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
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
此種但為增上。
不為因緣。
又順瑜伽具三依義也。
彼有虛言。
都無實義。
(業種由善惡熏。
通善染性。
若執以為五根)。
應五色根。
非無記故。
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
(以業種非所執受故。
亦非)唯色蘊攝。
(以業種非色。
故亦非)唯内處(攝。
以業種通内外)故。
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系故。
(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
二根不應通色界故。
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系故。
(三識業種唯在二地。
三根亦應惟二地故)。
感意識(之)業(種)。
應(是)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
眼等(五根。
又亦)不應通現種故。
又(業屬思。
若執為根。
則)應眼等(五根)非色根故。
又(眼等五識。
皆通三性)。
若(使)五識皆業所感。
則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
(不通善染二性。
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
可有眼等為俱有依。
則)善等五識。
既非業感。
應無眼等為俱有依。
故彼所言(業種為五根者)。
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
處處皆說阿賴耶識。
變似(五淨)色根。
及根依處。
器世間等。
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根。
(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
乃獨)不許眼等(五根内相分是)藏識(之)所變。
如斯迷謬。
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
此下通所引頌。
然(三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
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
為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
于(本)識所變似眼根等。
以有發生五識用故。
假名種子及色功能。
非謂色根即(是)識(種及)業種(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
已下自立業未全妥。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
應以五識為俱有依。
以彼(明了意識)。
必與五識俱(時起)故。
若(使)彼(明了意識。
可以)不依眼等(五)識者。
(則)彼(同時意識。
亦)應不與五識為依。
(以)彼此(互)相(為)依。
勢力等故。
又第七識。
雖無間斷。
而見道(修道)等(位。
有漏無漏間起)。
既有轉易。
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不爾。
彼應非轉識攝。
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故應許彼(第七末那。
亦必)有俱有依。
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
如瑜伽說。
有藏識故。
得有末那。
末那為依。
意識得轉。
彼論意言。
現行藏識為依止故。
得有末那。
非由彼(中)種(子。
若)不爾。
(者。
彼論)應說有藏識故。
意識得轉。
(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
由此彼說(以種為根。
及說第七無俱有依)。
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
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
一一定有二俱有依。
(此應有四。
今尚阙二)。
謂五色根。
(是)同時意識。
(是)第六轉識。
決定恒有一俱有依。
(此應有二。
今尚阙一)。
謂第七識。
(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
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非)第七轉識。
決定唯有一俱有依。
謂第八識。
(是)唯第八識。
恒無轉變。
自能立故。
無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醜)第三家解。
有義。
此說猶未盡理。
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
如何不許有俱有依。
第七八識。
既恒俱轉。
更互為依。
斯有何失。
此義全是。
(又既)許現起(之)識。
以種(子)為依。
(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識。
(以)能熏(之前七識。
所熏之)異熟(識)。
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
(謂)識(中)種(子)離彼(能熏。
則)不生長。
(離彼所熏。
則無可依)住故。
此因緣義。
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熟識。
有色界中。
能執持身。
依色根轉。
如契經說。
阿賴耶識。
業風所飄。
遍依諸根。
恒相續轉。
瑜伽亦說。
眼等六識。
各别依故。
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若異熟識。
不徧依止有色諸根。
應如六識。
非能執受。
或所立因。
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
非能執受宗。
因雲。
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
喻如六識。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
将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
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
是犯二宗共一因也。
然此但是能執受義。
亦非俱有依義。
以無色界無有根身。
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
定有一依。
謂第七識。
(是)在有色界。
亦依色根。
(非)若識種子。
定有一依。
謂異熟識。
(依之而住故非)。
初熏習位。
亦依能熏。
(依之生長故非)。
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醜)第四家正解。
有義。
前說皆不應理。
未了所依與依别故。
依。
謂一切有生滅法。
仗因托緣而得生住。
諸所仗托。
皆說為依。
(不簡親疏勝劣能所)。
如王與臣。
互相依等。
若(有)法(于此。
一者)決定(同時而轉。
二者)有境(可照。
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
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緣。
(具此四義)。
乃是所依。
即内六處。
餘非有境。
(非決)定(非)為主故。
(故非所依)。
此(所依)但如王。
非如臣等。
故諸聖教。
唯心心所名有所依。
非色等法。
(以其)無所緣故。
但說心所。
(以)心(王)為所依。
不說心所。
為心(王之)所依。
彼(心所)非主故。
然有處(或)說依為所依。
或(說)所依為依。
(應知)皆(是)随宜假說。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
定有四種。
謂五色根。
(第)六(識。
第)七(識。
第)八識。
随阙一種。
必不轉故。
(五色根是)同境(所依。
第六識是)分别(所依。
第七識是)染淨(所依。
第八識是)根本所依。
(如此四差)别故。
(然諸)聖教。
唯說(五識)依五根者。
以(是五識所)不共故。
又必同境。
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
唯有二種。
謂(第)七(識。
第)八識。
随阙一種。
必不轉故。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
而不定有。
故非所依。
(然諸)聖教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