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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蕅益沙門智旭述
(子)八識食體。
前約生滅分位。
今約住位言之也。
文分為二。
初引經通明四食。
二别顯識食唯真異熟。
(醜)今初。
又契經說。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若無此(第八)識。
彼(經所說)識食(之)體。
不應有故。
謂契經說。
食有四種。
一者段食。
變壞為相。
謂欲界系香味觸三。
于變壞時。
能為(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食事。
由此色處非段食攝。
以變壞時。
色無用故。
段者。
形也。
分也。
亦作搏。
謂有形分可搏取也。
變壞為相者。
食于腹中變壞。
方成資養事相。
以初入口時。
未見損益。
故不名為食事也。
欲界系者。
色。
無色界。
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
(令心)觸境為相。
謂有漏觸才取境時。
攝受喜(樂)等(境。
令諸根怡适)。
能為食事。
此觸(心所)。
雖(徧)與諸識相應。
(唯)屬(前)六識者。
食義偏勝。
(以所)觸(者是)粗顯境。
攝受喜樂。
及順益(身之)舍(受)。
資養勝故。
觸。
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
有漏者觸。
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
今人觀戲聞樂等事。
雖忘食而不倦。
即是以觸為食。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
(此思以)希望為相。
謂有漏思。
與(别境中)欲(心所)俱轉。
希可愛境。
(資益身命)。
能為食事。
此思(心所)。
雖(亦徧)與諸識相應。
(唯有)屬(第六)意識者。
食養偏勝。
(以)意識于境希望勝故。
思。
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
有漏思。
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
如昔有人避難。
兒幼不能随行。
懸灰袋于梁間。
語彼兒言。
汝若饑者。
梁間袋中有食。
小兒視梁念食。
多日不死。
後一人至。
兒令取下。
既見是灰。
兒命即絕。
此即思食之相。
又望梅止渴。
亦是思食。
四者識食。
(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
謂有漏識。
由段觸思勢力增長。
(執持身命)。
能為食事。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
而第八識。
食義偏勝。
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
亦簡非無漏淨識。
蓋無垢第八。
雖亦執持無漏色身。
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
而此且約一切衆生。
皆依食住。
則執有漏身者。
必是有漏第八識也。
一類。
謂無記性。
相續。
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
三蘊。
五處。
十一界攝。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
故名為食。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
觸(食及)意思食。
(是徧行心所所攝)。
雖徧三界。
而依(相應之六)識轉。
(故)随識(而為)有無。
三蘊者。
于五蘊中。
段食是色蘊攝。
觸食思食是行蘊攝。
識食是識蘊攝也。
五處者。
于十二處中。
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
觸食思食是法處攝。
識食是意處攝也。
十一界者。
于十八界中。
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
觸食。
思食是法界攝。
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
随識有無者。
如初禅無鼻舌二識。
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二禅已上。
無前五識。
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若從勝說。
但名思食。
無想天中。
無第六識。
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
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
而食義不勝。
但有識食也。
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醜)二别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
有間有轉。
非徧恒時能持身命。
謂無心定。
熟眠。
悶絕。
無想天中。
有間斷故。
設(于)有心位(中)。
随所依(根。
随所)緣(境。
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
(一切時中)有轉易故。
于持身命非徧非恒。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
(将)依何等(為識)食。
(而)經(乃)作是言。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可謂)無心位(中。
現雖無識。
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
彼(過未識)非現(非)常。
如空華等。
無體用故。
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
(然既)非現在攝。
如虛空等。
非食性故。
亦不可說人定心等。
(能)與無心位(之)有情為食。
(以)住無心(之)時。
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滅故。
過去非食。
以極成故。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
(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且)不相應法。
(離色心等)。
非實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
不可立為識食體也。
若以轉識為食。
則無心位中。
便應無食。
若以過未之識為食。
則過未既非現常。
無體無用。
猶如空華。
雲何可作食耶。
量雲。
過未識有法。
非識食宗。
因雲。
彼非現常無體用故。
喻如空華。
恐有救曰。
識于過去未來。
各各皆有體用。
雲何無體用耶。
今破之曰。
識于過未雖有體用。
而過去體用。
自屬過去。
非現在攝。
未來體用。
亦屬未來。
非現在攝。
譬如現前了無一物。
名為虛空。
虛空豈可為食耶。
量雲。
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
非食性宗。
因雲。
非現在攝故。
喻如虛空。
言入定心等者。
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
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
猶有第六識。
于彼有情。
能為食事。
此叙轉計也。
等者。
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
後當廣破。
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
則)應說生上二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
以何為食。
(以)無漏識等。
破壞有故。
于彼身命。
不可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種。
能為彼食。
(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
(決定)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複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
即互為食。
(以)四食(中)。
不攝彼身命故。
(且)又無色(界中)無身。
(則)命無能持故。
(若以無色界中衆同分而持命者)。
衆同分等(但是假立)。
無實體故。
(安能持命)。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
(别)有(真)異熟識。
一類恒遍。
執持身命。
令不壞斷。
世尊依此。
故作是言。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
後當廣破。
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
無漏心。
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
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五蘊)。
非有情攝。
(不依食住。
或時)說(佛)為有情(中無上。
亦)依食(而)住者。
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說。
此釋伏難也。
難曰。
既一切衆生皆依食住。
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
以何為食。
故今釋曰。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
佛非有情。
何須依食而住。
又難曰。
佛若非有情攝。
何故複有經雲。
有情無上者佛是。
又佛在世時。
亦受段食。
此雲何通。
故今釋曰。
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
是勝食性。
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
八識食體竟。
(子)九滅定有識。
前約流轉門顯。
今約還滅門顯也。
文分為二。
初破無第八識。
二破有第六識。
(醜)今初。
又契經說。
住滅定者。
身語心行。
無不皆滅。
而壽不滅。
亦不離暖。
根無變壞。
識不離身。
若無此(第八)識。
(則經所雲。
)住滅定者。
不離身(之)識。
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
行相粗動。
于所緣境。
起必勞慮。
(本為)厭患彼(轉識)故。
暫求止息。
漸次伏除至都盡位。
依此位立。
住滅定者(之人)。
故此定中。
彼(諸轉)識皆滅。
若不許有微細一類。
恒徧執持壽等識在。
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
如隔日瘧。
名不離身。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
(以六)識與想等起滅(必)同。
(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
(又複)壽暖諸根。
應亦如(六)識(之滅已還起)。
便成大過。
故應許(有第八)識。
(猶)如壽暖等。
實不離身。
又此位中。
若全無識。
應如瓦礫。
非有情數。
豈得說為住滅定(之聖)者。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
誰能執持諸根壽暖。
無執持故。
皆應壞滅。
猶如死屍。
便無壽等。
既爾。
後識必不還生。
說不離身。
彼何所屬。
(以)諸異熟識。
舍此身已。
離托餘身。
無(有)重生(者)故。
又(縱許後識還生。
然)若此位無持種識。
(則)後識無種。
如何得生。
過去未來(及)不相應法。
(皆)非實有體。
(前文)已極成故。
諸色等法。
離識皆無。
受熏持種。
(前文)亦已遮故。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
如有心位。
定實有(第八)識。
(以其)具根壽暖。
有情攝故。
由斯理趣。
住滅定者決定有(第八)識。
實不離身。
(非約後時轉識還起。
名不離身也)。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
定實有第八識宗。
因雲。
具根壽暖有情攝故。
喻如有心位。
(醜)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滅定)位。
有第六識。
名不離身。
亦不應理。
此(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轉計雲)。
無(前)五識名無心者。
(則)應一切定皆名無心。
(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且)意識(本)攝在六轉識中。
如五識身。
滅定非有。
或此位識。
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如壽暖等。
非第六識。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
應如餘(有心)位。
非此(滅定)位攝。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
立量雲。
意識是有法。
滅定位中非有宗。
因雲。
攝在六轉識中故。
喻如前五識。
次或立量雲。
此滅定識是有法。
非第六識宗。
因雲。
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喻如壽暖等。
次反申量雲。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
可知識是有法。
非滅定位攝宗。
因雲。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
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
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
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
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
今雙征。
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
經不應言住此定者。
心行皆滅。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救曰)。
此定加行。
但厭受想。
故此定中。
唯受想滅。
受想二法。
資助心強。
諸心所中。
獨名心行。
說心行滅。
何所相違。
(破曰。
若如所說。
則)無想定中。
應唯想滅。
(以加行中)但厭想故。
然汝不許(但是想滅)。
既唯受相資助心強。
此二滅時。
心亦應滅。
(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救意謂但滅受想。
不滅心王及餘心所。
破意先以無想例責。
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
則受想既滅。
心無資助。
安得不随滅耶。
(救曰)。
如(出入息之)身行滅。
而身猶在。
甯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滅。
(破曰)。
若爾。
(則)語行尋伺滅時。
語應不滅。
而(汝亦)非所許。
然(加)行(之)于法(體)。
有徧非徧。
徧行滅時。
法定随滅。
非徧行滅。
法或猶在。
非徧行者。
謂出入息。
見息滅時。
身猶在故。
尋伺于語。
是徧行攝。
彼若滅時。
語定無故。
(今)受想于心。
亦徧行攝。
許如思等。
(皆是)大地法故。
(是故)受想滅時。
(彼六識)心定(亦)随(之俱)滅。
如何可說彼(受想)滅。
(而六識)心(猶)在。
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
(則)滅受想時。
彼(思等)亦應(随)滅。
既爾。
(則)心等(諸餘心所)。
此(滅定)位亦無。
非(可謂)徧行(心所已)滅。
(而)餘(心所反)可在故。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若)既許思等此(滅定)位非無。
(則)受想(亦複)應然。
(以同是)大地法故。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
亦應有觸。
(以凡)餘心所法。
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若許有觸。
亦應有受。
觸緣受故。
既許有受。
想亦應生。
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
例如受想滅而心不滅。
破意謂尋伺滅。
則語必滅。
例知受想滅。
則心必滅。
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
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
言大地法者。
受。
想。
思。
觸。
欲。
慧。
念。
與作意。
勝解。
三摩地。
徧于一切心。
名十大地法。
此餘乘之所共許。
故得例而破之。
餘可知。
(救曰)。
如受緣愛。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
故觸緣受。
非一切觸皆能起受。
由斯所難。
其理不成。
(破曰)。
彼救不然。
有差别故。
謂佛自簡。
唯無明觸所生諸受。
為緣生愛。
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故若有觸。
必有受生。
受與想俱。
其理決定。
或應如餘位。
受想亦不滅。
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故。
許便違害心行滅言。
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
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
破意謂受不生愛。
佛自簡示。
觸不生受。
佛曾不簡。
既有差别。
豈得為例。
或應下更立量破雲。
彼所執此位是有法。
受想亦不滅宗。
因雲。
有思等故。
喻如餘有心位。
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
(則六)識(決)亦應無。
不見餘(眼識等)心。
離(相應)心所(而得獨存)故。
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
(則心)法(決)随滅故。
(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
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
以不能徧一切心)故。
(又)此識應非(有心所)相應法故。
(若)許(此識無相應法)。
則(既無觸心所。
根境與識。
三不和合。
便)應無所依(根。
亦無所)緣(境)等。
(便應)如色等法。
亦非(可名為)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
但有第六識心王。
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
意法為緣。
生于意識。
三和合觸。
與觸俱起。
有受相思。
(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
三和合故。
必應有觸。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
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
成(于)觸(對)。
生觸(心所)。
能起受等。
由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
故在定位。
(根境識之)三事無能
前約生滅分位。
今約住位言之也。
文分為二。
初引經通明四食。
二别顯識食唯真異熟。
(醜)今初。
又契經說。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若無此(第八)識。
彼(經所說)識食(之)體。
不應有故。
謂契經說。
食有四種。
一者段食。
變壞為相。
謂欲界系香味觸三。
于變壞時。
能為(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食事。
由此色處非段食攝。
以變壞時。
色無用故。
段者。
形也。
分也。
亦作搏。
謂有形分可搏取也。
變壞為相者。
食于腹中變壞。
方成資養事相。
以初入口時。
未見損益。
故不名為食事也。
欲界系者。
色。
無色界。
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
(令心)觸境為相。
謂有漏觸才取境時。
攝受喜(樂)等(境。
令諸根怡适)。
能為食事。
此觸(心所)。
雖(徧)與諸識相應。
(唯)屬(前)六識者。
食義偏勝。
(以所)觸(者是)粗顯境。
攝受喜樂。
及順益(身之)舍(受)。
資養勝故。
觸。
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
有漏者觸。
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
今人觀戲聞樂等事。
雖忘食而不倦。
即是以觸為食。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
(此思以)希望為相。
謂有漏思。
與(别境中)欲(心所)俱轉。
希可愛境。
(資益身命)。
能為食事。
此思(心所)。
雖(亦徧)與諸識相應。
(唯有)屬(第六)意識者。
食養偏勝。
(以)意識于境希望勝故。
思。
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
有漏思。
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
如昔有人避難。
兒幼不能随行。
懸灰袋于梁間。
語彼兒言。
汝若饑者。
梁間袋中有食。
小兒視梁念食。
多日不死。
後一人至。
兒令取下。
既見是灰。
兒命即絕。
此即思食之相。
又望梅止渴。
亦是思食。
四者識食。
(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
謂有漏識。
由段觸思勢力增長。
(執持身命)。
能為食事。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
而第八識。
食義偏勝。
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
亦簡非無漏淨識。
蓋無垢第八。
雖亦執持無漏色身。
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
而此且約一切衆生。
皆依食住。
則執有漏身者。
必是有漏第八識也。
一類。
謂無記性。
相續。
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
三蘊。
五處。
十一界攝。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
故名為食。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
觸(食及)意思食。
(是徧行心所所攝)。
雖徧三界。
而依(相應之六)識轉。
(故)随識(而為)有無。
三蘊者。
于五蘊中。
段食是色蘊攝。
觸食思食是行蘊攝。
識食是識蘊攝也。
五處者。
于十二處中。
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
觸食思食是法處攝。
識食是意處攝也。
十一界者。
于十八界中。
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
觸食。
思食是法界攝。
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
随識有無者。
如初禅無鼻舌二識。
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二禅已上。
無前五識。
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若從勝說。
但名思食。
無想天中。
無第六識。
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
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
而食義不勝。
但有識食也。
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醜)二别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
有間有轉。
非徧恒時能持身命。
謂無心定。
熟眠。
悶絕。
無想天中。
有間斷故。
設(于)有心位(中)。
随所依(根。
随所)緣(境。
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
(一切時中)有轉易故。
于持身命非徧非恒。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
(将)依何等(為識)食。
(而)經(乃)作是言。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可謂)無心位(中。
現雖無識。
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
彼(過未識)非現(非)常。
如空華等。
無體用故。
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
(然既)非現在攝。
如虛空等。
非食性故。
亦不可說人定心等。
(能)與無心位(之)有情為食。
(以)住無心(之)時。
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滅故。
過去非食。
以極成故。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
(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且)不相應法。
(離色心等)。
非實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
不可立為識食體也。
若以轉識為食。
則無心位中。
便應無食。
若以過未之識為食。
則過未既非現常。
無體無用。
猶如空華。
雲何可作食耶。
量雲。
過未識有法。
非識食宗。
因雲。
彼非現常無體用故。
喻如空華。
恐有救曰。
識于過去未來。
各各皆有體用。
雲何無體用耶。
今破之曰。
識于過未雖有體用。
而過去體用。
自屬過去。
非現在攝。
未來體用。
亦屬未來。
非現在攝。
譬如現前了無一物。
名為虛空。
虛空豈可為食耶。
量雲。
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
非食性宗。
因雲。
非現在攝故。
喻如虛空。
言入定心等者。
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
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
猶有第六識。
于彼有情。
能為食事。
此叙轉計也。
等者。
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
後當廣破。
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
則)應說生上二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
以何為食。
(以)無漏識等。
破壞有故。
于彼身命。
不可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種。
能為彼食。
(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
(決定)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複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
即互為食。
(以)四食(中)。
不攝彼身命故。
(且)又無色(界中)無身。
(則)命無能持故。
(若以無色界中衆同分而持命者)。
衆同分等(但是假立)。
無實體故。
(安能持命)。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
(别)有(真)異熟識。
一類恒遍。
執持身命。
令不壞斷。
世尊依此。
故作是言。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
後當廣破。
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
無漏心。
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
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五蘊)。
非有情攝。
(不依食住。
或時)說(佛)為有情(中無上。
亦)依食(而)住者。
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說。
此釋伏難也。
難曰。
既一切衆生皆依食住。
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
以何為食。
故今釋曰。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
佛非有情。
何須依食而住。
又難曰。
佛若非有情攝。
何故複有經雲。
有情無上者佛是。
又佛在世時。
亦受段食。
此雲何通。
故今釋曰。
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
是勝食性。
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
八識食體竟。
(子)九滅定有識。
前約流轉門顯。
今約還滅門顯也。
文分為二。
初破無第八識。
二破有第六識。
(醜)今初。
又契經說。
住滅定者。
身語心行。
無不皆滅。
而壽不滅。
亦不離暖。
根無變壞。
識不離身。
若無此(第八)識。
(則經所雲。
)住滅定者。
不離身(之)識。
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
行相粗動。
于所緣境。
起必勞慮。
(本為)厭患彼(轉識)故。
暫求止息。
漸次伏除至都盡位。
依此位立。
住滅定者(之人)。
故此定中。
彼(諸轉)識皆滅。
若不許有微細一類。
恒徧執持壽等識在。
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
如隔日瘧。
名不離身。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
(以六)識與想等起滅(必)同。
(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
(又複)壽暖諸根。
應亦如(六)識(之滅已還起)。
便成大過。
故應許(有第八)識。
(猶)如壽暖等。
實不離身。
又此位中。
若全無識。
應如瓦礫。
非有情數。
豈得說為住滅定(之聖)者。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
誰能執持諸根壽暖。
無執持故。
皆應壞滅。
猶如死屍。
便無壽等。
既爾。
後識必不還生。
說不離身。
彼何所屬。
(以)諸異熟識。
舍此身已。
離托餘身。
無(有)重生(者)故。
又(縱許後識還生。
然)若此位無持種識。
(則)後識無種。
如何得生。
過去未來(及)不相應法。
(皆)非實有體。
(前文)已極成故。
諸色等法。
離識皆無。
受熏持種。
(前文)亦已遮故。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
如有心位。
定實有(第八)識。
(以其)具根壽暖。
有情攝故。
由斯理趣。
住滅定者決定有(第八)識。
實不離身。
(非約後時轉識還起。
名不離身也)。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
定實有第八識宗。
因雲。
具根壽暖有情攝故。
喻如有心位。
(醜)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滅定)位。
有第六識。
名不離身。
亦不應理。
此(滅盡)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轉計雲)。
無(前)五識名無心者。
(則)應一切定皆名無心。
(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且)意識(本)攝在六轉識中。
如五識身。
滅定非有。
或此位識。
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如壽暖等。
非第六識。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
應如餘(有心)位。
非此(滅定)位攝。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
立量雲。
意識是有法。
滅定位中非有宗。
因雲。
攝在六轉識中故。
喻如前五識。
次或立量雲。
此滅定識是有法。
非第六識宗。
因雲。
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喻如壽暖等。
次反申量雲。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
可知識是有法。
非滅定位攝宗。
因雲。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
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
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
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
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
今雙征。
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
經不應言住此定者。
心行皆滅。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救曰)。
此定加行。
但厭受想。
故此定中。
唯受想滅。
受想二法。
資助心強。
諸心所中。
獨名心行。
說心行滅。
何所相違。
(破曰。
若如所說。
則)無想定中。
應唯想滅。
(以加行中)但厭想故。
然汝不許(但是想滅)。
既唯受相資助心強。
此二滅時。
心亦應滅。
(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救意謂但滅受想。
不滅心王及餘心所。
破意先以無想例責。
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
則受想既滅。
心無資助。
安得不随滅耶。
(救曰)。
如(出入息之)身行滅。
而身猶在。
甯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滅。
(破曰)。
若爾。
(則)語行尋伺滅時。
語應不滅。
而(汝亦)非所許。
然(加)行(之)于法(體)。
有徧非徧。
徧行滅時。
法定随滅。
非徧行滅。
法或猶在。
非徧行者。
謂出入息。
見息滅時。
身猶在故。
尋伺于語。
是徧行攝。
彼若滅時。
語定無故。
(今)受想于心。
亦徧行攝。
許如思等。
(皆是)大地法故。
(是故)受想滅時。
(彼六識)心定(亦)随(之俱)滅。
如何可說彼(受想)滅。
(而六識)心(猶)在。
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
(則)滅受想時。
彼(思等)亦應(随)滅。
既爾。
(則)心等(諸餘心所)。
此(滅定)位亦無。
非(可謂)徧行(心所已)滅。
(而)餘(心所反)可在故。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若)既許思等此(滅定)位非無。
(則)受想(亦複)應然。
(以同是)大地法故。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
亦應有觸。
(以凡)餘心所法。
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若許有觸。
亦應有受。
觸緣受故。
既許有受。
想亦應生。
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
例如受想滅而心不滅。
破意謂尋伺滅。
則語必滅。
例知受想滅。
則心必滅。
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
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
言大地法者。
受。
想。
思。
觸。
欲。
慧。
念。
與作意。
勝解。
三摩地。
徧于一切心。
名十大地法。
此餘乘之所共許。
故得例而破之。
餘可知。
(救曰)。
如受緣愛。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
故觸緣受。
非一切觸皆能起受。
由斯所難。
其理不成。
(破曰)。
彼救不然。
有差别故。
謂佛自簡。
唯無明觸所生諸受。
為緣生愛。
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故若有觸。
必有受生。
受與想俱。
其理決定。
或應如餘位。
受想亦不滅。
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故。
許便違害心行滅言。
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
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
破意謂受不生愛。
佛自簡示。
觸不生受。
佛曾不簡。
既有差别。
豈得為例。
或應下更立量破雲。
彼所執此位是有法。
受想亦不滅宗。
因雲。
有思等故。
喻如餘有心位。
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
(則六)識(決)亦應無。
不見餘(眼識等)心。
離(相應)心所(而得獨存)故。
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
(則心)法(決)随滅故。
(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
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
以不能徧一切心)故。
(又)此識應非(有心所)相應法故。
(若)許(此識無相應法)。
則(既無觸心所。
根境與識。
三不和合。
便)應無所依(根。
亦無所)緣(境)等。
(便應)如色等法。
亦非(可名為)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
但有第六識心王。
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
意法為緣。
生于意識。
三和合觸。
與觸俱起。
有受相思。
(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
三和合故。
必應有觸。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
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
成(于)觸(對)。
生觸(心所)。
能起受等。
由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
故在定位。
(根境識之)三事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