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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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領納等作用各異故。
(心王自證分之)事。
雖(亦與心)數(相)等。
而(其行)相各異。
(以)識受等體。
有差别故。
憶。
知也。
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曆之。
必不能知。
則可例知。
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曆之。
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
見分喻尺。
自證分喻智也。
言所緣相似者。
謂心王心所。
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
言行相各别者。
識以了别為行相。
受以領納為行相。
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
言事雖數等者。
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
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
初辨異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
以理推征。
各有三分。
所量能量。
量果别故。
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
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
即(名為)能量及(量)果。
彼三體無别。
各有三分。
謂一一心王。
一一心所。
皆有三分。
非共隻三分也。
所量。
即相分。
能量。
即見分。
量果。
即自證分。
果。
即所依體義也。
言彼三體無别者。
同一識故。
可見離心别無境矣。
二陳那立三分竟。
(卯)三護法立四分二。
初正明四分。
二攝歸一心。
(辰)今初。
又心心所。
若細分别。
應有四分。
三分如前。
複有第四證自證分。
此若無者。
誰證第三。
心分既同。
應皆證故。
又(若無證自證分。
則)自證分。
應無有果。
諸能量者。
必有果故。
不應(妄計)見分。
(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
(以)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
(以)證自體者。
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
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
則自證分。
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
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
謂見分是能量。
則以自證分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
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
見分喻尺。
自證分喻智。
證自證分喻人。
又以相分喻鏡影。
見分喻鏡光。
自證分喻鏡面。
證自證分喻鏡背。
或以自證分喻鏡。
證自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雲。
相分有四。
一實相名相。
體即真如。
是真實相故。
二境相名相。
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
三相狀名相。
此唯有為法。
有相狀故。
通影及質。
唯是識之所變。
四義相名相。
即能诠下所诠義相分是。
于上四種相中。
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
又相分有二。
一識所頓變。
即是本質。
二識等緣境。
唯變影緣。
不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
一證見名見。
即三根本智見分是。
二照燭名見。
此通根心。
俱有照燭義故。
三能緣名見。
即通内三分。
俱能緣故。
四念解名見。
以念解所诠義故。
五推度名見。
即比量心。
推度一切境故。
于此五種見中。
除五色根。
及内二分。
餘皆見分所攝。
○自證分者。
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
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
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
緣見分而不謬故。
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分成心者。
斯皆但念名言。
罔知成心實義。
體用既失。
量果全無。
終被心境緣拘。
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
前(相見)二(分)是外(用)。
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内(體)。
初(相分)唯所緣。
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
謂第二(見)分。
但緣第一(相分)。
或量非量。
或現或比。
第三(自證分)。
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
第四)證自證分。
唯緣第三(自證分。
)非(緣)第二(見分)者。
以無用故。
第三第四。
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
此更分别内體外用。
能緣所緣。
及現。
比。
非三量。
差别不同也。
無用。
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
(一一皆是)四分合成。
具所能緣。
(而)無無窮(之)過。
非即非離。
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
不互相緣。
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
便有無窮之過。
今由互為能所。
譬如鏡面鏡背。
亦如人之與智。
故無無窮之過也。
四分差别。
故非即。
唯是一心。
故非離。
此先結成。
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衆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差别。
衆生心二性者。
内二分為一。
外二分為一也。
内外一切分者。
内亦二分。
外亦二分也。
所取纏者。
所緣相縛也。
能取纏者。
能緣見縛也。
見種種差别者。
見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
衆生心性二分合成。
(所謂)若内若外(也。
以一切衆生)皆有所取。
能取纏縛(故)。
見有種種。
或量非量。
或現或比。
多分差别(之不同)。
此(頌)中(所雲)見者。
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
此更釋也。
初正明四分竟。
(辰)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
或攝為三。
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或攝為二。
後三俱是能緣性故。
皆見分攝。
此言見者。
(不是單指見分。
即)是能緣(之)義。
或攝為一。
體無别故。
如入楞伽。
伽他中說。
由自心執著。
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
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
說唯一心。
(須知)此一心(之)言。
亦(必)攝(于)心所。
(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谛差别。
故以二分破一。
又以三分破二。
又以四分破三。
今欲顯真理圓融。
故第四可攝入。
于第三。
而可但言三分。
又内三可攝入于見分。
而可但言二分。
又相見本無二體。
而可但言一心也。
入楞伽偈。
即證成一心之旨。
然所謂一心。
亦非撥無八個心王五十一個心所。
而别指一真如心。
以為大總相法門也。
但以四分體無别故。
名為一心。
則知八個心王。
五十一個心所。
随指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
随其所有四分。
體皆無别。
惟是一心。
是知一一王。
所。
無非法界。
又四分既無别。
以體融用。
用亦無别。
故得說雲。
一色一香。
無非中道。
及唯色唯香等也。
二通論諸分竟。
(寅)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
即是了别。
了别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醜)二廣釋所緣二。
初正明所變。
二總結所緣。
(寅)初中二。
初明唯變處等。
二明不變心等。
(卯)初又二。
初正釋。
二結示。
(辰)初又二。
初明業力所變決定。
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巳)初又三。
初器界。
二種子。
三根身。
(午)今初。
所言處者。
謂異熟識。
由共相種成熟力故。
變似色等器世間相。
即外(四)大種。
及所造(器界之)色。
雖諸有情所變各别。
而相相似。
處所無異。
如衆燈明。
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
以不攝持令生覺受。
故名為外。
非謂實在識外。
不可不知。
(問曰)。
誰(之)異熟識。
變為此相(耶)。
有義。
一切。
所以者何。
如契經說。
一切有情。
業增上力。
共所起故。
有義。
若爾。
諸佛菩薩。
應實變為此雜穢土。
諸異生等。
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
又諸(那含)聖者。
厭離有色生無色界。
(将來)必不下生。
變為此土。
複何所用。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
彼異熟識。
變為此界。
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言。
(惟是)諸業同者。
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
次義業同共變則可。
然約現居則太狹。
約當生又不切。
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
若爾。
(則)器(世間)将壞時。
既無現居及當生者。
誰異熟識。
變為此(将壞之)界。
又諸異生。
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
後雖當生。
然)現(在)無(有)色身。
(其劫數甚遠)。
預變為(欲色二下)土。
此複何用。
(又欲界色界衆生)設有色身。
與異地(之)器(界)粗細(不同)。
(上下)懸隔。
不相依持。
此(識)變為彼(異界土)。
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
故若于身。
可有持用。
便變為彼。
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
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各各自地)。
故器世界将壞(及)初成(時)。
雖無有情。
而亦現有(器界)。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
若别受用。
準此應知。
鬼人天等。
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
共受用。
即共中之共。
别受用。
即共中不共。
言鬼人天所見異者。
宗鏡雲。
天見是寶莊嚴地。
魚見是窟宅。
人見是清冷水。
鬼見是濃河猛火。
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
更無心外别四境。
舊雲。
一境塵四心者不正。
若言一境者。
未審定是何境。
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
更别有一境者。
即是心外有法。
初器界竟。
(午)二種子。
諸種子者。
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
(是)此(第八)識(無記)性攝。
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
(若夫)無漏法(之)種(子)。
雖(亦)依附此識。
而非此(無記)性攝。
故非所緣。
雖非所緣。
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
(喻)如真如(即識實)性。
(故)不違(于)唯識。
(午)三根身。
有根身者。
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
變似(清淨勝義)色根。
及根(所)依(浮塵六)處。
即内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
名之為内。
此先明不共中不共地。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
于他身處。
亦變似彼。
不爾。
應無受用他(身之)義。
此中有義。
(不惟變他依處)。
亦(能)變(他五)似(色)根。
(以)辯中邊(論)說。
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有義。
唯能變(他)似(根所)依(之)處。
(以)他(之似色)根。
于已非所用故。
(然論雲)。
似自他身五根現者。
(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
故生他地。
或般涅槃。
彼餘屍骸。
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
初義非。
次義是。
幷可知。
故生他地等者。
以識能變他依處。
故屍骸猶見相續。
以不變他人五根。
故屍骸無複見聞也。
然此屍骸相續。
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
二是他人共相所變。
故仍名為不共中共。
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巳)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
内身界地差别(切此)。
若(佛菩薩及諸聖者。
以禅)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
(其器之)界地。
(身之)自他。
則不決定。
(然)所變身器。
多恒相續。
變聲光等。
多分暫時。
随現緣力。
擊發起故。
器則。
示淨示穢。
身則。
示聖示凡。
故不決定也。
一期利物。
與他受用。
故身器多恒相續。
然亦有暫時者。
随彼機緣現在擊起。
故聲光多分暫時。
然亦有相續者。
初正釋竟。
(辰)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
謂有漏種。
十有色處。
及堕法處。
所現實色。
有漏種。
即執受中諸種子也。
十有色處。
即五根五塵也。
堕法處所現實色。
謂意識緣境。
有實有假。
今指定果色也。
初明唯變處等竟。
(卯)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
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答曰)。
有漏識變。
略有二種。
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緣勢力故變(似境)。
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勢力故變(似境)。
初(因緣變。
)必有(實)用。
後(分别變。
)但為(相分之)境。
(非有實用。
今)異熟識(之)變(境)。
但随因緣。
(其)所變(之)色等。
必有實用。
若(使)變(為)心等。
便無實用。
(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
不能(有)緣(慮)故。
須彼(有)實用(法。
乃可)别從此(第八識變)生。
(設使)變無為等。
亦無實用。
(所以不變無為)。
故異熟識。
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
(此約有漏位言。
若)至(佛果)無漏位(中。
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
(則)雖無(有)分别。
而(鏡體)澄淨故。
設(心心所等。
仍)無實用。
亦現彼影。
不爾。
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雲。
一因緣變非分别變。
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
為所緣相分。
從自種生故。
二惟分别變非因緣變。
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
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别心生故。
三俱句。
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
以能通緣假實法故。
四俱非。
即不相應行是。
以無實體故。
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初正明所變竟。
(寅)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
此異熟識。
但緣器(界根)身。
及有漏種。
(其名三類性境)。
在欲色界。
具三所緣。
無色界中。
(則但)緣有漏種。
(以)厭離色故。
無業果色。
(不緣身器。
然仍)有定果色。
(即謂具三所緣。
亦)于理無違。
(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
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癸)二釋不可知問。
不可知者。
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
難可了知。
或此所緣内執受境。
亦微細故。
外器世間。
量難測故。
名不可知。
(問曰。
)雲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
答曰)。
如滅定中。
(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
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
應信為有。
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
(以是)有情攝故。
如有心時。
無想等位。
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
以其行相極微細故。
二所緣不可知。
以三類性境。
内執受之五淨色根。
及諸種子。
亦微細故。
外器世間。
徧于十方。
難測量故。
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
量雲。
滅定是有法。
有第八識宗。
因雲。
有情攝故。
喻如有心時。
無想定。
及無想天亦爾。
既滅定。
無想定。
仍有第八。
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心王自證分之)事。
雖(亦與心)數(相)等。
而(其行)相各異。
(以)識受等體。
有差别故。
憶。
知也。
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曆之。
必不能知。
則可例知。
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曆之。
亦何能自知哉。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
見分喻尺。
自證分喻智也。
言所緣相似者。
謂心王心所。
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
言行相各别者。
識以了别為行相。
受以領納為行相。
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
言事雖數等者。
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
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
初辨異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
以理推征。
各有三分。
所量能量。
量果别故。
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之)相(分是為)所量。
能取相(之見分及)自證(分)。
即(名為)能量及(量)果。
彼三體無别。
各有三分。
謂一一心王。
一一心所。
皆有三分。
非共隻三分也。
所量。
即相分。
能量。
即見分。
量果。
即自證分。
果。
即所依體義也。
言彼三體無别者。
同一識故。
可見離心别無境矣。
二陳那立三分竟。
(卯)三護法立四分二。
初正明四分。
二攝歸一心。
(辰)今初。
又心心所。
若細分别。
應有四分。
三分如前。
複有第四證自證分。
此若無者。
誰證第三。
心分既同。
應皆證故。
又(若無證自證分。
則)自證分。
應無有果。
諸能量者。
必有果故。
不應(妄計)見分。
(便)是第三(自證分之)果。
(以)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
(以)證自體者。
必(須)現量故。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
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
則自證分。
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
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
謂見分是能量。
則以自證分為量果。
今自證分亦是能量。
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
故古人以相分喻絹。
見分喻尺。
自證分喻智。
證自證分喻人。
又以相分喻鏡影。
見分喻鏡光。
自證分喻鏡面。
證自證分喻鏡背。
或以自證分喻鏡。
證自證分喻銅也。
宗鏡錄雲。
相分有四。
一實相名相。
體即真如。
是真實相故。
二境相名相。
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
三相狀名相。
此唯有為法。
有相狀故。
通影及質。
唯是識之所變。
四義相名相。
即能诠下所诠義相分是。
于上四種相中。
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
又相分有二。
一識所頓變。
即是本質。
二識等緣境。
唯變影緣。
不得本質。
○見分有五類。
一證見名見。
即三根本智見分是。
二照燭名見。
此通根心。
俱有照燭義故。
三能緣名見。
即通内三分。
俱能緣故。
四念解名見。
以念解所诠義故。
五推度名見。
即比量心。
推度一切境故。
于此五種見中。
除五色根。
及内二分。
餘皆見分所攝。
○自證分者。
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
能作證故。
○證自證分者。
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
緣見分而不謬故。
從所證處得名。
○若不達四分成心者。
斯皆但念名言。
罔知成心實義。
體用既失。
量果全無。
終被心境緣拘。
無由解脫。
此四分中。
前(相見)二(分)是外(用)。
後(自證及證自證)二(分)是内(體)。
初(相分)唯所緣。
後三(分)通(能緣所緣之)二。
謂第二(見)分。
但緣第一(相分)。
或量非量。
或現或比。
第三(自證分)。
能緣第二(見分及)第四(證自證分。
第四)證自證分。
唯緣第三(自證分。
)非(緣)第二(見分)者。
以無用故。
第三第四。
皆現量攝。
先明須有四分。
此更分别内體外用。
能緣所緣。
及現。
比。
非三量。
差别不同也。
無用。
猶言無益。
故心心所。
(一一皆是)四分合成。
具所能緣。
(而)無無窮(之)過。
非即非離。
唯識理成。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
不互相緣。
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
便有無窮之過。
今由互為能所。
譬如鏡面鏡背。
亦如人之與智。
故無無窮之過也。
四分差别。
故非即。
唯是一心。
故非離。
此先結成。
次後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衆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差别。
衆生心二性者。
内二分為一。
外二分為一也。
内外一切分者。
内亦二分。
外亦二分也。
所取纏者。
所緣相縛也。
能取纏者。
能緣見縛也。
見種種差别者。
見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頌意說。
衆生心性二分合成。
(所謂)若内若外(也。
以一切衆生)皆有所取。
能取纏縛(故)。
見有種種。
或量非量。
或現或比。
多分差别(之不同)。
此(頌)中(所雲)見者。
是(但指)見分故。
先引頌。
此更釋也。
初正明四分竟。
(辰)二攝歸一心。
如是四分。
或攝為三。
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或攝為二。
後三俱是能緣性故。
皆見分攝。
此言見者。
(不是單指見分。
即)是能緣(之)義。
或攝為一。
體無别故。
如入楞伽。
伽他中說。
由自心執著。
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
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
說唯一心。
(須知)此一心(之)言。
亦(必)攝(于)心所。
(定相應故)。
上來欲顯俗谛差别。
故以二分破一。
又以三分破二。
又以四分破三。
今欲顯真理圓融。
故第四可攝入。
于第三。
而可但言三分。
又内三可攝入于見分。
而可但言二分。
又相見本無二體。
而可但言一心也。
入楞伽偈。
即證成一心之旨。
然所謂一心。
亦非撥無八個心王五十一個心所。
而别指一真如心。
以為大總相法門也。
但以四分體無别故。
名為一心。
則知八個心王。
五十一個心所。
随指一王一所。
皆具四分。
随其所有四分。
體皆無别。
惟是一心。
是知一一王。
所。
無非法界。
又四分既無别。
以體融用。
用亦無别。
故得說雲。
一色一香。
無非中道。
及唯色唯香等也。
二通論諸分竟。
(寅)三結歸見分。
故識行相。
即是了别。
了别即是識之見分。
初廣釋行相竟。
(醜)二廣釋所緣二。
初正明所變。
二總結所緣。
(寅)初中二。
初明唯變處等。
二明不變心等。
(卯)初又二。
初正釋。
二結示。
(辰)初又二。
初明業力所變決定。
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巳)初又三。
初器界。
二種子。
三根身。
(午)今初。
所言處者。
謂異熟識。
由共相種成熟力故。
變似色等器世間相。
即外(四)大種。
及所造(器界之)色。
雖諸有情所變各别。
而相相似。
處所無異。
如衆燈明。
各徧似一。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
以不攝持令生覺受。
故名為外。
非謂實在識外。
不可不知。
(問曰)。
誰(之)異熟識。
變為此相(耶)。
有義。
一切。
所以者何。
如契經說。
一切有情。
業增上力。
共所起故。
有義。
若爾。
諸佛菩薩。
應實變為此雜穢土。
諸異生等。
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
又諸(那含)聖者。
厭離有色生無色界。
(将來)必不下生。
變為此土。
複何所用。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
彼異熟識。
變為此界。
經(但)依(于)少分(而)說一切(之)言。
(惟是)諸業同者。
皆共變故。
初義太泛。
次義業同共變則可。
然約現居則太狹。
約當生又不切。
故為第三家所破也。
有義。
若爾。
(則)器(世間)将壞時。
既無現居及當生者。
誰異熟識。
變為此(将壞之)界。
又諸異生。
厭離有色(而)生無色界(者。
後雖當生。
然)現(在)無(有)色身。
(其劫數甚遠)。
預變為(欲色二下)土。
此複何用。
(又欲界色界衆生)設有色身。
與異地(之)器(界)粗細(不同)。
(上下)懸隔。
不相依持。
此(識)變為彼(異界土)。
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
故若于身。
可有持用。
便變為彼。
由是設生他方(之各各)自地。
彼識亦得變為此土(之各各自地)。
故器世界将壞(及)初成(時)。
雖無有情。
而亦現有(器界)。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
若别受用。
準此應知。
鬼人天等。
所見異故。
此釋成正義也。
共受用。
即共中之共。
别受用。
即共中不共。
言鬼人天所見異者。
宗鏡雲。
天見是寶莊嚴地。
魚見是窟宅。
人見是清冷水。
鬼見是濃河猛火。
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
更無心外别四境。
舊雲。
一境塵四心者不正。
若言一境者。
未審定是何境。
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
更别有一境者。
即是心外有法。
初器界竟。
(午)二種子。
諸種子者。
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
(是)此(第八)識(無記)性攝。
故是(第八識見分之)所緣。
(若夫)無漏法(之)種(子)。
雖(亦)依附此識。
而非此(無記)性攝。
故非所緣。
雖非所緣。
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
(喻)如真如(即識實)性。
(故)不違(于)唯識。
(午)三根身。
有根身者。
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
變似(清淨勝義)色根。
及根(所)依(浮塵六)處。
即内大種及所造色。
以執受故。
名之為内。
此先明不共中不共地。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
于他身處。
亦變似彼。
不爾。
應無受用他(身之)義。
此中有義。
(不惟變他依處)。
亦(能)變(他五)似(色)根。
(以)辯中邊(論)說。
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有義。
唯能變(他)似(根所)依(之)處。
(以)他(之似色)根。
于已非所用故。
(然論雲)。
似自他身五根現者。
(乃)說自(識)他識各自變(之)義(耳)。
故生他地。
或般涅槃。
彼餘屍骸。
猶見相續。
此明不共中共也。
初義非。
次義是。
幷可知。
故生他地等者。
以識能變他依處。
故屍骸猶見相續。
以不變他人五根。
故屍骸無複見聞也。
然此屍骸相續。
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
二是他人共相所變。
故仍名為不共中共。
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
(巳)二明定力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
内身界地差别(切此)。
若(佛菩薩及諸聖者。
以禅)定(神通)等力所變器身。
(其器之)界地。
(身之)自他。
則不決定。
(然)所變身器。
多恒相續。
變聲光等。
多分暫時。
随現緣力。
擊發起故。
器則。
示淨示穢。
身則。
示聖示凡。
故不決定也。
一期利物。
與他受用。
故身器多恒相續。
然亦有暫時者。
随彼機緣現在擊起。
故聲光多分暫時。
然亦有相續者。
初正釋竟。
(辰)二結示。
略說此(第八)識所變境者。
謂有漏種。
十有色處。
及堕法處。
所現實色。
有漏種。
即執受中諸種子也。
十有色處。
即五根五塵也。
堕法處所現實色。
謂意識緣境。
有實有假。
今指定果色也。
初明唯變處等竟。
(卯)二明不變心等。
何故此(第八)識。
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答曰)。
有漏識變。
略有二種。
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緣勢力故變(似境)。
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勢力故變(似境)。
初(因緣變。
)必有(實)用。
後(分别變。
)但為(相分之)境。
(非有實用。
今)異熟識(之)變(境)。
但随因緣。
(其)所變(之)色等。
必有實用。
若(使)變(為)心等。
便無實用。
(以所變)相分(中之)心(心所)等。
不能(有)緣(慮)故。
須彼(有)實用(法。
乃可)别從此(第八識變)生。
(設使)變無為等。
亦無實用。
(所以不變無為)。
故異熟識。
不緣心(及心所及無為)等。
(此約有漏位言。
若)至(佛果)無漏位(中。
既與大圓鏡智)勝慧相應。
(則)雖無(有)分别。
而(鏡體)澄淨故。
設(心心所等。
仍)無實用。
亦現彼影。
不爾。
諸佛應非徧智。
宗鏡錄雲。
一因緣變非分别變。
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
為所緣相分。
從自種生故。
二惟分别變非因緣變。
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
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别心生故。
三俱句。
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
以能通緣假實法故。
四俱非。
即不相應行是。
以無實體故。
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初正明所變竟。
(寅)二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
此異熟識。
但緣器(界根)身。
及有漏種。
(其名三類性境)。
在欲色界。
具三所緣。
無色界中。
(則但)緣有漏種。
(以)厭離色故。
無業果色。
(不緣身器。
然仍)有定果色。
(即謂具三所緣。
亦)于理無違。
(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識。
亦緣此(定果)色(以)為境(故)。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
(癸)二釋不可知問。
不可知者。
謂此(第八識之能緣)行相極微細故。
難可了知。
或此所緣内執受境。
亦微細故。
外器世間。
量難測故。
名不可知。
(問曰。
)雲何是識取所緣境(之)行相(為)難知(耶。
答曰)。
如滅定中。
(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
而此)不離身(之異熟)識。
應信為有。
然必應許滅定有(第八)識。
(以是)有情攝故。
如有心時。
無想等位。
當知亦爾。
一能緣不可知。
以其行相極微細故。
二所緣不可知。
以三類性境。
内執受之五淨色根。
及諸種子。
亦微細故。
外器世間。
徧于十方。
難測量故。
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
量雲。
滅定是有法。
有第八識宗。
因雲。
有情攝故。
喻如有心時。
無想定。
及無想天亦爾。
既滅定。
無想定。
仍有第八。
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
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