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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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義四。
初明内種。
二明外種。
三明内外種。
具二因義。
四明内外種熏習有無。
(醜)今初。
然種子義。
略有六種。
一刹那滅。
謂體才生。
無間必滅。
有勝功力。
方成種子。
此遮常法。
常無轉變。
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無轉變。
則非無間必滅。
不可說有能生用。
則非有勝功力。
故一切無為等常法。
及外道所計常我。
不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
謂與所生現行果法。
俱現和合。
方成種子。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
互不相違。
一身俱時。
有能生用。
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
前後相違。
必不俱有。
(是故種生現行。
因果必俱。
種引種子。
因果不俱)。
雖(種子之)因與果。
(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
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
可有(能生果之)因用。
(方名種子。
以未來)未生。
(過去)已滅。
無自體故。
(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
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
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
若刹那滅。
得為種子。
則前後相望。
或自他相望。
皆有刹那滅義。
應得為種。
今以第二義揀之。
前後則不俱現。
定相離。
則不和合。
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
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
方名種子。
故他身之法。
及自身前後之法。
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随轉。
謂要長時一類相續。
(直)至究竟位(者)。
方成種子。
此遮(前七)轉識。
轉易間斷。
與種子法。
不相應故。
此顯種子。
自類相生。
難曰。
現行熏種。
亦果俱有。
應得名種。
今以第三義揀之。
第七識或漏或無漏。
故有轉易。
前六識或行或不行。
故有間斷。
唯第八識。
一類無記。
長時相續。
直至金剛道後。
究竟位中。
方稱無漏。
此前恒随有漏法轉。
得與漏種為所依持。
故彼諸法種子。
依之而得自類相引。
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
謂随因力。
生善惡等功能決定。
方成種子。
此遮餘部。
(妄)執異性(之)因。
生(于)異性(之)果。
(亦計)有因緣義。
難曰。
若恒随轉。
即名種子。
應善等種。
生染等現。
今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衆緣。
謂此要待(辦)自(果之)衆緣(和)合功能殊勝。
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自然因。
不待衆緣。
恒頓生果。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
(今)顯所待(之)緣。
非恒有性。
故種于果。
非恒頓生。
難曰。
若性決定。
即名種子。
則三性種。
既是恒有。
亦複俱有。
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
今以第五義揀之。
雖有種子為因。
仍待衆緣和合。
方能生果。
如眼識九緣生等。
又心法更待三緣。
謂增上緣。
等無間緣。
所緣緣。
色法更待增上緣故。
須衆緣。
則遮外道之執自然。
須有待。
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
六引自果。
謂于别别色心等果。
各各引生。
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
執唯一因。
生一切果。
或遮餘部。
執色心等。
互為因緣。
難曰。
若性決定待衆緣。
即名種子。
則一善因與衆緣合。
即生一切善果。
惡及無記亦然。
又善心種子與衆緣合。
亦能生于善色。
善色種子與衆緣合。
亦能生于善心。
今以第六義揀之。
别别等果。
各各引生。
則非一因生一切果。
亦非色心。
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别。
具斯六義。
(故)成種(子)。
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内種竟。
(醜)二明外種。
外谷麥等。
(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
假立種名。
非實種子。
(醜)三明内外種具二因義。
此(内外)種(之)勢力。
(能)生(切)近正果。
名曰生因。
(能)引遠殘(之)果。
令不頓絕。
即名引因。
内種則識緣名色。
名色緣六人等。
名生因所生近正果。
喪後屍骸不滅。
名引因所引遠殘果。
外種則種生芽。
芽生莖等。
名近正果。
谷等枯後不滅。
名遠殘果。
然外種既雲非實種子。
但可借之以喻内種而已。
(醜)四明内外種熏習有無。
内(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
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
此種子)親能生果。
是因緣性。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不過皆)為增上緣(耳。
若欲)辦所生果。
必以内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
(以彼外谷麥等。
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
如苣蕂與華等。
或無熏習者。
如種生芽莖等。
言共相種所生果者。
外谷麥種等。
皆是器界所攝故也。
三明種子義竟。
(子)四明熏習義三。
初總标。
二别釋。
三結判。
(醜)今初。
依何等義。
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
各具四義。
令(本識中)種(子)生長。
故名熏習。
(醜)二别釋二。
初釋所熏。
二釋能熏。
(寅)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一堅住性。
若法始終。
一類相續。
能持習氣。
乃是所熏。
此遮轉識。
及聲風等。
性不堅住。
故非所熏。
一類。
即堅義。
相續。
即住義。
應立量雲。
轉識是有法。
非所熏宗。
因雲。
性不堅住故。
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
若法平等。
無所違逆。
能容習氣。
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勢力強盛。
無所容納。
故非所熏。
由此如來第八淨識。
(以極善故)。
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
非新受熏。
問雲。
若堅住性。
即為所熏。
則如來淨識。
亦堅住性。
應是所熏。
今以第二義揀之。
可知。
三可熏性。
若法自在。
(而又)性非堅密。
能受習氣。
乃是所熏。
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
及無為法。
(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
無為)堅密(而不受習)。
故非所熏。
問雲。
若堅住及無記性。
即為所熏。
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
亦是堅住無記。
又無為亦堅住性。
何非所熏。
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
若與能熏同時同處。
不即不離。
乃是所熏。
此遮他身刹那前後。
無和合義。
故非所熏。
問雲。
若堅住無記。
自在非堅密者。
即為所熏。
則他人第八。
可為所熏。
又自第八前後相望。
可為所熏。
今以第四義揀之。
他身。
則不同處。
刹那前後。
則不同時也。
唯異熟識。
具此四義。
可是所熏。
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寅)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一有生滅。
若法非常。
能有作用。
生長習氣。
乃是能熏。
此遮無為。
前後不變。
無生長用。
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
若有生滅。
(更須)勢力增盛。
能引習氣(者)。
乃是能熏。
此遮異熟心心所等。
勢力赢劣。
故非能熏。
初義可知。
次應問雲。
若有生滅。
即能熏者。
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
應是能熏。
今以第二義揀之。
謂須或善或惡。
或有覆無記。
勢力強盛。
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
若有勝用。
(又須數習)。
可(令)增(益。
伏除)可(令損)減。
攝(藏培)植習氣。
(令不失壞)。
乃是能熏。
此遮佛果圓滿。
善法無增無減。
故非能熏。
彼若能熏。
便非圓滿。
前後佛果。
應有勝劣。
問雲。
若有生滅。
乃有勝用。
即能熏者。
佛果位中之前七識。
應是能熏。
今以第三義揀之。
佛果位中。
修善滿足。
更無可增。
修惡斷盡。
更無可減。
假使受熏。
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
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
不即不離。
乃是能熏。
此遮他身刹那前後無和合義。
故非能熏。
問雲。
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
即能熏者。
則他人前七。
應是能熏。
又自前七。
前後相望。
應亦能熏。
今以第四義揀之。
他身。
則不同處。
刹那。
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
有勝勢用而增減者。
具此四義。
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
二别釋竟。
(醜)三結判二。
初結。
二判。
(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
及心所法)。
與所熏(之第八)識。
俱生俱滅。
熏習(之)義(乃)成。
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
如熏苣蕂。
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
苣蕂。
即胡麻。
西土作塗身香油。
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
然後壓油。
油即香美。
今以苣蕂。
喻第八識。
香華。
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
即能為因。
複熏成種。
三法展轉。
因果同時。
(約相生。
則)如炷生焰。
焰生燋炷。
(約相依。
則)亦如蘆束。
更互相依。
因果俱時。
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
其理極成。
不可破壞。
故不傾動。
(寅)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
從)種(子)起現行。
如俱有因。
得士用果。
種子前後。
自類相生。
如同類因。
引等流果。
(唯)此二(因)。
于(一切法之)果。
是(親)因緣性。
除此(二種因外)。
餘(所有)法。
皆(是增上緣等)。
非(親)因緣。
設(有處)名(為)因緣。
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
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
士用果。
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
同類因。
謂因與果相似也。
等流果。
謂果與因相似也。
十因五果。
解見第八卷中。
二重明因相中。
初标。
二釋竟。
(癸)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辛)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
初總标。
二别釋。
(壬)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雲何。
謂不可知執。
受。
處。
了。
(壬)二别釋二。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
二釋不可知門。
(癸)初中二。
初略釋。
二廣釋。
(子)初又二。
初明行相。
二明所緣。
(醜)今初。
了。
謂了别。
即是行相。
識以了别。
為(現)行(之)相(狀)故。
(醜)二明所緣。
處。
謂處所。
即器世間。
是諸有情。
所依處故。
執受有二。
謂諸種子。
及有根身。
諸種子者。
謂諸相名分别(之)習氣。
有根身者。
謂諸(勝義五淨)色根。
及根(所)依(浮塵身)處。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
攝為自體。
同安危故。
執受及處。
俱是(第八識之)所緣。
阿賴耶識。
(以)因緣力故。
自(證分)體(得)生(之)時。
(便)内變為種。
及有根身。
外變為器。
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
(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
一攝為自體。
二持令不散。
受有二義。
一領以為境。
二令生覺受。
第八緣種子。
具持令不散。
領以為境三義。
緣根身具四義。
一攝為自體。
同無記性故。
二持令不散。
一期不壞故。
三領以為境。
是親相分故。
四令生覺受。
安危共同故。
若緣器界。
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
初略釋竟。
(子)二廣釋二。
初廣釋行相。
二廣釋所緣。
(醜)初中三。
初略指見分。
二通論諸分。
三結歸見分。
(寅)今初。
此中了者。
謂異熟識。
于自所緣。
有了别用。
此了别用。
見分所攝。
(寅)二通論諸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
二陳那立三分。
三護法立四分。
(卯)初中三。
初正立二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三結明引證。
(辰)今初。
然有漏識。
自體生時。
皆似所緣。
能緣相現。
彼相應(之心所)法。
應知亦爾。
似所緣相。
說名相分。
似能緣相。
說名見分。
(辰)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
無所緣(之)相(分)。
應不能緣。
自所緣境。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自境如餘。
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
耳識緣聲等。
名為自所緣境。
若眼識無相分色。
則應不能緣色。
耳識無相分聲。
則應不能緣聲。
又設眼識無相分色。
而能緣色。
則亦可無聲香等。
而能緣聲香等。
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
亦可以緣色矣。
自境如餘境。
自境無而可緣。
餘境無亦可緣。
餘識如自識。
自識可緣餘境。
餘識亦可緣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
無能緣(見分之)相。
應不能緣。
如虛空等。
或虛空等。
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
則虛空無見分。
亦應能緣也。
(辰)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
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
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之二)分。
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
(成現行)。
契經。
即密嚴經。
所覺義皆無。
謂實無外境也。
能覺所覺分。
即見相二分也。
初難陀立二分竟。
(卯)二陳那立三分二。
初辨異小乘。
二正立三分。
(辰)初中二。
初出小乘偏義。
二申大乘正說。
(巳)今初。
執有離識。
所緣境者。
彼說外境是所緣。
相分(即)名行相。
見分名事。
是心心所。
自體相故。
心與心所。
同所依(根。
同所)緣(境)。
行相相似。
(心王見分之)事。
雖(與心)數(相)等。
而(其)相各異。
(以心王是)識。
(心所是)受想等。
相各别故。
事。
謂自體。
心數。
即心所也。
事雖數等。
謂心王體是見分。
心所亦體是見分。
故相等也。
(巳)二申大乘正說。
達無離識。
所緣境者。
則說相分是所緣。
見分名行相。
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
即自證分。
此(自證分)若無者。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喻)如(見分)不曾更(曆之)境。
(則)必不能憶(知)故。
(此則)心與心所。
(但)同(一)所依(之)根。
(而)所緣(不過)相似。
行相(便自)各别。
(以)了
初明内種。
二明外種。
三明内外種。
具二因義。
四明内外種熏習有無。
(醜)今初。
然種子義。
略有六種。
一刹那滅。
謂體才生。
無間必滅。
有勝功力。
方成種子。
此遮常法。
常無轉變。
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無轉變。
則非無間必滅。
不可說有能生用。
則非有勝功力。
故一切無為等常法。
及外道所計常我。
不可說為種子也。
二果俱有。
謂與所生現行果法。
俱現和合。
方成種子。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以)現(行)種(子雖是)異類。
互不相違。
一身俱時。
有能生用。
非如(前)種子(望後種子)自類相生。
前後相違。
必不俱有。
(是故種生現行。
因果必俱。
種引種子。
因果不俱)。
雖(種子之)因與果。
(具)有(如是)俱(與)不俱(二義)。
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
可有(能生果之)因用。
(方名種子。
以未來)未生。
(過去)已滅。
無自體故。
(所以必)依生現(行)果(者而)立種子(之)名。
不依引生(種子)自類(者)名(為)種(子也)。
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難曰。
若刹那滅。
得為種子。
則前後相望。
或自他相望。
皆有刹那滅義。
應得為種。
今以第二義揀之。
前後則不俱現。
定相離。
則不和合。
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
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
方名種子。
故他身之法。
及自身前後之法。
不可說為種子也。
三恒随轉。
謂要長時一類相續。
(直)至究竟位(者)。
方成種子。
此遮(前七)轉識。
轉易間斷。
與種子法。
不相應故。
此顯種子。
自類相生。
難曰。
現行熏種。
亦果俱有。
應得名種。
今以第三義揀之。
第七識或漏或無漏。
故有轉易。
前六識或行或不行。
故有間斷。
唯第八識。
一類無記。
長時相續。
直至金剛道後。
究竟位中。
方稱無漏。
此前恒随有漏法轉。
得與漏種為所依持。
故彼諸法種子。
依之而得自類相引。
乃至成熟也。
四(須三)性決定。
謂随因力。
生善惡等功能決定。
方成種子。
此遮餘部。
(妄)執異性(之)因。
生(于)異性(之)果。
(亦計)有因緣義。
難曰。
若恒随轉。
即名種子。
應善等種。
生染等現。
今以第四義揀之也。
五待衆緣。
謂此要待(辦)自(果之)衆緣(和)合功能殊勝。
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自然因。
不待衆緣。
恒頓生果。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
(今)顯所待(之)緣。
非恒有性。
故種于果。
非恒頓生。
難曰。
若性決定。
即名種子。
則三性種。
既是恒有。
亦複俱有。
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
今以第五義揀之。
雖有種子為因。
仍待衆緣和合。
方能生果。
如眼識九緣生等。
又心法更待三緣。
謂增上緣。
等無間緣。
所緣緣。
色法更待增上緣故。
須衆緣。
則遮外道之執自然。
須有待。
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
六引自果。
謂于别别色心等果。
各各引生。
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
執唯一因。
生一切果。
或遮餘部。
執色心等。
互為因緣。
難曰。
若性決定待衆緣。
即名種子。
則一善因與衆緣合。
即生一切善果。
惡及無記亦然。
又善心種子與衆緣合。
亦能生于善色。
善色種子與衆緣合。
亦能生于善心。
今以第六義揀之。
别别等果。
各各引生。
則非一因生一切果。
亦非色心。
互為因緣也。
唯(第八)本識中(所有)功能差别。
具斯六義。
(故)成種(子)。
非餘(識之所有)。
初明内種竟。
(醜)二明外種。
外谷麥等。
(乃第八)識所變(現行相分攝)故。
假立種名。
非實種子。
(醜)三明内外種具二因義。
此(内外)種(之)勢力。
(能)生(切)近正果。
名曰生因。
(能)引遠殘(之)果。
令不頓絕。
即名引因。
内種則識緣名色。
名色緣六人等。
名生因所生近正果。
喪後屍骸不滅。
名引因所引遠殘果。
外種則種生芽。
芽生莖等。
名近正果。
谷等枯後不滅。
名遠殘果。
然外種既雲非實種子。
但可借之以喻内種而已。
(醜)四明内外種熏習有無。
内(第八識中一切法之)種(子)。
必由熏習(而)生(起)長(養。
此種子)親能生果。
是因緣性。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不過皆)為增上緣(耳。
若欲)辦所生果。
必以内種為彼(諸物之親)因緣。
(以彼外谷麥等。
皆)是(本識中)共相種(子)所生(之現)果故。
外種或有熏習者。
如苣蕂與華等。
或無熏習者。
如種生芽莖等。
言共相種所生果者。
外谷麥種等。
皆是器界所攝故也。
三明種子義竟。
(子)四明熏習義三。
初總标。
二别釋。
三結判。
(醜)今初。
依何等義。
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
各具四義。
令(本識中)種(子)生長。
故名熏習。
(醜)二别釋二。
初釋所熏。
二釋能熏。
(寅)今初。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一堅住性。
若法始終。
一類相續。
能持習氣。
乃是所熏。
此遮轉識。
及聲風等。
性不堅住。
故非所熏。
一類。
即堅義。
相續。
即住義。
應立量雲。
轉識是有法。
非所熏宗。
因雲。
性不堅住故。
喻如聲風等。
二無記性。
若法平等。
無所違逆。
能容習氣。
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勢力強盛。
無所容納。
故非所熏。
由此如來第八淨識。
(以極善故)。
唯帶舊(時因中所熏無漏善)種。
非新受熏。
問雲。
若堅住性。
即為所熏。
則如來淨識。
亦堅住性。
應是所熏。
今以第二義揀之。
可知。
三可熏性。
若法自在。
(而又)性非堅密。
能受習氣。
乃是所熏。
此遮(本識相應之五)心所。
及無為法。
(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
無為)堅密(而不受習)。
故非所熏。
問雲。
若堅住及無記性。
即為所熏。
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
亦是堅住無記。
又無為亦堅住性。
何非所熏。
今以第三義揀之。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
若與能熏同時同處。
不即不離。
乃是所熏。
此遮他身刹那前後。
無和合義。
故非所熏。
問雲。
若堅住無記。
自在非堅密者。
即為所熏。
則他人第八。
可為所熏。
又自第八前後相望。
可為所熏。
今以第四義揀之。
他身。
則不同處。
刹那前後。
則不同時也。
唯異熟識。
具此四義。
可是所熏。
非心所等。
初釋所熏四義竟。
(寅)二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一有生滅。
若法非常。
能有作用。
生長習氣。
乃是能熏。
此遮無為。
前後不變。
無生長用。
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
若有生滅。
(更須)勢力增盛。
能引習氣(者)。
乃是能熏。
此遮異熟心心所等。
勢力赢劣。
故非能熏。
初義可知。
次應問雲。
若有生滅。
即能熏者。
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
應是能熏。
今以第二義揀之。
謂須或善或惡。
或有覆無記。
勢力強盛。
乃名能熏。
三有增減。
若有勝用。
(又須數習)。
可(令)增(益。
伏除)可(令損)減。
攝(藏培)植習氣。
(令不失壞)。
乃是能熏。
此遮佛果圓滿。
善法無增無減。
故非能熏。
彼若能熏。
便非圓滿。
前後佛果。
應有勝劣。
問雲。
若有生滅。
乃有勝用。
即能熏者。
佛果位中之前七識。
應是能熏。
今以第三義揀之。
佛果位中。
修善滿足。
更無可增。
修惡斷盡。
更無可減。
假使受熏。
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
應勝後佛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
不即不離。
乃是能熏。
此遮他身刹那前後無和合義。
故非能熏。
問雲。
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
即能熏者。
則他人前七。
應是能熏。
又自前七。
前後相望。
應亦能熏。
今以第四義揀之。
他身。
則不同處。
刹那。
前後則不同時也。
唯七轉識及(與)彼(相應之)心所。
有勝勢用而增減者。
具此四義。
可是能熏。
二釋能熏四義竟。
二别釋竟。
(醜)三結判二。
初結。
二判。
(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識。
及心所法)。
與所熏(之第八)識。
俱生俱滅。
熏習(之)義(乃)成。
令所熏(第八識)中(之一切法)種子生(起)長(養)。
如熏苣蕂。
故名熏習。
此結成熏習名也。
苣蕂。
即胡麻。
西土作塗身香油。
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
然後壓油。
油即香美。
今以苣蕂。
喻第八識。
香華。
喻前七轉識現行。
能熏(之現)識等從種生時。
即能為因。
複熏成種。
三法展轉。
因果同時。
(約相生。
則)如炷生焰。
焰生燋炷。
(約相依。
則)亦如蘆束。
更互相依。
因果俱時。
理不傾動。
此結示熏習相也。
其理極成。
不可破壞。
故不傾動。
(寅)二判。
能熏(之現行)生種(子。
從)種(子)起現行。
如俱有因。
得士用果。
種子前後。
自類相生。
如同類因。
引等流果。
(唯)此二(因)。
于(一切法之)果。
是(親)因緣性。
除此(二種因外)。
餘(所有)法。
皆(是增上緣等)。
非(親)因緣。
設(有處)名(為)因緣。
應知(但是)假說。
俱有因。
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
士用果。
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
同類因。
謂因與果相似也。
等流果。
謂果與因相似也。
十因五果。
解見第八卷中。
二重明因相中。
初标。
二釋竟。
(癸)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
(辛)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
初總标。
二别釋。
(壬)今初。
此識行相所緣雲何。
謂不可知執。
受。
處。
了。
(壬)二别釋二。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
二釋不可知門。
(癸)初中二。
初略釋。
二廣釋。
(子)初又二。
初明行相。
二明所緣。
(醜)今初。
了。
謂了别。
即是行相。
識以了别。
為(現)行(之)相(狀)故。
(醜)二明所緣。
處。
謂處所。
即器世間。
是諸有情。
所依處故。
執受有二。
謂諸種子。
及有根身。
諸種子者。
謂諸相名分别(之)習氣。
有根身者。
謂諸(勝義五淨)色根。
及根(所)依(浮塵身)處。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
攝為自體。
同安危故。
執受及處。
俱是(第八識之)所緣。
阿賴耶識。
(以)因緣力故。
自(證分)體(得)生(之)時。
(便)内變為種。
及有根身。
外變為器。
即以所變(三類性境)為自所緣。
(見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執有二義。
一攝為自體。
二持令不散。
受有二義。
一領以為境。
二令生覺受。
第八緣種子。
具持令不散。
領以為境三義。
緣根身具四義。
一攝為自體。
同無記性故。
二持令不散。
一期不壞故。
三領以為境。
是親相分故。
四令生覺受。
安危共同故。
若緣器界。
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
初略釋竟。
(子)二廣釋二。
初廣釋行相。
二廣釋所緣。
(醜)初中三。
初略指見分。
二通論諸分。
三結歸見分。
(寅)今初。
此中了者。
謂異熟識。
于自所緣。
有了别用。
此了别用。
見分所攝。
(寅)二通論諸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
二陳那立三分。
三護法立四分。
(卯)初中三。
初正立二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三結明引證。
(辰)今初。
然有漏識。
自體生時。
皆似所緣。
能緣相現。
彼相應(之心所)法。
應知亦爾。
似所緣相。
說名相分。
似能緣相。
說名見分。
(辰)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若(使)心心所。
無所緣(之)相(分)。
應不能緣。
自所緣境。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自境如餘。
餘如自故。
眼識緣色。
耳識緣聲等。
名為自所緣境。
若眼識無相分色。
則應不能緣色。
耳識無相分聲。
則應不能緣聲。
又設眼識無相分色。
而能緣色。
則亦可無聲香等。
而能緣聲香等。
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
亦可以緣色矣。
自境如餘境。
自境無而可緣。
餘境無亦可緣。
餘識如自識。
自識可緣餘境。
餘識亦可緣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
無能緣(見分之)相。
應不能緣。
如虛空等。
或虛空等。
亦是能緣。
心無見分而能緣。
則虛空無見分。
亦應能緣也。
(辰)三結明引證。
故心心所。
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
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之二)分。
各自然(從相見二分之種子)而轉。
(成現行)。
契經。
即密嚴經。
所覺義皆無。
謂實無外境也。
能覺所覺分。
即見相二分也。
初難陀立二分竟。
(卯)二陳那立三分二。
初辨異小乘。
二正立三分。
(辰)初中二。
初出小乘偏義。
二申大乘正說。
(巳)今初。
執有離識。
所緣境者。
彼說外境是所緣。
相分(即)名行相。
見分名事。
是心心所。
自體相故。
心與心所。
同所依(根。
同所)緣(境)。
行相相似。
(心王見分之)事。
雖(與心)數(相)等。
而(其)相各異。
(以心王是)識。
(心所是)受想等。
相各别故。
事。
謂自體。
心數。
即心所也。
事雖數等。
謂心王體是見分。
心所亦體是見分。
故相等也。
(巳)二申大乘正說。
達無離識。
所緣境者。
則說相分是所緣。
見分名行相。
相見所依自體(乃)名(為)事。
即自證分。
此(自證分)若無者。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喻)如(見分)不曾更(曆之)境。
(則)必不能憶(知)故。
(此則)心與心所。
(但)同(一)所依(之)根。
(而)所緣(不過)相似。
行相(便自)各别。
(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