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止觀法門釋要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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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
以本無不覺故。
說為本覺。
亦無所失也。
此就凡聖不二以明心體為如如佛。
不論心體本具性覺之用也。
雖複非覺非不覺等。
而以本無不覺故。
亦不妨說為本覺。
此在纏法身佛性。
凡聖不二。
亦惟一淨心也。
已上廣辨佛性中。
二約覺辨竟。
【(寅)三釋餘疑四。
初釋執性廢修疑。
二釋本有不覺疑。
三釋自然因緣疑。
四釋無明心性疑。
(卯)今初】 問曰。
若就本無不覺名為佛者。
凡夫即是佛。
何用修道為。
答曰。
若就心體平等。
即無修與不修。
成與不成。
亦無覺與不覺。
但為明如如佛。
故拟對說為覺也。
又複若據心體平等。
亦無衆生諸佛與此心體有異。
故經偈雲。
心佛及衆生。
是三無差别。
然複心性緣起。
法界法門。
法爾不壞。
故常平等。
常差别。
常平等故。
心佛及衆生。
是三無差别。
常差别故。
流轉五道。
說明衆生。
反流盡源。
說名為佛。
以有此平等義故。
無佛無衆生為此緣起差别義故。
衆生須修道。
此蹑上平等法身義而起疑也。
答中。
先明拟對說覺。
則如如佛。
但是修之所顯。
非是修之所成。
次明平等不礙差别。
繇有平等差别二義。
方成心性緣起法界法門。
平等。
則六而常即。
差别。
則即而常六。
知平等故。
不生退屈。
知差别故。
不生上慢也。
【(卯)二釋本有不覺疑】 問曰。
雲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
答曰。
若心體本有不覺者。
聖人證淨心時。
應更不覺。
凡夫未證。
得應為覺。
既見證者。
無有不覺。
未證者。
不名為覺。
故定知心體本無不覺。
問曰。
聖人滅不覺故。
得自證淨心。
若無不覺。
雲何言滅。
又若無不覺。
即無衆生。
答曰。
前已具釋心體平等。
無凡無聖。
故說本無不覺。
不無心性緣起。
故有滅有證。
有凡有聖。
又複緣起之有。
有即非有。
故言本無不覺。
今亦無不覺。
然非不有。
故言有滅有證。
有凡有聖。
但證以順用入體。
即無不覺。
故得驗知心體本無不覺。
但凡是違用。
一體謂異。
是故不得證知平等之體也。
前問雲何知此真心非是不覺。
将謂真心全體不覺。
故以無明滅時應無真心答之。
此問雲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
将謂真心具有不覺覺與不覺。
二體并存。
故以聖應不覺凡夫應覺答之。
次複蹑起一問。
意謂聖已滅不覺故。
應無更起不覺之理。
然因中若無不覺。
何須言滅。
又既無不覺。
何名衆生。
答中共有三番釋疑。
初一番約心體說平等。
約緣起說差别。
次一番單約緣起中。
即具平等差别二義。
第三番明平等中差别之繇。
繇于違順二用。
而體實平等也。
【(卯)三釋自然因緣疑】 問曰。
心顯成智者。
為無明盡故。
自然是智。
為更别有因緣。
答曰。
此心在染之時。
本具福智二種之性。
不少一法。
與佛無異。
但為無明染法所覆。
故不得顯。
用後得福智二種淨業所熏。
故染法都盡。
然此淨業除染之時。
即能顯彼二性令成事用。
所謂相好依報。
一切智等。
智體自是真心性照之能。
智用由熏成也。
問中具有雙計。
自然是智。
即計自然。
别有因緣。
即計因緣。
答中二番雙破。
初雲本具福智二性。
即非因緣。
染覆不顯。
即非自然。
次雲二種淨業所熏。
即非自然。
顯彼二性令成事用。
即非因緣也。
體是性照之能。
用由熏成。
可謂全性起修。
全修在性。
超諸戲論者矣。
【(卯)四釋無明心性疑】 問曰。
心顯成智。
即以心為佛性。
心起不覺。
亦應以心為無明性。
答曰。
若就法性之義論之。
亦得為無明性也。
是故經言。
明與無明。
其性無二。
無二之性。
即是實性也。
智如水。
無明如冰。
水以濕為性。
冰亦以濕為性。
若知濕性無二。
則水與冰。
徒有名字。
惟濕為實性耳。
然就取用義強。
但雲水濕可耳。
何必言冰濕哉。
又既知冰性元濕。
則決不離冰覓水。
亦決不執冰為水矣。
已上釋佛性竟。
【(子)四釋法身】 問曰。
雲何名此心以為法身。
答曰。
法以功能為義。
身以依止為義。
以此心體有随染之用。
故為一切染法之所熏習。
即以此心随染故。
能攝持熏習之氣。
複能依熏顯現染法。
即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
及所持所現二種染法。
皆依此一心而立。
與心不一不異。
故名此心以為法身。
此能持之功能。
與所持之氣和合。
故名為子時阿黎耶識也。
依熏現法之能。
與所現之相和合。
故名為果報阿黎耶識。
此二識。
體一用異也。
然此阿黎耶中。
即有二分。
一者染分。
即是業與果報之相。
二者淨分。
即是心性及能熏淨法。
名為淨分。
以其染性即是淨性。
更無别法故。
由此心性為彼業果染事所依。
故說言生死依如來藏。
即是法身藏也。
又此心體雖為無量染法所覆。
即複具足過恒河沙數無漏功德法。
為無量淨業所熏故。
此等淨性。
即能攝持熏習之氣。
複能依熏顯現諸淨功德之用。
即此恒沙性淨功德。
及能持能現二種功能。
并所持所現二種淨用。
皆依此一心而立。
與心不一不異。
故名此心為法身也。
答中先明随染法身。
後明随淨法身。
中乃具明染淨二分。
性元非二。
以結前起後也。
染法淨法。
俱名為法。
以俱有功能故。
俱名為身。
以俱為依止故。
以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
及所持所現染淨二法。
與心不一不異故。
能持即業識種子。
能現即業識現行。
所持即染法種子。
所現即染法現行。
種不是現。
現不是種。
能不是所。
所不是能。
故言不一。
離心無種。
離心無現。
離心無能。
離心無所。
故言不異。
既法法皆心。
故心是法身也。
能持持于所持之氣。
即是種子。
故名子時阿黎耶識。
氣者。
氣類也。
能現現于所現之相。
即是現行。
故名果報阿黎耶識。
相者。
相狀也。
現行亦熏種子。
種子亦熏現行。
約熏現義。
名為種子。
約熏種義。
名為現行。
故曰體一用異。
已上但約随染明法身也。
然阿黎耶中。
不惟具足染分。
亦複具足淨分。
以染淨二性更無别法。
染性即淨性故。
但迷時則為業果染事所依。
妄成二死。
悟時顯發無漏性功德法。
具足淨用耳。
淨法種現互熏。
例前可知。
【(子)五釋如來藏】 問曰。
雲何複名此心為如來藏。
答曰。
有三義。
一者能藏名藏。
二者所藏名藏。
三者能生名藏。
所言能藏者。
複有二種。
一者如來果德法身。
二者衆生性德淨心。
并能包含染淨二性。
及染淨二事。
無所妨礙。
故言能藏名藏。
藏體平等。
名之為如。
平等緣起。
自之為來。
此即是能藏名如來藏也。
第二所藏名藏者。
即此真心而為無名殼。
藏所覆藏故。
名為所藏也。
藏體無異無相。
名之為如。
體備染淨二用。
目之為來。
故言所藏名藏也。
第三能生名藏者。
如女胎藏。
能生于子。
此心亦爾。
體具染淨二性之用。
故依染淨二種熏力。
能生世間出世間法也。
是故經雲。
如來藏者。
是善不善因。
又複經言。
心性是一。
雲何能生種種果報
以本無不覺故。
說為本覺。
亦無所失也。
此就凡聖不二以明心體為如如佛。
不論心體本具性覺之用也。
雖複非覺非不覺等。
而以本無不覺故。
亦不妨說為本覺。
此在纏法身佛性。
凡聖不二。
亦惟一淨心也。
已上廣辨佛性中。
二約覺辨竟。
【(寅)三釋餘疑四。
初釋執性廢修疑。
二釋本有不覺疑。
三釋自然因緣疑。
四釋無明心性疑。
(卯)今初】 問曰。
若就本無不覺名為佛者。
凡夫即是佛。
何用修道為。
答曰。
若就心體平等。
即無修與不修。
成與不成。
亦無覺與不覺。
但為明如如佛。
故拟對說為覺也。
又複若據心體平等。
亦無衆生諸佛與此心體有異。
故經偈雲。
心佛及衆生。
是三無差别。
然複心性緣起。
法界法門。
法爾不壞。
故常平等。
常差别。
常平等故。
心佛及衆生。
是三無差别。
常差别故。
流轉五道。
說明衆生。
反流盡源。
說名為佛。
以有此平等義故。
無佛無衆生為此緣起差别義故。
衆生須修道。
此蹑上平等法身義而起疑也。
答中。
先明拟對說覺。
則如如佛。
但是修之所顯。
非是修之所成。
次明平等不礙差别。
繇有平等差别二義。
方成心性緣起法界法門。
平等。
則六而常即。
差别。
則即而常六。
知平等故。
不生退屈。
知差别故。
不生上慢也。
【(卯)二釋本有不覺疑】 問曰。
雲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
答曰。
若心體本有不覺者。
聖人證淨心時。
應更不覺。
凡夫未證。
得應為覺。
既見證者。
無有不覺。
未證者。
不名為覺。
故定知心體本無不覺。
問曰。
聖人滅不覺故。
得自證淨心。
若無不覺。
雲何言滅。
又若無不覺。
即無衆生。
答曰。
前已具釋心體平等。
無凡無聖。
故說本無不覺。
不無心性緣起。
故有滅有證。
有凡有聖。
又複緣起之有。
有即非有。
故言本無不覺。
今亦無不覺。
然非不有。
故言有滅有證。
有凡有聖。
但證以順用入體。
即無不覺。
故得驗知心體本無不覺。
但凡是違用。
一體謂異。
是故不得證知平等之體也。
前問雲何知此真心非是不覺。
将謂真心全體不覺。
故以無明滅時應無真心答之。
此問雲何得知心體本無不覺。
将謂真心具有不覺覺與不覺。
二體并存。
故以聖應不覺凡夫應覺答之。
次複蹑起一問。
意謂聖已滅不覺故。
應無更起不覺之理。
然因中若無不覺。
何須言滅。
又既無不覺。
何名衆生。
答中共有三番釋疑。
初一番約心體說平等。
約緣起說差别。
次一番單約緣起中。
即具平等差别二義。
第三番明平等中差别之繇。
繇于違順二用。
而體實平等也。
【(卯)三釋自然因緣疑】 問曰。
心顯成智者。
為無明盡故。
自然是智。
為更别有因緣。
答曰。
此心在染之時。
本具福智二種之性。
不少一法。
與佛無異。
但為無明染法所覆。
故不得顯。
用後得福智二種淨業所熏。
故染法都盡。
然此淨業除染之時。
即能顯彼二性令成事用。
所謂相好依報。
一切智等。
智體自是真心性照之能。
智用由熏成也。
問中具有雙計。
自然是智。
即計自然。
别有因緣。
即計因緣。
答中二番雙破。
初雲本具福智二性。
即非因緣。
染覆不顯。
即非自然。
次雲二種淨業所熏。
即非自然。
顯彼二性令成事用。
即非因緣也。
體是性照之能。
用由熏成。
可謂全性起修。
全修在性。
超諸戲論者矣。
【(卯)四釋無明心性疑】 問曰。
心顯成智。
即以心為佛性。
心起不覺。
亦應以心為無明性。
答曰。
若就法性之義論之。
亦得為無明性也。
是故經言。
明與無明。
其性無二。
無二之性。
即是實性也。
智如水。
無明如冰。
水以濕為性。
冰亦以濕為性。
若知濕性無二。
則水與冰。
徒有名字。
惟濕為實性耳。
然就取用義強。
但雲水濕可耳。
何必言冰濕哉。
又既知冰性元濕。
則決不離冰覓水。
亦決不執冰為水矣。
已上釋佛性竟。
【(子)四釋法身】 問曰。
雲何名此心以為法身。
答曰。
法以功能為義。
身以依止為義。
以此心體有随染之用。
故為一切染法之所熏習。
即以此心随染故。
能攝持熏習之氣。
複能依熏顯現染法。
即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
及所持所現二種染法。
皆依此一心而立。
與心不一不異。
故名此心以為法身。
此能持之功能。
與所持之氣和合。
故名為子時阿黎耶識也。
依熏現法之能。
與所現之相和合。
故名為果報阿黎耶識。
此二識。
體一用異也。
然此阿黎耶中。
即有二分。
一者染分。
即是業與果報之相。
二者淨分。
即是心性及能熏淨法。
名為淨分。
以其染性即是淨性。
更無别法故。
由此心性為彼業果染事所依。
故說言生死依如來藏。
即是法身藏也。
又此心體雖為無量染法所覆。
即複具足過恒河沙數無漏功德法。
為無量淨業所熏故。
此等淨性。
即能攝持熏習之氣。
複能依熏顯現諸淨功德之用。
即此恒沙性淨功德。
及能持能現二種功能。
并所持所現二種淨用。
皆依此一心而立。
與心不一不異。
故名此心為法身也。
答中先明随染法身。
後明随淨法身。
中乃具明染淨二分。
性元非二。
以結前起後也。
染法淨法。
俱名為法。
以俱有功能故。
俱名為身。
以俱為依止故。
以此心性能持能現二種功能。
及所持所現染淨二法。
與心不一不異故。
能持即業識種子。
能現即業識現行。
所持即染法種子。
所現即染法現行。
種不是現。
現不是種。
能不是所。
所不是能。
故言不一。
離心無種。
離心無現。
離心無能。
離心無所。
故言不異。
既法法皆心。
故心是法身也。
能持持于所持之氣。
即是種子。
故名子時阿黎耶識。
氣者。
氣類也。
能現現于所現之相。
即是現行。
故名果報阿黎耶識。
相者。
相狀也。
現行亦熏種子。
種子亦熏現行。
約熏現義。
名為種子。
約熏種義。
名為現行。
故曰體一用異。
已上但約随染明法身也。
然阿黎耶中。
不惟具足染分。
亦複具足淨分。
以染淨二性更無别法。
染性即淨性故。
但迷時則為業果染事所依。
妄成二死。
悟時顯發無漏性功德法。
具足淨用耳。
淨法種現互熏。
例前可知。
【(子)五釋如來藏】 問曰。
雲何複名此心為如來藏。
答曰。
有三義。
一者能藏名藏。
二者所藏名藏。
三者能生名藏。
所言能藏者。
複有二種。
一者如來果德法身。
二者衆生性德淨心。
并能包含染淨二性。
及染淨二事。
無所妨礙。
故言能藏名藏。
藏體平等。
名之為如。
平等緣起。
自之為來。
此即是能藏名如來藏也。
第二所藏名藏者。
即此真心而為無名殼。
藏所覆藏故。
名為所藏也。
藏體無異無相。
名之為如。
體備染淨二用。
目之為來。
故言所藏名藏也。
第三能生名藏者。
如女胎藏。
能生于子。
此心亦爾。
體具染淨二性之用。
故依染淨二種熏力。
能生世間出世間法也。
是故經雲。
如來藏者。
是善不善因。
又複經言。
心性是一。
雲何能生種種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