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圖書集成)釋教部彙考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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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雲大師遵式谥法寶大師。
南屏梵臻谥寶相大師。
孤山智圓谥法海大師。
崇甯三年。
勅迎相國寺佛牙。
入内供養。
賜諸僧谥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崇甯三年。
勅迎相國寺三朝禦贊釋迦佛牙。
入内供養。
隔水晶匣。
舍利出如雨點。
诏谥白馬寺摩騰三藏啟道圓通法師。
竺法蘭開教總持法師。
雙林傅大士等空紹覺大士。
方山李長者顯教妙嚴長者。
崇甯五年诏除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崇甯五年十月。
徽宗诏曰。
有天下者。
尊事上帝。
敢有弗虔。
而釋氏之教。
乃以天帝。
置於鬼神之列。
渎神逾分。
莫此之甚。
有司其除削之。
又勅。
水陸道場内。
設三清等位。
元豐降诏止絕務在撿舉施行。
舊來僧居。
多設三教像。
遂為院額殿。
名釋迦居中。
老君居在。
孔聖居右。
非所以奉天真與儒教之意。
可迎其像。
歸道觀學舍。
以正其名。
洛京沙門永道讀诏泣曰。
域中孔老。
法天制教。
故不違天。
佛出世法。
天人所師。
故不違佛。
自古明王奉佛。
以事上帝者。
為知此理也。
佛法平等。
故其垂教。
雖聖凡俱會。
而君臣尊卑之分。
莫不自殊。
祖宗以來。
奉法已定。
一旦除削。
吾恐毀法之禍。
兆於此矣。
聞者為之怃然。
大觀三年。
禁勳戚指占有額寺院。
充墳寺功德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大觀三年勅。
勳臣戚裡應功德墳寺。
自造屋置田。
止賜名額。
蠲免科敷。
從本家請僧住持。
不許指占有額寺院。
充墳寺功德。
許禦史台内侍省彈劾施行。
大觀四年。
春正月辛酉。
诏士庶拜僧者。
論以大不恭。
二月庚午朔。
禁然頂煉臂刺血斷指。
五月壬寅。
停僧牒三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雲雲。
政和四年。
取驗陳留八關寺佛指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政和四年。
方土言陳留八關寺佛指。
乃海狗指耳。
有诏取驗。
火焚鐵捶。
十餘日。
色不變。
勅加禮還之。
宣和元年。
诏毀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
宣和元年正月乙卯。
诏佛改号大覺金仙。
餘為仙人大士。
僧為德士。
易服飾稱姓氏。
寺為宮。
院為觀。
尼為女德 按佛祖統紀。
元年正月诏曰。
自先王之澤竭。
而胡教始行於中國。
雖其言不同。
要其歸與道為一。
教雖不可廢。
而猶為中國禮義害。
故不可不革。
其以佛為大覺金仙。
服天尊服。
菩薩為大士。
僧為德士。
尼為女德士。
服巾冠。
執木笏。
寺為宮。
院為觀。
住持為知宮觀事。
禁毋得畜銅钹塔像。
初釋氏之廢。
外廷莫有承向者。
開封尹盛章為奸人激以利害。
始為之從。
乃以上旨谕蔡京。
京曰。
國家安平日久。
英雄無所用。
多隐於此徒。
一旦毀其居。
而奪之衣食。
是将安所歸乎。
必大啟怨咨。
聚而為變。
諸君他日将使誰任其咎。
上聞之怒。
曰是輩欲懼我耳。
京家人勸之曰上怒矣京曰吾以身當之以報佛。
會僧徒将投牒於京求辨論。
盛章廉得之。
捕其首高僧日華嚴明覺二律師。
凡七十杖殺之。
左街寶覺大師永道上書曰。
自古佛法未嘗不與國運同為盛衰。
魏太武崔浩滅佛法。
未三四年。
浩竟赤族。
文成大興之。
周武衛元嵩滅佛法。
不五六年元嵩貶死。
随文帝大興之。
唐武宗趙歸真李德裕滅佛法。
不一年。
歸真誅。
德裕竄死。
宣宗大興之。
我國家太祖太宗。
列聖相承。
譯經試僧。
大興佛法。
成憲具在。
雖萬世可守也。
陛下何忍一旦用奸人之言。
為驚世之舉。
陛下不思太武見弑於閹人之手乎。
周武為鐵獄之囚乎。
唐武受奪壽去位之報乎。
此皆前監可觀者。
陛下何蹈惡君之禍。
而違祖宗之法乎。
書奏。
上大怒。
勅流道州。
上以京執不肯行。
遂罷輔相之議。
專決於左右。
盛章逼僧錄洪炳上表奉旨。
於是盡改僧為德士。
悉從冠服。
否則毀之京數懇列於上前曰。
天下佛像。
非諸僧自為之。
皆子為其父臣為其君。
以祈福報恩耳。
今大毀之。
适足以動人心。
念非社稷之利也。
上意為之少回。
宣和二年。
诏複釋氏名稱 按宋史徽宗本紀。
宣和二年。
六月丁亥。
複寺院額。
九月乙巳。
複德士為僧 按佛祖統紀。
宣和二年八月。
下诏曰向緣奸人建議。
改釋氏之名稱。
深為未允。
前旨改德士女德士者。
依舊稱為僧尼。
九月诏大複天下僧尼。
宣和七年六月。
道州永道得旨放回。
勅住昭先禅院。
賜名法道。
以旌護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雲雲。
宣和八年。
勅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宣和八年七月。
吳國公主。
敬重空門。
勅品官庶民。
如有毀辱僧尼罵稍秃字者。
照祥符三年指揮治罪。
欽宗靖康二年。
高宗即位。
召僧克勤。
詣行在說法。
命僧法道。
為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靖康二年五月。
康王即位於宋州。
十月上幸揚州。
遣使八輩。
召金山克勤禅師詣行在所。
演說禅法。
賜号圓悟。
東京留守宗澤承制。
命法道法師住左街。
天清寺。
補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為國行法。
護佑軍旅。
師往淮颍。
勸化豪右。
出糧助國。
軍賴以濟。
高宗建炎四年。
以林靈素故居。
為資福院。
诏加僧法道。
為圓通法濟大師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建炎四年二月乙亥。
上次江心寺有旨。
以林靈素故居。
為資福教院。
丞相呂頤浩舉圓辨法師道琛主之。
三月己未。
上發江心。
诏法道法師随駕。
陪議軍國事。
上欲加以冠冕。
師力辭。
诏加圓通法濟大師。
四月上駐跸於會稽天旱。
诏道法師。
禱於圓通寺。
即日雨至。
上大說。
紹興二年。
帝於禁中。
書佛經披讀。
诏建觀音殿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紹興二年正月。
上駐跸於錢唐。
升為臨安府。
上每於禁中。
書金剛圓覺普門品心經七佛偈。
暇日常自披讀。
以發聖解又禦書阿育王山舍利塔。
曰佛頂光明之塔。
二月诏再建天竺觀音大士殿。
紹興三年。
诏僧居道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紹興三年二月。
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
林靈素王沖道輩視兩府者甚衆。
遂令道士冒居僧上。
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
而國忌行香。
寺院聚會。
猶敢傲然居上。
其蔑視國法。
有若此者。
今欲複還祖宗舊制。
僧史略具載。
每當朝集。
僧先道後。
并立殿廷。
僧東道西。
凡遇郊天。
道左僧右。
尋送禮部。
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
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
又檢照嘉佑編勅并紹興新書。
并以僧道立文為次。
其政和條内道僧觀僧及道士位在僧上。
并已删去不行。
尋蒙朝旨。
依條改正。
以僧居上。
十一月太常寺。
徧符諸路。
應行香立班。
諸處聚會。
并依祖宗成法。
以僧居左。
紹興四年。
勅建水陸大齋。
濟度戰沒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紹興四年。
僞齊劉豫。
同金虜入宼。
上下诏親征。
九月上親詣天竺大士殿。
焚香恭禱。
早平北虜。
既而淮東宣撫使韓世忠。
敗金人齊人於承州。
世忠獻俘行在。
因陳戰沒之人。
南屏梵臻谥寶相大師。
孤山智圓谥法海大師。
崇甯三年。
勅迎相國寺佛牙。
入内供養。
賜諸僧谥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崇甯三年。
勅迎相國寺三朝禦贊釋迦佛牙。
入内供養。
隔水晶匣。
舍利出如雨點。
诏谥白馬寺摩騰三藏啟道圓通法師。
竺法蘭開教總持法師。
雙林傅大士等空紹覺大士。
方山李長者顯教妙嚴長者。
崇甯五年诏除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崇甯五年十月。
徽宗诏曰。
有天下者。
尊事上帝。
敢有弗虔。
而釋氏之教。
乃以天帝。
置於鬼神之列。
渎神逾分。
莫此之甚。
有司其除削之。
又勅。
水陸道場内。
設三清等位。
元豐降诏止絕務在撿舉施行。
舊來僧居。
多設三教像。
遂為院額殿。
名釋迦居中。
老君居在。
孔聖居右。
非所以奉天真與儒教之意。
可迎其像。
歸道觀學舍。
以正其名。
洛京沙門永道讀诏泣曰。
域中孔老。
法天制教。
故不違天。
佛出世法。
天人所師。
故不違佛。
自古明王奉佛。
以事上帝者。
為知此理也。
佛法平等。
故其垂教。
雖聖凡俱會。
而君臣尊卑之分。
莫不自殊。
祖宗以來。
奉法已定。
一旦除削。
吾恐毀法之禍。
兆於此矣。
聞者為之怃然。
大觀三年。
禁勳戚指占有額寺院。
充墳寺功德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大觀三年勅。
勳臣戚裡應功德墳寺。
自造屋置田。
止賜名額。
蠲免科敷。
從本家請僧住持。
不許指占有額寺院。
充墳寺功德。
許禦史台内侍省彈劾施行。
大觀四年。
春正月辛酉。
诏士庶拜僧者。
論以大不恭。
二月庚午朔。
禁然頂煉臂刺血斷指。
五月壬寅。
停僧牒三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雲雲。
政和四年。
取驗陳留八關寺佛指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政和四年。
方土言陳留八關寺佛指。
乃海狗指耳。
有诏取驗。
火焚鐵捶。
十餘日。
色不變。
勅加禮還之。
宣和元年。
诏毀佛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
宣和元年正月乙卯。
诏佛改号大覺金仙。
餘為仙人大士。
僧為德士。
易服飾稱姓氏。
寺為宮。
院為觀。
尼為女德 按佛祖統紀。
元年正月诏曰。
自先王之澤竭。
而胡教始行於中國。
雖其言不同。
要其歸與道為一。
教雖不可廢。
而猶為中國禮義害。
故不可不革。
其以佛為大覺金仙。
服天尊服。
菩薩為大士。
僧為德士。
尼為女德士。
服巾冠。
執木笏。
寺為宮。
院為觀。
住持為知宮觀事。
禁毋得畜銅钹塔像。
初釋氏之廢。
外廷莫有承向者。
開封尹盛章為奸人激以利害。
始為之從。
乃以上旨谕蔡京。
京曰。
國家安平日久。
英雄無所用。
多隐於此徒。
一旦毀其居。
而奪之衣食。
是将安所歸乎。
必大啟怨咨。
聚而為變。
諸君他日将使誰任其咎。
上聞之怒。
曰是輩欲懼我耳。
京家人勸之曰上怒矣京曰吾以身當之以報佛。
會僧徒将投牒於京求辨論。
盛章廉得之。
捕其首高僧日華嚴明覺二律師。
凡七十杖殺之。
左街寶覺大師永道上書曰。
自古佛法未嘗不與國運同為盛衰。
魏太武崔浩滅佛法。
未三四年。
浩竟赤族。
文成大興之。
周武衛元嵩滅佛法。
不五六年元嵩貶死。
随文帝大興之。
唐武宗趙歸真李德裕滅佛法。
不一年。
歸真誅。
德裕竄死。
宣宗大興之。
我國家太祖太宗。
列聖相承。
譯經試僧。
大興佛法。
成憲具在。
雖萬世可守也。
陛下何忍一旦用奸人之言。
為驚世之舉。
陛下不思太武見弑於閹人之手乎。
周武為鐵獄之囚乎。
唐武受奪壽去位之報乎。
此皆前監可觀者。
陛下何蹈惡君之禍。
而違祖宗之法乎。
書奏。
上大怒。
勅流道州。
上以京執不肯行。
遂罷輔相之議。
專決於左右。
盛章逼僧錄洪炳上表奉旨。
於是盡改僧為德士。
悉從冠服。
否則毀之京數懇列於上前曰。
天下佛像。
非諸僧自為之。
皆子為其父臣為其君。
以祈福報恩耳。
今大毀之。
适足以動人心。
念非社稷之利也。
上意為之少回。
宣和二年。
诏複釋氏名稱 按宋史徽宗本紀。
宣和二年。
六月丁亥。
複寺院額。
九月乙巳。
複德士為僧 按佛祖統紀。
宣和二年八月。
下诏曰向緣奸人建議。
改釋氏之名稱。
深為未允。
前旨改德士女德士者。
依舊稱為僧尼。
九月诏大複天下僧尼。
宣和七年六月。
道州永道得旨放回。
勅住昭先禅院。
賜名法道。
以旌護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雲雲。
宣和八年。
勅禁毀辱僧尼 按宋史徽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宣和八年七月。
吳國公主。
敬重空門。
勅品官庶民。
如有毀辱僧尼罵稍秃字者。
照祥符三年指揮治罪。
欽宗靖康二年。
高宗即位。
召僧克勤。
詣行在說法。
命僧法道。
為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靖康二年五月。
康王即位於宋州。
十月上幸揚州。
遣使八輩。
召金山克勤禅師詣行在所。
演說禅法。
賜号圓悟。
東京留守宗澤承制。
命法道法師住左街。
天清寺。
補宣教郎總管司參謀軍事。
為國行法。
護佑軍旅。
師往淮颍。
勸化豪右。
出糧助國。
軍賴以濟。
高宗建炎四年。
以林靈素故居。
為資福院。
诏加僧法道。
為圓通法濟大師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建炎四年二月乙亥。
上次江心寺有旨。
以林靈素故居。
為資福教院。
丞相呂頤浩舉圓辨法師道琛主之。
三月己未。
上發江心。
诏法道法師随駕。
陪議軍國事。
上欲加以冠冕。
師力辭。
诏加圓通法濟大師。
四月上駐跸於會稽天旱。
诏道法師。
禱於圓通寺。
即日雨至。
上大說。
紹興二年。
帝於禁中。
書佛經披讀。
诏建觀音殿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紹興二年正月。
上駐跸於錢唐。
升為臨安府。
上每於禁中。
書金剛圓覺普門品心經七佛偈。
暇日常自披讀。
以發聖解又禦書阿育王山舍利塔。
曰佛頂光明之塔。
二月诏再建天竺觀音大士殿。
紹興三年。
诏僧居道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紹興三年二月。
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
林靈素王沖道輩視兩府者甚衆。
遂令道士冒居僧上。
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
而國忌行香。
寺院聚會。
猶敢傲然居上。
其蔑視國法。
有若此者。
今欲複還祖宗舊制。
僧史略具載。
每當朝集。
僧先道後。
并立殿廷。
僧東道西。
凡遇郊天。
道左僧右。
尋送禮部。
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
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
又檢照嘉佑編勅并紹興新書。
并以僧道立文為次。
其政和條内道僧觀僧及道士位在僧上。
并已删去不行。
尋蒙朝旨。
依條改正。
以僧居上。
十一月太常寺。
徧符諸路。
應行香立班。
諸處聚會。
并依祖宗成法。
以僧居左。
紹興四年。
勅建水陸大齋。
濟度戰沒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
不載 按佛祖統紀。
紹興四年。
僞齊劉豫。
同金虜入宼。
上下诏親征。
九月上親詣天竺大士殿。
焚香恭禱。
早平北虜。
既而淮東宣撫使韓世忠。
敗金人齊人於承州。
世忠獻俘行在。
因陳戰沒之人。